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钊飞】王阳明的治理策略与法律思想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18-11-05 14: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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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的治理策略与法律思想

作者:余钊飞(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九月廿五日戊戌

         耶稣2018年11月2日

 

王阳明(1472年—1528年),字伯安,浙江余姚人;曾隐居浙江绍兴阳明洞,又曾创办阳明书院从事学术研究与讲学,自号阳明子,故世称阳明先生。他是明中叶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陆王心学之集大成者,精通儒家、道家、佛家学说,且能统军征战,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全能大儒;其学说世称“阳明学”,在中国、日本、朝鲜半岛都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他官至南京兵部尚书、南京都察院左都御史,因平定宸濠之乱等军功而被封为新建伯,隆庆年间追赠新建侯,谥文成,故后人又称王文成;著有《王文成公全书》。王阳明的法律思想不仅通过其著述,还通过其一系列的政治措施得以表现出来。王阳明的哲学就其直接意义来说是对朱熹哲学的反响,他倡导的“心学”是在明中期封建统治极度腐败、程朱理学逐渐僵化的情况下出现的思想运动,具有时代意义。同时,它也是自北宋以来理学扬弃佛道不断发展的结果,在整个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王阳明富有创造精神,他的哲学一脱当时程朱学派的经院习气,具有一种勇往直前的气概,充满了活力。

 

创立心学以致良知

 

王阳明所创心学,是儒学的一门学派,最早可追溯自孟子,是由王阳明发展起来的儒家学说。王阳明继承陆九渊强调“心即是理”之思想,反对程颐、朱熹通过事事物物追求“至理”的“格物致知”方法。他认为朱熹要求人们绝对服从抽象的“天理”是没有道理的,不符合现实社会的客观实际。他认为“天理”就在每个人的心中,要求人们“知行合一”,通过提高自己内心的修养和知识水平,去除自己的私欲与杂念,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运行,即所谓的“致良知”;教化人们,应将道德伦理融入到人们的日常行为中去,以良知代替私欲,就可以破除“心中贼”。此外,王阳明主张“致良知”,认为只有疗救人心,才能拯救社会,只有每个人去掉内心世界的“恶欲”和“私欲”,才能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王阳明的“心学”肯定了每个人的感性认识,更贴近现实生活,所以在明中后期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力。“人欲”战胜“天理”,是明代中期以后商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王阳明“心学”一出,学子蚁聚,风气大开,它迅速成为当时社会上的又一种主流思想。

 

重视乡约推进十家牌法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靠郡县制来治理的,这一治理的最基层单位是县,在县以下没有政府派出机构。清朝以前,在县以下的民间社会中,实际上实行着一种乡里制度。这是一种与中国传统的宗族制、家长制相联系的由政府控制的民间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在秦汉以前叫什伍之法,从汉到隋唐称乡里之制,宋以后改为保甲制度。明代中期以后,王阳明创造了“十家牌法”,规定十分细密,使保甲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十家牌法规定每十家为一牌,牌上注明各家的丁口、籍贯、职业,轮流巡查。如一家隐匿盗贼,其余九家连坐。如有人口变动,需向官府申报,不然被认定为“黑户”。具体规定:“凡置十家牌,须先将各家门面小牌挨审的实,如人丁若干,必查某丁为某官吏、或生员、或当差役,习某技艺、作某生理,或过某房出赘,或有某残疾,及户籍田粮等项,俱要逐一查审的实。十家编排既定,照式造册一本,留县以备查收。及遇勾摄及差调等项,按册处分,更无躲闪脱漏,一县之事如指诸掌。”

 

王阳明坚持治民的根本方法在于教化:“徒事刑趋势破,是谓以火救火,何益于治?若教之以礼,庶几所谓小人学道则易使矣。”因此,他在平“乱”的同时建立了保甲制度,并领导订立了“乡约”,欲从实践上以行政措施来推行教化。王阳明在组织保甲制度的同时,还创立了乡约组织,设约长、约副、约正、约史、约赞等。乡约组织的活动宗旨为:“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王守仁极力推行的“乡约”制度,即在一个乡约中通过“一长三薄一会”强化道德规范的教化作用:一长,即推选“年高有德为众所敬者为约长”。三薄,即设立一薄记“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另设立“彰善”薄,以表彰好人好事;设立“纠过”薄,以批评坏人坏事。一会,即定期举行由全乡人参加的“全约大会”,在会场设“告谕牌”和“香案”,又“设彰善位于堂上”,“设纠恶位于阶下”,以表彰好人好事,劝善戒恶,息讼罢争,借此使为善者继续为善,为恶者改邪归正,以达到“正风俗”的目的。王阳明多次发布《告谕》,要求“每家给与一通,其乡村山落,亦照屯堡里甲分散”,并让各地广泛宣传《告谕》。《告谕》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节俭办丧事,不得用鼓乐、办佛事;第二,有病不求巫;第三,婚事从俭,不得大宴宾客、酒食连朝;第四,“街市村坊,不得迎神赛会,百千成群”。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得朝廷的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主张因地制宜和申明赏罚

 

第一,王阳明特别强调在立法时应考虑时代的特殊性与地域的差异性。他认为法律的制定“犹行陆者必用车马,渡海者必用舟航”,即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王阳明认为应当“因地势之便,从民心之欲”,即应考虑地理位置的不同和尊重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不能拘泥于辖区的界限,也不能用行政手段简单地硬性规定。针对苗疆等少数民族叛乱不断的现象,王阳明主张因地制宜,实施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制度。他认为:“思、田地方,原系蛮夷瑶童之区,不可治以中土礼法,虽流官之设,尚县不可,又况常设重臣驻扎其地。”因此,他主张立法应“以顺其情不违其俗,循其故不易其宜”,这一主张集中表现了王阳明因地制宜的立法思想。

 

第二,王阳明非常重视赏罚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赏罚,国之大典。”他认为如果能恰当地运用赏罚,“夫刑赏之用当,而后善有所劝,恶有所惩,劝惩之道明,而后政得其安”。赏刑的目的是使“善者益知有所劝,则助恶者日衰;恶者益知有所惩,则向善者益多”。在德与刑的关系问题上,王阳明并未着重论述谁主谁辅或谁先谁后,而是着重论述了它们各自的作用。他认为治理国家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风尚:“天下之患,莫大于风俗之颓靡”,而“古之善治者,未尝不以风俗为首务”。

 

第三,王阳明主张执法的合理性。对于执法,他认为由于“地理遥远,政教不及”,“小民罔知法度”,应灵活掌握“词讼差遥钱粮学校等项,俱听因时就事,从宜区处。应申请者申请,应兴革者兴革,务在畜众安民,不必牵制文法”。他主张在司法活动中应“情法交申”,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他认为对属于同一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就其情罪轻重而言,尚亦不能无等”。

 

王阳明所处的时代是明朝中期最为腐败的正德时期,皇帝昏庸无能,宦官专权,农民起义不断,社会动荡,贤良受害。王阳明“心学”一出,学子云聚,风气大开,“心学”思想开始成为社会主流思想。纵观王阳明的一生,他作为军事家和政治家,立下不世之功,彪炳史册;作为思想家,开创儒学新天地,成为一代“心学”宗师。正如梁启超先生对王阳明的评价:“他在近代学术界中,极其伟大,军事上政治上,亦有很大的勋业。”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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