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勇】礼法融合的中国传统治理文化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0-06-22 00:43:47
标签:中国传统治理文化、礼法融合

礼法融合的中国传统治理文化

作者:沈小勇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闰四月廿八日癸巳

          耶稣2020年6月19日

 

在中国传统治理文化中,儒家主张“以德治国”的治理文化,构建了社会稳定的礼治秩序,强调了德治教化的治理模式。道家更加强调“道法自然”的治理思想,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从自然哲学影响到政治哲学,强调统治者更应遵循自然规律,主张无为政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更加突出法律的重要性,不主张把国家治理完全寄托在圣贤的道德示范和百姓的道德自觉方面。总体而言,中国传统国家治理在治理形态和治理模式上融合了各家思想尤其是儒法两家治理智慧,并形成了“德主刑辅”为主导的治理文化。这种“德主刑辅”治理模式本质上塑造了“礼法融合”的治理文化,一方面重视发挥“礼文化”的教化作用,涵养人心;一方面又突出“法文化”的制约作用,扬善惩恶,两者相辅相成,构筑了中国传统的礼法融合文化。中国传统礼法文化作为仁政王道追求的治国哲学,对政治价值确认和社会风气的引导产生着根本的作用。总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就是:倡导了“德主刑辅、为政以德”的德政观,倡导了“以善养人、使民有耻”的教化观,倡导了“亲亲尊尊、重义轻利”的情义观,以及倡导了“重在调解、无讼息讼”的法律观。

 

“德主刑辅、为政以德”的德政观

 

在礼法关系中,德教的地位明显高于刑罚,“德主刑辅”的治理模式明确“以德为主”,先德后刑。道德也成为法律评价的准绳,“礼法”也被称之为“德法”,刑罚的适用一般都要建立在礼义的价值标准之上,因此,法律实际上是从属于道德的。在实际运作中,历代王朝往往都要在开国之初修订礼制,以纲常名教的道德要求稳定社会秩序,并且通过修改礼制使其社会化,通过道德教化、风俗习惯等力求发生政教风化的实际影响。“德主刑辅”的治理模式实际上使道德法律化、法律儒家化了,这也是传统礼法文化的重要特征。在历史上,“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是促使道德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的主要手段,儒家伦理的主导地位得到确立,使儒家经义逐渐法典化。

 

“德主刑辅、为政以德”的德政观其本质上要求两点,一是主张德政治理天下,二是为政者要有德。古代的德政就是仁政,就是民本政治,与独任刑罚之治的法家不同,儒家礼法文化的政治所注重的不在“刑罚”,而在“仁爱”。汉初的政治家贾谊在总结秦亡教训时候就非常清楚地指出,要“定经制”“兴礼乐”“悉更秦之法”,“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强调为政者要有德,主要是针对制定法律的人和执行法律的人首先要有高尚的道德。选贤任能的贤能政治也是中华礼法文化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儒家认为好的政治是道德的政治,是有好的执政者的政治。所以应当选用贤德的君子从政,为民众谋利益。所谓“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贤能政治的用人观以德为先,选人用人特别重德行。儒家“以德为先”的选用制度特别强调官德的知行统一,提倡“笃实躬行”,强调为官者在实际行动中对道德要身体力行,反对言行相悖。

 

“以善养人、使民有耻”的教化观

 

自大一统之后,在推行仁政王道的进程中,历朝历代都以完善的礼典和法典作为治国根本,礼与法不断融合,使得以“礼治秩序”为核心内涵的礼法文化得到巩固,并以制度法律的形态和政教风化的方式影响社会生活,以善养人,教化人心。中国传统的礼法文化在政治儒学制度化的进程中深刻地影响了古代社会生活,儒学主导的礼法文化在制度法律方面的影响甚于其学说本身。这种礼法文化以儒家教化思想为灵魂,特别强调儒家之德礼与法家之政刑相向而行,在中国古代甚至还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的说法,意味着在道德上站不住的行为法律不予支持,这样缺德的行为应该受到刑罚的惩处。

 

