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法律体系中的“故事”
作者:喻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原载《原道》第37辑,陈明、朱汉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
【内容提要】宋代政治法律体系中的“故事”具有多重属性,“详练故事”“力行故事”是对君臣的高度政治褒奖,熟练掌握与遵行故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素养。皇帝和官僚集团在处理政务时常常会检校与参详故事,从故事中寻找施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故事因而具有实质性的宪法、行政法意义。
在宋代,故事的适用标准有三,即就近检用、符合实际和符合礼义,是否符合上述原则是故事能否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决定性因素。故事适用的结果常常表现为故事“著为令”“著为例”,即转化为令、例和式。故事向令、式、例转化是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的质变,藉此可以看出宋代法规规范之间的灵活转化以及法律体系的动态图景。
进言之,宋代故事不仅表现一系列单项制度规范,更是一种政治“话语”和思维方式,其内涵宽泛、功用多重,具有较强的理论张力。
【关键词】宋代;故事;例;检校;礼义;成文法化
一、引 言
自沈家本(1840—1913)的《历代刑法考》开始,故事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一直为学界所关注,不曾缺席近现代法学学术史。沈家本在《律令》卷中辑出“延武律令故事”“尚书旧事”“马将军故事”“晋故事”等。
沈氏在浩如烟海的文献中采摭故事,于故事研究而言具有开拓之功。日本学者浅井武夫先生的《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1911)将《晋故事》三十卷视为法典,程树德先生的《九朝律考》(1926)则界定为律,所谓“故事亦多关律也”。
杨鸿烈先生的《中国法律发达史》(1933)对历朝的法典编修可谓详备,但未将晋的《故事》三十卷纳入“法典”范畴,其贡献在于道出成文法类型故事的转变。
20世纪六十年代,日本学者守屋美都雄先生以《论“晋故事”》(1960)为题专门论述“故事”,认为“晋法由律、令、故事三者构成,‘故事’一词,第一次用来称呼国家法典中的一部分,而且故事作为律的‘副法’,在晋法中地位相当重要。”
邢义田教授先后发表《汉代“故事”考述》(1986)和《从“如故事”和“便宜从事”看汉代行政中的经常与权变》(1987),于故事的法律意义上着墨不多。
黄敏兰先生的《论中国古代故事制度的不成文法特征和功能》(1992)和《论中国古代故事现象的产生》(1992)将“统治者无论是决定国政大事,制定一项具体的措施,乃至细小的行为举止,往往引用故事作为其行为依据,从而使之具有合法性”称之为“故事现象”,将作为依据的故事称之为“故事制度”。
其后,刘俊文、霍存福、闫晓君、吕丽、杨一凡、刘笃才、王文涛等人均有论述,故事的法律属性、类型、功能、演变等得以展现。从前述学术史回顾中可以看出,学界的故事研究集中在两汉魏晋时期,对宋代故事鲜有关注。
