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与“重德”
作者:张晖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十一月十一日癸未
耶稣2018年12月17日
“慎刑”是指反对严酷刑罚、禁止严刑逼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罚。“重德”是指利用道德教化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也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深刻影响。
德与刑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项基本命题,有众多的思想家对这一命题做过探讨:西周思想家周公的“明德慎罚论”认为德与刑是对立的,刑罚要少用、慎用,否则有损德政;战国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的“以刑去刑论”认为德与刑是统一的,重刑可以抑制犯罪、威慑不法,是真正的德政;西汉董仲舒的“德主刑辅论”认为德与刑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都是治国的手段,但前者是首要的、优先的、值得提倡的,后者是次要的、居后的、不应彰显的;南宋朱熹的“明刑弼教论”认为德与刑高度统一,没有主次、先后之分,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治国虽应以德政、教化为本,但刑罚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由于时代背景和思想流派的差异,他们的看法不尽相同,但都从各自的角度丰富了这一命题的内涵。
与这个命题相配套的是对刑罚轻重的争论:周公主张慎罚,随后西周中期的政治家吕侯提出“世轻世重说”加以补充,国家应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调整刑罚的轻重;而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基于中庸思想,认为刑罚适中才是最理想的状态;董仲舒借“天人感应说”加以阐释,认为重刑不得人心,有违天道,不可持久。总体而言,尽管对德与刑之间关系的看法存在差异,刑罚的具体程度也应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但各朝代都不同程度表现出“慎刑”而“重德”的思想观念,这对于我们今天推进法治建设、预防和打击犯罪仍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第一,打击犯罪要注重宽严相济。慎刑明德的治国理念,在司法实践领域的体现就是强调宽严相济,《清高宗实录·卷四》曾这样评价当时的刑罚:“办理事务,宽严适当,若严而至于苛刻,宽而至于废弛,皆非宽严相济之道。”实践证明,以人伦为基础的司法原则,更能促进民众对法律的认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刑罚作为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具有严厉性和剥夺性的特征,必须审慎适用。宽严相济政策的精髓,是针对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强调正确把握宽与严之间的尺度并达至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平衡,使刑罚体系总体上更加轻缓化、文明化,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有利于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秩序,实现并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二,重视狱政管理的规范化、人性化。狱政管理是刑罚执行的核心部分。“仁道”与“教化”精神构成了中国古代狱政文化的基本精神。颂系、录囚、放归等一系列制度,体现了古代监狱行刑的一些正面功能。通过教化使罪犯改过自新,减少了监狱内的矛盾冲突,减轻了监狱的压力;通过教化罪犯重新走向社会,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清末,沈家本在监狱改良运动中指出:“监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司法人性化可以从狱政的人文观照中得到具体体现,通过加强对监狱执法的监督,提高监狱执法队伍的素质,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降低其与社会脱轨的程度,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减少冲突有积极意义。
第三,注重发挥道德的教育作用。礼法融合是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发展特征,即,一方面以国家强制力为武器,对那些不利于社会存续的因素进行遏制;另一方面,利用道德教化调整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这是我国古代关于法律教化作用的基本认识。唐代名臣魏征提出:“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认为用仁义来教化民众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在德和罚二者的关系上,他更强调进行思想教育:“无常乱之国,无不可理之民者,夫君之善恶由乎化之薄厚。”法治需要一种尊崇法律的精神,维护法律的习惯。今天的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宣传和教育以促进全社会普遍树立法治意识,更重要的是激起人们将法治看作是一种生活方式的自觉,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普遍敬重法律并自觉遵守的风气和局面,在这一点上,道德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责任编辑: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