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承】作为一种理性选择的爱国情怀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6 01:07:02
标签:国家、爱国情怀、理性选择
朱承

作者简介:朱承,男,安徽安庆人,西元1977年生,华东师范大学哲学博士。现任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暨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著有《治心与治世——王阳明哲学的政治向度》《儒家的如何是好》《信念与教化——阳明后学的政治哲学》《礼乐文明与生活政治》等。

作为一种理性选择的爱国情怀

作者:朱承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表,原载《伦理学研究》2020年第2期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闰四月十四日己卯

          耶稣2020年6月5日

 

摘要:爱国情怀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公开运用理性对生存处境进行分析和反思后所形成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体现了人之为人的理性精神。就国家而言,人们的共同生活和理性认同构成了国家存续的前提;就个人而言,国家的功能和目的满足了人们追求自由美好生活的理性诉求。正是个人与国家不可分割的密切关联,使得人们在理性的基础上产生了对于自己的祖国的热爱之情,爱国成为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理性精神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国家;爱国情怀;理性选择

 

爱国是人们对于自己生存、发展所依赖的政治共同体的一种归属和服从的情感与行为,是人们基于理性考量基础上的情感和行为选择。如所周知,理性(Reason)是人类基于生活实践和经验事实来把握客观规律的思维、判断能力,是人们基于现有的前提并在合理逻辑推理基础上形成事实认知、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爱国正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来认知其自身与所在国家的关系,并基于自身生存处境、文化背景、个体发展等因素的综合分析而形成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由于爱国是人们在作为共同体成员而在公共生活中形成并巩固下来的理性判断和价值选择,是在集体认同基础上形成的情感和行为,这种选择也与自己生存与发展的根本需求相一致,因而爱国主要体现了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理性精神。

 

一、国民的共同生活与理性认同是国家存续的前提

 

国家不是一个客观实体性的存在,而是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人们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疆域、共同文化、共同命运所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共同体成员由于情感归属和理性认同而组成了国家。正如黑格尔所说,“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东西,只有在它的公民之中,它才有它的一般的现实性,但是国家(又)是现实的,它的简单的一般的生存必须寄托在个人的意志和活动内。”[1](P46)换言之,从源头上来说,“国家”首先是一个一般的抽象概念,是人们对于自己所在的共同体的一个指称,它只有体现在国民的意志和活动中才能显现出来现实性,只有国民的存在和认同作为前提,国家才有了存在的基石,才能从观念变成现实的力量,“这些个人在结成国家时,他们替国家带来全体合一的感觉作为国家坚实的基础。”[1](P44)国民的存在和认同是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

 

如所周知,在国家的起源上,存在着神创说、自然形成说、氏族发展说、暴力促成说、社会契约说、阶级矛盾推动说等诸多理论学说。其中,神创说强调国家由神、上帝为了保护国民而创设;自然形成说强调国家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并且人天然就是政治动;氏族发展说强调国家由血缘、亲缘共同体演化发展而来;暴力促成说强调国家是武力征服人民而形成的结果;社会契约说强调国家由组成国家的人民为实现保全生命和财产通过签订契约而组建;阶级矛盾推动说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凡此种种,可见在思想史上,对于国家起源和形成,有着各式各样的理论和学说。虽然这些观点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有个十分明确的共同点,那就是,只要是国家都是由一群人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体,有共同的土地、共同的政府、共同的主权等,在这些共同物的基础上,国民在国家里要参与到公共生活中去。不管是原子式的个体,还是血缘宗法的纽带式群体、神庇护下的信众、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中的成员,只要国家形成了,他们都是国家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在个体的私人生活之外,他们要参与到因为国家而带来的公共生活,如联合生产、贸易往来,诉诸共同的法律并接受法律的裁判,履行劳役、兵役、纳税等义务,交流意见、向公众发表言论等。国家是人际交流、公共生活的产物,因此,讨论国家的问题,必须首先关注到公共生活这一事实。每个个体的生活都可以区分为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而国家的存在为公共生活提供准则、裁判和保护,是个人参与公共生活的背景和环境。就此而言,国民的共同生活构成了国家存在的前提,而国家存在又为国民寻求更好的共同生活提供了基石,爱国正是在这样的一种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基础上所形成的情感和行为。

 