邓小南先生的《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2006)有涉及,但并未将其作为一种法律规范重点论述。有鉴于此,本文将集中探讨宋代故事的适用、功能、转化等问题,拟在制度考证的基础上阐释其法律意蕴,藉此加深对宋代法律体系的理解,最后以抛砖引玉的方式,简要提出宋代故事所蕴含的研究价值。
二、力行故事:故事与宋代的政治评价
故事,旧事、过往之事之谓也,其引申义有二,一是文学意义上的故事,二是规范意义上的故事,本文所论为后者。据现存史料,故事源于汉代,实为不成文法。在西晋,部分故事被纳入法典,上升为成文法,南北朝时演变为格,为隋唐承袭。
作为一种不成文法,故事在汉代以后一直存续。及至两宋,故事深入宋人政治生活,常常成为评价从政者甚至最高统治者能力、政绩的标准。
《宋史·贾黄中传》载:
“黄中端谨,能守家法,廉白无私。多知台阁故事,谈论亹癖,听者忘倦焉。在翰林日,太宗召见,访以时政得失,黄中但言:‘臣职典书诏,思不出位,军国政事,非臣所知。’上益重之,以为谨厚。及知政事,卒无所建明,时论不之许。”
贾黄中“多知台阁故事”而被载入史传并非孤例,据《宋史·韩溥传》:“溥博学善持论,详练台阁故事,多知唐朝氏族,与人谈亹癖然可听,号为‘近世肉谱’,搢绅颇推重之。”
《宋史·石中立传》载:“中立练习台阁故事,不汲汲近名。喜宾客,客至必与饮酒,醉乃得去。初,家产岁入百万钱,末年费几尽。帝闻其病,赐白金三百两。既死,其家至不能办丧。”
《续资质通鉴长编》亦载,哲宗元祐七年“赵彦若父师民以经行淳懿,久侍仁宗书筵。彦若德性类其先人,博学多闻,详练故事,去年为其子得罪,其事可谅,非有大过,不可久弃。”
贾黄中的“多知台阁故事”,韩溥的“详练台阁故事”,石中立的“练习台阁故事”和赵彦若的“详练故事”至少表明,谙熟故作为一项臣子的从政素养受到褒扬。
更为重要的是,“多知”“详练”故事可以上升到评价人才优劣的高度。据《宋史·叶清臣传》:
“诏问:‘辅翊之能,方面之才,与夫帅领偏裨,当今敦可以任此者。’臣以为不患无人,患有人而不能用尔。今辅翊之臣,抱忠义之深者,莫如富弼。为社稷之固者,莫知范仲淹。谙古今故事者,莫如夏竦。议论之敏者,莫如郑戩。
方面之才,严重有纪律者,莫如韩琦。临大事能断者,莫如田况。刚果无顾避者,莫如刘涣。宏达有方略者,莫如孙沔……”
臣下答对,品评人物,谙熟故事的夏竦与“社稷之固者”范仲淹等并论,故而有“谙古今故事者,莫如夏竦”之论,而故事的重要性也可由此窥见一斑。
既有“知”,必有“行”。力行故事、奉行故事同样是至高的表扬,足以名垂青史。据《宋史·富弼传》:
“弼为相,守典故,行故事,而傅以公议,无容心于其间。当是时,百官任职,天下无事。六年三月,以母忧去位,诏为罢春宴。”
据《宋史·苏颂传》:
“七年,拜右仆射兼中书门下侍郎。颂为相,务在奉行故事,使百官守法遵职。量能授任,杜绝侥幸之原,深戒疆场之臣邀功生事。”
富弼、苏颂为相,颇因“行故事”“奉行故事”而被称颂。另据《续资治通鉴长编》,神宗元丰八年:
“靖康元年月日(原文缺),诸王府赞读臣江端友昧死再拜上书皇帝陛下:臣伏睹宣仁圣烈皇后当元丰未垂帘听政,保佑哲宗皇帝,起司马光为宰相,天下归心焉。九年之间,朝廷清明,海内乂安,人到于今称之。
其大公至正之道,仁民爱物之心,可以追配仁宗,至於力行祖宗故事,抑绝外家私恩,当是时,耆老盛德之士,田野至愚之人,皆有复见女中尧舜之语。”
江端友赞美宣仁皇太后、司马光的英明统治也借助故事,故称“力行祖宗故事”,可见奉行故事并非从政者的褒奖专利,同样适用于执政者甚至最高统治者。
另据《宋史·仁宗本纪四》:
“赞曰:昔人有言,天之所命,人不能违。信哉!英宗以明哲之资,膺继统之命,执心固让,若将终身,而卒践帝位,岂非天命乎?及其临政,臣下有奏,必问朝廷故事与古治所宜,每有裁决,皆出群臣意表。”
臣下奏议,“必问朝廷故事”,作为表彰英宗英明的依据,故事的重要性显露无遗。总体而言,不管是谙熟还是遵行,此处的故事更多是政治概念,具有总体性评价的指向,值得玩味的是,这一概念确有浓厚的法律属性。
