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竞恒】孟子与三代时期的小共同体治理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2 22:26:02
标签:世臣世禄、井田、小共同体、贵戚之卿
李竞恒

作者简介: 李竞恒,字久道,西元一九八四年生,四川江油人,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教师。出版专著有《干戈之影:商代的战争观念、武装者与武器装备研究》《论语新劄:自由孔学的历史世界》《早期中国的龙凤文化》。

孟子与三代时期的小共同体治理

作者:李竞恒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孔子研究》2020年01期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四月初十日乙巳

          耶稣2020年5月2日

 

[摘要]孟子的治理思想,主张以各类小共同体作为政治、社会整合的凝结核。孟子推崇三代的井田,并非所谓“土地国有”,而是一种村社共同体,土地既非“国有”,也非“私有”,而是村社共耕。村社成员之间,形成紧密的互助共同体关系。在诸侯国、各类领主层面,孟子推崇贵戚之卿的权威,并且赞赏世卿、巨室,君臣之间的关系带有浓厚殷周时代血缘、世臣的色彩,以限制君权,实现混合治理,达到平衡状态。

 

[关键词]小共同体、井田、贵戚之卿、世臣世禄、巨室

 

一、孟子井田与三代村社小共同体

 

孟子推崇井田,认为井田时代的村社“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由于孟子的描述非常规整,因此学者对此表示怀疑。如朱子认为“孟子当时未必亲见,只是传闻如此,恐亦难尽信也”(《朱子语类》卷五十五),胡适也认为历史上并没有孟子所说“豆腐干块”一样的田制,孟子不过是在“托古改制”[1]。钱穆则认为“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是孟子在引用当时的成语,“而实际却不可信”[2]

 

如果不非常机械地将孟子描述“方井而里”、“百亩而彻”解读为一种“豆腐干”式的制度,而只将其视作对三代村社小共同体精神的描述,则孟子所说的井田就并非只是所谓“托古改制”的乌托邦。如钱穆就认为,井田并非是八家和百亩数字的硬性规定,而是有公田和私田的区别。封建领主将自己受封的一块土地,赐给耕户,作为对领主的报偿,耕户一起耕作另一区的领主土地[3]。杜正胜认为,孟子描述周代村社共同体的亲睦团结,正符合农庄共同体的精神遗意,井田论的精意在于当时村社共耕,是不是九百亩的井字耕地倒是无关紧要[4]。晁福林虽认为“方井而里”的井田规划是孟子的“乌托邦”,但也认为井田本身是存在的,属于贵族宗族的土地占有权[5]。王玉哲认为,“若认为‘井田论’完全是孟子的空想、是乌托邦,也是不够谨严的”[6]。对于孟子论井田之说的文字,不可作机械的解读,而应该视为孟子对三代村社共同体治理的向往。

 

孟子所言公田的“公”,并非是“土地国有”,而是封邑主的意思,“和英国封建社会所谓公田(Lord's demesne)相仿佛”[7]。“井田”并不需要被僵硬地理解为“井”字形的土地,因为从西周金文的术语来看,“井”一般是土地的计量单位,如《豦簋》铭文中提到“君公伯赐厥臣弟豦井五量(粮)”,“井五粮”即赐给豦五井粮田[8]。《国语·鲁语下》有“田一井”之说,以井为田的单位。《周易·井卦》“改邑不改井”,亦可知井与“邑”关系密切。周代的邑,有多种含义,既可以指城邑,也可以指村社聚落。如《论语·宪问》“夺伯氏骈邑三百”,这里说的是伯氏的封地,骈在在今青州临朐县东南[9],是一个县份东南角的一小块区域,但是却分布着三百个“邑”,说明这些“邑”非常小,一个邑就是一个村社聚落。《论语·公冶长》还提到了“十室之邑”,一个小邑只有十户人,指称的也是乡村聚落。

 

