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明】“抽主”是对民主的颠覆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1-03-0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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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主”是对民主的颠覆 
作者:李延明

来源:作者赐稿


 

 

    2010年7月8日《社会科学报》发表了王绍光先生的文章:《超越“选主”——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反思》。

这篇文章把“以竞争性选举为特征的民主制度”称之为“选主”,并且断言选举不是选公仆,而是选主人,“或者选一个主人(如总统),或者选一群主人(如议员),由这些人来进行统治。”

    “以竞争性选举为特征的民主制度”能称之为“选主”吗?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民主”?

    关于“民主”这个概念,尽管学者们在细枝末节上还存在着种种差异,但是二三百年来,对于其主要特征人们的认识并无重大分歧,公认“民主”就是“人民主权制度”。

    迄今为止,“人民”要么是“臣民”,要么是“公民”。因为“臣民”处在同“人民主权制度”不相容的并且互相排斥的政治系统中,所以“人民主权制度”中的“人民”只可能是“公民”。

    “民主”的“主”,指的是“主权”。

    “主权”是国家权力系统中一个唯一的、永久存在的、不可分割和让渡的本原的、最高的权力。该系统内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由这个权力派生出来的。享有主权的人是主权者。

    在人民主权制度中,全体公民除了集合在一起投票表决,选择自己的代表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以外,没有任何其它的途径来行使自己的主权。实际的主权者仅仅是公民中的选民。“人民主权制度”确切地说,是“全体选民作为一个整体掌握国家主权并且仅仅掌握国家主权的政治制度”[1]。因此,民主制又被称为共和制,即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政治体制。民主制是从主权位置的角度对主权在民的国家管理形式的命名,而共和制则是从主权实现途径的角度对同一种国家管理形式的命名,它们是同一个事物。由此可见,民主与票决是互为表里的,没有票决就没有民主,或者说不是民主。票决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民主程序是实现民主的不可缺少的操作性环节。

    在民主制中,选民不是对一切事情都做主,而是只对由哪些人执政这件事情做主[2]。做完这个主以后,具体的事情就交给由选民们挑选出来的公仆去办理了。在票决执政者这个场合之外,公民只是被管理者,必须服从国家机关的管理。因为选民能够决定由哪些人执政,所以才有权对执政者监督。

    总之,民主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谁执政要由选民决定,而不是由执政者自我决定,而且这种决定要用一种制度性的程序来加以保障。如果执政者是由选民挑选和决定的,那么就是民主。如果执政者不是由选民挑选和决定的,而是由执政者自我决定的,也就是凭借武力等实力自己决定自己执政,“有枪就是草头王”,那么无论是他们声称自己代表天命,还是声称自己代表人民的利益,都不是民主。

    在实现途径方面民主制的这种特征,早有“共和”这种术语予以表述,根本无需另造名称。

    这篇文章一方面把“以竞争性选举为特征的民主制度”表述为“选主”,把至关重要的主权要素从中排除出去,断言选举不是民主实现的途径,不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又颠倒选举者和被选举者之间的主仆关系。这样,鹿就变成了马,白的就变成了黑的,民主就变成了“不民主”。

    那么怎样实现作者所说的排除了选举的“真正的民主”呢?

    王绍光先生开出了四个药方:“一是电子民主”,“二是商议式民主”,“三是抽签式民主”,“四是经济民主”。

    按照王绍光先生的表述,其中,“电子民主”不过是“电子政务公开、电子投票、电子民意测验等”“使选主变得更加便捷”的技术手段;“商议式民主”“如果商议后,人们的看法仍然不一致”,还需要“用投票的方式解决”问题;“经济民主”不过是要求把民主从“政府决策”扩展到“公司、学校、教会决策”而已。这三种“民主”均未在“选举式民主”之外另辟蹊径,并未推翻王绍光先生所谓的“选主”,因而本文不拟多费笔墨。只有“抽签”与选举截然不同,故尔在此一议。

    我虽然反对王绍光先生把“以竞争性选举为特征的民主制度”称之为“选主”。但是,在王绍光先生尚未接受我的意见之前,为了能同王绍光先生用同类语言交谈问题,我也仿照王绍光先生的语式,把他所说的“抽签式民主”称之为“抽主”。因为王绍光先生认为“选举式民主”是选主人,所以,“抽主”自然就是通过抽签决定社会全体成员的主人。

    王绍光先生说,“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即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不需要委托代表来管理。“实在需要代表的话,也应是随机抽签产生的。”而不需要选举。

    这里有两个层次,一个是“人民不需要代表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另一个是“决策者由抽签决定”。

