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作者简介:田飞龙,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著有《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合译)《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等法政作品。 |
原标题:联合声明不是外国干预基础
作者:田飞龙
来源:思想HK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七月廿二日辛卯
耶稣2019年8月22日
港澳回归是中国和平统一与民族复兴的重大事件,是「一国两制」由战略构想转化为具体政策体系和法律制度的重大事件。港澳和平回归,有赖于中英及中葡在1980年代的双边谈判及签署关于回归事务的联合声明。
中葡联合声明很少引起争议,葡萄牙政府高度尊重回归事实和宪制新秩序,高度尊重中国对澳门的主权与管治权,规范遵守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基本准则。
英国就没那么省心了,干预主义行为不绝如缕。联合声明采取了国际条约的形式,并在联合国备案登记。英国以此为据主张对条约实施的监督权,并坚持发布「香港半年报告」,坚持支持和鼓动香港反对派的多种政治对抗运动,对中国香港事务进行非法干预。甚至美国副总统彭斯也以联合声明为据对香港问题说三道四。
英美对香港的干预,不是依据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准则行事,不尊重中国主权及香港回归后的宪制秩序。每一次香港问题发酵,英美都拿联合声明说事,似乎香港还未回归。前不久英国新外相更是直接电话联系香港特首,形同对「港督」训话,严重违背外交礼仪、规格与规范。
国内有些民众甚至很著名的知识分子对此也一知半解,根据「条约形式效力」臆想猜测,甚至有意误导,造成一种「英国仍有监督权」的错误法律认知和舆论影响。
联合声明不是外国干预的合法性基础,但有关的国际法理以及联合声明的确切法律性质与效力机制并未充分澄清。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先生在2017年7月8日出席香港「亚洲的共同未来」国际法研讨会期间的媒体访谈内容对此问题颇具解释力。中国驻英大使刘晓明先生在香港反修例运动期间对媒体的公开发言亦有进一步澄清的意义。
但有关争议仍在继续,国内法学界有必要进一步从法理与法律解释上提供正确理解、论辩和澄清,以确认和巩固「一国两制」宪制共识,排除外国势力干预,保障香港繁荣稳定与高度自治。
从联合声明的原意、历史与规范内涵来看,笔者以为对联合声明的理解与共识可从以下六个方面切入:
第一,联合声明中与「一国两制」直接相关的是第三条(十二点声明),属于中国政府的「单方面声明」,在宪法上属于主权决断之宣示,而不是建构「双方法权」的条约承诺。
中国从未承认英国对香港具有任何合法的权利,从1842年就不存在,1984年不可能创设,1997年之后更是无影无踪。中英谈判中,英方主张的「三个条约有效论」为中国所完全否定,谈判建立在英方完全承认中方对香港主权与治权的基础之上。谈判从未讨论英国权利基础、权利属性与权利连续性,而是以香港回归具体事务为主要内容。
英方根据中方对港「一国两制」方针展开关于香港交接的技术性探讨,中方在谈判及有关制度安排中照顾英方实际享有的利益。香港基本法序言中载明,中国对港政策方针已由中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阐明,这进一步确认了有关「一国两制」具体政策属于「单方面声明」的主权决断属性。
第二,联合声明借用了条约形式处理香港回归具体事务,属于交接性协议,只完成阶段性任务(1984—1997的回归交接),没有关于回归后的实体约定及程序机制。
英国在1997之后对香港的「三无」(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地位已经为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及国际社会共同认知及遵守,英国的非法干预缺乏任何国际法基础和国际社会共识条件。
第三,联合声明对英方而言有点「不平等条约」的意涵,是对英方通过「三个不平等条约」窃取香港行为的正当批判和矫正,以完全恢复行使中国对香港的完整主权。
