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典有则”到民法典:中华法系的传承与发展
作者:张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六月十一日乙亥
耶稣2020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中华法系源远流长,灿烂辉煌,形成了独特的“有典有则”的民事规范体系,为我国民法典提供了丰厚的文化滋养。
辑册为典:知识和规范的体系化
甲骨文中已有“典”字,这个字与国家的治理理念和规范遵循密切相关。“典”是会意字,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是“册”字,下部是一双手;两相会意,表示用双手恭恭敬敬地捧着简册。《说文解字》对“典”字这样解释:“典,五帝之书也。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要理解“典”字,就必须先了解“册”字。“册”是象形字,指用绳子或皮条编连起来的一枚一枚的竹简或木简。将生活中发生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重要人物的思想言论记录下来,就是作册。“册”既是现实的记录以供后人查阅,也是处理类似事件参考和遵循的规范。“册”来自生活,在记述过程中又经过一定的加工和分类。而“典”是对同类事件、规范分门别类的汇编,并从中提炼出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从具体的“册”到系统的“典”,包含了社会生活的重要文献、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典”被称作“大册”,一方面言其权威性,需要奉于殿阁、恭敬遵循,如《尧典》《舜典》《禹典》;另一方面言其系统,包括全面的记述和体系化的规范,《尚书·多士》记载,周灭商之后,周公曾向商人后裔说:“惟殷先人,有典有册。”“典”以具体的“册”为基础,经过经验总结、理论提炼,编纂成篇章宏大的“典章体系”,融合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理论、核心价值与系统的行为规范。
辑册为典,是中华文明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而实现这一过程,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历史文化经典的系统化汇编,其中以孔子编辑修订的《诗》《书》《礼》《乐》《易》《春秋》最为著名,在零散的历史记述的基础上辑册为典,形成了被后世尊奉、注释和发展的儒家“六经”;二是礼法行为规范的系统化汇编,以周公制的礼、李悝编纂的《法经》最为著名,具体、分散的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了“礼”与“法”两个相互衔接的系统。文化典籍与行为规范的系统化编纂,虽别为两途,又互为表里,文化典籍在理论上支持行为规范体系,行为规范体系护持、践行文化价值,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规范体系独有的结构特征。
有典有则:中华法系的民事法律体系
来源于现实生活的大量民事规范,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不过因其统一程度、强制性的差异,而体现为不同层次、不同样态的典则。《尚书·五子之歌》将理想的社会治理描述为“有典有则”,这是中华法系的历史先声。秦汉时期随着大一统王朝的形成,国家治理事务日益庞杂,逐步将同类规范辑于一律。历经魏晋南北朝的积累与律学发展,至隋唐时期,中华法系的价值理念、制度体系臻于成熟,形成了由“典”和“则”共同构成的民事法律体系。在不同历史时期,“典”和“则”的表现形式不尽一致,但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结构定位是明确的:“典”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大经大法”,规定基本价值理念、基本规范;“则”是各种形态的具体规则,提供行为准则、执法标准、裁判规则。
在唐代,《唐律》是“大经大法”,明确揭示了“善善,恶恶”的基本价值理念,其在《户婚律》《杂律》等部分规定了基本民事制度。作为全国普遍适用的“大经大法”,整部《唐律》只有500条,如立法者所言“世事情伪无穷,律典科条有限”。包罗万象且百世不易的“金科玉律”是不存在的,律典并不追求囊括所有民事法律规范,而是把大量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则留给“则”加以规定。唐代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则”,包括三种形态的法则:第一种是全国通行的令,《唐令》中的《户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丧葬令》《杂令》等关涉物权、债权和婚姻、继承方面,和我们今天的民法所涉及的制度大体相同;第二种是礼,包括儒家经典中的礼义,各种重大程序规则的礼仪,各种民事规则所涉及的礼制;第三种是因地域和民族所不同的风俗习惯,凡不违反律令、礼法的皆为有效。对于严重违反《唐令》、礼法、规约的行为,最终由《唐律》加以惩治。《唐律》条文虽少,却具有定分止争、抑恶扬善的终极功能。
经历宋代商品经济的兴盛和民事法律的发展,明清时期确立了新的“典”与“则”共构的民事法律体系。这个时期的“典”是更为庞大的“会典”,其中户部、礼部、工部以及分管少数民族事务部门的则例,多为涉及民事的法律制度。具体的“则”,既有会典所附的事例,也有各省颁发的省例,以及成文的礼法、乡规民约和不成文的风俗。《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作为“典”的一部分,仍然发挥着保障整个法律秩序的强制功能。为了贯彻“善善,恶恶”的基本价值理念,明清时期的立法者刻意在律典条文的设计上彰显“善治”理念。《唐律》条文有500条,为律典“科条简要、执守中道”的典范。唐代以后均注重律典的价值理念标识作用,《大明律》的条文精简到460条,《大清律例》精简到436条。从《唐律》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律典的条文数都是偶数,并且数字呈减少趋势。这不是巧合,而是立法者贯彻“善善,恶恶”价值理念的精心设计。按照中国古代阴阳学说,偶数代表“阴性”,是对人的强制禁止和刑事惩罚。律典规定的禁止和刑罚虽为惩恶,但并不是最好的治理手段,正如《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所言“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善治需要的是养民、教民、保民的良法,因而唐代定律500条,明清在压缩律典条文的同时,在更加宏大的会典中不断增加养民、保民的事例法则,诸多没有成文法的民事领域中更是遵循自古以来“民有私约如律令”的私人自治法则。
“善善,恶恶”是中华法系的基本价值理念。善与恶不仅是道德判断,还是法律责任分担的依据;维护善必须去除恶,使恶行者担责,轻者为民事责任,至重者难免刑事责任。中华法系凝聚了两千余年的治理智慧,建立了“有典有则”的民事法律体系,既与强制性律典相衔接,实现了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规范功能,同时希望通过养民、保民、教民建立和谐良善的社会秩序。
民法典:传统“典则”理念与体系的传承发展
有文化历史学者说:“文化虽然永远在不断变动之中,但是事实上却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可以一旦尽弃其文化传统而重新开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在指导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注重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使民法典在价值理念、一般条款、具体制度、倡导性规定等方面,均体现了对中华法系“有典有则”传统的传承与发展。
当代立法者深入挖掘中华法系的价值内涵,在民法典中传承和发展了中华法系“善”的基本价值理念,并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民法典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载体。民法典第1条规定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整部法典的价值统领。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第7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都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内涵,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民法典设定的诸多有关“善意”的规定,都是以传统法中“善”的价值理念来填充现代的一般“善意”条款(包括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善意占有等)。民法典第10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习惯作为法律的辅助性渊源,可以把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纳入民法体系之中。民法典物权编专设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了与土地所有权并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可以在中国传统法的“一田二主”“业主与典权并立”中找到依据和制度原型,超越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通常采用的德国物权法理论。民法典第五编以“婚姻家庭”命名,重视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源自中国传统法以“户婚”为枢纽的制度理念,有别于大陆法系民法只规定婚姻、亲子关系、监护权。“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虽然是提倡性规定,但超越了个人主义民法而体现了传统法精神,把个人、家庭、社会连接为一体。
我国民法典有1260个条文,与2281条的法国民法典、2385条的德国民法典相比,是一部精简的民法典,体现了中华法系“有典有则”的结构设计。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主要规定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不追求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提供具体规则。民法典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在其基本原则、体系框架的统摄之下,还会有民事特别法、民事司法解释、民事指导性案例等,提供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典”与“则”共构形成一个既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适应性的民法体系,诠释了法典和谐、良善的秩序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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