    先说第一点。

    人是以或松散或紧密的形式组织成为社会的。只要有社会就会有公共事务,只要有组织就会有公共权力,就会有管理。自氏族公社解体以来,社会公共事务由社会全体成员直接共同管理的社会并不存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从来就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划分。区别仅在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究竟谁是主人,谁是仆人[3]。在君主制中,管理者由君主委派,是被管理者即全体居民(臣民)的主人;而在民主制中,管理者由全体选民即被管理者委派,是被管理者的仆人。如此而已。通过选举上台执政的人,因为其公务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随心所欲,选举人可以监督他们;选举人如果认为他们服务得不好,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罢免他们,或者在下次选举时让他们落选。所以,他们想做主人也不行。因此,即便采用王绍光先生的语式,这种制度也不能称之为“选主”,而应该称之为“选仆”。

    民主制的要旨就在于使执政者即管理者的命运能够被社会全体成员控制或者制约,而实现这种控制的手段就是通过选举决定执政者的命运。如果执政者不依赖于被管理者授权,不由社会全体成员通过选举产生,而是凭借实力自我产生、自我决定、自我传宗接代,就不可能成为被管理者的仆人。如果管理者之间不存在竞争,普天之下,只此一家,让被管理者没有做其它选择的可能,那么,选举即便存在,也没有实际意义。

    再说第二点。

    “抽签”虽然号称能让“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成为决策者”,但是,实际上却只让中签者成为决策者。王绍光先生看中的“抽签是随机的,几乎不可能被操纵”的优点,恰恰使得社会全体成员对执政者的控制或者影响变得没有可能,社会全体成员的主权不见了。这种做法并不像王绍光先生所说的那样能让所有的人都对决策有所影响,更不要说有“平等的影响”。因为决策者的权力是“老天爷”给的,不是选民赋予的,因而中签而成的决策者就像凭借胳膊粗,拳头硬,嗓门大而自我决定执政的集团一样,同样没有必要对选民感恩,受选民监督。

     在选举过程中,社会全体成员为了自己的根本利益,要通过同候选人的互动,对候选人的品德、能力、施政纲领等等加以比较和挑选,尽可能选出符合自己利益的优秀者担任公职。而在“抽签”过程中,却没有这种选择和比较,选优原则在这里完全不起作用。抽签并不具有选优机制,也不允许选优,而是赋予“贤”与“不肖”、“能”与“无能”同等的中选机会。因此,抽签并不一定使品德好、能力强、经验多、见识高、有志于公共事务管理的人走上执政地位,而可能使或者品德差、或者能力弱、或者经验少、或者见识低、或者对公共事务管理没有兴趣的人被抽中去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因为品德好、能力强、经验多、见识高、有志于公共事务管理的人总是人群中的少数,所以这种人中签的机率总是比较小,远低于通过竞选而被选中的机率。这对社会整体来说是不利的,在这个方面连君主制都不如[4]。

    “抽主”使被治理者不知自己将被何种人治理、有没有能力治理、善治还是恶治,使社会全体成员实现不了主权,从而民主不可能实现。

    如果仅从学理上看,王绍光先生的“抽主”不但与选民掌握国家主权的制度相互冲突,而且也与政党掌握国家主权的制度相互冲突。因为抽签不但排斥选民对执政者的选择和制约,也排斥一切政党不经抽签,自行独掌国家主权。然而,我揣度王绍光先生的本意并不是“与虎谋皮”,让已经靠武力坐上“龙庭”的政党把自己的命运重新交给结果难以预知的抽签决定。否,则他的这些观点不会被官办媒体一登再登,反复宣扬。在“打天下者坐天下”,执政者的命运并不由选民决定,并不由大选决定,而是由自己独掌的“枪杆子”决定的语境下,只说在中国大陆尚未成为现实的“以竞争性选举为特征的民主制度”有什么瑕疵,不说中国现存的政党掌握主权的制度有什么瑕疵,以及君主制有什么瑕疵,主张用“抽主”代替“以竞争性选举为特征的民主制度”,客观上只能为“一党专政”去除一个威胁,因而对“一党专政”有利。这一点,不但王绍光先生和官方心知肚明,而且我们第三方也是明白的。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说过:“我不赞成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利权”[5]。因此,我虽然不同意王绍光先生这篇文章的观点,但是我尊重他的言论自由,尊重这种观点发表的利权。

     中国的政治实际要靠利益集团的博弈来解决,要靠平民阶级同官僚特权阶级的阶级斗争来解决。我们这些人怎样说,说不说,都不解决问题。但说说也无妨,故为此文。 


    2010年7月27日,

    删节版刊登于2010年12月16日《社会科学报》

    注释

    [1] 见李延明:《“民主”概念再析》,刊登于《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以及李延明:《沿着马克思主义的轨道探索前进》,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275页。

    [2] 就重大事项直接“全民公决”也是民主的内容之一,但是很少举行。

    [3] 就像在居民区中,究竟物业公司是主人,还是房屋业主是主人一样。

    [4] 君主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通常也要选有德、有能的优秀人才担任皇家的仆人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5]夏勇认为:“现代汉语里的‘权利’一词,依笔者之见,准确地讲,应该改写为‘利权’,即‘利之权’。”见《人权概念起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另见郭罗基《“权利”应是“利权”》,载《北京之春》1999年11月号(总第78期)。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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