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孙中山的国家建构思想
作者:蒋飞(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来源:《原道》第38辑,陈明、朱汉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孙中山)
内容提要:孙中山受近代西方自由主义、分权思想的启蒙,他反思西方议会政治的流弊,吸收中华传统制度的精华,创新发展了“三民主义”“五权宪法”革命建国思想理论体系。
他提出的国家建构思想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石,以五权宪法为制度方案,主张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召开国民大会推行民主政治,实现国家独立与民族建国。他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理论,以最终实现主权在民、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为宗旨和皈依。
孙中山融贯古今思想、考察中西治国实践而提出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思想体系建立于国家独立与民族生存、国家富强与民族复兴、个人权利与社会发展之上。这一思想具有“西学中源”的丰富内涵,其传承中华优良制度基因、恢复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治道价值,对我国新时代国家治理与国家建设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孙中山;国家建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
清朝末年,甲午海战的失败触动了中国救亡图存的政治变革,而戊戌变法的挫败则引发了思想者们对19世纪政治秩序,尤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国家体系和民族主义的思考和辩论。他们通过回答如何建构现代民族国家这一时代议题,来推进中国从传统的王朝型国家向现代的民族型国家转型,以求国家强盛和民族复兴。
1902年梁启超在《新民说》中初次使用了中华民族的概念,并提出了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思想。他认为欧洲强大的经验已经证明,只有将国家主权从封建皇帝绝对掌握转移到“民族”手中,国家才能富强。
(《新民说》)
辛亥革命前后,严复、章太炎、杨度、胡汉民、孙中山、宋教仁等围绕着民族主义开启了对现代国家建构问题的争论,提出了各自的思想和理论学说。如章太炎认为,未来的中国应根据自身国情,建构适合本国的第三种共和模式,即将国家权力设定为五权,权力各自分立,分别为立法、行政、司法、教育和纠察。
章太炎对民国国家体制建构的思考得到了同盟会领袖孙中山的赞同,辛亥革命失败后,孙中山流亡海外,他考察各国政治事迹的得失利弊,在对近代理论学说与中国传统制度文化予以融汇贯通并提炼升华后,最终发展形成了体现中华民族特色的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相结合的国家建构思想体系。
一、孙中山国家建构思想的理论基石
近代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在面临中国现代转型的巨大危机下,经历屡次失败的革命洗礼,通过艰难的理论思考和实践反思,最终创造性地提出了“三民主义”思想体系,构筑起近代国家建构的理论根基。
(一)以三民主义作为革命建国的本原
中国近代国家建构思想的产生和提出,源于清末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民族主义思想的传入。孙中山深受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启蒙,认为“从前法国革命的口号是自由,美国革命的口号是独立。我们革命的口号就是三民主义。……用我们三民主义的口号和法国革命的口号相比较,法国的自由和我们的民族主义相同……平等和我们的民权主义相同……此外还有博爱的口号,这个名词的原文是‘兄弟’的意思,和中国‘同胞’两个字是一样解法,普通译成博爱,当中的道理,和我们的民生主义是相通的。”欧美以个人主义为思想去争取自由而进行的战争,正是孙中山倡导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革命。孙中山创立三民主义革命建国思想后,便开始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什么是三民主义呢?用最简单的定义说,三民主义就是救国主义。……因为三民主义系促进中国的国际地位平等、政治地位平等、经济地位平等,使中国永久适存于世界。……信仰三民主义便能发生出极大势力,这种势力便可以救中国。”
他尤为重视“民权”:“现在世界潮流到了民权时代……我现在讲民权主义,便要大家明白民权究竟是什么意思。如果不明白这个意思,想做皇帝的心理永远不会消灭。……我从前因为要免去这种祸害,所以发起革命的时候便主张民权,决心建立一个共和国。”他对民权主义的解释和传播,目的在于首先使人们从思想上摆脱封建等级的禁锢,确立自由、平等的现代化观念,进而发动人们推翻帝制,建立民主的现代国家。孙中山认为,欧美各国的近代民主革命都有自己的目标和主义,正是因为有了信仰才将人民团结起来获得了革命胜利,建立了新国家。中国就是要以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为立国精神,建立一个国家独立、人民幸福的现代民族国家。
(二)以三民主义作为国家立宪的根基