质言之,故事的意蕴在宋代是多元性的,而其法律意蕴将在故事的适用中体现。
三、检校与参详:故事与宋代的决策程序
借助故事可以表彰政绩,评判政治得失,此性质原本便暗含了故事参与政务的深度。以具体程序言之,皇帝和官僚集团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常常会“检校故事”“检讨故事”“检寻故事”,从故事中寻找政见的依据。与检校伴生的是“参详”,即君臣之间就故事展开讨论。
检讨故事的机构一般为三馆秘阁、史馆、崇文院、编修院等。据《宋史·职官志》:
“咸平中,令馆阁检校故事。申定其制,以官庄及远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税,佃户以浮客充,所得课租均分,如乡原例。”
另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十五:
“宰相张齐贤请给外任官职田,诏三馆、秘阁检讨故事,申定其制,以官庄及远年逃田充,悉免其税。佃户以浮客充,所得课租均分,如乡原例。……虞部郎中杜镐等言推寻故事,历代并无输税之文,乃止。”
由此可见,《宋史》中的馆阁当为三馆、秘阁。商定给外任官职田,真宗令三馆、秘阁检讨故事,作为决策依据,“申定其制”。三馆、秘阁检校亦可见《宋会要辑稿》,据《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十八》:
“二年七月,真宗欲兴复职田,三司请令依例输税,诏三馆秘阁检讨故事沿革以闻,检讨杜锡等言,按王制,右者公田藉而不税,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於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
史馆检讨见于《宋史·礼志》:
“咸平中,有司将设春宴,金明池习水戏,开琼林苑,纵都人游赏。帝以是月太宗忌月,命详定故事以闻。史馆检讨杜镐等言:“按晋穆帝纳后月,是康帝忌月,礼官荀讷议:‘有忌日,无忌月;若有忌月,即有忌时、忌岁,益无所据。’”
在确定忌月是否举行春宴、金明习水戏等活动的讨论中,“详定故事”实为检讨故事,检讨官为“史馆检讨”杜镐。史馆检讨亦见于《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五:
“甲寅,诏武信节度使惟吉序班在镇安节度使石保吉上。惟吉、保吉并兼同平章事,而保吉先拜,上令史官检讨故事,具言唐武德中诏宗姓在同品官上,故行之。”
确定两位节度使(惟吉、石保吉)班序,应为疑难政务,检讨人为史官,检讨唐武德间做法。
崇文院检讨见于《宋会要辑稿·礼三一》:
“十八日,知枢密院王钦若上言,伏睹敕文,皇帝本服齐衰,准近例七日释服,非期周易月之制,请改至十三日释服,庶合礼文。诏崇文院检讨龙图阁待制陈彭年检讨故事,彭年言按唐德宗皇后王氏崩,太常博士徐乾议,周景王有后之丧既葬除服,准礼。”
讨论皇帝服丧问题,大臣提出对近例提出异议,皇帝令崇文院(三馆)龙图阁待制陈彭年检讨故事,遵循前朝旧礼。
史院检讨见于《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十五:
“己酉,诏枢密都承旨、副都承旨见枢密使、副使如閤门使礼,置治所,添给直兵,令枢密院条奏施行。先是,李评除承旨,文彦博不礼之,诏史院检讨故事,史院奏以止载班著职事,不见接遇仪范,故特有是诏。”
编修院检讨见于《宋会要辑稿·仪制三》:
“时閤门使李评为承旨,首用士人而议与使副接见之礼,手诏令编脩院检讨故事,本院言止载班著职事,即不见接遇仪范,迺下是诏。”为确定閤门使副接见之礼,令编修院检讨故事。
