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纪】真自由者,必为善,不为恶

栏目:散思随札
发布时间:2019-11-15 00:45:34
标签:自由
丁纪

作者简介:丁纪,原名丁元军,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山东平度人,现为四川大学哲学系副教授。著有《论语读诠》(巴蜀书社2005年)《大学条解》(中华书局2012年)等。

真自由者,必为善,不为恶

作者:丁纪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表,原载“钦明书院”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十月十四日辛亥

          耶稣2019年11月10日

 

或问:往者先生尝作《一篇短文,三个误解》,对某氏之说加以论评。今偶读该氏一文,题作《从康德道德哲学看儒家的乡原》,其中曰:“我讲康德哲学,其实还是研究中国哲学。我经常说,我不是钻到西方故纸堆中去,我是研究中国哲学的而不是西方哲学的。我研究康德、黑格尔,都是针对中国当代现状与历史传统的深层次的反思。”又曰:“康德看来,自由意志不能用外在的经验和知识来加以证明、加以解释,不能用通常的知识论来把握,因此有点危险。所谓‘人心惟危’,人心危险,可以做恶,也可以为善。一个人注定只能做善事,他就不是自由的;只有做善事的同时也可能做恶事,那他做善事才是自由的。如果一个人只有做坏事的唯一选择,那你无法让他负责、追究他。例如一个疯子,他无法支配自己,所以他就像一个自然现象无所谓善恶,因为他无所谓自由。只有当一个人可以做好事,没有做好事而做了坏事,你才能追究他做坏事的责任;只有他可以做坏事而没有做坏事,你才能奖励他做好事的功劳:这是相互的。法学上也讲,一个人要受自由意志的支配,必须是认识清醒的,受自由意志的支配是法律判断的前提。”窃意先生对此或将有所欲言,请问可否呈上全文以便垂览?

 

曰:何以谓之“儒家的乡原”!难道因为儒家指斥了乡原,乡原反倒成为“儒家的乡原”?噫!是何言!是何言!好比我骂了希特勒,就成了“我的希特勒”?君子骂了小人,就成了“君子的小人”?作此言者,诚何心哉!诚何见哉!且其曰“我讲西方哲学,就是在研究中国哲学”,如此论调,亦尝闻诸他人,平生置中国学问于不闻不顾,日日沉迷浸淫于西学中,乃曰:“彼以孔子学问为能事者,非真能继承孔子;真孔子当今之世,必惟西学是务如我者也。”噫!天下之理亦有颠倒若此者哉!天下之君子亦有悍然自信若此者哉!康德,固“研究康德哲学”之最善者也;黑格尔,固“研究黑格尔哲学”之最善者也。敢谓康德、黑格尔平生不曾自信于他们的“研究康德哲学”、“研究黑格尔哲学”就是在“研究中国哲学”,而今此辈有此自信。古之“研究中国哲学”者必“为往圣继绝学”,今之“研究中国哲学”如此辈者乃绝往圣之学;既绝往圣之学,遂将其所沉迷自信者直名之曰“中国哲学”。指鹿为马,即此伎俩。要其实,无非一派诐淫邪遁而已矣!如其谓“针对中国当代现状与历史传统的深层次反思”,对“中国当代现状”的某种当身感受或不无之,至于中国之“历史传统”,既已先将中国本身固有之实底一切排摈空却,或者阴暗化之,然后“中国哲学”不但仅能被对象化、宾视之而已,且以一空洞的“中国”之名视乎一切,则岂止西方哲学,将何物而非“中国哲学”哉?然此“中国哲学”亦与真正之中国哲学究竟何干哉?蔀蔽若此,尚自谓“深层次反思”,其谁信乎!

