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溪 徐永伟】新乡贤:时代特征与法治价值

栏目:《原道》第35辑、谏议策论
发布时间:2019-06-27 22:10:34
标签:乡村治理、乡村治理法治化、新乡贤、法治建设

新乡贤:时代特征与法治价值

作者:潘溪、徐永伟

来源:《原道》第35辑,陈明、朱汉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19年1月出版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五月廿五日乙未

          耶稣2019年6月27日

 

 

 

(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内容提要:在当代中国,新乡贤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和法治建设,符合中共十九大关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精神的要求。

 

新乡贤与古代乡贤都是城市与乡村治理的结合点,新乡贤还具备现代科学知识,有更多城市管理经验,从而承担着新的治理职能。

 

变革时代赋予新乡贤以新特质,城市化与人口迁移、网络时代变革、乡村政策更新、法治国家与村民自治、熟人社会消解等,都对新乡贤的治理角色及其发挥有重要影响。

 

新时代背景下,新乡贤有助于推动乡村治理资源整合、农业农村全方位发展和农村社会进一步现代化,同时有助于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提高农民思想道德和法治素质,最终实现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运行。

 

在此进程中,新乡贤能够利用自身优势承担多重角色,在法律解读、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治理和纠纷化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新乡贤;乡村治理;法治建设;乡村治理法治化

 

在我国的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实践中,长期以来活跃着一支发挥积极作用的特殊工作队伍。这支队伍以乡村精英人士为主体,积极参加乡村治理和法治建设,以自身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力带动当代新农村建设,这就是“新乡贤”。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1]

 

新乡贤和新乡贤精神在乡村治理中正在发挥和未来可期的作用,高度契合党的十九大精神,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在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中的一道靓丽投影,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业全面扎实推进的必然要求。

 

本文拟从有关新乡贤的概念梳理和现状考察出发,着重指出乡贤文化的精神内核;进而从社会转型的视角分析新乡贤产生和发挥治理功能的影响性因素;接着指出新乡贤在乡村建设中的时代价值;最后概括分析新乡贤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价值,以有助于相关理论探讨和实践工作。

 

一、新乡贤的概念梳理与现状考察

 

(一)乡贤与新乡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持续发生着巨大变化,这既受到时代变革、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中国社会经济变革的一个缩影。

 

在这些变化中,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传统“乡贤”也发生着重要转变,被赋予了新的特质和内涵,通过新的方式继续在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谓之曰“新乡贤”。

 

“乡贤”在《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乡里中德行高尚的人。”根据《民国辞典》中收录的“乡贤”词条,“乡贤,谓品学为其乡所推重者;清制,乡贤殁后,由大吏提请祀于其乡,曰乡贤祠。”[2]

 

有学者认为,乡贤是由“乡”与“贤”组成,可解释为乡村贤能之士。根据《康熙字典》的解释,贤者位“多才也,有善行也”。《尔雅·释训》载:“贤者忧惧,无所诉也”。

 

《孟子·离娄下》载:“言无实,不祥。不祥之实,蔽贤者当之。”《大戴礼记》载“无常安之国,无恒治之民,得贤者安存,失贤者危亡,自古及今未有不然者也。”

 

孔子说:“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知者过之,愚者不及也。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也。人莫不饮食也,鲜能知味也。”(《礼记·中庸》)

 

他还认为:“贤者辟世,其次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论语·宪问》)《史通》载:“郡书赤矜其乡贤,美其邦族”。

 

王守仁《南赣乡约》指出:“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等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这就规定了村民友善待人,并将友善的行为推及其他没有血缘关系的人的要义。

 

《南赣乡约》细则第一条明示;“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

 

其中“约长”“约副”“约正”“约史”“知约”和“约赞”,一般都属于乡贤。

 

“乡贤”一词中,“乡”表明两者的活动区域在乡村,“贤”表明两者都有一定威望,且道德水平相对较高,排除了城市生活的社会贤达,也排除了黑恶势力等群体。[3]

 

还有学者认为,乡贤者,乡野贤良之士也。我们认为,“乡贤”是中国各地本乡本土有德行、有才能、有声望而深被本地民众所尊重的贤人。所以,乡贤较之普通百姓应该具备的三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是有德,即为“善”,具备较高的道德品质。其次是有才,具备高于普通人的才能。再次是能为,有担当,能够为乡邻、邦族乃至国家安危出一己之力。