浠水县出土西周铜盘铭文有“邑百”的残文[10],又如齐国铜镈铭文提到齐侯赐鲍子“邑二百又九十九邑”[11],邑的数量动辄上百乃至数百,也明显是规模很小的农村据点。《宜侯夨簋》铭文提到王赐给宜侯“邑卅又五”,“庶人六百又十六夫”[12],一个登记的庶人“夫”即村民户主,三十五个邑中只有六百多个村民家庭,规模和孔子所说“十室之邑”相差不远。另《季姬方尊》铭文中,提到女君将一处叫“空桑”的聚落赐给季姬,这处聚落上有一起封赐的佃臣“厥友廿又五家”[13]。据铭文可知,一个典型封赐的村社聚落“邑”,大概有二十多户人家。而这些聚落居民之间的关系是“厥友”,“友”在周代指称有血缘的家族亲属[14],这些人之间应当具有血缘上的联系,即聚族而居的状态。这也符合《周颂·良耜》对耕作者聚族而居状态的描述,“以开百室”,郑玄笺“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

 

井田的基础是十多二十户小规模的聚落“邑”,邑的周边则是耕地“田”,铜器铭文中多有“邑”和“田”相联系。如《五祀卫鼎》记载“履裘卫厉田四田,迺舍宇于厥邑”,《曶鼎》云“俾处厥邑,田厥田”[15]。可知,聚落邑必然与耕地相邻,因此邑、田并称。这些以血缘小共同体为主的村社居民一起同耕,即孟子所说的“藉”。

 

“藉”字见于甲骨卜辞,作推耒耕作之形。藉田共耕,见于卜辞,如“众作藉”(《合集》8,宾组),“人三千藉”(《合集》32276,历组)。藉田耕作,都是众人参与共耕,大的规模可达三千人。籍田也见于金文,如《令鼎》“王大藉农于諆田”[16],也是一次大规模共耕。村社份地由领主赐予,根据习惯法,村社共同体作为回报,共同为领主的“公田”耕种收获。另一方面,由领主赐予的土地,则由村社分配给各户[17]。《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彼有不获稚,此有不敛穧,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诗中描述周代村社共同体的耕种,有领主的公田、村社的土地(我私)两种,每户耕种自己的份地,从孟子所说“守望相助”来看,可能多有互助共耕的情况,但是收获则以户为主。因此要在田地上留下一些谷穗,给没有壮劳力的寡妇,这也属于村社共同体的互助行为。

 

孟子所推崇的“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治理,具有真实的历史依据。村社共同体内部紧密互助,村社与领主之间的关系也较为融洽。傅斯年提到:“人民之于君上,以方域小而觉亲,以接触近而觉密。试看《国风》,那时人民对于那时公室的兴味何其密切[18]”。领主不过是若干个很小的村社之君,在小共同体、熟人社会范围内,需长期博弈,关系就不能太恶化。王夫之也说三代时期:“名为卿大夫,实则今乡里之豪族而已。世居其土,世勤其畴,世修其陂池,世治其助耕之氓,故官不侵民,民不欺官”[19]。当时领主,名义上是各种卿大夫,其实只相当于后世乡下的豪族,与属民世代相处,形成了紧密的共同体。“社会各阶层之间比较和谐,周代社会从未见到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就是一个明证”[20]

 

二、世臣、世禄、巨室与小共同体

 

孟子主张“仕者世禄”、“所谓故国者,非谓有乔木之谓也,有世臣之谓也”(《孟子·梁惠王下》)。在《滕文公上》,孟子对滕国仍然在实行“世禄”表示赞赏。滕是小国,据考古发掘资料,滕国故城位于山东省滕州市西南七公里的“滕城”遗址。该城分为内城和外城,内城周长2795米,外城周长20里,是一座不大的城[21]。这种小国的规模,比较接近三代时期的诸侯国。孟子所说的“百里之国”,不过相当于现在的方圆六十多里地,也就是一个城堡加上四周田园、村社、牧场和森林而已,是非常小的[22]。吕思勉也提到:“古者地广人稀,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国,星罗棋布于大陆之上,其间空地盖甚多。[23]

 

在这些小国内部,卿士之官都世袭,卿士家族拥有自己世代的宗庙、住宅、领地和属民,其恒产不变,因此颇有恒心。小国内部若干个这样的世卿、世禄家族,就成为了该国内部的凝结核。著名的世卿家族,有郑国的七穆、鲁国的三桓、齐国的国高、宋国的华氏、卫国宁氏等。世卿世代不绝,用当时术语称为“保姓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绝祀”(《左传·襄公二十四年》),选官之法,则是“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左传·宣公十二年》),亲昵宗亲、旧臣,凝聚成君臣相爱如一体的小共同体。