检讨机关也有龙图阁,但检讨人更为具体,据《宋会要辑稿·礼四十一》:
“(景德)四年正月二十五日,河阳三城节度使、同平章事王显卒。行在太常礼院言:‘准令,使相辍朝两日。又缘朝拜诸陵,方当行在,酌情顺变,事贵从宜。欲望更不行辍朝之礼。’
又龙图阁待制陈彭年检讨故事,昔唐太宗北征,中书令岑文本卒於扈从,太宗轸悼不忍闻严更之声,然亦无辍朝之文,今王显卒于私第,国家方行盛礼吉凶,既虽相干伏,请更不辍朝,从之。”
讨论在朝陵期间,使相去世,是否需要辍朝。依照“令”,应该辍朝两日,但处在朝陵的特殊时期,故而检讨故事,检讨人为陈彭年,检讨唐代类似做法而比照援用。
检讨人同样由直史馆检讨,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十九:
“己未,直史馆刘蒙叟献宋都赋,述国家受命建号之地,宜建都立祖宗之庙。上嘉纳焉,命史馆检讨故事以闻。”
皇帝采纳检讨人刘蒙叟建议,欲建立祖宗之庙,检故事作为依据。由此可见,除了史官,礼官同样可以为检讨人。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二:
“资政殿大学士王钦若上疏,请复先蚕之祀。诏礼官详考故事以闻。於是,从礼官议,每岁春蚕生,遣官摄祭於东郊,如先农例。”
是否采纳建议恢复先蚕之祀问题,皇帝令大臣考故事,礼官检讨。
检讨故事有时并不特别说明检讨机构和检讨官。《宋会要辑稿·舆服六》:
“仁宗嘉祐八年六月十三日。翰林学士范镇言:“伏闻大行皇帝受命宝及(法)﹝沿﹞宝﹝法﹞物与平生衣冠、器用,皆欲举而葬之,恐非所以称先帝恭俭之意。其受命宝,伏乞陛下自宝用之,且示所传者。
若衣冠器玩,则请陈于陵寝及神御殿,岁时展视,以慰思慕。”诏检讨官检寻典故,及命两制、礼官详议。翰林学士王珪等奏议曰:“受命宝者,犹昔传国玺也。其为天子传器,不当改作。”
商议大行皇帝遗物,特别是“受命宝”是否沿用时,仁宗命“检讨官”检寻故事,令两制官员和礼官详细讨论,至于检讨机构和检讨官则未注明。
据龚延明先生考证,在宋代以“检讨官”为名称的官职有数种,其一为“尚书省讲义司检讨文字”,属于尚书省讲议司属官,尚书省讲议司设置为崇宁元年,以禁元祐法、复熙丰法“兴利补弊”为名,职能近于制置三司条例司。
其二为“玉牒所检讨官”,为玉牒所属官,北宋修玉牒设官置局始于太宗至道元年。其三为馆职名,“史馆检讨”,北宋淳化二年始见置,元丰五年改制随史馆罢而罢,南宋绍兴初复置史馆,史馆检讨备置。
其四为修史机构,“实录院检讨官”,天圣元年二月十一日,修《真宗实录》,始置修《真宗实录》检讨官。就现有史料记载的检讨故事情形来看,检讨官应为馆职和实录检讨。
经由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宋代故事的检讨并不固定在某一机构之上,检讨官的来源也随之多样化。君臣之间的检校、参详,目的相当明确,即为政治决策提供可供参考的依据,换言之,统治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从历史中寻找。
于此而言,故事不仅仅是政治决策,更具有实质的宪法、行政法意义。
四、可用与不可用:宋代故事的适用原则
检校、参详的目的是故事的适用,而适用的标准可分为就近检用原则、符合实际原则、符合礼义原则等三大原则。
(一)就近检用原则
所谓就近检用原则,即故事适用时,优先采用在时间上距当前较近的故事。据《宋史·洪适传》:
“隆兴二年二月,召贰太常兼权直学士院。上欲除诸将环卫官,诏讨论其制。适具唐及本朝沿革十一条上之,且言:‘太祖、太宗朝,常以处诸将及降王之君臣,自后多以皇族为之,故国史以为官存而事废。陛下修饬戎备,不必远取唐制,祖宗故事盖可法则。’”