 

乡贤是德才兼备者,是在乡间社会营造出良好环境、彰显友善行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新乡贤与古代乡贤都是城市与乡村的治理结合点。他们都推崇主流意识形态,具备一定的乡村与城市管理能力,能承担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发挥宣传教育功能。

 

同时,新乡贤具备现代知识,更具备城市管理经验,将承担一些新的职能。

 

古代乡贤的职能比较广泛,大多数都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基本包括了大多数乡村事务。相较而言,新乡贤的职能范围更小一些,在行政管理方面处于辅助地位,但新乡贤多了一些新的职能,如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等。[4]

 

 

 

(传统乡贤)

 

新乡贤作为乡村精英,在社会阅历等方面具有优势,在乡村建设发展中具有引领作用。新乡贤从乡村中走出又回归乡村的过程,其实也是传统农业文化与现代文明之间的一次交融,而新乡贤正是通过回乡建设,扮演着将现代文明带回乡村的“使者”角色。[5]

 

(二)新乡贤之现状

 

时代变革改变了乡土中国的面貌,也赋予新乡贤时代特质。长期存在并在乡村中国发挥重要作用的乡贤们,在新的时代扮演着多元化角色。

 

有人将新乡贤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在场”的乡贤,即本土乡贤,他们生于本土、扎根本土,是在村民中脱颖而出的能人。一类是“不在场”的乡贤,即外出乡贤,从乡村走出去,人在外心却在家乡,关心家乡的发展,用新思维、新观念、新知识和新财富支持家乡建设与发展。

 

还有一类是“外来”乡贤,即在农村创业建设的外来生产经营管理人才。[6]但是所谓新乡贤,不管哪一种,都是在老百姓眼中,在某一领域做出比较成功或令人信服的业绩、对乡村有贡献、在乡邻间有威望、有说服力的人。[7]

 

有的地方自发成立了新乡贤性质的乡村治理组织,有的地方在新乡贤的带领下科技致富,也有的地方通过新乡贤的工作化解了许多乡村矛盾。

 

以中部和东部省份为例。据报道,截至2016年3月底,浙江省绍兴市共培育发展村级乡贤参事会1616个,占全市行政村和社区总数的61.79%,成员16958余人;

 

募集各类资金12715.2万元,发放困难户慰问金1291.4万元,引进项目资金67905万元,提供决策咨询2905条,收集村情民意10377条,化解矛盾纠纷2351起。[8]

 

这些新乡贤主要由乡村退休干部、专家、企业家、文化人士、教育卫生行业人员等构成,不管是通过党政倡导成立、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新乡贤型社会组织,还是积极关心家乡建设发展的新乡贤人士,均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积极作用。

 

2015年6月,江苏丰县梁寨镇党委和镇政府将该镇“民情民意志愿者促进会”改组为“乡贤工作指导委员会”,并在国内率先成立了“乡贤工作室”,首批共推举出102位乡贤,平均年龄71.3岁。[9]

 

2016年4月,马鞍山市雨山区在原有的“夕阳红调解中心”基础上,成立“马鞍山市雨山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研究会”,主要成员由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纪检部门退休干部组成,

 

其《章程》第2条规定“本团体的性质是学术型、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由法律工作者资源组成的地方性群众组织”。

 

通过社团、工作室、参事会等社会组织形式发挥乡贤群体其功能是当下新乡贤的主流发展态势。

 

(三)乡贤文化及其特点

 

“乡贤文化”是某一个地域历代名贤积淀下来的榜样文化、先进文化,是这个地域有激励作用的思想、信仰、价值的一种文化形态。“乡贤文化”从某种意义来看,就是某一个地域中的优秀文化。[10]

 

乡贤文化是一个地域的精神文化标记,是连接故土、维系乡情的精神纽带,是探寻文化血脉,张扬固有文化传统的一种精神原动力。乡贤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着乡村治理的智慧与经验,是千百年来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一块基石。

 

从乡贤的精神内核来说,应该是具备优秀传统文化的品质,并且基于这一品质在一定群体范围内积极发挥着重要影响力,乡贤如是,新乡贤亦如是。

 

“新乡贤文化”一词,在2016年全国两会讨论《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时诞生。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钱念孙提出,继承中国传统的乡贤文化,让官员、知识分子和工商界人士“告老还乡”,对农村发展有积极意义。