 

在周代铜器铭文中,也多有世卿世禄的记载。如《墙盘》铭文记载了微氏家族七代人,从高祖、烈祖、亚祖、乙公、到微伯,共经历了从武王到夷王共八代周王的世官历程[24]。又如《虎簋盖》铭文记载,一位重臣“虎”的“乃祖考事先王”,因此周王任命他“赓乃祖考,足师戏司走马驭人暨五邑走马驭人”,继承祖先的职务。虎也对周王表述,“朕烈祖考……克事先王”,“天子弗忘厥孙子”[25]。《曶鼎》铭文中:“王若曰:‘曶!命汝更乃祖考司卜事’”[26],周王任命曶继续担任其家族世代为职的卜筮官。

 

《师簋》铭文记载,师被委任继承了家族的世官职务,“乃祖考有劳于我家,汝有虽小子,余命汝尸我家”;在《逆钟》铭文中,封君叔氏任命世臣,强调该家族“乃祖考许政于公室”,世代为公室之臣[27];《卯簋》铭文记载,荣伯任命卯继任世臣,因为卯的家族“乃先祖考死嗣荣公室”[28];《献彝》记载献的家族,“十世不忘,献身在毕公家”[29],整个家族连续十代人担任毕国的世官。

 

当时“国”的规模小,因此小国内各个世臣家族就显得是“巨室”了。孟子对“巨室”颇为推崇:“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巨室之所慕,一国慕之;一国之所慕,天下慕之(《孟子·离娄上》)”。诸侯国内部,有若干个世代延绵的世家巨室,都是君权的限制者。杜正胜提到,当时君臣共治,政事并非一人一王可以独断,“由集团共理,犹之乎西洋古典时代的元老院,有政事成员与共之遗意”,“巨室自有政治资本,不是国君诸侯能贵能贱的[30]”。在周王室层面,由“三公”执政集团共治,三公并非只是三人,“三”只是言其多,周王绝非可以独断专行。清华简《祭公》提到的祭公、毕公、井伯、毛公都是世袭诸侯,在王朝组成执政集团,与周王共治[31]

 

周王一旦得罪这些巨室,便会遭到废黜。周厉王专利,对各巨室实行经济掠夺,引起了众巨室的不满。《小雅·大东》毛序记该诗是谭国大夫作品,王先谦考证谭大夫是周厉王时代的[32]。诗云“小东大东,杼柚其空”,丝织品被取空了,孔疏“不欲使周人极敛之”。《小雅·瞻卬》“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郑笺:“此言王削黜诸侯及卿大夫无罪者”。根据周礼习惯法[33],周王无权剥夺巨室的财产,周厉王破坏周礼习惯法的结果,便是遭到了巨室的流放。取而代之的,是由巨室、豪族实行的“共和”政治。关于“共和”,历来有周召二公说、共伯和说等不同观点,笔者比较倾向于白川静的观点,即共和是由不同巨室、豪族轮番执政的时代[34]。众多巨室的存在,有效地限制了武断专横王权的可能性。

 

在诸侯国层面,君主同样无法做到独断专横,而是必须与国内若干巨室之间合作。《左传·襄公十四年》记载,卫献公对卿士孙文子无礼,孙文子便据采邑戚讨伐卫君,将其驱赶到齐国。《史记·蔡世家》“昭侯私许,不与大夫计”,“大夫恐其复迁,乃令贼利杀昭侯”,过于得罪国内巨室,甚至可能被杀。《左传·昭公十二年》“周原伯绞虐”,“原舆人逐绞,而立公子跪寻”,封君原伯暴虐,封臣便将其驱赶走。甚至在没有君主的情况下,诸侯国内的世官、巨室们,也可以对国政进行有效治理。清华简《郑武公夫人规孺子》中,谈到郑国朝政全部委托给大夫,君主武公三年不能回国,郑国这三年都是由大夫们治理,“如毋有良臣,三年无君,邦家乱也。[35]”此外,鲁昭公出奔,鲁国七年无君,但却一切照常,“此最可显示当时世族在社会上的力量”[36]

