殡葬立法须处理好民俗与规则的关系
作者:朱恒顺(法学博士、人大工作者)
来源:《经济观察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八月初十日甲寅
耶稣2018年9月19日
理性·建设性
殡葬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要让弱势群体能够有尊严地走完生命最后一程,在“入土为安”的环节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逝者意愿。
民政部日前在其官网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其颁布21年来首次“大修”。
殡葬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要让弱势群体能够有尊严地走完生命最后一程,在“入土为安”的环节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逝者意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方向和具体措施,解决了困难群众“死不起”的问题,从这些具体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在立法理念、治理思维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变化,与民意也进一步契合。但是,在众多的殡葬问题中,这只是一个小的方面。立法者还要回应的是,未来的改革措施应当如何最大限度地尊重习俗、满足逝者及家属的意愿。
在复杂的社会管理领域,殡葬是一项相对单一而且涉及面较窄的事务,但却又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由于这项事务与习俗、民众心理等密切关联,因此哪怕一项微小的改革,都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有些地方推出的一些措施曾引发民众不满和舆论热议,多数情况下往往与措施的对错关系不大,只是可能没有全面顾及千百年来的习俗以及民众的心理感受。
殡葬立法必须处理好传统民俗与纸面规则之间的关系。从社会学意义上讲,民俗是指民众在社会生活中代代相传、相沿成习的相对固定的模式,它是一个地区或者群体中多数人在语言上、行为上、心理上都认可的固定习惯。这种习惯逐渐内化成一种社会“基因”,它不是不能被改变,但改变这种“基因“的人为规则,必须体现出较高的立法水平。从本质上讲,殡葬改革是一项社会风俗改造的工作,只能依靠群众而不是强迫群众,必须尊重各地传统,否则很难收到成效。因此,《殡葬管理条例》修改过程中的首要任务,是要对各地区各民族千百年来的殡葬习俗进行调研、梳理,充分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立法如果不尊重习俗,其结局往往是习俗侵蚀了法律的尊严。美国曾经修改宪法在全国禁酒,但爱喝酒的美利坚民族难以改变其习惯,其结局是大家都视宪法为儿戏,最后美国不得不再次修改宪法,取消了禁酒的规定。这一教训值得殡葬立法者借鉴。虽然习俗未必代表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方向,甚至可能是相悖的,但立法者和管理部门要给民众更改习俗留出必要的时间,不可“快刀斩乱麻”。
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无疑代表了殡葬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当然,我们也关注到,不少地方的习俗还是土葬,而且也有专家提出土葬未必就会浪费资源、破坏环境。有的地方推行“平坟”措施来节约用地,但也有反对声音说,这一措施并没有节约多少用地……各种不同的声音和观点,谁是谁非,立法者和管理者应当创造一个讨论的平台,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在法规提请审议前,还应当考虑召开听证会,让持不同意见的人公开质证、辩论,在此基础上再确立最后的改革措施。讨论、辩论、质证的过程中,有的观点之间可能还会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但是只要充分沟通、理性说理,立法者总能找到一个“最大公约数”。当然,由于各地地理环境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千差万别,所以在不同地方改革的目的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立法要给不同地方以适当的自主权。
我们注意到,此前个别地方推行殡葬改革措施时,管理色彩甚至“长官意志”相对较浓,处于最基层的普通群众很难有发表意见的机会,特别是不擅长表达的弱势群体的声音基本上没有可能传递到决策者那里。这也是有些改革“善始不能善终”的重要原因。在此次《殡葬管理条例》修改过程中,这一点尤其值得关注。只有最真实地体现了广大基层民众的意见,修改后的《殡葬管理条例》才会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另外,近年来,每年全国“两会”上,都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制定殡葬法的议案、建议或者提案,有些领衔提出议案、建议或者提案的代表和委员是来自殡葬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或者出台过殡葬管理改革措施的地区,这次《殡葬管理条例》过程中,认真听听他们的意见,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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