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学是一种情感主义的美德伦理学
作者:邵显侠(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六月初一日乙丑
耶稣2020年7月21日
伦理学是研究应然之理的学问,任何伦理学归根结底是要通过评价性的概念去说明一个行为、一条规则、一种制度为何应当如此或不应当如此,从而为怎样做人、怎样行为提供指导。这种直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导的伦理学被称为规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依据其所采用的不同基本概念,可以分为后果主义、义务论和美德伦理学。所谓基本概念是指一个理论体系中用以解释其他概念而本身无须其他概念加以解释的概念,如后果主义主要是以“好的”或“好的后果”作为基本概念去解释“正当性”“错误性”等概念,义务论则是以“正当”“义务”作为基本概念去解释“好”“美德”等概念,美德伦理学则是以具体的美德概念为基本概念去解释“正当”“好”等概念。儒家伦理学究竟属于哪种研究进路的规范伦理学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试图说明:第一,儒家伦理学不是后果主义的伦理学;第二,儒家伦理学不是康德主义意义上的义务论;第三,儒家伦理学是一种美德伦理学;第四,儒家伦理学是一种不同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
儒家伦理学的非后果主义特征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儒家的基本精神就是“义以为上”。孟子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惟义所在”正凸显了儒家伦理学不以后果作为主要考量的理论性质。此外,孟子还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董仲舒说:“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程颐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儒家思想家的这些说法清楚地表明了儒家伦理学是一种非后果主义伦理学。
正是由于儒家伦理学的非后果主义特征,人们往往将其视为一种义务论。然而,由于任何伦理规范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视为一种义务,因此,任何规范伦理学都可以看作某种意义上的义务论。规范伦理学三大进路之间的区别不在于它们是否提出了一种义务论,而在于它们以何种评价性概念作为其义务论的基本概念。义务论既可以是以绝对命令或义务为基本概念的康德式义务论,也可以是以好的行为后果为基本概念的后果主义义务论,还可以是以具体美德为基本概念的美德伦理学的义务论。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儒家伦理学是何种意义上的义务论?前面已经说明,儒家伦理学是非后果主义的,因此,它不可能是一种后果主义的义务论。那么,它是康德主义意义上的义务论吗?这取决于它是否是以义务、绝对命令作为其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惟义所在”并不等于将“义务”作为其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儒家的“五伦”确实规定了不同人们之间的不同义务,但它们首先是对行动者内心状态的美德规范。《大学》说:“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这里的三种伦理关系即君臣、父子、朋友,它们所涉及的伦理规范如仁、敬、孝、慈、信等,显然都是关乎品质的美德规范。《礼运》列举了人的十种义务,“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从慈、孝、良、悌、义、听、顺、仁、忠这些关键词来看,虽然这十种义务同时也是行为规范,即要求行为者在行动中体现出相应的品质,但是它们首先是关于行为者内心状态的美德规范。
正是由于儒家伦理学的伦理规范根源于美德规范,因此,儒家伦理学是一种美德伦理学。儒家主张“经世致用”“修身齐家”,目的是要“治国平天下”,构建一个理想社会。这一理想社会主要通过儒家思想体系中的评价性概念去实现,而儒家的评价性概念主要是美德概念。儒家的美德概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理想人格的品性概念,如仁、义、礼、智、信等,一类是代表理想人格的有德之人的概念,如君子、尧、舜、禹、先王等。此外,儒家也采用其他乍一看来不具有美德特征的规范性概念,如理、心、道、天、王、霸等,这些蕴含应当或不应当之义的规范性概念都可以通过前面提到的美德概念,并最终根据最根本的美德概念即“四端之心”得以解释。例如,孟子的“王”“霸”等概念就是通过“不忍之心”“仁”等概念得以解释。孟子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这段话预设了“不忍之心”的应然性与合理性,然后用其来解释“不忍之政”的应然性与合理性。孟子还说:“尧舜之道,孝悌而已矣。”尧、舜都是古代的贤君,代表的是有德之人,孟子正是用这些美德概念来解释伦理规范之“道”,从而使“道”具有了某种应然性、合理性。由此可见,儒家伦理学主要是一种以美德概念为基本概念的美德伦理学。
儒家伦理学不仅仅是一种美德伦理学,而且还是一种有别于西方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伦理学。西方的美德伦理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幸福主义的美德伦理学,如亚里士多德主义、斯多亚学派、尼采主义美德伦理学等,一类是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如18世纪英国道德情感主义等。前者将肯定性的美德理解为可以促进美德拥有者个人幸福的心理习性,其中涉及关于幸福、利益的理性衡量与计算,因而属于理性主义的美德伦理学;后者则主张任何美德或伦理规范归根结底依赖于我们的良心或道德感,而不是认识外部世界真假的理性,因而属于非理性主义的美德伦理学。儒家的美德伦理学显然属于后者。按照孟子的观点,其他的伦理美德规范,如仁、义、让、礼、智等,都是源于四端之心。朱熹认为四端之心可以归结为恻隐之心,“是非、辞逊、羞恶,虽是与恻隐并说,但此三者皆自恻隐中发出来。因有恻隐后,方有此三者”。“恻隐之心”也称“不忍之心”或“怵惕之心”,实质上是指道德主体见到别人遭遇不幸或处于危难之际所产生的本能心理反应,仿佛自己感受到与受难者一样的痛苦或对受难者产生一种不由自主的怜悯之情,前者相当于西方道德情感主义所说的“移情”(empathy),后者类似于休谟等人所说的“同情”。因此,四端之心实乃四端之情,恻隐之心实乃恻隐之情。儒学往往被称为“仁学”。“仁”是儒家美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孔子曾将“仁”的本质解释为“爱人”,孟子将这种仁爱之心进一步解释为恻隐、不忍之心,这清楚地表明了儒家美德伦理学实乃一种以恻隐之情为其最终根据的道德情感主义的美德伦理学。
儒家思想很大程度上是对人之常情的概括与总结,其中包含了对人类道德心理情感的观察与体验。儒家先贤的创造性工作在于:不仅找出和发现人类伦理道德观念的心理基础,而且由此出发将人类的道德伦理秩序理解为一种从最初的、与生俱来的心理反应,逐渐发展和扩充到整个社会秩序的自然发展过程,从而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道德情感主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儒家情感理性思想研究”(18BZX08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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