 

没有周王,由巨室共治的共和长达十四年,一切照常运转。郑国三年无君,鲁国七年无君,都一切正常,说明巨室是当时社会的中流砥柱,也是限制君权的有效力量。这种格局也符合马基雅维利(Nicolas Machiavel)的观察,即通过贵族获取到权力的君主,更难保持其地位,因为他周围许多人认为同他是平等的[37]。梁启超描述当时的政体为:“庶政又非一人所得而专制,非咨决于群贵,事不竞举也[38]”。

 

三、贵戚之卿与冢宰

 

孟子将一国之臣分为“贵戚之卿”与“异姓之卿”两种,根据小共同体内外的关系,来划定各类权利,《孟子·万章下》记载:

 

齐宣王问卿。孟子曰:“王何卿之问也?”王曰:“卿不同乎?”曰:“不同。有贵戚之卿,有异姓之卿。”王曰:“请问贵戚之卿。”曰:“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

 

贵戚之卿的“贵”体现为在家族中为耆老尊长,因此根据共同体内部的宗法之道,对于君主甚或有废立的大权。君有大过反复不听则易位的例子,最早见于伊尹放太甲之事,《孟子·尽心上》对此有过讨论:

 

公孙丑曰:“伊尹曰:‘予不狎于不顺’,放太甲于桐,民大悦。太甲贤,又反之,民大悦。贤者之为人臣也,其君不贤,则固可放与?”孟子曰:“有伊尹之志,则可;无伊尹之志,则篡也。”

 

伊尹放太甲,也见于《史记·殷本纪》“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云“伊尹放太甲而相之,卒无怨色”。由于文化隔阂,战国时已有人不相信伊尹放太甲是一种治理的合法手段,而仅仅是政治阴谋,古本《竹书纪年》就大谈“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实际上,这只是盛行阴谋诡诈的战国人以自己时代对古人作的想象投射,并不符合历史。

 

甲骨卜辞中,历来商王室对伊尹祭祀颇为隆重,足证伊尹为商朝耆老勋旧、股肱盐梅,如多将伊尹与著名先王合祀:

 

侑伊尹五示(《合集》33318,历组)

 

王祝伊尹,取祖乙鱼,伐告于父丁、小乙、祖丁、羌甲、祖辛(《屯南》2342,历组)

 

侑伐于伊,其大乙(《合集》32103,历组)

 

其卯羌宾伊,王其用羌于大乙(《合集》26955,何组)

 

上甲岁,伊宾(《合集》27057,无名组)

 

历组卜辞时代属于武丁晚期到祖庚,何组为廪辛、康丁、武乙时期,无名组则晚至武乙、文丁[39]。从时间上看,祭祀伊尹的甲骨延续了很长时间,经历了多个王,这表明祭祀伊尹一直是商王室的重要仪式。《合集》32103、26955都是将伊尹与商汤(大乙)合祭的,《合集》27057则与著名先王上甲合祭,另有与“五示”合祭的,礼仪规格都非常高,显示了崇高的政治地位。

 

伊尹地位崇高,有学者认为他是与汤平行的商王室另一组的首领[40],或以为伊尹属于商王的舅族[41],也有认为伊尹的伊族是从商王族内部分化出的一支[42]。无论哪种观点,都承认伊尹与商王族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因此,能够废立太甲的伊尹,其实正是商王的贵戚之卿。

 

贵戚之卿权高位重,能够废立君王,这种情况,在酋邦、早期国家阶段是很常见的,如学者所言:“‘反复之不听则易位’,应该有着很深的渊源,根据在于‘君’最早是由‘贵戚之卿’也即比较近的‘亲戚们’推举出来的,他们既有推举‘君’的权利,自当也有将其‘易位’之权”[43]。一直到周代,君主仍然只被认为是贵族之一而已,世卿贵族有权废立国君。杜正胜就认为,周代世卿贵族相当于元老院[44]。如《左传·僖公十八年》“卫侯以国让父子兄弟”,可见卫国主权属于卫侯“父子兄弟”整个家族,其君权来源于此,因此贵戚之卿们可以废君。又如《左传·定公八年》“寡人辱社稷,其改卜嗣,寡人从焉”杜注:“使改卜他公子以嗣先君,我从大夫所立。”为了社稷,可以改变国君,这也符合孟子社稷贵于君的思想,而选择新君,也是由“大夫”们来选立。

