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昌作者简介:王瑞昌,字乃徵,号米湾,西元一九六四年生,河南鲁阳人,北京大学哲学博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教授。长期主讲儒学经典及中国哲学于高校及民间公益文化机构。曾访学北美、台湾,研习人文,传播儒学及中国文化。著有《陈确评传》《追望儒风》等。 |
有些朋友不赞成建立儒教组织,有一定理由, 如担心儒教异化成利益集团等。但是恐怕不能因噎废食。
建立儒教组织的理据,本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因应时代,与时俱进。现代性的重大特征之一是组织化、法人化。传统儒教的护持者除了民间儒士之外,还有朝廷,故即便没有自己的组织也能保其不坠。现代社会,如果没有组织,就没有法律上的人格,如此儒教要兴起,就无基础。建立儒教组织,正是儒教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佛教、道教,在传统也没有“佛教协会”、“道教协会”这些组织。如今这些教有了组织,儒教也不是不可组织。
第二,建立儒教组织,不是简单的自贬为与其他教“并列”的地位。就儒教组织与其他各教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都是一法人而言,就其都有活动的自由,起码有消极自由而言,当然儒教是与其他各教“并列”的。但是由于儒教是本民族的大教,是民族精神之所寄,而且其教在性质上具有更大的入世向度,所以它应该有更突出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享有更大的积极自由。就此而论,其地位又高出其他教。可以借用法律上的概念这么理解:儒教与其他各教,在“权利能力”上是一样的,但是在“行为能力”上有不同。在前者,是“并列”的;在后者,儒教是“首出”的。
第三,建立儒教组织,能增加其外王功能。有朋友认为建立儒教组织后,会导致“外王”功能全部失去,实在不明所以。在现代社会,只有建立儒教组织,才能有从事“外王”活动的基础。不建立组织,连存在的法律基础都没有,如何从事“外王”?比如,眼前的曲阜建教堂事件,如果有儒教组织,就能发挥更大作用。没有组织,法律地位、教产、传道权统统无从谈起,“外王”几乎全失。
第四,建立儒教组织,不至于损失“内圣”。内圣是各人自觉、个体生命之事。建立儒教组织,并不影响到个体修为。
第五,建立儒教组织,并不是要垄断一切儒学活动,垄断对儒家义理的解释权。不愿意参加儒教组织, 可以仍按自己的方式从事内圣外王活动,仍保持民间的广大活动空间。所以,建立儒教组织没有那么可怕。
总之,建立儒教组织,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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