 

相信随着加快推进实施振兴乡村战略,必将推动新乡贤建设,促进乡村繁荣发展,逐渐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新乡贤文化。

 

新乡贤文化的核心是文明的进步,是一种凝聚力,它不是靠几个少小离家老大回的成功人士就能构成的,况且也是不现实的。几十年在都市生活工作,许多少小离家的官员和知识分子,生活圈已经融入了都市,这就有个愿不愿意的问题。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要解决乡村的文化输入问题,怎么让一代一代的年轻人考取大学之后,能够愿意回到乡村发展,愿意根植于这块土地,而不是完全按照旧的乡贤文化的那一套来。

 

乡贤文化给人们描绘了一个美丽乡村的画图,但乡贤文化如何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注入“新”意,构成新模式,却不是简单的人口流动和落叶归根过程。

 

二、新乡贤的时代特征及其影响因素

 

时下正在历史性地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它所体现的,乃是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结构、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等的大变革潮流。[11]

 

新乡贤较之古代乡贤,角色、履责内容和影响方式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受到当下多重因素的影响,其时代特征也逐渐清晰并且仍在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

 

要正确考察和理解新乡贤,有必要将其置入其所处的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全城乡社会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如何在新时代、新战略中重视新乡贤作用,加快新乡贤建设,

 

也就是让社会人才与社会资金向乡村流动,就成为我国乡村能否振兴的关键点,让新乡贤成为城乡融合发展的媒介和重要力量,发挥其新时代独特的时代价值。

 

(一)城市化与人口迁移

 

乡贤的产生背景绕不开一个“乡”字。乡村是乡贤发挥作用的阵地,不管用费孝通的“乡土中国”,还是用政策文件中的“新农村”来理解“新乡贤”,都需要将其置于城市生活之外。

 

然而,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大踏步迈进,中国的人口流动达到五千年来的顶峰,与流动人口相关的乡村概念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大量的农村人口转移到了城市,旧时合适的乡贤人选也在流向城市。

 

这样一来,一方面乡村范围大大缩小,另一方面乡贤的选任也发生了变化,还使得新乡贤面临的人员范围也从单一的农村扩展到留守人员、流动人口、新市民,在地理范围上也形成了城市与乡村的双重属性。

 

新乡贤除了具有城乡双重地理属性外,还兼具传统与现代双重文化属性,发挥着文化传承和创新作用。[12]

 

(二)网络时代与乡村变革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纵深发展,乡村的生活和乡贤们的日常生活也受到了冲击。

 

农村大婶在田埂边卖西瓜已经可以扫二维码支付,大量的家电下乡也通过电子商务的平台实现,大学生村官带着村民用手机将土特产卖到国外,网络永远打破了旧时乡村的封闭内环,也给新乡贤们提出了网络时代的价值冲突问题。

 

 

 

(互联网时代)

 

在即时获取海量信息的时代,乡村与城市的信息渠道差距几被填平,网络上的黄赌毒等不良信息、网络谣言的迅速传播、各类电信网络诈骗、非法传销、邪教也通过网络渗透到乡村,挤压新乡贤发挥引导治理乡村的空间,冲击其效果。

 

(三)政策供给与乡村振兴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如火如荼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其中“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政治保证,显示了对农民群众政治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只有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真正让农民群众当家做主,才能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真正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也为“新乡贤”发挥作用提供了舞台。

 

《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讨论之际提出的“新乡贤文化”,对继承中国传统的乡贤文化,让官员、知识分子和工商界人士“告老还乡”,对农村发展有积极意义。

 

(四)法治国家与村民自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日益推进,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并且在包括乡村治理的社会治理各方面逐见成效。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降低了乡村百姓运用司法工具的门槛,司法文书公开给乡村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更多法律素材,网络法院的设置也将便利村民们在线解决纠纷。乡村政府和各级管理组织也在更加依法规范的行使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作为乡村管理的参与者,新乡贤面临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依法自治情形下的乡村法治,对其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方法和法律素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五)熟人社会的现代变迁

 

古代乡贤们面对的是一个封闭式的熟人社会,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独立的社会圈子。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3]

 

在我们社会的急速变迁中,从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我们的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处处产生了流弊。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14]

 

