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汪晖事件”与“朱学勤事件”之比较

栏目:思想动态
发布时间:2010-07-3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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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晖事件”与“朱学勤事件”之比较
作者:熊丙奇



    一边是被实名质疑4个月,始终不作正面回应;另一边是被匿名网络质疑刚不久,就主动申请有关机构启动独立调查。“汪晖事件”和“朱学勤事件”正沿着不同的路径发展,而从媒体评论看,普遍认为朱学勤先生已经“领先半个身位”,其行为很像个男人(易中天先生语)。
 
  有朋友在MSN上向我表达不同的意见,说对于同样是“抄袭嫌犯”,为何媒体会“美化”朱学勤先生,却“围攻”汪晖先生。难道“汪晖”没有沉默权吗?他为何要按照批评者的要求去向学校提出申请呢?
 
  我并没有看到媒体在“美化”还是在“围攻”某人,那只是在表达一种对当前学人、学术规则的态度。而汪晖先生当然也有沉默权,可以对质疑、建议不理不睬。这位朋友有这样的想法——我注意到,网上还有不少人有类似的想法——主要因为把学术权利、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纠结在一起,混淆了彼此的界限。当然,造成这种纠结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学术界没有基本的规范。
 
  对于学术争议,当事人有知情权、表达权、申诉权,当然也有沉默权,这些权利是平等的,行使这些权利,也确实不存在当事人的“高低”之别,也就是说,朱学勤先生针对他人的质疑主动去申诉,与汪晖先生针对他人的质疑放弃申诉不声不响,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无可厚非。这就如对于法庭的判决,有人选择上诉,有人选择不再上诉,这都是正常的。
 
  然而,对于学者而言,在学术权利之外,还有学术道德一说,简单地说,就是对学术规则的认同与自觉遵守。在西方学术界,有十分明确的学术不端处理程序,可是,研究者发现,这些程序,却很少启动。原因是,一旦某个学者被检举学术不端,而事实“黑字白纸”,当事人在不等学术不端处理程序启动之前,就会主动道歉、辞职,这为自己赢得尊重,也节省宝贵的学术资源。当然,如果事实并不明了,当事双方存在分歧,那么,学术不端的调查、听证、申诉程序将启动,当事人可在整个过程中充分使用属于自己的权利。
 
  以学术道德来观察,眼下的“汪晖事件”和“朱学勤事件”走向,确实还难涉及道德层面—— 有人说汪晖采取“鸵鸟政策”,而问题是,汪晖本人其实是“受害者”:他受到别人的质疑,他不愿意采取合适的方式彻底清洗自己身上的“嫌疑”,这是他自己的选择。而另外,整个学术不端的处理程序并没有启动,汪晖是有权沉默不说话的。再看朱学勤先生,他根据对自己的质疑进行申诉,在规范的学术不端处理中,也是实行自己的基本权利——正常地使用自己的权利,是无法上升到道德高度的。
 
  可是,以学术规范意识而言,朱学勤先生的做法,却又是“更高明”的。当然,这要拜我国的学术界没有规范的处理程序所赐。如前文所言,在健全的学术规范体系中,自觉自己有错误的学者,会选择干脆地道歉、认错;而同样,自认没有不规范问题的学者,也不会任由他人指责、让自己一直处于争议的漩涡中——每个学者有坚持真理,维护学术神圣的道义责任,不容他人对学术进行玷污,学术不端调查、听证、申诉,正是学术自净的过程。这就如我们鼓励受害者大胆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而不是面对伤害采取忍让态度一样,前者表明公民拥有法律意识,而后者的法律素养则不高。
 
  朱学勤先生说,自己愿意“为学术界积累一个案例”,这说的就是健全学术规则。这对于学术规则尚不健全的我国学术界而言,是有价值的。倘若我国学术界有规范的处理学术不端的程序,这其实用不着把学者的申诉也视为一种进步的——在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成立五年来,朱学勤先生的申诉,还是第一起申诉事件,放眼全国,也找不到多少先例。而且,在规范的学术不端处理程序下,当学术不端的质疑出现,是应该不管当事人沉默或者申诉,都会启动调查程序的。
 
  所以,在我们这里,才有“汪晖事件”和“朱学勤事件”的比较。这是由于学术规范没有建立,而把学术纷争引向个体责任的不幸局面,所谓的学术权利与学术道德,也显得似是而非——没有规范作为基本准绳,权利无从说起,道德观也十分错乱。所以,建立健全的学术规范,对于学术发展来说尤为重要,这是一个超越汪晖和朱学勤是否涉嫌抄袭的命题,通过明晰的学术规则建设,方可维护每个学者的正当学术权益,创造学术自主的空间。


    原刊2010-07-27科学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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