国民在国家中维系公共生活并使之向好发展,还需要国民对于国家的理性认同。所谓理性认同,即是国民认同这个由他们所组成的国家的地理环境、政治统治、生产劳动、历史文化,认为自己的生存发展和上述因素息息相关、命运与共,他们希望能在这个“国家”生活的更好。国民对于国家有归属感、认同感,将国家的存在当成自己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其国民是一体的。黑格尔说,“国家、它的法律、它的设备是各分子的权利;它的天然形态、它的平原和高山、风和水是他们的国家、他们的祖国、他们外界的财产;至于这个国家的历史、他们的事迹、他们祖先所产生的一切,属于他们而且存留在他们的记忆中。一切都是他们的所有,就像他们是为国家所有一样,因为国家构成了他们的实体,他们的存在。”[1](P55)黑格尔认为,国家和国民是互相归属、互相所有的,国民对于自己的认同,也就是对国家的认同,而对国家的认同也即是对自己的认同,任何一个具有理性的个体都会持有对自己的认同进而持有对于自己祖国的认同。国民对于国家的认同乃至热爱,正是基于这种理性分析和判断基础上所形成的价值选择。正如苏格拉底即使被不公正的判处死刑,他也不肯逃离雅典城邦,因为认同雅典的法律,是苏格拉底自己经过理性分析而做出的选择,如果他为了逃避不公正审判而逃离雅典,就成为了他对自己的背叛。反过来说,如果国民对于自己所生活的国家没有理性的认同,其结果是要么是背叛国家、放弃国家、远离国家,或者是推翻当时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以改造国家。如果不认同国家的国民数量达到一定数量,这个国家就将处于崩溃的边缘。国民的认同是国家存续最为根本的条件,孟子说:“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溪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孟子·公孙丑下》)这里的“得道”,就是多数国民对于国家有着理性认同,而“失道”就是多数国民对于国民失去了理性认同。正因为如此,孟子才鼓励齐宣王伐燕,因为燕国人对于自己的国家失去了认同,齐国伐燕实际是“以燕伐燕”(《孟子·公孙丑下》),顺应了燕国多数国民的诉求,因而也是正义的。由此足见,国民的对于国家的认同对于国家的存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国民的公共生活为国家的存在提供了前提,而国民的理性认同为国家的延续提供了保障。在这个意义上,国民的公共生活是否良好、国民的理性认同是否得到了满足,就成为国家存续的必要前提。当我们说,国民对于国家怀有热爱之情的时候,应该是国民有着良好有序的公共生活并对国家持有理性的持续认同,他们与国家成为了一体,正如黑格尔所说,“他们的意志就是这些法律和这个祖国的意志。这种成熟的全体就是一个民族的本质,一个民族的精神。各个人民都属于它,只要他的国家在发展之中,每个人民都是它的时代的骄子。没有人逗留在后面,更没有人超越在前面。这个精神的‘存在’就是他的,他就是一个代表,在它中间他诞生,他生活着。”[1](P55)国民的共同生活促成了国家的发展,国民的意志成为了国家的法律和意志,国民代表着国家的精神状态因而对这个国家怀有认同,国民能够为着国家的“公共善”而努力发展自己进而维系国家的发展。因此,国民的爱国情怀正是对自己生活的热爱、对自己理性精神的珍视,是基于共同活和认同归属的一种理性选择。

 

二、国家的公共目的符合国民的理性诉求

 

无论是人们通过契约自愿组成的共同体,还是因为血缘宗法、暴力控制、阶级对立等原因所形成的共同体,国家一旦形成后,都有着其自身的目的。国家要能得以维系,国家的目的就要和国民的理性诉求相一致。同样,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理性诉求也是和国家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法国历史学家古朗士自研究古罗马人的爱国情怀时提到,“人所最爱莫过于祖国,他的财产、安全、权利、信仰、神,皆在其中,失之则一切皆失。且私人利益与公家利益于此不可分离。”[2](P162)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目的和个人的目的、国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的私人利益是一致的,由此,人们热爱祖国,实质是体现了其对自身利益的理性诉求。

 