孝宗隆兴二年,讨论环卫官的任用,在寻检唐及本朝的十一条故事之后,侍从官们建议“陛下不必远去唐制,祖宗故事盖可法则”,言下之意即一件事情存在多种故事可供选择的情况,如果存在本朝故事和前朝故事,那么可优先选择距离当前较近事。
又据《宋史·吕希哲传》:
“希纯字子进,登第,为太常博士。元祐祀明堂,将用皇祐故事,并飨天地百神,皆以祖宗配。希纯言:‘皇祐之礼,事不经见,嘉祐既已厘正。至元丰中,但以英宗配上帝,悉罢从祀群神,得严父之义,请循其式。’从之。”
元祐年间,君臣讨论祭祀明堂仪制,本用皇祐故事,吕希纯认为皇祐故事在嘉祐年间已经被厘正,应采用之后的元丰年间做法。此外,笔者对《宋史》中被引用的故事所处的时代进行分类统计,本朝故事占67.61%,可供佐证。
(二)符合实际原则
所谓符合实际原则即,在故事的甄别适用时,需要考虑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选择适用或者放弃适用某一故事。据《宋史·丁谓传》:
“后数日,太后与帝坐承明殿,召拯、利用等谕曰:‘丁谓为宰辅,乃与宦官交通……。’拯等奏曰:‘自先帝登遐,政事皆谓与允恭同议,称得旨禁中。臣等莫辨虚实,赖圣神察其奸,此宗社之福也。’
乃降谓太子少保、分司西京。故事,黜宰相皆降制,时欲亟行,止令拯等即殿庐召舍人草词,仍榜朝堂,布谕天下。追其子珙、珝、玘、珷一官,落珙馆职。”
仁宗察觉宰相丁谓“身为宰辅,与宦官交通”而欲罢黜之,依照故事,罢黜宰相应降制,但是因情况紧急,“时欲亟行”,止令拯等即殿庐召舍人草词,仍榜朝堂,布谕天下。此处的故事被放弃适用,理由为根据较为紧急的实际情况。
据《续资质通鉴长编》卷五十八:
“《宋史全文》陈莹中曰:当时若无寇准,天下分为南北矣。然寇莱公岂为孤注之计哉!观契丹之入寇也,按威虏、安顺军则魏能、石普败之,攻北平寨则田敏击走之,攻定州则王超等拒之……
兵将若此,则亲征者所以激将士之用命。然所谓亲征者在景德行之则可,而议者当靖康时有请用真宗故事则不可。盖亲征之行,必兵强可也,财富可也,将能擒敌可也。若此,则分画明,纪纲修,法度正。一有不然,则委人主以危事。”
陈莹中认为,根据当时兵力强弱的具体情况,真宗御驾亲征故事在靖康时不可作为依据。陈莹中为北宋时人,可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故事适用的标准之一。另据《续资质通鉴长编》卷五百十八:
“吕惠卿奏:‘西人乞贺正旦,缘誓诏未降,未可从,又乞优如宠锡西羌,如元祐故事。’章惇因言:‘先帝尝欲以金帛结羌中用事者。今西使言国主悔过效顺,皆威明正赛辅佐使然,欲于使还赐以金帛,给其欢心。若元祐加赐乾顺,则不须也。’上令留侯。”
是否加赐西羌问题,吕惠卿认为应“优如宠锡西羌,如元祐故事”,章惇则认为西羌情势与元祐年加赐李乾顺情势不同,反对适用元祐故事。
(三)符合礼义原则
所谓符合礼仪原则,即故事的适用必须符合礼义的精神,如果与其违背,将会遭到质疑,在甄别择用过程中或被放弃适用。据《宋史·礼志十四》:
“礼官言:‘皇太子朝谒景灵宫无所服典故,乞止用常服。次朝谒太庙、别庙,当衮冕,乘金辂,设仗。’从之。皇太子言:‘乘辂、设仗,虽有至道、天禧故事,非臣子所安。’诏免。”
在确定皇太子谒庙的與服仪制时,最初,礼官认为 “当衮冕,乘金辂,设仗”,但是皇太子认为“乘辂、设仗”虽有至道、天禧故事,但是不合君臣之礼义,非臣子所安。最终,皇太子建议得到了皇帝首肯,至道、天禧故事未被采纳。据《续资质通鉴长编》卷五百十八:
“初,太常少卿曾旼举兴国故事,以为不妨举乐。蔡京曰:‘三年丧无疑,缘两省及群臣皆行三年丧,若举乐,谁与同听者?兼今上尝北面於大行,自是君臣无疑。’…… 众皆曰:‘是。’惇遂诟旼曰:‘既是合行三年丧,因何却言举乐自不相妨?’
