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20年前的学术不端,解释权在教育部学风建设协调小组
一.复旦大学这么快就受理朱学勤自己申请的学术案件,不妥。这不是打官司,这是公共道德审查,应由专家组先行审查,确定有严重问题以后,才能建议进入正式审查程序。根据被揭发者自己的申请,就轻易地决定进入审查程序,是不合适的。特别是20---30年前的东西,法律是有追溯期的。2004年教育部文件没规定是重大遗漏,不能轻易地自行其事,应请示教育部,他们对2004年文件有解释权。
二.葛建雄是教育部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委员,说朱学勤主动申请审查是态度好的表现,不妥。也有另外一种可能性,就是朱学勤在推动对汪晖的围剿,用自己主动申请的办法,压清华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汪晖。请贵校提高警惕,不要被利用搅入理论派别斗争。
三.贵校说是要审查朱学勤,结论明摆着:无论表面上多么郑重其事,抬出多么德高望重的专家,肯定不会定抄袭。这方面我有深刻体会,判断大概不会错。
第一,朱的书有改头换面。
第二,是20年前的东西。
第三,本校一般保护自己的著名学者,特别是自己作为特殊人才调入的。
说是审查,大家也可以理解为,给朱学勤加一个保护伞,许多人怀疑你们和朱私下有协议。
四.不应受理的最大理由,就是没有法律和规章的根据。法律不咎既往。对著作权的保护,在中国应该是1991年,对外国人的保护是1992年,但这是法院的事,需要受害者来告状的。中国高校公共道德评价源于2004年6月22日教育部试行文件,葛建雄先生应该是参与了当时的起草,非常清楚的。还有两家平级机构:中国科学院和社会科学院,三家管理中国知识分子的学术。复旦大学这么做,对朱学勤是保护。但可能殃及无辜。对20—30年前的审查开先例,各单位有义务去审查,社会上必然开始大规模揭发,有点象文字狱和文化革命,自由派怎么自己开这个口子呢?怎么能够为打击理论对手,就违背自己的理念,作出自己最反对的事情呢?这必然伤及一代学者,等于在学术界揭发“原罪”。到最后,受到伤害的是知识界全体。这是历史虚无主义,破坏法律底线,你们不可开这个口子。
五.如果你们认为,教育部2004年文件没有规定追溯期,那么你们应该请示教育部,解释权在教育部而不在你校。涉及一代学者的“注释不规范”问题,恐怕教育部也不敢开这个口子。说实话,教育部也不能违背“法律不咎既往”的原则,没有拿后来的规定去审查以前行为的。因此,你们受理朱学勤的案子,不符合法治社会基本精神。争论大了,教育部答复不了,就请司法部作司法解释,你们的程序才能生效。
六.如果朱学勤真的没有介入对汪晖的围剿,只是为了还自己清白,可呼吁学术界自发组织对你成果的评价,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汪晖也应出来解释。如有不规范应道歉,这与一般学者无关,各单位也管不着,是你们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两位都是著名学者,不同派别的代表人物,理应光明正大就学术争端对话,不应以任何方式参与其他争斗。根据我的经验和判断,两位都构不成抄袭。即使真有抄袭,那是按照2004年以后的标准。20年前中国没有学术规范,如何用后来的标准去衡量以前?找司法部。最多就是道一个歉。两位都是有自己原创理论的人,20年前也没有违反当时的学术规范,没什么可查的,也没有必要急于洗清自己。
七.朱学勤找自己单位学术委员会出面判定自己有没有抄袭,复旦很快就受理,估计会做出没有抄袭的结论,是没有公信力的,趁早还是免了吧。如果朱学勤一定要这个结论,复旦大学又一定要做,那么就请你们仿照西南交通大学对黄庆副校长的办法,引入第三方专家,组成专家组,包括国际专家。教育部关于“回避”的规定,应包括本单位在内。本单位一般保护自己的教授,特别是名教授,这是常识。
八.顺便给黄庆鸣不平,他的书有一章用了外国模型,没有加注,是2000年的事情。定抄袭就重了,处理就更重了。这是内部反动派力量强大所致,说明个单位处理不同,没有统一标准,靠不住的。校长或者部分委员是可以操控的。
九.呼吁教育部,对2004年的条例,其中追溯期的问题,给一个正式解释。
我建议解释为:2004年以前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各单位不予立项。对于影响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特殊案件处理,直接引入第三方专家组定性,以后由本单位根据鉴定从轻处理。《试行条例》太简单了,应修改了,期望你们从实际出发全面完善,包括明确定义,修改程序。要经过知识界公开讨论和听证,不要再几个人小圈子行事。你们那些委员也应该更换了。现在发生有组织有势力的,追究著名学者20年前的论文,目的是打击理论对手。如果纵容,将引起学术界大规模倾轧,互相揭发,伤及一代学者。
请教育部尽快行动,你们再不作为,全国的教授就要向你们问责了!
