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竞恒】中国古代的妇女地位:迷思与真相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19-05-13 22:51:30
标签:三从、古代的妇女地位、夫为妻纲、缠足
李竞恒

作者简介: 李竞恒,字久道,西元一九八四年生,四川江油人,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教师。出版专著有《爱有差等:先秦儒家与华夏制度文明的构建》《干戈之影:商代的战争观念、武装者与武器装备研究》《论语新劄:自由孔学的历史世界》《早期中国的龙凤文化》。

中国古代的妇女地位:迷思与真相

作者:李竞恒(历史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教师)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表,原载《南方周末》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四月初九日庚戌

          耶稣2019年5月13日

  

对于许多人来说,中国古代妇女只是和缠足、贞节牌坊联系在一起,总之一片黑暗。但实际上,真实历史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古代妇女的身份地位在不同时代和文化背景下的差异很大,一般情况下并非五四话语中描述和想象的状况。

 

商代女领主妇好与妇妌

 

殷周时代,多有女贵族、女领主活跃于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如著名的商代妇好,一条典宾卜辞记载妇好从自己的封地上提供了三千人的武力。妇好是女领主,有自己的封地、财产、封臣及武力,并率领军队出征,她不是商王的奴仆,而更类似合作伙伴。另外一位女领主妇妌,也是有自己封地和臣民的,如典宾卜辞记载“妇妌不受年”(《合集》9756)、“妇妌不其受黍年”(《合集》9607),是占卜向神灵询问,妇妌领地上的农作物是否能获得丰收。此外,甲骨卜辞中还有其他一些被称为“妇”的女领主,如妇庞有封地叫“庞田”,还有妇良、妇杏、妇杞、妇喜、妇息等女领主,王卜辞中多有她们向朝廷进贡财物的记录,表明这些女领主各有自己的领地,并享有经济管理之权。在甲骨卜辞中,往往将这些女封君、女贵族统称为“多妇”,仅武丁时期的这些女领主就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胡厚宣:《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第97页)。

 

 

 

周代青铜器铭文中的女封君、女贵族

 

周代的青铜器铭文中也多有女封君、女贵族治理领地、管理封臣的记录,如《令簋》等器中就记载了“王姜”对臣下赏赐贝、臣、田、裘等;《季姬方尊》铭文中,记载女领主“王母”被称为“君”,管理臣属宰,并赏赐给女儿季姬土地、人口、马牛、粮食等;《螨鼎》也记载,女君“任氏”被家臣称为“皇君”,赏赐给家臣人口。琱生诸器中也有妇女“君氏”掌管召氏宗族;《次尊》铭文记载女领主公姞命令一个叫“次”的封臣“司田人”,即管理自己领地上农业,并且赏赐给他马、裘衣;《邢姜太宰己簋》记载女领主邢姜有自己的太宰,显然是属于自己的封臣。

 

1975年在陕西扶风出土的一件周代铜簋铭文记载,某贵族率领师氏攻击戎胡,该贵族的“文母”也参与了这次战争,“很可能是一位出众的女将军”(吕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39页)。《论语•泰伯》中周武王说自己有十位能臣,其中一位是“妇人”,也就是王后女君。西周王后,也掌管王室的工业和武器生产(沈长云:《金文所见西周王室经济》,自《上古史探研》,中华书局,2002年,第200—202页)。不但西周王后参与治国和管理,诸侯国君的夫人也参与治理,如《晋姜鼎》铭文记载,晋文侯的夫人晋姜及其姑妈——晋穆侯的夫人——都曾经“君晋邦”,即担任晋国的治理者,具有“君”的身份以“治我万民”,她们没有闲暇逸乐,而是审慎地辅佐晋侯治国。

 

“三从”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人身管辖权

 

贵族制下女子“三从”,实际上只是表述贵族妇女服丧之礼。《仪礼•丧服》记载,“妇人三从之义”意思是女子出嫁前为父亲服斩衰的丧服,出嫁后如果丈夫死则为丈夫服斩衰,夫死从子意思是改嫁后,前任丈夫的儿子为继父服一年的齐衰,所以该女子可以按照儿子为继父的标准,也服一年齐衰就可以了。五四以后很多人不读古书,却将“三从”片面地理解为人身管辖权,是非常错误的解读。

 

夫权的崛起与贵族制崩溃

 