 

往者作《一篇短文,三个误解》,虽不许其见,于该氏一二之作为尚抱敬意;惟其后彼于儒家学问固始终疏离反感,自亦从无正面了解之意愿与努力,却又不肯出以学者应有之审慎以不置喙待之,屡屡阳抨阴弹之不已,是流其毒也,今于其人,则敬意已荡然矣。谓欲将彼全文发来,毋!毋!我恐有不忍卒读、不忍卒闻者,以致终伤美意也。惟我友知我之深,料此必有触动我衷,既察我病在动不可止,不欲箴我疗我,乃欲引而发之,则亦不可全失我友之望,兹姑就所截两语之后一语略具鄙陋。旧文以所隔久远,不复记忆,亦不暇检阅当时说的是哪“三个误解”,今只据现下见识言之,有所重复,或有所矛盾,非所欲避。

 

“康德看来”此一段话,寥寥数语,可谓误解多多、成见毕露。

 

第一个是对自由意志之误解。该氏汲汲于分辨如何做善事“不是自由的”、如何做善事“才是自由的”,然道德哲学第一要义,是要明晰善恶之实义,即,先以确立何谓善、善之所以为善之标准;当然,其次,然而无减其重要性者,在一种实践之道德学的意义上,何以达及此所谓善。固可以问如何才是“自由的”、如何是“不自由的”,但是,首先却应该问如何是“善的”、如何是“恶的”;假如真的可能发生“善的”却为“不自由的”与“自由的”却为“恶的”两种情形,前者固在可忧,然后者之忧却当先之。究竟会不会存在一种“不自由的善”尚俟后论,而若果存在一种“恶的自由”,恶即其已然为不善、不道德,仅具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负价值,则已决然难以获得一种道德证明与道德辩护了。

 

故当作出类如“人心(自由意志)可以做恶,也可以为善”这样的表述时,其实至少已表明两点:首先,善之为善、恶之为恶,在此已然为自明的、既定的,其所以为自明、既定,盖以“第一义”已实现其赋义、陈义,因得以用为此等表述之前提,则凡此等表述,乃为“有前提之表述”,非为“无前提之表述”,为此等表述者固不得视此等表述与论说为“第一道德哲学”,而将真实之“第一义”置之罔顾或付之阙如也;其次,此亦表明,仅凭自由意志,并不能保证其为善,自由意志自居于善恶两间反悖之地,虽作为由它,然其既非为善之充分条件,固亦不得以为道德哲学之真正基础与真实本源之物,此其义亦甚明矣。

 

但即便明乎此而后如“可以为善,可以做恶”者有可说,仍然有些问题或被忽视。如,这个“可以为善,可以做恶”的自由意志本身,究竟是善是恶,或难道其竟是无善无恶、有善有恶的?自由意志所可以作之为之之善与恶,究竟是夐然独立于自由意志外,自由意志为之也无加于其为善恶,不为也无减于其为善恶,还是其竟取决于自由意志之为与不为,为之然后成其为善恶,不为则亦无所谓善恶、不见其有善恶?诸如此类。

 

大概自由意志论其旨甚宏,难乎匆促间尽之,以下只提挈若干要点以言其略:

 

一、自由意志之“本性”是善的;或曰,人之有自由意志,人赖自由意志而存在,这是“善的”,是出于善之所以为善的本质之要求的,善必其以自由意志而“善于人”。由此,善之于自由意志固非外铄,自由意志之为善亦非外驰。

 

二、善之为善既非造乎自由意志,又非出自由意志外,而善之与恶,尤非如两物相并相对。善恶关系其间不可容隙旋踵,使自由意志不为善即成做恶、不做恶即属为善,所谓“可以为善,可以做恶”,非真有所可以依违调护、两往两达之机也。

 

三、自由意志之作用机制在抉择、决断,然其决意“为善”,还是决意“做恶”,二者并非等值,不可以一齐视之。以“自由”而言,善即自由,恶即不自由;为善即自由,做恶即不自由。故当自由意志决意“为善”,乃是自趋于实现其自由、实现其为自由意志之途;决意“做恶”,乃丧失其自由、从而破灭其所以为自由意志者。恶之妨于自由,与“可以不可以”者较,只会更多,此不得不知也。一是皆为“决断”,决于善抑或决于恶,其所以见乎自由意志者迥然相反。

 