在社会契约论的视角下,人们组成国家的目的在于,希望由国家来保障个体过一种安全和幸福的生活。霍布斯认为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作为接受人们所放弃的自我权利并来保护人们,“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里称为城邦。”[3](131-132)国家由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的第三方,而这个第三方的目的还是要维护订约方的根本利益。洛克则认为国家的功能是在其成员放弃自然自由后来保护人们的自由和发展,“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惟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之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4](P59)契约是人们理性算计的产物,人们通过契约的形式组成国家,是希望国家能够保护其成员的安全、为其成员提供更好的生活。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在社会契约论看来,人们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追求更好的生活,就同时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财产、安全和追求更好生活的权利,这样就要形成一个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里才能实现上述个人的生活目的。正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公共理性诉求,国家的产生才有了可能。如果不是人们基于这样公共理性的“算计”,那么其结果可能是所有人都难以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并丧失更好生活的可能性,社会生活将变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在这里,国家的公共目的就是其成员的个人目的的汇聚,在人们公共理性的指导下,个人目的变成了国家目的,国家目的和个人目的相一致,也即是让国家成员都能拥有财产、享受安全、自由而舒适的生活。

 

如同社会契约论的主张一样,近代以来,哲学家们往往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和实现个人的自然权利,如黑格尔就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个人自由的实现。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现实的一种形式,个人在它当中拥有并且享有它的自由。”[1](40)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只是一种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要知道国家乃是‘自由’的实现,也就是绝对的最后的目的的实现,而且它是为它自己存在的。我们还要知道,人类具有的一切价值——一切精神的现实性,都是由国家而有的。”[1](P41)黑格尔认为,人类的自由精神要想成为现实,只有在国家这种政治形式中才能实现,只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的自由,因此人们应该热爱自己所处的国家,“在国家里,自由获得了客观性,而且生活在这种客观性的享受中……当国家或者祖国形成一种共同存在的时候,当人类主观的意志服从法律的时候,——自由和必然间的矛盾便消失了。”[1](P41)人具有自由的本质,可是总是受着必然性的摆布,因此,自由与必然的矛盾导致了人类自由事业的曲折。黑格尔认为,但个人与共同体合二为一的时候,但个人的意志与共同体意志和平的时候,借助共同体的力量,人们便可以实现自由与必然的统一。从黑格尔的论断可以看出,国家的目的也在于人们自我精神的实现,特别是其自由本质的实现,而这也是于人追求自由的理性精神相一致的。

 

在血缘宗法、暴力控制、阶级对抗等国家起源理论里,国家都是一部分人对另外一部分人的进行统治的产物,要么是血缘亲近群体对另外一些人的统治,要么是拥有暴力工具的人对于其他人的统治,要么是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阶级的统治,这时,国家的目的在于统治,是一些人对另外一些人实施统治的工具。实际上,即使国家的目的是统治,也是其成员运用公共理性进行考量的结果。作为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一方,需要通过统治来维护其利益集团的财产、安全和舒适的生活;而作为被统治的一方,在理性的考量下,要么是期望在统治者的庇护下保证人身的安全,要么是期望通过革命来改变国家权力的归属,从而改变他们的生活。在这种情形下,国家的目的也是和其成员的公共理性结合在一起的。正如费希特所言,“迄今国家使用的做法,作为对社会的人的自我教育,是把每个人都热爱和希求他自己的感性幸福生活预先设定为确实可靠、普遍有效的规则,并且这种做法依靠对这种生活担忧和希望的心情,把它所希望确立的善良意志,即把对共同体的关切,人为地同这种天生的爱联系起来。”[5](P21)无论是那种形式的国家,都可能将“每个人热爱和希求他自己的感性幸福生活”作为普遍的目的性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来进行统治,并承诺如果其成员热爱自己的国家,国家就有义务保证成员能够获得这种感性幸福生活。在这个意义上,即使是非社会契约论视域下的“国家”,它们的目的也应该符合其成员的理性诉求,否则这个国家将难以为继。

 

关于国家的目的,德国哲学家洪堡曾较为概括性地指出:“古代的国家关心人作为人本身的力量和教育,近代的国家关心人的福利、他的财产及其从事职业工作的能力。古代的国家追求美德,近代的国家追求幸福快乐。”[6](P27)无论古今,国家的目的与其成员的物质、精神之理性诉求是一致的,当成员热衷追求美德时,其国家便以美德作为目的;当其成员热衷于个人的幸福生活时,那么国家便有责任保证其成员能够实现这种美好生活的诉求。人们热爱自己的国家,正是因为国家能够帮助他们实现个人的自然权利和生活梦想,而这正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理性精神所决定的。