夫权的崛起与贵族制崩溃有关,殷周时代贵族妇女也可担任宗族管理者,因为她们被视为从属于宗族共同体,但礼崩乐坏,编户齐民的一夫一妇核心小家庭取代了大宗族,妇女只能从属于官府登记户口为丈夫的小家庭。“夫为妻纲”之说,就最早出现在《韩非子•忠孝》篇中。北京大学藏秦代竹简《善女子方》中,就强调“善衣(依)夫家,以自为光”,人身依附于丈夫,“虽与夫治,勿敢疾当”,意思是丈夫打妻子,也不要躲,而且要“屈身受令”。

 

在秦朝的统治下,女性地位卑贱,甚至被大量残酷肢解用以殉葬。2013年秦始皇陵园发现了十座小墓,墓道填土中发现大量未成年女性散乱人骨,是遭到肢解后埋入的。“这一葬仪的发现说明始皇帝死后,二世处理先王的后宫人员时有着不见于历史文献记载的复杂、血腥的过程”(《考古》2014年7期)。

 

西汉早期的法律《二年律令》中规定:“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就是说丈夫打妻子,只要不用兵器,打伤了也没有罪。官府赋予丈夫极大的夫权,恰恰是编户齐民一夫一妇小家庭管理的需要。

 

杨宽先生就说,秦朝“用法令来对女子作严厉的压迫,是此前所未有的”(《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94页)。类似的奇葩法律,后来恐怕只有野蛮的女真部族才能相比,金国的法律规定“殴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洪皓:《松漠纪闻》卷上),《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中表述是“如果一个丈夫因故殴打其妻,而她曾犯过罪并被打致死的话,像这种情况丈夫便可以不受惩罚”([德]傅海波、[英]崔瑞德:《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98页)。

 

汉儒:“妻者,齐也,与夫齐体”

 

汉儒面对的是秦朝的巨大遗产,汉承秦制的特点是西汉前期的法律和秦朝区别不大,需要在这个框架下做出点滴的突破。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有几个判例保留至今,其中一条涉及妇女问题。某甲的丈夫遇到海难,船只沉没找不到遗体,不能得到埋葬。几个月之后,某甲的母亲安排她改嫁。当地官员根据当时汉承秦制的法律,“夫死未葬,法不许嫁。私为人妻,当弃市”,提出要将某甲处死刑。董仲舒显然反对秦律那种机械不考虑人情的判决机制,他指出妇女有“更嫁之道”,是可以改嫁的,并且是听从母亲的安排,不是“私为人妻”,因此是无罪的(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第164—165页)。如果按照一般汉承秦制的刀笔吏思维,那位可怜的某甲就会被处死,尸体陈列在市场示众。但经过儒者董仲舒的努力,不但拯救了这位妇女的生命,而且也在点滴地改变秦朝的遗产。

 

秦汉时代,夏商周的贵族制虽然崩溃,但其贵族文化被则记录在儒书之中,随着汉儒的社会重建而得到了部分的复活。这些涉及妇女地位的,如《礼记•昏义》记载公婆飨宴新媳妇,一方降自西阶,一方降自东阶,意思是将宗族内部管理托付给新的女贵族媳妇,用的是宾主之礼,体现的是新妇宗族管理责任的重大;《礼记•曲礼下》也有贵族“男女相答拜也”的相关记载。所以后来汉儒重建的家庭文化中,产生了夫妇之间“举案齐眉”的互敬典故,汉儒汇编《白虎通•嫁娶》亦言:“妻者,齐也,与夫齐体”,指夫妇之间为对等的关系。汉儒郑玄在注释《礼记•内则》中也认为“妻之言齐也,以礼则问,则得与夫敌体”,意思是夫妻是对等的关系。《后汉书•樊英传》记载,樊英生病,他的妻子派遣婢女去拜问,樊英下床答拜,别人问为什么,他指出“妻,齐也,共奉祭祀,礼无不答”,意思是夫妻人格对等,妻子拜丈夫,丈夫也应该答拜妻子。

 

法律儒家化及对妇女地位的保障

 

魏晋南北朝到唐代,法律进一步儒家化,妇女地位并不像一些人想象中那么低。首先,杀妻要判处死刑,《梁书•何点传》记载,何点的父亲“无故害妻,坐法死”,这和汉初以及金国那种杀妻不犯法的法律是完全不同的。

