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作者简介:田飞龙,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著有《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合译)《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等法政作品。 |
“反修例”升级动摇香港核心价值
作者:田飞龙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观察者网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六月廿二日壬戌
耶稣2019年7月24日
进入7月的香港社会依然深陷“反修例”运动的暴力漩涡。每个周末“例常化”的“和平游行+暴力冲击”的社运新范式已经基本定型,标志着香港“反修例”运动的扩大化及其危害的深刻化。
本来,香港以法治为核心价值,以最自由的营商环境为核心竞争力,在“一国两制”下享有高度自治地位及优越的国际性身份。这一切优势地位与角色的保有,固然与香港自身的奋斗精神及制度基础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香港在国家现代化与国际化整体战略中的杠杆性作用。
国家为了现代化,几乎是尽最大的政治决断力和政策配置力而建构了“一国两制”的系统政策框架及其法治秩序。国家从宪法、基本法及具体政策、战略上的创造性且优先的制度设计与保障,是香港回归以来持续繁荣稳定的最根本原因。国家也因此成为“一国两制”的唯一立法者与最终责任人。
如今,香港以“反修例”运动扩大化的极限施压与不合作方式,正式挑战“一国两制”底线,拒绝继续承担香港对国家现代化的助成作用,持续暴力升级以瘫痪香港管治及法治秩序,损害了香港法治这一核心价值。
反对派暴民袭警现场(图/香港媒体)
警察手指被咬断(图/港媒)
对香港法治的价值侵蚀与秩序危机,香港法律界本应痛惜,但似乎除了陈弘毅教授有明确的反暴力、反法治损害行为的个人立场声明之外,未见到香港法律界的集体反思与行动。面对“反修例”运动的暴力化,香港法律界许多人尤其是反对派选择了默许和纵容,甚至梁家杰还公然宣称“暴力有时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案”,这是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大倒退。
香港法律界希望从暴力化的社运冲击中获得什么呢?瘫痪管治权的政治泄愤快感?年底区议会及明年立法会的选举政治利益?给国外干预势力交一份完美的政治答卷,配合后者遏制中国的系统战略行为?或许,这些具体收益对反对派的具体个人或政党有直接的利益增进,但其付出的社会代价是高昂的,即青年人从此决定性打破了守法与非暴力的核心价值底线,走上一条非理性的激进社运道路。
被误用、滥用的理论
对香港法治核心价值的威胁与动摇,并非始于本次修例风波。其实泛民主派的传统抗争手法本是合乎法治要求的,是在基本法及本地法例范围内合法行使政治权利与自由,展开体制内的政治对抗和博弈。这种传统抗争模式源自于香港反对派在回归之际形成的共识性意识形态,即“民主回归论”。这一抗争路线可以称为是合法的和平路线,泛民主派在此路线下寻求基本法范畴内的“双普选”,也有力推动了香港民主的循序渐进发展。
然而,香港社运路线在2011年初司徒华去世后快速发生分裂分化,一种偏离合法和平路线的“违法暴力化”路线开始成形:
其一是陈云的“香港城邦论”,成为港独思想的滥觞,其中的“city state”的重心与本质在“state”,陈云固有的民俗文化学背景及其政治臆想与独断论述,破坏了香港对“一国两制”本就脆弱的共识基础,诱导了后续的本土分离主义运动;
其二是戴耀廷的“公民抗命论”,在一个完全没有亦无需引入公民抗命传统的法治社会“为赋新词强说愁”,标新立异地展开了一场“港式公民抗命”的政治社会实验,运动本身是失败的,但其“违法达义”的精神教诲就像癌细胞一样在香港社会尤其青年人心智秩序中快速传染扩散。今日香港社运中的大规模违法和频繁的暴力化,与“公民抗命”的港式误用及滥用有直接关联。
香港本应是“一国两制”下聚焦法治与发展的优良社会,却在“香港城邦论”与“公民抗命论”的魔咒交织中迷失和沉沦。这两种本就带有理论复杂性和政治不确定性的思想范式,并未经过倡导者严谨的学理沉淀与论证,也未经过香港公民社会的成熟讨论,而直接且浅陋地运用于香港社运实践之中,贻害无穷。它们就像诱惑香港社会迷航的“塞壬妖歌”,也似被心智迷乱的诡辩家轻易开启的“潘多拉魔盒”。
陈云与戴耀廷(资料图)
香港的精神困境
事实上,陈云与戴耀廷本身都可能未必充分估计到其理论误用和滥用的严重政治后果。不过,任何理论之风行,也绝无可能仅仅是理论家的咒语功夫,而是与香港社会深层次的精神困境有关。
回归时刻,在全民欢庆的民族主义情绪之下,香港人尤其是精英心智中潜藏着两种深刻的身份认同性迷惘:其一,殖民主义的“形实分离”造成不完全的精神断奶现象,渴求外邦庇护与尝试自治自立的内在诉求并存,造成一种“殖民史观”与“本土史观”的奇特杂糅结构;其二,对现实主义中国的泛文化认同与规范性政治拒斥并存,造成一种对“爱国史观”的严格精神距离。这就形成了香港人回归身份的独特紊乱结构:衰减的殖民性与渐强的本土性相互加强,共同对峙源于“一国”的爱国主义政治身份压力及忠诚规训。
这就不难理解,在任何常态法治社会中,国家安全立法应当是天经地义的,国民教育的推进应当是水到渠成的,特首选举的“爱国爱港”标准也是毋庸赘言的,但这一切在香港都成了问题。
