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谣言治理考验法治细分理性——也说武汉肺炎危机“警察维稳”

栏目:反思新冠灾疫、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20-02-04 11:24:59
标签:新冠疫情、谣言治理
田飞龙

作者简介:田飞龙,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著有《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合译)《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等法政作品。

谣言治理考验法治细分理性

——也说武汉肺炎危机“警察维稳”

作者:田飞龙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多维新闻网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正月十一日丁丑

          耶稣2020年2月4日

 

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是SARS的升级版,在2020年初成为肆虐武汉三镇、遍及全国及影响世界的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事件。对这一事件的处理应对,考验中国法治体系的透明度、效能与问责性。

 

从武汉市、湖北省及中央的危机应对表现来看,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警不足、协调不力、决策介入滞后及恐慌扩散难以疏导的情形,表明中国法治的细分理性与治理精准性仍有待检讨和提升。

 

在围绕这一公共卫生危机的系列处置措施中,武汉警方早期对8名不实爆料者的行政处罚受到显著的关注,这一处罚迅速在网络空间传播,伴随疫情扩展而引发公众对中国法治与公共治理体系一定程度的信任危机。爆料者的“爆料”被定性为谣言,轻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行政处罚,重则以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加以严厉惩罚。

 

作为人民共和国的执法机关,依法惩治谣言散播者,确保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法治权威,是具有充分正当性的。但是,以简单的“不实”为由对民众在网络空间的合理关注与讨论加以早期介入和粗暴的法律打击,却可能造成对公共舆论监督和预警功能的制度性压抑,更会造成对言论自由等相关宪法权利的直接损害,造成社会产生一种淡漠公共事务与公共危机的“寒蝉效应”。

 

这种“过度”、“失准”、“失焦”以及单纯作为维稳工具使用的有关执法裁量基准与执法实践,不是对法治的维护,而是对法治的背离。这些执法实践未能正确理解和维护公众对法律价值与公权力的信任,未能产生足够的细分理性在“谣言”与“合理言论”之间区分对待。

 

值得留意的是,此案的舆情反弹及体制内反思出现了一定的良性互动效应。1月28日,一篇署名为“唐兴华”的立场性评论文章在“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出,阅读量很快达到“10万+”,并引发内地舆论一致好评。

 

这篇文章主要是对谣言的社会产生机制、法律辨析要点以及如何区分保护公众合理言论进行了法理上的辨析与澄清,体现了最高裁判机关的“细分理性”。文章提及谣言产生基于个体认知能力局限、信息公开不及时、特殊的自媒体环境等社会机制,需要执法者加以仔细辨析,不能将公众合理言论与谣言“一锅煮”,不能为了所谓维稳进行简单粗暴的执法。

 

当然,文章提供的是对“谣言治理”的细分理性,不是为了给“谣言”正名或放行,而是确立法律上关于“谣言”的正确定义及区分要点,在此基础上给出执法需予参照的类型化指南。文章在后半部分集中讨论了需予严厉打击特别是以刑法上寻衅滋事罪予以惩罚的几种“谣言”典型类型。

 

整体来看,这是一篇代表中国司法机关立场的谣言治理指南,与公安执法机关的谣言治理“粗放性”相比,这一立场代表了中国法治基准的进步。因此,这一立场也可视为司法机关的一种“裁判基准”的预透,尽管是以微信公众号的形式公布,却具有很强的信号感,代表了最高裁判机关针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规范形成方向。

 

1月29日,武汉警方公布相关案件“从轻处理”的具体情况及依据,限定于“教育、批评”,未触及进一步的严厉处罚。但从其公布的具体“不实信息”来看,甚至“教育、批评”都还需要斟酌。而且,如果不是疫情如此严重扩展以及最高法的立场预透,执法机关未必会如此“轻拿轻放”。作为谣言治理个案或许就此了结,但其折射的深层治理张力仍需“细分”与疏解。

 

这里需要澄清一些基本的概念和原理,才能进一步讨论谣言治理中的法治细分理性:

 

其一,涉及重大公共事件的公众言论与信息交流具有重大的民主商谈和权力监督宪制性功能,任何既定制度及执法行为应当维护而不是阻断这一公共商谈的安全、有序、有效进行;

 

其二,公众对敏感事件信息的接触、猜测和披露应获得制度及公权力较大的包容度,不能苛求公众对信息的掌握与分享达到专家层次或执法者层次,公众是社会治理的信号源与合作参与者,政府应合理包容及运用这一最具活力和价值的治理资源;

 

其三,谣言止于智者,但智者在大众中的比例极低,因此信息公开与合理的公众参与及商谈是治理谣言的终端机制,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指标;

 

其四,危机事件暴露政府治理漏洞及官民关系裂隙,社会反建制力量及外部势力一定会利用,因此谣言产生还存在一种“反政治”的持续性社会动力,公权力体系必须具有充分的制度依据、证据收集能力与精准的检控惩罚程序对真正的谣言制造者加以惩戒,才能增强政府权威性与公众信任度,并通过这些典型而坚实的法治案例对公众进行教育和引导,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

 

当然,这种基于法治细分理性的谣言治理,需要执法机关更高的法治素质与更大的执法成本投入,达到一种真正的“精细治理”的程度,这也恰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规范性诉求。

 

然而,中国之大,大规模共同体治理任务与风险性之繁杂,社会反建制力量与外部势力作用手法之无孔不入,使得国家治理体制一直处于高度紧张的“反颠覆”执法文化规范之中,难以从容坚定地依据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及正当程序等法治细分理性的技术要求开展一种官民良性互动型的公共治理。

 

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一直存在着两种治理知识与技术系统:一种是传统的政法一体化维稳系统治理模式,表现为以警察维稳为核心特征的治理取向,其成本高昂,效用不断衰减,难以适应现代治理需求;另一种是开放探索中的民主法治型治理模式,这在十余年的行政治理改革与法治转型发展中日益凸显,但并未成熟定型为一种主导性的治理模式。

 

这意味着中国的治理现代化常常存在两种规范评价与行动系统,执法机关偏向传统模式,开明官员、学者及公众偏向新模式,谣言治理正好处于两种治理知识与模式的交锋界面。这是转型中国治理改革的复杂性所在。

 

因此,从武汉肺炎危机早期的“警察维稳”表现到中央决策介入后以中央媒体监督、最高司法非正式发声及公众聚焦商谈的共识取向来看,新治理模式的基本价值已经扎根并在国家治理体系内部具有初步的传导、教育和制度矫正功能,而社会层面则通过这一治理模式的内部拉锯与反弹调整看到了一种新的治理知识与制度模式的成长印记。

 

但愿经过此次危机应对,中国法治体系的细分理性能够得到可持续、不可逆的成长与巩固,谣言治理能够在依法打击破坏性谣言与合理保护商谈性言论之间寻求到精准的区分理性和制度协调性。

 

中国的法治体系固然不必有域外对言论自由的宗教背景理解及其保护高度,但也必须基于中国宪法上对民主商谈之公共价值的理解与规范设定而提供充分的区分、保护与激励。

 

更关键的是,善于依赖和引导民众言论于危机治理过程,不仅不会损及政府权威与法治效能,更可增进官民互动的日常经验及公权力合法性的循环确认功能,达到更高层次的政权安全与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