新乡贤们所处的时代,兼具乡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特征,面临的种种问题远远不是仅通过“教化”或者“长老统治”可以完全解决的,这也是熟人社会所建立的信任感,被陌生人之间新确立的沟通方式所取代的时代,新乡贤的权威性、说服力较之从前大打折扣在所难免。

 

三、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时代价值

 

(一)有利于农村社会资源再整合

 

新农村建设中重要的方面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这些是扎根乡村和心系乡村的新乡贤的重要任务。

 

新乡贤大力挖掘推广乡贤文化,深入推进乡贤信息库建设,加强乡贤联络走访工作,积极搭建乡贤理事会、乡贤调解工作室、乡贤智囊团、乡贤慈善基金会等平台,鼓励退休的官员、专家、学者、商人回乡参与新农村建设和治理。[15]

 

所以,不管是“新乡贤文化”的培育还是新乡贤角色发挥的着力点,都可对乡村经济文化全方位发展起积极作用。

 

同时,通过对乡村精英人士的“新乡贤化”,能够整合对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社会人士,缓冲个体发展不平衡所产生的矛盾,推进乡村社会文明的逐渐成熟。

 

(二)有利于沟通农村与现代社会

 

作为新乡贤建设的品质追求,人们对于新乡贤文化的向往,其实反映的是对于乡村治理现状的焦虑。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新乡贤”生活环境与文化背景日益受到城市文明的影响,在乡村中是更容易接触和接纳现代社会生活方式和理念的先行者。

 

 

 

这些生活方式和理念的变化,使得新乡贤们能够在农村社会在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遭受现代社会冲击的情形下保持理性和开明,为村民们思想行动提供正确指引,发挥其贤德的作用,架起城乡生活的对接桥梁,将新的文化元素带入乡村生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减少文化变革时期的各种社会问题。

 

(三)有利于提高村民的法治素质

 

人们希望有更多一呼百应的带头人,与更多被乡亲在德才方面、公益事业方面普遍认同的有声望的乡贤生活在一起,改变农村空心化、精神空虚化的现状,让农村的经济发展得更快,生活更加充实。

 

新的乡贤文化是广泛吸引包括在外功成名就的乡亲在内的新生力量参与的一种新型乡村文化。应该比道德声望,比法纪声望,比在道德与法治层面上能够带给乡村发展的物质与精神财富。

 

新乡贤作为乡村知识文化较为丰富的群体,其接触法律知识的机会也较普通村民更多,也更加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方法。从接受法律教育的意愿来说,由国家基层政权主导的普法,对村民没有太大实际价值。[16]

 

大多数的村民只在接触到具体的法律事件时才主动了解法律知识,求助于法律渠道。

 

在这一方面,新乡贤们有条件、有能力利用其法律知识技能的优势,为乡村的法治建设和村民的法治素质提高添砖加瓦,在农村法治建设的法治理念,推进民主立法,全民普法、守法、用法,协助执法司法,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依法治理等环节中具有独特优势与作用。[17]

 

四、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价值

 

积极参与、推动和保障乡村法治建设是新乡贤群体的一个重要职能,新乡贤在农村法治建设中大有可为。

 

新乡贤在推进新乡村法治工作中能够承担多种角色,利用自身的知识、身份和法律知识优势,可以在法律解读、法律服务、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纠纷化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立法咨询员

 

新乡贤作为农村区域法治建设的领跑者,以实际行动带领农村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新乡贤为农村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理念、新力量、新动能”。

 

建立健全新乡贤参与制定涉农(“三农”)法律法规、乡规民约的立法建言机制,[18]为新乡贤群体在立法过程中发声、为乡民代言创造条件。涉农(“三农”)法律法规以及乡规民约是农村法治建设的依据,既要反映国家治理要求和立法精神,也要体现农村社会治理特点和村民需求。

 

随着我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断加强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乡村民众选择法律法规作为其重要的行为指引,这就要求新乡贤在解读法律、运用法律方面为乡民作表率,同时积极准确地帮助乡民了解法律法规,正确解读法律法规。

 

(二)普法宣传员

 

新乡贤作为学法、普法、守法的模范,积极参与农村普法,传播农村法治文化,弘扬农村法治精神。新乡贤可以直接参与农村普法宣传,通过言传身教等方式弘扬法治。

 

从过去的经验来看,由国家基层政权主导的普法,对村民没有太大实际价值。所以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乡贤作为乡村精英人士,