在声明条文中,英方承担纯粹的交还义务以及回归过渡期的秩序维持责任,但不产生及不享有可依赖的任何主权与治权。如果英方拒绝按照声明条文交还香港,或拒绝承担过渡期秩序维持责任,造成香港难以回归或香港动乱,中国具有正当权利另起炉灶,直接行使对港主权与管治权。
回归过渡期中方的外交斗争与基本法的制定,在构筑1997之后香港宪制秩序的同时,也是在监督英方遵守和履行声明所确定的具体义务。末代港督彭定康的施政存在偏离联合声明义务的取向,造成香港回归的障碍,破坏「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全面准确实施,中方进行了严正斗争,采取了包括设立「临时立法会」、阻断「直通车方案」以及审查处理包括《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在内的「法律适应化」相关法律,确保平稳过渡。
英国背信弃义埋下的「回归钉子」至今未能完全消除,成为香港回归后政治对抗与社运激进化的重要根源。
第四,英国持续干预是其帝国主义与殖民主义残余思维及行为习惯的延续,但联合声明非常不适合作为干预的合法性基础。
若要实施有内容、有意义的干预,必须强迫中国再签署一份载有明确干预性内容并建构干预性权利的不平等条约,但这是当代中国主权实力、英国国家能力及当代国际法原则不可能允许做到的。
第五,香港回归以来反覆出现「一个联合声明,各自表述」的怪象,是英国扭曲理解国际法理、实施持续性干预造成的恶劣后果。
英方侧重条约形式效力而主张监督权,但找不到具体条文依据以及任何可依赖的监督程序机制,而中方侧重条约实质基础、决断内涵及法权单方性,维持对英方殖民非法性的原则批判以及对联合声明以「回归交接」为中心的原旨解释方法,以基本法完全吸收和保障联合声明中中方「单方面声明」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牢牢掌握主动权。这使得围绕联合声明的争论已失去「现实意义」,成为纯粹的口水仗,最终将不了了之。
第六,英国是国际法与国际谈判高手,是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奠基者之一,为何聪明一世,糊涂一时,不在联合声明中载明回归之后的监督权与监督程序呢?
理由只能是,大英帝国在决定性衰落之际签署了一份少见的「不平等条约」,以实用主义方式处理香港问题,要点「面子」(条约形式)及具体利益(在港遗产),绝无真正的「里子」(没有获得任何管治权),帝国体面撤退。
如果不签协议,邓小平已强硬指出中方将「单方面」宣布对港政策,这是英国难以接受的,面子实在挂不住。签了,中方的「单方面声明」就体现在形式平等的条约之中了。但英国将「干预」当做「权利」进行反向监督,完全是不尊重历史、原意及声明规范性的非法干预行为。
总之,「一国两制」是中国的和平善意,也是治理智慧。联合声明主要用来给英国「体面」退场和中国「正当」入场,是中国决断和建构香港新宪制秩序的政策先声,但不是外国干预的法理依据。
英国在「帝国黄昏」之际归还香港,在当代的「帝国黑暗」时刻依然留恋干预主义,实在是不智之举,不知今夕何年何月。
曾有记者追问英国前任外相亨特如何在香港问题上「干预和制裁中国」时?这位作为「中国洋女婿」的前外相哑然失语,理亏又无力,徒增笑料,政治投机失败,最终无缘首相大位。
联合声明是一份有效、重要且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法律文件,但它绝不为任何外国势力建构任何超越1997年时间框架的管治权和监督权。香港基本法不仅完全吸收了联合声明中的中方单方面声明,而且基于中国主权意志而增加了普选条款,提升了香港民主权利。
谈论香港问题,似乎应该多谈些基本法,少谈些联合声明,多侧重从中国关于「一国两制」的政策文件、邓小平原典论述、新时代涉港文件中寻求理解香港宪制秩序的原意和规范性,而不是从联合声明的条约形式效力及英美的干预主义法理中寻求错误扭曲的理解与暗示。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英美干预违背历史和法理,拖累「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秩序全面准确实施,阻碍香港融入国家发展与治理大局,是法学界及国人应当清晰认知和共同反对的。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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