来源:http://www.yuandao.com/dispbbs.asp?boardID=2&ID=37664&page=1
一.复旦大学这么快就受理朱学勤自己申请的学术案件,不妥。这不是打官司,这是公共道德审查,应由专家组先行审查,确定有严重问题以后,才能建议进入正式审查程序。根据被揭发者自己的申请,就轻易地决定进入审查程序,是不合适的。特别是20---30年前的东西,法律是有追溯期的。2004年教育部文件没规定是重大遗漏,不能轻易地自行其事,应请示教育部,他们对2004年文件有解释权。
二.葛建雄是教育部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委员,说朱学勤主动申请审查是态度好的表现,不妥。也有另外一种可能性,就是朱学勤在推动对汪晖的围剿,用自己主动申请的办法,压清华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汪晖。请贵校提高警惕,不要被利用搅入理论派别斗争。
三.贵校说是要审查朱学勤,结论明摆着:无论表面上多么郑重其事,抬出多么德高望重的专家,肯定不会定抄袭。这方面我有深刻体会,判断大概不会错。
第一,朱的书有改头换面。
第二,是20年前的东西。
第三,本校一般保护自己的著名学者,特别是自己作为特殊人才调入的。
说是审查,大家也可以理解为,给朱学勤加一个保护伞,许多人怀疑你们和朱私下有协议。
四.不应受理的最大理由,就是没有法律和规章的根据。法律不咎既往。对著作权的保护,在中国应该是1991年,对外国人的保护是1992年,但这是法院的事,需要受害者来告状的。中国高校公共道德评价源于2004年6月22日教育部试行文件,葛建雄先生应该是参与了当时的起草,非常清楚的。还有两家平级机构:中国科学院和社会科学院,三家管理中国知识分子的学术。复旦大学这么做,对朱学勤是保护。但可能殃及无辜。对20—30年前的审查开先例,各单位有义务去审查,社会上必然开始大规模揭发,有点象文字狱和文化革命,自由派怎么自己开这个口子呢?怎么能够为打击理论对手,就违背自己的理念,作出自己最反对的事情呢?这必然伤及一代学者,等于在学术界揭发“原罪”。到最后,受到伤害的是知识界全体。这是历史虚无主义,破坏法律底线,你们不可开这个口子。
五.如果你们认为,教育部2004年文件没有规定追溯期,那么你们应该请示教育部,解释权在教育部而不在你校。涉及一代学者的“注释不规范”问题,恐怕教育部也不敢开这个口子。说实话,教育部也不能违背“法律不咎既往”的原则,没有拿后来的规定去审查以前行为的。因此,你们受理朱学勤的案子,不符合法治社会基本精神。争论大了,教育部答复不了,就请司法部作司法解释,你们的程序才能生效。
六.如果朱学勤真的没有介入对汪晖的围剿,只是为了还自己清白,可呼吁学术界自发组织对你成果的评价,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汪晖也应出来解释。如有不规范应道歉,这与一般学者无关,各单位也管不着,是你们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两位都是著名学者,不同派别的代表人物,理应光明正大就学术争端对话,不应以任何方式参与其他争斗。根据我的经验和判断,两位都构不成抄袭。即使真有抄袭,那是按照2004年以后的标准。20年前中国没有学术规范,如何用后来的标准去衡量以前?找司法部。最多就是道一个歉。两位都是有自己原创理论的人,20年前也没有违反当时的学术规范,没什么可查的,也没有必要急于洗清自己。
七.朱学勤找自己单位学术委员会出面判定自己有没有抄袭,复旦很快就受理,估计会做出没有抄袭的结论,是没有公信力的,趁早还是免了吧。如果朱学勤一定要这个结论,复旦大学又一定要做,那么就请你们仿照西南交通大学对黄庆副校长的办法,引入第三方专家,组成专家组,包括国际专家。教育部关于“回避”的规定,应包括本单位在内。本单位一般保护自己的教授,特别是名教授,这是常识。
八.顺便给黄庆鸣不平,他的书有一章用了外国模型,没有加注,是2000年的事情。定抄袭就重了,处理就更重了。这是内部反动派力量强大所致,说明个单位处理不同,没有统一标准,靠不住的。校长或者部分委员是可以操控的。
九.呼吁教育部,对2004年的条例,其中追溯期的问题,给一个正式解释。
我建议解释为:2004年以前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各单位不予立项。对于影响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特殊案件处理,直接引入第三方专家组定性,以后由本单位根据鉴定从轻处理。《试行条例》太简单了,应修改了,期望你们从实际出发全面完善,包括明确定义,修改程序。要经过知识界公开讨论和听证,不要再几个人小圈子行事。你们那些委员也应该更换了。现在发生有组织有势力的,追究著名学者20年前的论文,目的是打击理论对手。如果纵容,将引起学术界大规模倾轧,互相揭发,伤及一代学者。
请教育部尽快行动,你们再不作为,全国的教授就要向你们问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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