 

可以成为沟通国家政府法治与乡村百姓日常法律生活间的桥梁,让法制宣传工作在新型农村建设中体现出贴近百姓生活,“接地气、重实效”的特点,也能够将典型的法治案件、法治事件及时准确传播,促进乡村法治建设。

 

随着我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断加强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乡村民众选择法律法规作为其重要的行为指引,这就要求新乡贤在解读法律、运用法律方面为乡民作表率,同时积极准确地帮助乡民了解法律法规,正确解读法律法规,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三)矛盾调解员

 

新乡贤对于解决乡村矛盾和民事纠纷有着天然的优势。乡村的日常纠纷,主要是民事纠纷,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互谅互解,单独或双方相互放弃一些利益,达成和解,就是符合法律及其基本精神的正义。[19]

 

 

 

新乡贤作为为民排忧解难的“老娘舅”,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包括治安纠纷和民事纠纷),维护农村稳定和谐。

 

为减少农村普法、司法成本和解决农村地区的执法难、执行难问题,需要发挥新乡贤的作用,利用新乡贤在农村的德望权威来帮助行政决定和司法裁判顺利执行。

 

实践中许多地区完善畅通新乡贤协助农村执法、司法渠道,将新乡贤聘为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将新乡贤的身份双重化,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新乡贤化解矛盾的功能,促进农村地区和谐稳定。

 

(四)法律服务员

 

新乡贤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志愿者,可以为农村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乡村法治资源的不平衡使得农村困难群体获得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的渠道受阻,对遇到的法律实践一方面缺乏处理能力,另一方面在求助法律专业人员上存在经济上和能力上的限制。

 

作为乡村精英人士和法律事务精通者,新乡贤可以成为乡村法律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志愿参与社会法律服务,特别可在为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对法律制度有所了解的乡贤还可以为日常的法律服务提供指引和帮助,为向其求助的普通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让困难群众得到更多的法治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依法治理员

 

新乡贤作为各行各业有影响力的乡村贤达、社会名人,有助于促进村民依法自治,推进农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法治化。

 

乡贤精神在传统乡村中的重要作用就是参与社会治理,在新时代和法治建设背景下,新乡贤对于新农村法治理念的确立,法治精神的培育,对于法治文化的弘扬,对于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成为“三农”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20]

 

一方面,新乡贤能够像古代乡贤一样发挥其德高望重的优势,参与乡村民主决策和村民自治,为乡村基层治理提供智慧支持。另一方面,新乡贤有望成为沟通基层政府和村民的桥梁,帮助村民寻求法治化的沟通渠道,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

 

注释: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2页。

 

[2]《国语辞典》,1948年重印本,第2418页。

 

[3]李金哲:《困境与路径:以新乡贤推进当代乡村治理》,《求实》2017年第6期。

 

[4]李金哲:《困境与路径:以新乡贤推进当代乡村治理》,《求实》2017年第6期。

 

[5]杨军:《新乡贤参与乡村协同治理探究》,《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6]参见马永定:《新乡贤及乡贤组织参与现代乡村治理的实践与思考——以绍兴市为例》,《公安学》2016年第4期。

 

[7]参见《新乡贤完全调查报告》,《领导决策信息》2015年第30期。

 

[8]参见马永定:《新乡贤及乡贤组织参与现代乡村治理的实践与思考——以绍兴市为例》,《公安学》2016年第4期。

 

[9]菅从进等:《新乡贤的法治认同和法律意识》,《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10]何慧丽:《如何做一个“新乡贤”》,《学术评论》2015年第2期。

 

[11]公丕祥主编:《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第2-3页。

 

[12]李金哲:《困境与路径:以新乡贤推进当代乡村治理》,《求实》2017年第6期。

 

[1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11页。

 

[1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9-11页。

 

[15]马永定:《新乡贤及乡贤组织参与现代乡村治理的实践与思考——以绍兴市为例》,《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16]菅从进等:《新乡贤的法治认同和法律意识》,《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17]参见王春业:《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9期。

 

[18]参见高其才:《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范性文件角度的考察》,《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9期。

 

[19]菅从进等:《新乡贤的法治认同和法律意识》,《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20]参见谈萧:《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及协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9期。

 

潘溪,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实验中心主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徐永伟,江苏省司法厅调研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本文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新乡贤与农村法治建设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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