 

贵戚之卿中最高者为冢宰,相当于平行的另一君主,即《左传·襄公十四年》所谓“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孟子·滕文公上》引孔子之言“君薨,听于冢宰”,亦见于《论语·宪问》:“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上博楚简《昔者君老》简4中记载,国君逝世后,“大(太)子乃亡(无)(闻)亡(无)圣(听),不(问)不命(令),唯(哀)悲是思[45]”。该篇简1中,记载老国君有一位同母弟弟,在老国君病重时,与太子一起“并听之”。而老国君死前的遗言,希望“尔司”能够“各共尔事”(简4)。这样看来,这篇文献中的“冢宰”,应该就是老国君的同母弟弟,正是孟子所尊崇的“贵戚之卿”,在家族内部是比新君更尊贵的长老,因此可以执政,新君只用“哀悲是思”即可。

 

此类地位接近伊尹的著名冢宰,典籍也有记载,《尚书·君奭》云:

 

在昔成汤既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在太戊,时则有若伊陟、臣扈,格于上帝;巫咸乂王家。在祖乙,时则有若巫贤。在武丁,时则有若甘盘。

 

伊尹之后,商代著名的冢宰有保衡、伊陟、巫咸、甘盘等人。周初最著名的冢宰,则是周公。周公的身份,向来有二说,一种认为周公只是冢宰辅佐成王,一种观点认为周公也称王,如章太炎就根据《康诰》中“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的语言,王将卫康叔称为弟,显然是周公的口吻[46]。顾颉刚[47]、杨树达[48]、杨宽[49]、杜勇[50]、晁福林[51]等诸多学者都主张周公称王摄政之说。笔者也赞同周公称王说,三代时期君臣之分不如后世如天壤之隔、尊君卑臣,周公作为贵戚之卿之首、超级冢宰,实际上就是王。钱穆先生就指出:“君臣上下之名分,古代不如后世之截然不可易”[52]

 

冢宰与君并存,形成一种双头的制度,对权力进行制衡。杜勇对历史上的双首领制度有论述,易洛魁联盟成立时就有两名军事酋长,斯巴达也有两名国王,罗马共和国有两名执政官,周初的情况应该与之类似[53]。此外,古代泰国也有“副王”,称为乌巴腊(Upparat),一般是是国王的儿子或同母弟弟担任[54],在古埃及、希伯来也都存在副王的制度[55]。徐中舒曾引《隋书·女国传》,女国除有王以外,还有一位小王,“共知国政”[56]。商代除了商王以外,也还有“小王”,见于师组卜辞、子组卜辞等[57]。周公称王,其实并不奇怪,既是世界上的常见现象,也是商代传统的继续。

 

孟子所赞赏的冢宰执政,即类似副王、小王一类的双头共治,以贵戚之卿中最为权威的家族耆老执政,以制衡权力的集中。冢宰之外,贵戚之卿集团、世官世家巨室等,都能有效限制君权,以小共同体的优势实现治理,实现混合政体的运作。

 

结语

 

孟子的治理思想,是推崇以三代小共同体为本位的历史经验。在基层方面,主张行井田,村社则由紧密互助的血缘小共同体为基础,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领主与属民村社之间世代相处,关系密切和谐。在诸侯国、王朝层面,孟子主张世卿、巨室,君臣共治,对君权制衡。世臣之中有贵戚之卿,这些家族耆老可改立君主,体现了社稷重于君的思想。贵戚之卿中的最高冢宰,可以达和君主完全相等的地位。此种结构,属于一种混合政体。当然,孟子并不是主张完全由世家贵族以血缘垄断权力,他也举了大量寒人被启用的故事(《孟子·告子下》),主张给寒人中精英的上升留下空间,作为给世卿社会的必要补充。