 

三、爱国情怀是国民理性选择的集中体现

 

国家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形成的,由于人们的理性认同而能够得以存续。同时,国家的目的只有和其成员的生活诉求相一致,国家才能拥有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人们的爱国情怀实际上是他们进行理性考量后的结果。因为国家是人们不可避免的公共生活方式,并且国家的功能与人们的公共理性诉求合拍,故而人们为了实现自我,就应该热爱他的国家,由此而言,爱国情怀是其国民理性选择的集中体现。

 

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爱国首先是个人的爱家、爱父母联系在一起的。《诗经》上说:“保其家邦”(《诗经•小雅•瞻彼洛矣》),将保护“家”及其所在的邦国作为自己的伦理义务和公共责任;《左传》里说:“保族宜家”(《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将保护共同体和发展自己的“家”联系起来;《史记》在阐述孔子为什么要对“鲁国”充满感情的时候说道,“夫鲁,坟墓所处,父母之国,国危如此,二三子何为莫出?”(《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在孔子看来,鲁国是其家族祖先和父母的栖息之地,与自己的情感所系象征物密切相关,因而要予以热爱;《孟子》里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孟子·离娄上》),个体之家是共同体的根本,热爱自己的家是为了共同体更好的存续。《大学》里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个人从内向外实现自己道德想的递进序列,把个体修养与家国共同体的建设拧成了一个互相不能或缺的逻辑链条。爱家、爱父母是个人基于自己生存处境所作的理性判断和情感选择,国家作为多个个体之家、不同成员的父母所在的共同体,是家和父母的集中代表,爱家、爱父母就天然的与爱国家是一体的。热爱国家也因此成为汇聚个体热爱自己父母、热爱自己之家的公共理性,成为不同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最大公约数。陈来教授在讨论中国传统的爱国主义精神时曾指出,“爱国主义在表现对象上,包括对祖国山川风物、人民同胞、历史文化、国家政权的热爱和理性认同;爱国主义在个体内心体现为民族自尊心、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和民族感情;在行为上则体现在促进统一、保卫国家、报效国家、振兴祖国的忘我奉献与奋斗”。[7](P19)按照这个论断,人们的爱国情怀正是将自己个体的努力放到国家、民族的公共维度去考量,把个体的小我放到国家民族的大我中去实现价值。热爱并报效所在的祖国,实质上也是个人基于理性的自我实现。

 

在古代希腊的传统里,共同成员对于城邦公共事务的参与,被视为共同体成员热爱城邦的根本表现。古希腊政治家柏里克利说过,“我们认为一个不关心公共事务的人不是一个没有野心的人,而是一个无用之人。”[8](P104)个人只有投入到城邦的公共事务,才会被视作是一个有用的人。在这个意义上,是否参与公共事务,是否热爱城邦,就成为衡量一个人是否理性成熟、是否具有公共价值的标志。在古罗马时期,人们也主张将自身的利益与法律、国家联系在一起,罗马皇帝也是思想家的奥勒留曾指出:“无损于国家的事也同样无损于真正的公民,无损于法律(秩序)的事也同样无损于国家。”[9](P193)这也即是说,只有将个人利益置身于公共利益中,才可能既维护个人利益又能保障公共利益。可见,在古代希腊罗马的历史上,也存在着将个人命运与国家命运结合在一起的思想传统。

 

在社会契约论主导下的现代国家观念里,国家是人们自愿组成的,国家是成员公共理性的最集中体系。在这一观念里,人们基于公共理性,为了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个人生活的更好,每个人都让渡部分权利给国家,甚至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赋予国家,事实上,国家也拥有了使用暴力的最高权力,马克斯·韦伯曾说,“今天的特点是:一切其他团体和个人只能在国家许可的程度上拥有使用物质暴力的权力,国家是使用暴力‘权力’的唯一来源。”[10](P408)国家为什么会获得“生杀予夺”的最高权力呢?因为人们的信任。经过理性的计算与考量,人们认为只有在“国家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够帮助他们最好的实现个人的权益,因此,必须赋予国家最大的权力,高于每一个个体或者小的利益集团的权利,才能以此形成最大的公共意志来捍卫个体的权利。通过既定的程序赋予国家以最高权力,并使之最大可能的去实现公共善,这正是现代国家人民的公共理性的体现。罗尔斯曾说,“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11](P225-226)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公开的运用自己的理性,赋予国家(其代表是政府)以公共权力,形成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并通过这些制度结构实现国民自身的目的。就此,国民通过公共理性将自己与国家密切的关联起来,他们热爱自己通过理性参与的国家及其制度结构,也是对自己公共理性精神的担当和负责。换言之,在现代国家里,爱国是每个公民基于公共理性判断后所必须承担的公共责任,这也正如万俊人教授所言,“爱国主义本质上是作为国家公民不可轻慢、不可卸脱、不可逃避的政治责任。”[12](P4)由此,爱国情怀不仅是个人的情感表达,还是作为共同体成员所必须承担的理性责任。