四、自由意志之为自由意志,不纯于“可以为善,可以做恶”之“可以”上见,尤于“可以不为善而必为善,可以做恶而必不做恶”上见。自“可以为善,可以做恶”进于“可以不为善而必为善,可以做恶而必不做恶”,此所以能尽其自由意志者也;仅留为“可以”者,虽亦非不为自由意志,不能尽之也,不能尽之,则若有若无、始有终丧。故真自由者,必为善,不为恶,将其所以为自由意志者寄托于一必为善、不为恶之作为与过程中,使保之持久而牢固。故凡言自由意志,不得不结合以相应之责任论、义务论,使其为“一整套”的。

 

五、人凭其自由意志行施抉择、决断之权,必有一种自难而易、自生而熟之变化长进过程。一为之、十为之者,与百千为之者较,岂得概而同之哉?以为自由意志仅能不断较量于善恶生死之地,此为难者、生者言,为得自由意志之力浅者言,抑亦可矣,惟不得奉此以为准。有不较量于善与恶,而审择于善与愈善之间者也;尤有不限于种种之善,而臻于至善之域,到此则自由意志即善、善即自由意志,从心所欲不逾矩,恶乃成为一种“不可以”、“不可能”者。或者既无力晓此,因以“像一个自然现象无关善恶”视之,谓此为“不自由”,欲将自由意志之成分从中抹杀,固不足以论自由意志也;更有甚者,乃直以“乡原”、“虚伪”之类谮之,不过自作狂而已。

 

第二个是对康德之误解。康德有原则论、理想论,有责任论、义务论,亦有至善论、幸福论,此固不可以率尔求全责备于论者,单拈出自由意志论以言之未尝不可,然亦须见其自由意志论与前此诸论为“一整套”的,言之使不相融洽乃至两相抵触,则知其言自由意志,必非康德本义。

 

所谓“一个人注定只能做善事”,或“如果一个人只有做坏事的唯一选择”,此种讨论意味着什么?它不意味着“一个人”有时会是“不自由的”、“不自由的人”所做的“善事”不是“善事”,它意味着,作为“人”,有的人竟然会是没有自由意志的,或者,有的人竟然会因为某种外在原因、某种外在条件而丧失其自由意志。此种意味,难道真的符合康德道德哲学吗?“康德看来”,自由意志、人心、人乃是一组等义词,自由意志之不存,即不复有人;既为人,则其作为自由意志之存在,就是无待于任何条件且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剥夺的。谓人而无自由意志或会丧失其自由意志,乃是对人最大的侮慢与轻贱。

 

因此,讨论“一个人注定只能做善事”之类问题,其结论就不可能止于“这个人是不自由的”、“注定做的善事不是真善事”,亦即前文所谓“不自由的善”是否可能之层次,而必然会触及“自由意志如何可能被‘注定’”、“既为善事,如何可能被‘注定’,并且以其非自由意志之作为因而竟可与‘不自由’兼容”之程度。苏格拉底之名言曰:“没有人是无意为善或有意为恶的。”善则“有意”,“有意”则善;恶则“无意”,“无意”则恶。“一个人”则为自由意志之“有意”,“注定”则为“无意”;“善事”则“有意”,“不自由”则“无意”。“一个人注定只能做善事”就像一个多重悖论,像是在说“一个人在不作为人的时候可能做出一种不是善事的善事”,这其实是不成话的。因此,对“一个人注定只能做善事”之类问题的讨论,只有一种反证作用,就是证明自由意志与人之为人不相外、自由意志之不可“注定”,以及既为善事则未有出于“注定”者。

 

对“一个疯子”的讨论亦如此。“一个疯子”如何可能从自由意志的角度被认定为“一个人”呢?他当然不是自由的、不足以为善,但他首先不是“一个人”,应该被置出道德哲学之范围。“一个疯子”也仍然只有反证作用,即要彻底见出人之基于自由意志而为人。既不能作为“一个人”去期望他、要求他,不能用他证成怎样的道德原则,也不能用他证伪、否决任何道德原则。孟子说:“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此所谓“无”,不是果无,是当有不有、可有而无者;故此所谓“非人”,亦不是“一个疯子”,虽无四端之发动,但厉辞称之曰“非人”,犹有所期望与要求,以求唤回;孟子就不会取“一个疯子”进行讨论,其别在此。

