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的礼治

栏目:中央党校机关报儒家经典新解系列、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0-12-12 01:09:44
标签:中国传统社会、礼治

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的礼治

作者:王乐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十月廿七日戊子

          耶稣2020年12月11日

 

从古至今,中华民族一直以文明礼仪之邦著称于世。中国社会注重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礼仪规范,注重人际交往的文明礼貌,注重树立维系礼仪社会的风俗风尚,将礼仪道德作为个人良好品行、社会优良风尚的自觉追求。绵延五千年的华夏历史当中,礼法兼备、宽猛相济,始终是安邦定国之要道。这是因为,任何一种社会治理并不能完全依赖于法令规章的“硬约束”,而是要从最根本上培养起每个人的礼义廉耻之心,从而以“软引导”的力量完成社会治理的目标。

 

礼仪道德道纲守章

 

汉朝兴礼之后,吏治清明,官员道德蒸蒸日上,少有人作奸犯科,黎民百姓过着和美安乐的生活。社会治理一旦重视道德教化,而不完全依赖于法律的严苛,无论法制健全不健全,社会仍然可以保持和美的风俗。

 

唐代继承和坚持了汉代以来的礼治思想,提倡以仁孝治天下。唐太宗李世民汲取隋炀帝滥用刑罚而导致隋王朝覆亡的教训,采纳魏征的建议,强调慎狱恤刑,使老百姓渐知廉耻,官民奉法,进而达到了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

 

中国古代礼治思想通过遵礼、行礼、护礼,缘人情而制礼,达到了国家治理的目的,且在经国家、定社稷、序尊卑方面,礼为人们设定好了义务与责任,除了极少数违反纲常伦理、破坏社会秩序、罪不可赦之外,只要按部就班、安分尽责,就能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

 

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礼治的本质就是为了维持特定社会统治秩序的制度。对于上古时期的人们来讲,举行对天神和先祖祭拜祈祷的仪式几乎是最大规模也是最为庄重的群体性社会活动。为保障这种仪式按照程序顺利进行,对于程序和范式有着至高要求的“礼”顺势而生,成为奴隶主贵族分封国或家的准则,成为平民按照等级进行生产生活的依据,对维护当时的统治起到了规则和制度的作用。

 

礼治的发展孕育着封建社会新秩序的产生。荀子认为“隆礼重法”适合作为统治的指导性理念,孟子将“移孝作忠”“仁”“德教优于刑罚”的礼制在“权变”的魔法下更加贴近世俗,顺应人性。故而,“亲亲,尊尊”的礼治思想在整个社会领域仍是占据主正统地位的。

 

即便“法制”在秦朝时盛极一时,也处处可见“礼治”的踪影,这固然是法家“引礼入法”的必然结果,但也充分体现了秦代“法治”和“礼治”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在秦朝的律法条文中多处对“孝”这一礼治核心思想的重视,一方面是对维护宗法“父权”的维护;另一方面则更为注重的是严格按照血缘关系的切实存在与否,对于领养过继等没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规定则完全按照一般人与人之间的规制来处理,从而维护以“孝”为核心的家庭伦理。

 

武帝时期,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系统阐述了“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东汉时期发展为“三纲五常”,一直为整个封建时代后世所严格遵从,渗透到封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具备普遍意义性的礼教。

 

法德两翼情理兼通

 

中国沿袭上千年的礼治思想,注重法德合一,对古代中国社会普通百姓的道德教化和社会治理起到了强大的推进作用。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治理的两种主要和基本的手段,存在着不尽一致和偶有偏悖的情况。在中国古代社会,无论礼法交锋还是礼法合流,中国传统社会均以伦常为礼治的中心与核心,构建整个社会运转有效的治理体系。

 

一般而言,德治往往从“人性善”的角度,强调社会关系中的贵贱、尊卑、长幼和亲疏有别,使得人们在既定的人伦关系中获得自己的角色和地位,从而寻求到自己的人生定位和人生价值意义所在;法治则往往从“人性恶”的角度,强调人们在“法制”面前一律平等。两者交锋与冲突的焦点,往往集中在“承认差别与否”这一点上。

 

战国末期,荀子最早开始吸收法家的思想,他认为统治者对民众要实行礼乐教化,不仅仅要依靠启发民众的道德自觉,还要以社会行为规范的“礼”来约束民众。“荀子所谓的“礼”,已经包涵了“法”的成分,故而荀子强调的“礼治”是礼法连用的。

 

西汉初年,民生凋敝“庶事草创”“制度疏阔”,道家“无为”“因循”思想成为汉初君臣的选择,为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利的思想保障。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的社会治理办法,即以六经中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作为判案的依据,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礼”,则对审判结果会造成直接的重大影响。“春秋决狱”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司法实践。以卑幼殴打长辈为例,为了严格执行“周礼”中的“亲疏有别”,卑幼与长辈的关系越是亲近,则罪刑越重;反之,长辈殴杀卑幼,则是越亲近的关系则罪刑越轻;亲属间的盗窃也不同于常人,关系越亲则罪刑越轻,关系越疏则罪刑越重。

 

唐律规定凡是骂父母、祖父母即是绞罪;如果有父母告子女不孝,无需提出证据,子女就会得到杖击甚至处死的惩罚;清代法律还赋予了父母将子女呈送发遣的权利,只要子女不服教诲且有触犯情节便可依例请求,永远剥夺其自由,放逐在边远的云、贵、两广地区。这说明,中国历史上的“礼”“法”合流,是以“礼”入“法”而成,即是汉廷尉陈宠疏中所说的现象:“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好礼学礼为国以礼

 

礼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和社会治理方式方法,必然要求其自身的成熟性与稳定性。在西周之前的礼仪制度,在祭祀方面的规范已然趋近完善,但其主要是重鬼神而轻人事的,对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规范是少之又少的。但是即使在当时和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治理也是比较重视伦理道德的作用的。

 

《群书治要·列子》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在春秋战国时,晋侯为晋国多盗贼而苦恼。听说有一个叫郗雍的人可以通过观察人的神情来辨别这个人是不是盗贼,就把他请来指认盗贼,先后指认了千百个盗贼,没有错过一次。晋侯非常高兴,说:我得到了这样一个人,还用那些能够侦破案件的人干什么呢?用这一个人,就足够把这些盗贼治理好了。赵文子听过晋侯的话之后非常担忧,说:大王啊,您用这个人来指证盗贼,不但不能够尽除盗贼,这个人的下场肯定也不会很好,他必死无疑。后盗贼果真聚集起来将郗雍杀死了。晋侯知道后赶紧找赵文子商量。赵文子说:您想要去除这些盗贼,不如举荐那些贤良之人来办理朝政,兴起教化之风。这样人们都有了羞耻心,谁还愿意去做盗贼呢?晋侯依从他的建议,让一个名叫隋会的人来兴办教育,结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治要·孝经·广要道章》引孔子的话:“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在孔子看来,礼乐是治国的基本方式之一。从个体来看,通晓礼乐,以礼践行是一个人立足于社会的根本,君子好礼、学礼并非仅仅自立;从治国来看,孔子主张“为国以礼”。《治要·论语·里仁》说:“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因此,君子好礼、行礼,就不单单是个人之“修身”,也是“治国平天下”的重要途径。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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