 

注释:
 
[1]胡适:《胡适之先生寄廖仲恺先生的信》,自《井田制度有无之研究》上海,上海华通书局,1930年版,第2—3页。
 
[2]钱穆:《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08—409页。
 
[3]钱穆:《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09页。
 
[4]杜正胜:《周代城邦》,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5年版,第75页。
 
[5]晁福林:《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2—275页。
 
[6]王玉哲:《中华远古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88页。
 
[7]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93页。
 
[8]李零:《西周金文中的土地制度》,《待兔轩文存·读史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2页;王晖:《从豦簋铭看西周井田形式及宗法关系下的分封制》,载《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6期。
 
[9]于省吾:《论语新证》,载《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4期。
 
[10]浠水县博物馆:《浠水县出土西周有铭铜盘》,载《江汉考古》1985年第1期。
 
[11]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534页。
 
[12]王辉:《商周金文》,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6—57页。
 
[13]蔡运章、张应桥:《季姬方尊铭文及其重要价值》,载《文物》2003年第9期;李学勤:《季姬方尊研究》,载《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
 
[14]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293页。
 
[15]王辉:《商周金文》,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第171页。
 
[16]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31页。
 
[17]杨宽:《西周史》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02页。
 
[18]傅斯年:《论孔子学说所以适应于秦汉以来的社会的缘故》,自《史学方法导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27页。
 
[19]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40页。
 
[20]晁福林:《天命与彝伦:先秦社会思想探研》,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7页。
 
[21]张志鹏:《滕国新考》,载《河南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
 
[22]杜正胜:《周代城邦》,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5年版,第56页。
 
[23]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8年版,第86页。
 
[24]李学勤:《论史墙盘及其意义》,载《考古学报》1978年第2期。
 
[25]王翰章、陈良和、李保林:《虎簋盖铭简释》,载《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3期。
 
[26]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97页。
 
[27]王辉:《商周金文》,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第186页。
 
[28]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33页。
 
[29]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释文,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30]杜正胜:《周代城邦》,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5年版,第99页。
 
[31]杜勇:《清华简<祭公>与西周三公之制》,载《历史研究》2014年第4期。
 
[32]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27页。
 
[33]李竞恒:《试论周礼与习惯法》,载《天府新论》2017年第6期。
 
[34][日]白川静:《金文的世界:殷周社会史》,温天河、蔡哲茂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9年版,第169—185页。
 
[35]李学勤:《有关春秋史事的清华简五种综述》,载《文物》2016年第3期。
 
[36]何怀宏:《世袭社会:西周至春秋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117页。
 
[37][意]尼科洛·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5—46页。
 
[38]梁启超:《中国上古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88页。
 
[39]黄天树:《殷墟王卜辞的分类与断代》,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89、第233、第237、第265页。
 
[40]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93页。
 
[41]蔡哲茂:《伊尹(黄尹)的后代:武丁卜辞中的黄多子是谁》,自《甲骨文与殷商史》新五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
 
[42]杜勇:《清华简与伊尹传说之谜》,载《中原文化研究》2015年第2期。
 
[43]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民主·专制·国家:起源问题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516页。
 
[44]杜正胜:《周代城邦》,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5年版,第99页。
 
[45]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46页。
 
[46]章太炎:《国学概论》,成都,巴蜀书社,1987年,第26页。
 
[47]顾颉刚:《周公执政称王:周公东征史事考证之二》,自郭伟川编:《周公摄政称王与周初史事论集》,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2页。
 
[48]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80—381页。
 
[49]杨宽:《西周史》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47—151页。
 
[50]杜勇:《<尚书>周初八诰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51]晁福林:《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2页。
 
[52]钱穆:《周公》,北京,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53]杜勇:《<尚书>周初八诰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54]赵永胜:《古代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东南亚》1999年第1期。
 
[55]李晓东:《神王的得意与厄运:古埃及共治传统的诞生》,载《读书》2007年第12期。
 
[56]徐中舒:《殷商史中的几个问题》,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2期。
 
[57]黄天树:《殷墟王卜辞的分类与断代》,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156页;黄天树:《子组卜辞研究》,自《黄天树古文字论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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