 

另一方面,当时妇女作为家长,也具有很高的权威,如“王大司马母魏夫人,性甚严正。王在湓城时,为三千人将,年逾四十,少不如意,犹捶挞之,故能成其勋业”(《颜氏家训》第二章),王僧辩的母亲作为家长,具有很高权威。此外,当时妇女可以主动离婚改嫁,如谢安的侄孙谢邈之妻郗氏,因为谢邈纳妾,因此“郗氏怨怼,与邈书告绝”(《晋书•谢邈传》),主动选择离婚。

 

妇女离婚权:“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中国传统中妇女有主动离婚的自由,《唐律•户婚•义绝离之》中将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称为“和离”,是合法的。在敦煌发现的“夫妻相别书文样”“女及丈夫手书样文”,都显示了女性不但可以自由离异,而且男方也祝愿女方“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相比来看,西方传统女性的离婚自由几乎为零,例如在英国,婚姻被视为宗教宣誓,因此直到1857年以前,英国居然是一个“无离婚”的社会。“盖英人传统婚姻受宗教之束缚,碍于誓言难违,婚姻关系不能因为男女双双同意即可轻易解除”(苏亦工:《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217页)。显然,这种用神权强制捆绑的“无离婚”社会,其实对妇女的自由和权利伤害更大。相比而言,中国敦煌的和离文书中强调的“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反而更能保护妇女免遭伤害。

 

妻子统理家政之权

 

中古时期以来形成的中国家庭秩序,妇女的地位其实远在一般现代人的想象之上。陈鹏在《中国婚姻史稿》中指出,中国传统婚姻下“妻之能力,实与夫相表里•••••,故妻得宗揽家政,主持一切,自唐以后,已成惯例”;“儿媳受姑命,主家政,夫虽在,仍不敢夺其权,母权之重,观此可知。而妻主家政之能力,亦可想见。妻既统理家政,固有独立处理家产之权”(《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4年,第458页)。

 

 

 

永泰公主墓壁画中的唐代妇女(资料图/图)

 

宋代缠足问题

 

很多人误以为宋代女性地位低下,而且是“程朱理学”造成的,认为宋儒的“存天理灭人欲”导致了妇女缠足,这其实是对历史的无知。

 

首先宋代女性的地位并不低下,也享有财产权和离异的权利。

 

另一方面,宋代民间出现了缠足现象,但这属于社会一般的审美趣味,并不是知识精英设计出来“压迫妇女”的。傅斯年先生就指出:“欧美时装女子的高跟鞋,实与中国妇女之缠足在心理及作用上无二致”(《史学方法导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8页)。现代女性手术整容、抽脂、削骨之类,也是类似缠足,是为了美而伤害身体,属于社会一般的审美成本,但现代精英也不可能强制要求国家去禁止这些社会趣味。同理,儒家士大夫也不可能去强制废除缠足趣味,因为这是社会的私人领域,国家强制介入反而更不好。

 

但是,儒家士人对社会上流行的缠足习惯,则有批评,如宋代理学家车若水就指责:“妇人缠足不知始于何时?小儿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痛苦。缠得小来,不知何用?”(《脚气集》)。而理学创立者程颐的所有后代,一直到元朝都忠实沿袭不缠足的家族传统。(余英时:《人文与理性的中国》,程嫩生、罗群等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29页)。理学家的态度是:我不强行改变社会的一般趣味,但我可以要求自己的家人不跟风,不去学这些不好的。

 

经常被误解的程颐,对于女性的温和立场,不但反映在他坚定反对缠足的态度上,也体现在他对侄女的态度上。他的侄女很有才华,多年来虽然多有人提亲,但侄女眼光很高,所以一直没嫁人,是当时的“大龄剩女”,后来不幸在二十五岁逝世。程颐在给侄女写的悼念文中写到,“颐恨其死,不恨其未嫁也”,意思是我只是为她的早逝而悲伤,但不为她未出嫁而悲伤(《二程集•孝女程氏墓志》),因为如果只是迫于“大龄剩女”的压力,就随便将其嫁给不贤德的俗人,让侄女痛苦终生,那还不如尊重她的自由选择。在这里,程颐对侄女自由选择的尊重,和很多人想象中的“礼教吃人”印象,形成了鲜明对比。

 

“存天理灭人欲”与压迫妇女无关

 