旼颇饰非喋喋,惇声色益厉。布曰:‘不须尔,此是国初草创,有司讲求未至,若云不相妨即不当。’……布曰:‘此尤不可,礼官当执典礼……’”
就徽宗服丧期间能否举乐问题,太常少卿曾旼举兴国故事,以为不妨举乐。蔡京、章惇等大臣皆反对,认为礼官当执典礼,由此可见,故事适用须以礼义为标准,若不合礼义,故事难以适用。另据《续资质通鉴长编》卷五百十八:
“又诏,大行皇帝皇后宫殿并以元符为名,仍号元符皇后。先是,曾布白上:‘兴国中,行孝章皇后礼数未至,当务从优厚。’上曰:‘太后亦知此事。’又呈元符宫殿,布曰:‘宫称元符宫,殿为元符殿,仍号元符皇后。’或请以皇仪殿处之,众皆曰:‘兴国中孝章故事不可用。’”
徽宗朝确定大行皇帝皇后宫殿徽号等事宜,曾布认为,兴国中故事“礼数未至”,众皆以为此,可见故事的适用若不符礼义,需要加以调整。
总体而言,君臣发生争议时,故事的可不可用取决于时间远近、当时情势和是否符合礼义,而故事是否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决定性因素,也在于此。
五、著为令式例:宋代故事的成文法化
两宋故事的适用常常直接产生令、例、式等成文法律形式。换言之,故事由不成文法上升为成文法,成为具有稳定性的法律规范。故事转化为令、式、例的方式常常表述为“著为令”“著为例”等。
(一)故事转化为令与式
故事转化为令,史料多有记载。据《宋史·职官志二》:
“宣徽南院使北院使掌总领内诸司及三班内侍之籍……故事,与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以先后入叙位。熙宁四年,诏位参政、枢副、同知下,著为令。
九年,诏:‘今后遇以职事侍殿上,或中书、枢密院合班问圣体,及非次庆贺,并特序二府班。官制行,罢宣徽院,以职事分隶省、寺,而使号犹存。’”
宣徽使的班序依照故事,与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以先后入叙位,熙宁四年,诏位参政、枢副、同知下,“著为令”。
“著为令”的“著”即将故事转化为令,故事的转化实为法律效力位阶的上升,质言之,故事的成文法化可以视为实质意义上的立法。“著为令”的事例在《宋史》中较为常见。另据《宋史·曹修古传》:
“曹修古,字述之,建州建安人……又奏:‘唐贞观中,尝下诏令致仕官班本品见任上,欲其知耻而勇退也。比有年余八十,尚任班行,心力既衰,官事何补。请下有司,敕文武官年及七十,上书自言,特与迁官致仕,仍从贞观旧制,即宿德勋贤,自如故事。’因著为令。”
曹修古依据唐故事所提建议被“著为令”,故事的法律性质发生了质变。据《宋史·选举志六》:
“咸平间,秘书丞陈彭年请用唐故事举官自代。诏枢密直学士冯拯、陈尧叟参详之。拯等上言:‘往制,常参官及节度、观察、防御、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书门下……。’遂著为令。”
陈彭年请用唐故事举官自代,真宗令学士参详,冯拯等参酌故事及古今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故事的相关内容被“著为令”。
另据《宋史·范育传》:
“育亦奏言:‘三代以来,取士之盛,莫如汉、唐。汉诏举贤良文学直言极谏之士,非有灾异而举。唐制科之盛,固不专于灾异也。况灾异之出,或弥年所无,则此举奚设?或频岁而有,则于事太烦。令礼部进士数年一举,因以制科随之,则事与时宜。
又从而更张之,使遗材绝望,非所以广贤路也。’仁宗是育言,诏礼部:‘自今制科随进士贡举,其著为令。’”
商讨制科的设置时,范育引汉、唐故事认为,制科并非因灾异而举,并提出制科应随进士贡举举行,得到仁宗采纳,著为令。
故事转化为令,也见于《续资治通鉴长编》。据卷四百五十九:
“初,三衙申枢密院状:‘近伏七十日,已依令式减放讫。’王岩叟白韩忠彦曰:‘故事,自景德以来,皆内侍省检举,遣中侍传宣,所以感悦人心。今编之令式,作常事行,不复见朝廷恩意矣。’”
禁军近伏七十日宣布减放的程序,依照故事由中侍传宣,现“编之令式,作常事行,不复见朝廷恩意矣”,可见故事的成文法化。
值得注意的是“编之令式”,故事的转化方向除了令,还有式。故事的式化,在《宋史·沈括传》中清晰的记载:
“擢进士第,编校昭文书籍,为馆阁校勘,删定三司条例。故事,三岁郊丘之制,有司按籍而行,藏其副,吏沿以干利……乘舆一器,而百工侍役者六七十辈。括考礼沿革,为书曰《南郊式》。即诏令点检事务,执新式从事,所省万计,神宗称善。”
沈括认为依照故事的郊祀细节颇有不妥,遂“考礼沿革,为书曰《南郊式》”,神宗“即诏令点检事务,执新式从事”,由此故事转化为式。
(二)故事转化为例
故事的例化也较为常见。据《宋史·與服志二》:
“先是,建炎初,驻跸杭州,诏扈从臣僚合设狨坐者,权宜撤去。故事,宰执、侍从自八月朔搭坐。绍兴元年,以江、浙地燠,改为九月朔,著为例。”
“扈从臣僚合设狨坐者”,原本依照故事,宰执、侍从自八月朔搭坐。宋室南迁之后,不再设狨坐,且“著为例”。由故事而改为例,这一转化的过程相当清晰。
据《宋史·吕夷简传》:“故事,郊祠毕,辅臣迁官,夷简与同列皆辞之,后为例。”原本郊祀之后,辅臣迁官,由于“夷简与同列皆辞之”,故事被改变,不再遵行,“后为例”,不仅仅是定制,而且具有更加稳定的效力。
职官迁转的故事转化为例并非孤例。据《宋史·富直柔传》:“十月,除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故事,签书有以员外郎为之,而无三丞为之者。中书言非旧典,时直柔为奉议郎,乃特迁朝奉郎。自是寄禄官三丞除二府者,迁员外郎,自直柔始,遂为例。”
《宋史》之外,《续资治通鉴长编》也有故事转化为例的记载。据《续资质通鉴长编》卷一百七十四,“故事,枢密使罢,必学士院降制,及罢若讷,止命舍人草词,后遂为例。”
另据《续资质通鉴长编》卷三百六十四:“丁未,三省、枢密院言:‘高丽表内有太皇太后表及进奉物。故事,惟答以皇帝回谕敕书,今欲依例。’从之。诏高丽贺登宝位、进贡物,并依条例回赐。”
高丽进贡的回赐,有故事可供处理,但这一惯用的故事转而为例,可以视为对原来故事的重视与升格。不论原因如何解释,可以肯定的是,故事“著为例”或“遂为例”,无疑是故事向例的转化,可证故事为例的生成来源。
(三)故事与令式例并用
故事的令、例、式化并不意味着这四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别异常明显,相反,在宋人的法律观念中,故事常常有与令、例、式等成文法互称、并用,部分情况下几乎可以视为同一概念。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七十六:
“甲戌,知滑州、端明殿学士、兼龙图阁学士、礼部侍郎张方平为户部侍郎、知益州。方平初以父老不得迎侍辞,上曰:‘久知此条贯不便,但以祖宗故事,不欲更变,因卿行便可迎侍去。当今中书罢此条贯。’方平惶恐,奏祖宗著令,安可以臣故,轻议更变也。”
此处的祖宗故事即为祖宗著令,可见令与故事可以互称。据《宋史·蛮夷传四》:
“(熙宁)六年,龙蕃、罗蕃、石蕃八百九十人入觐,贡丹砂……其后,比岁继来。龙蕃众至四百人,往返万里,神宗悯其勤,诏五姓蕃五岁听一贡,人有定数,无辄增加,及别立首领,以息公私之扰。
命宋敏求编次《诸国贡奉录》,客省、四方馆撰仪,比著为式。元丰五年,张蕃乞添贡奉人至三百,诏故事以七十人为额,不许。七年,西南程蕃乞贡方物,愿依五姓蕃例注籍。从之。”
在熙宁元丰年间的西南夷部贡奉中,西南夷部开始一岁一觐,且人数增逐渐多,熙宁年间,神宗遂下诏规定贡奉的频次、人数等,且著为式。元丰五年,张蕃请增加贡奉人数,神宗诏以故事。
此处的故事应为上述熙宁年间的式,就内容而言,故事与式没有实质性差别,二者之异仅仅在于名称。
另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
“故事,执政生日皆有赐予,诏言助其燕喜。时帝在谅闇,曾公亮及宋庠生日,翰林学士贾黯当草诏。己未,黯言:‘前日寿圣节,契丹使上寿於紫宸殿罢,群臣升殿间饮,才令献一觞而退。将相大臣,同国休戚,宜权罢赐。’
曾公亮亦言:‘朝廷向来止沿旧例,未经讨论。今黯所言,实於人情为顺,望赐允从。’诏以大臣有已经赐者,令赐之如例。”
执政生日给予赏赐,本有故事,时值曾公亮生日,英宗欲令翰林学士贾黯草诏施行,贾黯提出质疑,曾公亮亦推辞,英宗仍然令赐之如例。此处的故事与例显然为同一规定。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九十二:
“岩叟又言:‘臣窃以中书舍人国家第一等名器,当得贤材以付之。臣为陛下惜名器,不为言一曾肇也……虽因缘资地,以至於此,然故事、近例,至此益当深观其人,不必须登掖垣也。一登掖垣,遂预国政,非复从来侥幸之比矣。’”
王岩叟反对曾肇任中书舍人的奏疏,将故事与近例并用,可见故事与近例属于同类法律规范。
概括言之,如果故事与令、式、例的内容趋同,四者的差异更多地表现为名称,而效力与功用几乎等同,名异实同的四种法律形式呈现出互补的关系。然而,即使功用同一,故事与令、例也有细微的区分。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一:
“己亥,礼院言:‘奉诏详定濮安懿王三夫人迁祔仪,请依令用一品卤簿,依晋国大长公主故事,用鼓吹。’从之。仍诏启菆等礼止令宗晖祭告,作哀志祝文并迁护使代作。”
确定濮安懿王夫人迁祔仪注,卤簿依令,鼓吹依晋国大长公主故事。另据《宋史·仪卫志二》:“哲宗即位,元祐元年,诏太皇太后出入仪卫,并依章献明肃皇后故事。其不可考者,则依慈圣光献皇后之例。”
确定太皇太后的出入仪卫,可考者用故事,不可考者用例。卤簿、鼓吹、出入仪卫等皆为礼制,依据故事还是令、例,显示出三者的细微区别。
综上所述,故事与令、式、例或者转化,或者并用,转化与并用的区别在于故事与令、式、例的内容、功用、效力是否同一。故事的令、式、例化,固然是由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的质变,但故事与令、式、例的关系未必发生异质性变革,更多地呈现出互补的状态。
六、结 论
考察两宋故事的属性、适用和转化,可以发现,宋代故事因相当庞杂而具有多重面向,它既是政治评价的至高标准,也在君臣决策中具有实质性的宪法效力。
更为重要的是,故事是开放性的,而非封闭性的,可以转化为令、式和例,由不成文法上升为成为法,而它的成文法化并不消解自身,而是与令、式、例互补、并存。故事向令、式、例的频繁流动使得两宋法律体系呈现出局部的动态画面,藉此可以加深对宋代法律全貌的了解。
如果拓宽理论视野,可以发现针对宋代故事的探讨尚有许多方面值得深入。就故事的适用而言,“依故事”“如故事”“循故事”“准故事”“力行故事”等话语表达值得深思。
经初步统计,在《宋史》《续资质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等宋代主要史料中,“故事叙事”达到三千余条,皇帝在决事之前若有疑虑,问“故事如何”“有此故事否”,或令大臣“检讨故事以闻”,大臣以某某“故事”为奏事的依据,或者以“非故事”“隳故事”极力谏言。
故事不仅为法律规范与政治制度,称其为一套“话语体系”,且其背后折射出的思维方式颇值得留意。就故事的涵盖性而言,宋人所言及的故事,既包含过往的制度规范、办事细则,也包含君臣间特定的言行、惯例,或者仅仅是儒家传统经典义理,可谓包罗万象、巨细无遗,似乎涵盖一切的过往规范和君臣言行。
故事宽泛的涵盖性使得它被意见迥异的士大夫旁征博引,侃侃引论,可以说,故事在宋人的叙述中,既是统辖性极强的“纲”,也是包罗万象的“筐”。
就其深层次功用来说,故事既可挟“祖宗法度”的感召力和固有权威维护君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持专制皇权恒久的统治力。
同时,故事常常被士大夫们运用和阐发,以故事之名对宣称祖宗敬宗的嗣皇帝形成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在故事的框架下,许多极具争议的议题在皇帝与士大夫之间达到了宽缓平和的解决,皇权受到制衡,为宋代打下了稳定宽松的政治基调。
更有意思的事,故事并非保守派的专利,在某一项“法度”的守与不守,变与不变,改与不改之间,争论双方往往都高举遵循故事的旗帜,许多事实上的改革也在守故事的名义之下得以平稳的开展,具体的某一项故事虽然受到质疑,但是对于“奉行故事”的整体观念极少遭受争议。
如何抓住宋代故事观念和运用背后的“核心精神”,如何体悟宋人基于此的政治智慧,如何解析故事作为规范被广泛适用背后的深层法理,尚有待认真深入研究和探讨,限于本文篇幅和主旨,只能留待来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