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佳仪】复旦对朱学勤抄袭调查结论疑点重重
栏目:思想动态
发布时间:2011-01-17 08:00:00
复旦对朱学勤抄袭调查结论疑点重重
作者:何佳仪
2011年01月15日
2010年7月11日,《东方早报》刊登记者石剑峰的报道《朱学勤博士论文被指涉嫌抄袭》,提出了有网友质疑复旦大学教授朱学勤的博士论文存在抄袭问题,该名网友共发表了六篇帖子,用以对比朱学勤论文同Blum一书的大量雷同之处。2010年7月13日,朱学勤致函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要求“启动调查机制,辨明是非,还我清白”,获得受理。
2011年1月12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复旦大学官方网站上刊登了名为《关于朱学勤的博士论文涉嫌抄袭的调查结论》(学术规范字[2010]9号)的公告,宣布“尽管朱文中涉嫌抄袭而被举报的部分在学术规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Isaiah对其剽窃抄袭的指控不能成立。”至此,事情仿佛尘埃落定,朱学勤沉冤昭雪,学术道德好像得到了捍卫,治学精神恍若得到了弘扬。然而,在看过这篇公告后,笔者却更加疑惑了。
笔者曾查询过国内外多家大学关于论文剽窃抄袭的标准,几乎均提到“一段以内的引用第一处要有来源作者和时间,同一段内同一作者的引用可以隐去时间但是必须注明作者名字。引用别人的文字必须经过自己的复述,直接引用没有标明的就是抄袭。”朱学勤论文存在大量与他人著作高度雷同,且未加注释的情况,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做出朱学勤没有抄袭的结论,依据的是何种标准呢?是否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呢?
在相关新闻报道和公告中,代表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发言的是葛剑雄教授。葛剑雄教授在过去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自己与朱学勤是关系密切的老朋友。稍微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调查应该遵循回避原则,那么葛剑雄教授是怎么进入这次针对于朱学勤论文抄袭的调查行动中去的呢?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究竟是怎样选择评审委员的呢?作为专门处理学术违规行为的机构,究竟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抛弃了“程序正义”,毅然决然的选择了与朱学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葛教授呢?除葛教授外,还有哪些委员参与了本次评审,他们都有什么个人意见?所有的一切,我们都不得而知。
程序正义是法治精神的内涵之一,早已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深入人心,而程序正义中最基础的要素就是为了避免“偏见”而应当践行“回避”原则。现在高校在毕业生论文评审都已经践行了这一原则,为何到了“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审查是否存在“学术造假”的高端层面,反而不能保证最基本的回避原则呢?目前我们整个社会都在走向法治,而作为国内首屈一指的高等学府,复旦大学理应走在社会前列,但是在对朱学勤论文抄袭的审查中,让朱学勤的老朋友领导审查、不公布判断抄袭的标准等问题,难免令人疑惑。
再来关注抄袭事件本身,除了网友Isaiah发文指出朱学勤博士论文中有高达万字的内容存在剽窃嫌疑,著名“学术打假”斗士方舟子也在其1月13日的博客中摘抄了数处朱学勤论文与《姊妹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启示录》的雷同之处,不从学术角度来看,即使纯粹从文字相似度来看,朱文也显现了和《姊妹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启示录》惊人的一致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中明确指出,“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那么既然朱学勤博士论文《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的相关章节,的确存在漏注、混淆间接引文与直接引文等情形,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是基于何种考虑,轻描淡写地将其行为定义为不存在剽窃?
在《关于朱学勤的博士论文涉嫌抄袭的调查结论》中,未体现评审委员们是依据何种标准、通过何种论证过程对朱学勤的文章进行审查,并通过何种程序得出了“不存在剽窃”的结论,却用了绝大部分篇幅引述与朱学勤有各种利害关系的个人的言论(例如朱学勤涉嫌剽窃的博士论文当年的评审委员或者邀请朱学勤为其著作写序言的同行)。这让期待一个有理有据、有充分有效论证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合理结论、从而推动我国学术规范及争议处理机制规范化、有序化的公众深感遗憾,并百思不得其解。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的调查评审,多少有些不公开、不透明,没有履行最基本的利益相关人回避原则,而且没有按照公认的法律和学术评价依据进行判断,缺乏逻辑严密的论证过程。在这种情况下,该委员会向世人公告:“尽管朱文中涉嫌抄袭而被举报的部分在学术规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Isaiah对其剽窃抄袭的指控不能成立”,是否具有权威性与公信力,要画上一个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