至于经常被误解的“存天理灭人欲”,实际上是宋儒限制皇权和规范精英的手段,而不是要“压迫妇女”。朱熹在给皇帝上的劄子中表示,“臣闻人主所以制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异,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涂判矣”(《辛丑延和殿奏劄二》)。很明显,朱熹给皇帝的奏劄中强调存天理灭人欲,是一种限制皇权的行为,反对皇帝放纵欲望。另一方面,这也是对宋代精英的要求,“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朱子语类》卷十三)。一个社会的精英,当然需要节制,才能有更好的担纲。这些对皇帝、精英的要求,与“压迫妇女”属于风马牛不相及。

 

“夫为妻纲”:宋人的解释

 

对于三纲中的“夫为妻纲”问题,宋儒的解释也和今人的误读完全不同。宋儒真德秀在《大学衍义》中说:“即三纲而言之,君为臣纲,君正则臣亦正矣;父为子纲,父正则子亦正矣;夫为妻纲,夫正则妻亦正矣。故为人君者,必正身以统其臣;为人父者,必正身以律其子;为人夫者,必正身以率其妻。如此则三纲正矣。”意思是君主要首先做好人格表率,君主做好了,臣也就会做好。同理,夫为妻纲的意思是,丈夫有义务做出道德的表率,丈夫做好了,妻子也会做好。所以,“夫为妻纲”恰恰不是在“压迫”妇女,而是要求丈夫肩负起“正身”的表率作用,是对丈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大学衍义》刻本(资料图/图)

 

把妻子当朋友

 

宋代士大夫文化也重视妇女权益,如范仲淹范氏义庄《义庄规矩》规定,如果家族妇女再嫁,义庄出钱二十贯,男子再娶则不支钱。范仲淹不但并不反对妇女再嫁,而且在经济上会出钱去保护她们的权益。而著名的学者赵明诚则称其妻李清照为“亦妻亦师亦友”,夫妇之伦在师友之间,和很多人的想象画面非常不同。

 

明代士人归庄《兄子》诗:“古风妻似友,佳话母为师”,可知当时士人认为以妻为朋友是中国文明的古老传统。据赵园《家人父子》一书搜集材料,类似例子甚多,如黄宗羲《李因传》“夫妇自为师友”;理学家大儒刘宗周《刘子暨配诰封淑人孝庄章氏合葬预志》妻死,他痛悼为“失吾良友”;孙奇逢《祭亡妻槐氏文》“尔虽吾妻,实吾良友”;叶绍袁《百日祭亡室沈安人文》“我之与君,伦则夫妇,契兼朋友”;毛坤《敕赠亡室姚孺人墓志铭》谈其妻“予所结发而床笫者四十五年,未尝不师之友之”(《家人父子:由人伦探访明清之际士大夫的生活世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4—60页)。出土的明代墓碑上,也有赞美夫妇之间“如宾如友”的文字(《文物》2007年3期)。夫妇之间的关系,通常被认为可以介于老师、朋友、宾客之间,在人格上是对等的。

 

缠足的废除

 

胡适说“八百年的理学不能指出裹小脚是不人道的野蛮行为,然而几个传教士带来了一个新观点就能唤起中国人的道德意识,能够把小脚永远废了”,这种评价其实是并不公正的。实际上,儒家对这类恶俗的态度是因势利导,用精英家族的榜样力量去点滴影响社会,移风易俗,因为儒家相信“夫风化者,自上行于下者也,自先而施于后者也”(《颜氏家训•治家》)。缠足的消亡也并非是“传教士”的功劳,而是儒家反缠足的本能,迅速与西方思潮合力的产物。晚清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就极力主张废除缠足,但他也指出,如果像清朝早期那样蛮干,“立法太严,牵连无辜”,也只能是失败。好的办法是“禁不过严,持之以恒”。1887到1898年之间,从康有为到黄遵宪、唐才常、徐仁铸、樊锥、易鼐等人推动的“不缠足会”,通过地方士绅之间的君子约定,持续推进不缠足的实践,其实取得了比简单粗暴禁止更多的成效。

 

结语

 

简言之,历史是复杂的,不同时期不同背景均有不同面相,不可简单一概而论。“客观地说,传统家庭婚姻制度下妇女的实际处境要比理论上或想象中的高得多”(苏亦工:《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89页)。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