回归以来,香港反对派“成功地”在23条立法、国民教育等问题上严守“制度隔离性”思维,对国家推行的“一国两制”的正当整合进程造成了严重的政治挫折乃至停滞。如今的“反修例”运动不仅再次“成功”逼停了立法进程,更是产生了一种政治威慑性,对特区政府推行任何与国家有关之立法及决策造成“寒蝉效应”。
然而,就“一国两制”的全面准确实施及香港的持续繁荣稳定而言,反对派的所谓政治“成功”可能恰恰是香港融入国家治理和发展大局的“失败”。拒绝“融入”乃是有精神前提的,即香港反对派将自身的“国际性”单调而唯一地理解为与西方的一致性。任何关于“一国”对“两制”的互动融合取向,皆被视为与西方的某种“脱钩”操作及香港“大陆化”的下行路线。
“太阳花学运”的启发性
香港反对派“谨小慎微”地保持着与国家的严格精神距离,甚至不惜以极端化的本土分离主义对抗本属常态事物及历史进程的国家性整合。对于香港的这种微妙政治心理,我们可以适当参照台湾予以类比及理解。
马英九先生也许不是一位成熟且具决断力的政治家,但却是一位对外部批评敏感且回应相对真诚的行政领导人。在《执政八年回忆录》中,马英九先生以独立章节记述2014年的台湾“太阳花学运”,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两点:
其一,专章标题为“那些拖累台湾的罪人们”,这是很精准但在台湾很不政治正确的评断,事实上同样可以用于评价香港的“反修例”示威者群体;
其二,马先生在谈及“太阳花学运”精神动因时,提出这是因为两岸关系“行至深处”必然出现的集体性政治反弹,要与大陆拉开一个“安全距离”才可从容自处,但这种反弹力过大而伤害到了台湾自身。
这种来自台湾地区前领导人的独特观察视角非常关键并具特别的启发性:社会运动功过需要长历史周期来合理评断,但其不能一味道德标榜,而应具有反思意识与能力,要有“罪性”意识;央港关系在融合发展的国家新政策及大湾区框架下亦有“行至深处”的反弹力问题,这一反弹亦产生了“一国两制”的精神撕裂伤及对香港社会的持久损害。
台湾2014年“太阳花学运”(资料图)
问题是,香港社会是否存在与马英九先生类似的行政领导人或社会文化精英,能够进行类似的深度反思与警醒?尽管台湾社会并未因马英九先生的“现身说法”而逆转政治方向,但毕竟出现了对有关社会运动及两岸关系足够有深度的理性思考,香港社会至今则仍然沉浸或迷失在“反修例”运动带来的“政治高烧式激情”状态,管治精英一味退缩维稳,社会文化精英则各怀鬼胎,或逢迎民粹,或抽水自肥,却鲜有深度反思及有力担当者。
在民意委顿而精英责任缺位的条件下,香港社会的价值自损行为继续扩展,不仅导致法治权威受损,更造成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底线的惊人突破,比如何君尧议员母亲的祖坟被毁事件。“挖祖坟”行为,无论基于任何政治理由,都是不可能正当化的,违背了香港社会所有的核心价值。敢于“无法无天”及“伤天害理”,表明香港教育体系的严重价值错乱,以及精英对青年人引导性责任伦理的沦丧。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香港的国际地位与形象。标榜民主价值的激进示威者,竟然以为民主价值可以对一切暴行发放“许可证”,这是一种极端幼稚又极端可悲的政治病态心理。这种行为若发生于落后蒙昧的部落政治时代,尚可理解及研究一二,但发生于高度文明化的香港社会,则有一种时光倒错和价值逆流成河的末世感。某种意义上,“毁坟行为”对香港社会核心价值的损害要远超“占中”或“反修例”本身:后者不过是民主对法治的僭越,但前者却是野蛮对文明的逆袭。
香港议员何君尧母亲的祖坟被反对派毁坏(图/香港《明报》)
香港的出路
那么,香港社会如何走出当下的官民对抗、价值撕裂乃至于社会分裂化的困境呢?如何继续“一国两制”的宪制承诺与双赢发展逻辑呢?
笔者认为首先必须确认,国家是“一国两制”与香港法治秩序的唯一立法者和最终责任人,优先尊重香港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及香港社会的自我治理权利,但决不放弃在宪法与基本法秩序内承担的“最终责任人”的宪制角色,必然会根据香港社会情势发展与特区自治能力极限运用情况而采取合法应对措施。
其次,特区政府和香港社会必须认识到,“反修例”运动扩大化已严重偏离最初的针对性而演变成政治上极限施压的不合作对抗行为,且存在涉嫌严重犯罪的暴力化和对香港核心价值的结构性损害,因而必须从法治及社会价值维护的角度展开“自救行动”。政府需要依法检控及守住法治底线,社会需要深度反思及采取有力的集体行动对暴力及极端的价值损害行为予以正当压制和惩治。政府与社会应当就“后运动重建”展开积极有效的政策对话与行动协调,以恢复法治权威与秩序,修复社会核心价值及认同,回归“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轨道。
总之,如何走出运动漩涡,最终保障性责任在国家,但日常法治的恢复与社会价值的复归,其责任决定性地落在了特区政府与香港社会身上。最关键的是,唯有香港社会民意的结构性逆转及香港各界精英的理性共识才可形成一种特定而强大的社会合意,不仅可以直接阻遏“反修例”运动暴力化与激进化的政治威胁,也可授权特区政府采取更强有力的合法行动完成法治重建与巩固。至于运动本身直接或间接触及的民主、民生与警民冲突的具体法律责任议题,则可在共同反对暴力社运及恢复法治秩序的前提下加以合理回应和解决。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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