 

当然,作为国民理性选择的爱国情怀,除了是对于国家的无限忠诚于热爱之外,还是国民表达政治权力的体现,显示了一种政治理性,如黄璇教授将爱国作为“捍卫政治权力的重要工具”和“公民表达政治诉求的重要权利”[13](P39);也还是国民基于热爱的某种理性反思精神的体现,如朱慧玲教授提出的,“爱国主义的热爱和偏倚并非是不加任何批判的盲目忠诚,真正的爱国主义者会对照‘公共善’、根据相应的价值理由而进行反思,有时候甚至会对当下的某些价值观或行为进行批判。”[14](P33)另外,爱国也还表现在参与到与其他文明平等对话中去,如吴俊教授提出,“健全的爱国主义需要打破感觉和信念上的这种恐惧障碍,敢于接受文化互竞,勇于参与文化对话,善于汲取不同文化的精华,加强本民族文化的发展和创新,增强本民族文化的生机活力,这才是有自信心和自尊心的表现。”[15](P28)就爱国情怀作为一种国民的理性选择而言,最近学术界所呈现的上述观点,也表现了爱国除了是对于参与国家的公共生活、忠诚自己的祖国以及将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紧密相连之外,也与个体权利的诉求、理性反思精神的运用、参与到世界文明对话等话题相关,这些也都是作为理性精神的爱国情怀的重要体现。这也说明,作为理性选择的爱国情怀具有多重的维度,我们可以将爱国情怀放在国民理性选择的问题域中进行多重考量。

 

小结

 

人类社会的存续,以人们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到公共生活中为基本表现。随着人们公共生活的扩大化,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为了协调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矛盾、保护人们的各自利益,“国家”这种共同体逐渐形成并成为人们生存发展的政治环境。自从国家形成后,人们开始在“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中生存、发展,个体的公私生活都与国家密切相关,特别是发展到现代国家形式,人们都得归属于某个国家并取得其国民资格,“国家”的存在成为了人们“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且必须面对的客观事实。

 

既然“国家”的存在是“人之存在”的政治前提,那么人必须面对这一前提来思考自己与国家的关系,并在个人与国家关系理解的基础上来把握自己的生存发展利益。在“国家”中,人们公开的运用自己的理性参与到公共生活中,为了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人们形成对于所在国家的归属、认同和热爱。而国家(及其代表者政府)如果希望得以存在和维系,也必须将其目的和手段与国民对于生命财产安全、自由舒适、自我实现等等良好期望匹配起来。正是在这一逻辑下,国民个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公共利益之间具有了一致性,国民在维护个体物质及精神利益的理性诉求不断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也同时形成了牢固的爱国情怀,并与其祖国生死相依、荣辱与共。由此看来,人们的爱国情怀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公开运用理性对生存处境进行分析和反思后所形成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体现了人之为人的理性精神。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2][法]古郎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M].李玄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M].(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5][德]费希特.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M].梁志学、沈真、李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6][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林荣远、冯兴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7]陈来.论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的精神[J].哲学研究,2019(10).
 
[8][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M].徐松岩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9][古罗马]奥勒留.沉思录[M].(英文版),乔治·朗英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10][德]马克斯·韦伯.以政治为业[M].王荣芬译.韩水法编.韦伯文集·下[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
 
[11][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12]万俊人.爱国主义是公民的首要美德[J].道德与文明,2009(5).
 
[13]黄璇.现代爱国主义的权力阈值与权利旨趣[J].哲学研究,2019(10).
 
[14]朱慧玲.爱国主义的双重维度[J].哲学研究,2019(10).
 
[15]吴俊.爱国何以是一种公民美德[J].哲学研究,2019(10).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