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岳飞为什么被害?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20-04-02 00:43:02
标签:岳飞
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岳飞为什么被害?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三月初八日癸酉

          耶稣2020年3月31日

 

 

 

南宋绍兴十一年十二月廿九(1月27日),元旦前夕,岳飞及其长子岳云、女婿张宪被执行死刑。据说岳飞死后,岳家后人立有家规:过年不吃饺子,不放鞭炮,不庆祝。但这一家规究竟始于何时,却无从考证。

 

今天我们都知道,岳飞是受了陷害而冤死的。不过,对于岳飞为什么会被冤杀,后世却有诸多以讹传讹的误解。

 

一种说法认为,“岳飞的被害,是因为他经常叫喊‘迎还二圣’的口号,深为赵构所忌之故”。最早提出类似看法的人,是明代的文征明,他在《满江红》词中说:“念徽钦若返,此身何属?”暗示岳飞被杀的原因是:宋高宗不愿意看到岳飞收复中原,迎回宋徽宗、宋钦宗二帝,危及自身皇位,因而借故杀了岳飞。

 

然而,文征明只是一名略有些文学才情、并无多少学识的文人,文人论史有一个毛病,就是想当然,好议论,缺乏干货。宋史大家邓广铭先生早已指出:“以为岳飞因主张迎还钦宗而遭赵构毒手之说,是完全昧于史实者的一种无稽之谈”。

 

邓广铭高足王曾瑜先生亦有论证:首先,“‘迎二圣’的口号是宋高宗率先提出来的”;其次,“绍兴七年,宋徽宗死耗传到南宋,金朝不断扬言,要扶立宋钦宗或其儿子当傀儡”,“此后,岳飞绝口不提宋钦宗,只统称“天眷”;而且,“即使宋钦宗回来,也未必威胁宋高宗的宝座”。因此,“迎二圣”并不构成岳飞被诛的肇因。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岳飞向宋高宗奏请建嗣,触怒皇帝,这才惹来杀身之祸。奏请建嗣之事发生在绍兴七年,岳飞在觐见高宗时面奏:“虏人欲立钦宗子来南京,欲以变换南人耳目。乞皇子出阁以定民心。”高宗说道:“卿将兵在外,此事非卿所当预。”

 

但岳飞请建的皇嗣,不是别人,正是被高宗收养于内廷作为皇子、“后来受赵构之禅而即帝位的宋孝宗”,宋高宗犯不着震怒,动了杀人的念头。邓广铭先生便认为,“赵构对岳飞的这一奏请尽管很不高兴,但那也只是因为他握重兵于外,不应干预国事之故。说岳飞因此而为赵构深恶痛绝,以招致后来的杀身之祸,那是远远不符合史实的”。

 

 

 

又有一种说法提出,宋廷杀岳飞,是受了金国指使,据传绍兴十年秋,金国的完颜兀术曾致信秦桧:“尔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且杀吾婿,不可以不报。必杀岳飞,而后和可成也。”岳飞孙子岳珂编辑《金佗稡编》时,便采信此说,但《金佗稡编》所录多有不实之词,已然是学界共识,不足为凭。所谓的完颜兀术致秦桧之函,很可能是伪造的。

 

清代史家赵翼曾在《陔馀丛考》中考证说:所谓的“必杀岳飞,而后和可成”,其实是“《金陀粹编》等书附会之词”,因为秦桧所私结的金人为完颜昌,与完颜兀术则未有交往,若金国要致信秦桧,也应当由完颜昌出面,而不是完颜兀术;岳飞曾杀死完颜兀术之婿的说法,也于史无据。更何况,岳飞被冤杀的时间是在绍兴十一年十二月,在此之前的十一月份,宋金《绍兴和议》已经生效,不存在“必杀岳飞,而后和可成也”的情况。

 

 

 

流传最广的一种说法是“莫须有”之说。相传岳飞冤案发生后,韩世忠替其鸣不平,找秦桧诘问,秦桧回答说:“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韩、秦的这一对话,最早见之淳熙年间重修的韩世忠神道碑,据宋史学者李裕民先生的考据,这个故事也是人为编造的,因为以韩世忠当时的处境、其与岳飞的关系、对秦桧的畏惧,都不太可能诘问秦桧。

 

事实上,按大理寺审讯岳飞案的报告,岳飞、岳云、张宪三人的罪名、证据都非常详尽,岳飞被指控的罪名包括“指斥乘舆”、在绍兴十年淮西之役中“前后亲受札十三次,不即策应,为拥兵逗留”、被罢兵权后密令岳云、张宪拥兵要挟朝廷,意图谋反。按律,这三条罪行都可以判死刑。我们当然可以认为这些罪名是构陷的,但秦桧既然已经罗织如此详尽的罪证,他便决不可能在回答诘问时含糊其事地回答“事体莫须有”。

 

 

 

那么,岳飞为什么会获罪、被处死呢?老实地说,我也提不出什么有说服力的看法。不过,我们却有证据指出杀害岳飞的主谋为秦桧,而非宋高宗。

 

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的记载,大理寺在岳飞案审结后,上奏朝廷:“今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断。”高宗随即下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据此记载,岳飞是宋高宗亲自下旨处死的。

 

然而,大理寺这一份奏请“取旨裁断”的报告,落款时间为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与岳飞被害同一日。这就出现了一个令人疑惑的问题:“依(宋代)正常的审判程序,刑部、大理寺的奏状先进政事堂由宰相审议,再交高宗定夺,然后降旨于三省、枢密院,命杨沂中率兵监斩。其间手续繁多,颇费时日,从进奏状到杀害岳飞,这诸多手续,一天之内有办妥的可能吗?”(参见戴建国《关于岳飞狱案问题的几点看法》)

 

宋史学者戴建国先生最早发现了这一疑点。他的结论是:“我以为高宗的圣旨是在十二月二十九日岳飞遇害以后下达的。”也就是说,秦桧是在杀害岳飞之后才上奏高宗的,属于先斩后奏;然后高宗才下旨追认了处死岳飞的判决。

 

问题是,秦桧其时有没有先斩后奏的权力呢?邓广铭先生论证过,他引用了两段文献记述,其一,《宋宰辅编年录》载:“法寺禁系公事,并不遵用法律,唯视桧一时之私意,死则死之,生则生之。”其二,《宋史·刑法志》载:“桧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其后所谓诏狱,纷纷类此。”显然,秦桧是有专杀的权力的。

 

邓广老得出的结论是:“岳飞父子和张宪的冤狱,完全是由秦桧矫诏所造成的”,“名为诏狱,非实诏旨”最能反映出秦桧制造岳飞父子及张宪这次冤案的真实情况。所以,只要我们能够平心静气、实事求是地研讨这一历史事件,我们便无法否认,秦桧是残害岳飞父子和张宪的元恶大憝。”

 

如此说来,让秦桧塑像跪在岳王庙内,不冤。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