无论是孔子主张的“道之以德”和“齐之以礼”,还是荀子提出的“礼义教化,是齐人也”,都是重视了教化对改变人心的作用。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指出:“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可以说,“以教化为务”也是历代开明之君非常重视的治理方略。教化作为一种治理之道,对百姓人心起着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儒家哲学中,仁是“本心之全德”,朱熹就形象地指出:“仁与心本是一物。被私欲一隔,心便违仁去,却为二物。若私欲既无,则心与仁便不相违,合成一物。心犹镜,仁犹镜之明。镜本来明,被尘垢一蔽,遂不明。若尘垢一去,则镜明矣。”教化的哲学就是要养人之善,实现仁的境界、善的境界,克服过度的私欲贪念,同时保持一种耻感,提升人的德性状态。

 

“亲亲尊尊、重义轻利”的情义观

 

礼法融合的治理文化彰显了中华传统独特的治理之道,如牟宗三等学者就将儒家治道概括为“德化的治道”,儒家主“德化”乃是基于亲亲、尊尊、伦常、性情、道德的心性等范畴,因此,儒家讲的这个“德”既不是道家的“德”,也不是西方所讲的抽象的义务,德化的治道乃是礼乐之教、性情之教。可以说,礼法文化以德化为中心构建了一种整体的社会文化秩序,体现的始终是伦理规范和政治规范的统一,有力整合了家庭空间、社会空间和政治空间的伦理秩序。传统中国社会的礼法文化在法律层面有力维系了中国皇权政治的有效统治数千年,使得中国传统社会在“礼治”的制度设计下能够形成一个超稳定、重秩序的家国结构。

 

在情义观上,礼法文化重视“亲亲尊尊”的情义,古代专门制定有“亲亲相隐”的法律明文。在“义利观”上,礼法文化塑造了“重义轻利”的社会价值导向。孔子也曾这样自白:“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儒家强调这样的思想:“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这里,并不是轻视富贵,而是告诫人们不能见利忘义,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损公肥私、与民争利、损人利己等。传统礼法文化主张“重义轻利”的基本原则,也特别主张要重仁义,实行爱民、富民和惠民的法律制度,倡导各级官员要廉洁节俭,需要始终养成“清心寡欲”的平淡之心,这样才能成就君子美德。

 

“重在调解、无讼息讼”的法律观

 

中华礼法文化还倡导了“重在调解、无讼息讼”的法律观。《论语》中有“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的思想是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真实存在且影响很大,主要就是重视调解的作用。按照《说文解字》,“讼,争也”,就是争论和纠纷的意思。在传统社会中,主张“无讼”实际上主张“和为贵”,不要矛盾激化,尽量避免到官府去打官司。我们看到,一方面古代社会以熟人交往空间为主,息事宁人不打官司有主观上的动机,另一方面古代社会在县级以下基本是宗族和村社自治,宗族的祠堂组织和村社的保甲制度等具有强大的调解功能,这在客观上也为“无讼”创造了支持条件。在古代社会,无论是家规族法还是乡约教化,在具体内容上也都有关于“息讼罢争”的具体规定,都是旨在发挥乡村宗族的力量,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这些旨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民间基层乡村规定,作为用以约束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契约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整合了广大民众的道德认知,具有独特的社会教化功能和社会整合功能。可以说,在传统社会,以“重在调解、化解争议”为核心的“调处息讼”制度,是基层社会一种既经济又能快捷地解决纠纷的制度,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能够得到必要的保证,当事人也能够相对自由的获得适当的救济,这种制度也强化了社会的伦理和温情,化解了冲突和对抗,也是古代中国行之有效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总结而言,中国传统的礼法文化对社会价值塑造和社会风气的影响,乃是基于中华礼法法系的独特之处,在法律制度层面彰显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特色,成为古代中国治理文化的重要特征。不难看出,传统礼法思想中“礼”与“法”的关系与功能如何界定非常重要。仔细分析“礼”与“法”的各自角色,在这种礼法文化中,礼与法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部分的礼具有道德的性质,如单纯的修身养性之礼,一部分的礼则具有法律的性质,如“出礼入刑”之礼。中国古代礼治是兼容和横跨“德治”与“法治”的中介桥梁,“礼”是“德”的外在规定性和“法”的内在规定性。总体上看,中华礼法文化实际上是一种德性文化,是一种教化文化,是一种在中国历史上产生深刻影响的治理文化。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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