 

“一个人”,会不会陷入某种“只有做坏事的唯一选择”之境地呢?作为“一个人”,就不会;不作为“一个人”,就有可能。不说“一个疯子”,比如,说“一个醉汉”,醉汉在醉酒状态,当然是意识不清醒、行为不由自主的,但是,对自己的酒量他应该有一种自知,对醉酒后的某些危险作为有可能危及他人在饮酒之前他应该有一种料想,当他醉酒开车肇事,责任认定之时固会考虑其醉酒状态,但并不会因为“认识不清醒”、“不受自由意志支配”而免责,因为其认识、其自由意志在此前就应该发挥作用,且此作用结果必然贯穿于醉酒状态起某种底线之保护作用。谓“认识不清醒”、“不受自由意志支配”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是有很大误导性的。再比如,“被胁迫杀人”,看上去,此属“只有做坏事的唯一选择”之典型事例,然而欲证此确为“唯一选择”,须证明人人当此皆必不得不如此,倘有一人不如此,则“唯一选择”之说已破,“被迫杀人”者在法律上或有可恕,在道德哲学意义上,终有其自由意志所不得免除之责也。

 

以该氏之本心言,固非真欲替“做恶”做辩护、非欲将“为善”之上加以“做恶”之条件、非欲等视“为善”与“做恶”也,然其间意味,引之或竟不免向此处去。使欲学康德道德哲学者惑于此,则其厚诬康德亦甚矣哉!

 

第三个,当然是对儒家之误解。种种误解,以误解自由意志为其要,而其病根、症结之所在,全在其对儒家始终怀抱恶意。

 

张子《正蒙·大心》曰:“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所知。德性所知,不萌于见闻。”此则曰:“自由意志不能用外在的经验和知识来加以证明、加以解释,不能用通常的知识论来把握。”(下又谓“一个人要受自由意志的支配,必须是认识清醒的”,有以认识为自由意志之嫌疑,亦与前句成错歧。)《语类》卷一〇八,朱子曰:“法至于尽公,不在人,便不是好法。要可私而公,方始好。”此则曰:“只有当一个人可以做好事,没有做好事而做了坏事,你才能追究他做坏事的责任;只有他可以做坏事而没有做坏事,你才能奖励他做好事的功劳。”儒家虽言如未曾言,冒人之识见以为己之创发,反以肆其指摘批挞,其心之不公不平乃若是!

 

又如,《书》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此则曰:“所谓‘人心惟危’,人心危险,可以做恶,也可以为善。”将“人心惟危”看得“有点危险”亦非不可,惟其只引“人心惟危”,不引“道心惟微”,剔除道心后,人心固然全体都是危险,倾不可扶,危不可持,然道心只在人心中,此危险之人心岂不得以本具自相扶持之力?只引“人心惟危”,不引“惟精惟一”,不以为善亦即责任论、义务论等等为其保任之道,是人心终于一危而殆矣,“惟精惟一”,亦岂终于危而不安乎?不知儒家之论人心,精要全在“道心惟微”、“惟精惟一”上,乃执一“人心惟危”反欲对破之,亦奚足以论自由意志者之为哉!前谓真自由者必为善、不为恶,至此则可曰:必为善,不为恶,乃有以见其真所以为自由之意志也;必为善,则“惟精惟一,允执厥中”,为善之机,全在“道心惟微”上。

 

此篇为照应旧作,亦凑合为“三个误解”,可作一篇“寥寥数语,三个误解”观。然其设心一偏,则几乎言出必误,亦岂必以三四数哉?而其谬误有自,一切理之不明、见之不当,不过由于意之不诚、心之不正,其实仅为一误之到底也。指言人之差误,亦非必遂尔自信,于学则欲加剧论,于人则或望聊尽忠言之益。惟该氏声闻素著、人品久成,恐亦言之无谓,将抱此种种没世以终而已矣。噫!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