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希荣】过分的理性,其实就是虚伪——对苏力评张扣扣案的感想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9-07-19 17:03:03
标签:张扣扣案
贺希荣

作者简介:贺希荣,西历1971年生,湖南双峰县人。先后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北京大学(硕士)、中山大学(博士)。现任教于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过分的理性,其实就是虚伪
——对苏力评张扣扣案的感想
作者:贺希荣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首发
时间:西元2019年7月19日




7月17日,陕西汉中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再次引发舆论关注,今天想就此谈点看法。

根据现有法条和司法实践,张扣扣只可能被判处死刑,但判决结果与民间期望之间存在一些距离,公权力救济与私力复仇之间有些冲突。

谈到冲突,《论语》中有两处很有名的对孔子的评价,都是外人说的。一处是卫封人(封人是边疆掌军事的小官)说“天将以夫子为木铎”。所谓铎,就像个铃铛 ,古代宣传教令时以手持之,循路宣告,木口金舌谓之木铎。孔子54岁至68岁周游列国志于易天下,宣传教化,如木铎之殉于道路。因为有这个典故,所以北京师范大学有一个很大的铎的雕塑,启功先生题字“木铎金声”。铎代表孔子,象征老师。

还有一处是“知其不可而为之”,影响更大。“子路宿于石门。晨门曰:奚自?对曰:自孔氏。曰: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者乎?”子路到一个城市可能叫石门,天晚了,关门了,他就在城门边睡觉。第二天清晨守门的人开门,发现他躺在城门边,就问他从哪来,子路回答说从姓孔的那儿来。这个守门的说,就是那个知道做不成却依然要去做的人吗?

两千五百年来,对孔子最贴切最深刻的两个评价,却出自《论语》中两个不知名的小人物,可能大家想不到。这也说明,凡人心中有杆秤。

知其不可而为之,不可,有时是指结局不理想,有时是指外界不允许。前一个不可,意味着“为之”是无用功;后一个不可,意味着“为之”会受到外界或社会的阻止甚至惩罚。张扣扣杀人案属于后一类。

围绕张扣扣案开庭及其辩护,去年曾有一审律师邓学平的辩护辞刷屏。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朱苏力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理、法律史、比较法专家。他对邓的辩护辞提出了严厉批评,说“这是个赝品”,“走出法庭,往网上一放,自己的职业生涯就多了个很不错的广告。我觉得这涉嫌违背律师职业伦理”,还用词很重地总结道“中国法学教育的重大欠缺也便利了这套把戏——不只是不会摆事实,而是根本不关注事实,煽情,民粹,甚至玩火,根本不关注这样做的长远社会后果。”

首先,我想,朱苏力先生自己是教育界人士,既然说到“中国法学教育的重大欠缺”,这么大帽子安在一个辩护律师的一次辩护上,是否恰当?

其次,朱先生口口声声说关注事实。问题是,1996年那次导致张母丧生的斗殴,到底起因是什么,张母是否过错在先,是王二还是王三下的手,是否存在王三因未成年顶包,赔偿了多少钱,有没有到位,王三保释出狱是否合乎程序,这些都有很大的争议。至少我看到关于张扣扣和张扣扣父亲的采访报道,包括如今张扣扣已死,他父亲还是不认可当年和现在两个判决。

朱先生所认可的“事实”,只是当年的判决书。他理由似乎很充分,打官司嘛,各说各的理,作为旁观者,除了判决书我还能信谁。以法律界人士的常识,朱先生当然知道,世上没有绝对的事实,任何事实都包含有主观的评价,只有法庭认可和采纳的事实才是事实。但以朱的生活和法律经验,当时突然发生的冲突,事后必然有多种可能情形,法院就不能有偏颇?法官就象天一样全善全知全能?中国传统文化,最重要的是注重心,良心,心服。张家对判决书的所谓事实一直不服,这个是否要考虑?张家如果根本不认可那些事实也不心服,那个判决还能有多大的效力?

具体到法庭辩护,张父要求重审1996年案件的请求不是被驳回了吗?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再来讨论1996年的“事实”有意义吗?反过来说,朱苏力这样强调张家根本不接受的“事实”,指责辩护律师的辩护不基于事实,以所谓法律人的理性死拿文书高高在上说事,罔顾法离于实的基本危险,这是不是“教义派”?

第三,煽情、民粹、民科,是只有如朱苏力先生这样的高堂教授才有资格对他人使用的词汇。我不是法律界人士,不清楚从专业辩护的角度,邓的辩护辞是不是“赝品”,是否“涉嫌违背律师职业伦理”,但朱先生视一切有关张扣扣的背景辩护为多余,甚至完全把复仇这个因素都排除掉,好像张扣扣只是杀了路人甲乙丙一般,有点耸人听闻。莫非按朱先生的说法,只有剥离一切背景,就杀人论杀人,这样才是理性、“学粹”、“学科”?

过分的理性,其实就是虚伪。所谓父子相隐直在其中,朱先生提倡法治的本土资源,应该是不难懂得这个的。

评完朱先生的评论,回到张扣扣本人,于我而言,可谓哀之复又怜之。哀之者,他身背杀母之仇,而不接受法院给予他的公正;怜之者,他为不可之事,而身受其果。钱穆先生解释孔子的“天命”时说:自己负有天命是一种天命,天命之不可行,也是天命。尽管我认为钱对孔子天命的解释未为的论,但他这个说法还是很有启发性的。

《易•大过•大象》云:“泽灭木,大过。君子以独立不惧,遁世无闷。”过涉之凶,灭顶之灾,刚过而中,不可咎也。张扣扣的情况就属于大过。以我之见,如果有一天我国能废除死刑,张扣扣应该是可以刀下留人的一个。易地而处,如果你或我的母亲遭遇这样,而公道不可得,将又何异于张扣扣?

祈愿这个社会少一点恶,因此也少一点革以去故的反噬,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