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正而言顺——汉语称谓的“法”与“礼”
作者:贾娇燕(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十月十二日乙卯
耶稣2018年11月19日
【读史札记】
称谓是人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标识。汉语称谓之多之繁,为其他语言所少见。作为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文化发展的积淀之一,汉语称谓蕴含丰厚的传统文化因素,古代典籍中与称谓有关的知识与理论,在今天仍有其重要社会价值。
“称谓”一词最早见于《后汉书·郎顗传》:“今去奢即俭,以先天下,改易名号,随事称谓。”作为一个词语,“称谓”出现较晚,然而,在此之前,典籍中就有与之相关的理论阐述。称谓是“名”“号”的一种,儒家的“正名”思想和名家的“名实关系”理论反映出古人对称谓的作用、称谓的创制、称谓的使用原则等问题的看法。
称谓的作用
称谓的作用是明辨同异,区分尊卑。《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说,“五号自赞,各有分(苏舆注:自天子至于民,各有分义)。分中委曲,曲有名(苏舆注:分中各有应尽之职事,得其委曲,然后可以各称其名矣)。名众于号,号其大全。名也者,名其别离分散也(苏舆注:万物总总,藉名以散殊之)”(《春秋繁露义证》,第286—287页)。《尹文子·大道篇》说“故善有善名,恶有恶名。圣贤仁智,命善者也;顽嚣凶愚,命恶者也。……使善恶尽然有分,虽未能尽物之实,犹不患其差也,故曰名不可不辩也。名称者,别彼此而检虚实者也,自古至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尹文子》,第2页)《荀子·正名篇》说:“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荀子集解》,第276页)善恶有分,贤愚有别,明辨同异是称谓的基本作用,然而,古代称谓的根本作用却在于区分尊卑,把人们的身份、地位、关系区别开来,为建立和维护上下尊卑的社会政治秩序奠定基础。从社会称谓到亲属称谓,反映出从政治生活、社会生产到家庭成员的尊卑等级规范。
称谓作为社会政治要素,是治理天下的重要手段,正所谓名正而言顺。《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治天下之端,在审辨大。辨大之端,在深察名号。名者,大理之首章也。”(《春秋繁露义证》,第284—285页)《论语·子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注疏》,第2506页)《尹文子·大道篇》:“仁义礼乐名法刑赏,凡此八者,五帝三王治世之术也。故仁以道之,义以宜之,礼以行之,乐以和之,名以正之。”(《尹文子》,第7页)合乎规范的称谓是理顺人与人之间等级关系的重要手段。如果人人都在规范内进行交往和活动,“所欲不逾矩”,社会政治秩序便能稳定有序。
称谓的创制
称谓创制的方法是“王者制名、约定俗成”。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统治者和先贤从政治、伦理等需要出发,创制出一些最能反映事物特征的词语来指称他们,并规定其使用范围,约束人们的交际和活动。《荀子·正名篇》指出:“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废之祸,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荀子集解》,第276页)《春秋繁露·实性》曰:“圣人于言无所苟而已矣。性者,天质之朴也;善者,王教之化也。无其质,则王教不能化;无其王教,则质朴不能善。质而不以善性,其名不正,故不受也。”(《春秋繁露义证》,第313页)《荀子·正名篇》:“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荀子集解》,第275页)创制之“名”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称谓即是其中重要内容。
综观《荀子·正名篇》之相关论述与其蕴涵的思想,可以看出儒家所认为的“约定俗成”不是社会群体自发而为的“相约命定”,而是由“王者”或“知者”依据实性制名:或者是他们“率民而一焉”;或是假其名以自重,增加名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与西方语言学所定义“约定俗成”之“初由人相约命定,习用既久,遂为社会公认”的意义不同。
先贤对“名”的探讨由具体而深化,思考其指实性和社会性,强调端正名实关系,以求正名实而化天下。可以说,古代的“正名”不是由下而上,而是由上而下形成的,是先“约定”后“俗成”。由此,称谓有“法”的性质:一旦“约定”,便要遵守。正如荀子所言:“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辩讼,则谓之大奸,其罪犹为符节度量之罪也。故其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故壹于道法而谨于循令矣。如是则其迹长矣。迹长功成,治之极也。是谨于名约之功也。”(《荀子集解》,第275—276页)
称谓的使用原则
称谓的基本使用原则是准确、有序。《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春秋辨物之理,以正其名。名物如其真,不失秋毫之末。故名霣石,则后其五,言退鷁,则先其六。圣人之谨于正名如此。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五石、六鷁之辞是也。”(《春秋繁露义证》,第293页)
称谓的根本使用原则是“礼”。“礼”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内容之一。《礼记·丧服四制》:“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礼记正义》,第1694页)《白虎通·礼乐》:“夫礼者,阴阳之际也,百事之会也,所以尊天地,傧鬼神,序上下,正人道也。”(《白虎通疏证》,第95页)可见,“礼”在古代中国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既是国家的政治原则,也是社会的道德规范,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其本质是秩序。
“礼”合于中庸之理想,追求“揖让”“不争”,所以,称谓使用常常“尊人自损”。《白虎通·礼乐》:“礼所揖让何?所以尊人自损也。揖让则不争。”“礼”原则约束下,称谓崇尚谦让,不仅对尊者、长辈用尊称,对一般社会成员亦表现出最大的礼貌和尊重。谦敬辞、谦之又谦,甚至通过贬损自己而对他人表示尊敬,都是汉语称谓的常见现象。
称谓的“礼”通过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途径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君子”和“知者”的作用显而易见。《白虎通·礼乐》:“以贵下贱,大得民也。屈己敬人,君子之心。故孔子曰:为礼不敬,吾何以观之哉?”(《白虎通疏证》,第95页)《论语·子路》:“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论语注疏》,第2506页)《荀子·礼论篇》:“故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有好其别。何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集解》,第231页)应当说,“礼”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并引导人们认同、遵守社会秩序,维护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顺,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称谓的“法”与“礼”,既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法”即秩序,“礼”即德行,礼法并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有序。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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