孙中山在带领革命志士追赶西方列强、富国强兵、实现民族复兴的努力奋斗中,已深刻感知世界政治潮流的立宪趋势,更清楚只有将政治宣言转化为宪法政治制度,才能让三民主义的理想变成可实践的现实。他认真研究近代三权分立政治思想的精髓,亲自考察各国制度运行的固有缺陷——议会独裁,重新思考创新发展了既能确保权力分立,又能达到权力平衡的国家建构理论。他将西方的个人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集体主义相结合,以三民主义为基石,发展了包涵五权分立、权能区分、以权制能、主权在民、万能政府等内容丰富的系统理论,并将其确立为中华民族革命建国的行动纲领和制度方案,并认为“能行此道,庶跻于强盛之列。”孙中山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是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新的民主共和国家建立后,必须首先制定宪法组建政府,完成对国家的组织建设。“宪法就是把一国的政权分作几部分,每部分都是各自独立,各有专司的。”西方国家按照三权宪法理论推行国家制度。虽然从理论上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具有防御政府权力过大而干涉个人自由的优越之处,但是因为立法权的独特属性使其实际凌驾于其他两个权力之上,使三权平等演变为立法至上、议会至上的议会专制。孙中山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存在固有缺陷,中国的民主革命旨在建立主权在民的共和国家,因此不宜效仿西方而应坚持以三民主义作为制定宪法的根本基础,在遵循权力各自独立、相互协调、统一配合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进而规避西方议会至上的代议政治弊端,确保民主政治在实践中的推行。
(三)以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建设的要旨
孙中山始终把天下为公、世界大同作为最高理想,他创设的三民主义是民族生存与国家独立、国家强盛与人民幸福、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民族、民权、民生。他所倡导的民族主义乃为解决国家的独立与自由,最终使国家摆脱列强压迫走向富强,并能更好保障本国国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
他所主张的民权主义并不是西方所颂扬的人权概念的简单置换,“民权”除了内含个人权利之外,更突出主权在民,实行民权政治。他所主张的民生主义并不是要推行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经济,而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为实现“均平富”理想的众生幸福。孙中山国家建构思想的要旨就是要把中国建成一个“民族的国家、国民的国家和社会的国家”。他提出的三民主义对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进行了统筹性规划与战略布局,其相对应的分别指向“中国独立、人民民主和工业化发展”。他尤其重视民生问题,在1924年8月10日做《民生主义》的第二次演讲时,特别明确指出:“照这样的说法,人民对于国家不只是共产,一切事权都是要共的。这才是真正的民生主义,就是孔子所希望之大同世界。”可见,孙中山所提出创立的三民主义是他对未来中华民国建设的根本性要义,它区别于西方的个人(自由)主义只强调个人自由而忽略社会集体利益、民族利益的思想;是以民权保障为核心,以全民团结图强的民生为方法,确保国家强盛、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建国理论。
二、孙中山国家建构思想的制度方案
进入20世纪以来,整个世界趋向民主法制,孙中山和全国人民都“盼望和祈求着完善组织、倾覆朝廷、代以立宪政府的时刻到来”。三民主义是孙中山革命建国的根本纲领和立宪之基,然而只有将主义理想予以制度化设计,国家的建构才能具有现实基础。孙中山反思西方政治制度的流弊,吸收中国传统制度的精华,对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宪法思想进行了批评与修订,提出了五权宪法理论体系。
(一)以五权宪法作为构建国家制度的张本
孙中山考查世界各国的制度建设实践时深刻认识到:“宪法就是一个大机器,就是调和自由与统治底机器。”他认为:革命取得胜利后要想建成一个真正的三民主义国家,必须要有一个办法或是工具来确保和巩固“民族、民权、民治”的成果,而宪法正是民族独立、民权保障、民治机器的制度设计。他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内核,在革命斗争中逐渐将其充实和完善成构建国家制度的五权宪法理论体系。他坦言:“自在广州举事失败后,兄弟出亡海外;但革命虽遭一次失败未成,而革命底事情仍是要向前做去。奔走余暇,兄弟便从事研究各国政治得失源流,为日后革命成功建设张本。”孙中山明确指出,五权宪法并非只是名称上异于西方三权宪法,他是为摒除西方政治制度运行的流弊,适合中国特殊国情而创立的独特理论,旨在为将来革命成功后建立新的民主国家提供制度蓝本。
(《五权宪法草案》)
五权宪法虽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石,但其创设的目的和价值却不仅只是单纯地为三民主义服务,而是与三民主义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孙中山的革命建国理论体系。孙中山特别指出:“余的革命主义内容,赅括言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是已”。他在临终时告诫同志说:“为谋和平统一,所主张的方法,即开国民会议,实行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建设新国家。……希望各同志努力奋斗,早日召开国民会议,达到实行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目的,则我在九泉之下,可以瞑目矣。”从孙中山本人对其思想体系的诠释来看,五权宪法与三民主义是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只是因为五权宪法的出现时间略晚于三民主义,人们才习惯将五权宪法置于三民主义之下。但从思想的理论地位来看,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均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指导性纲领,是孙中山等同推崇的理想与学说,同为革命建国的张本。
(二)以五权宪法作为施行国家制度的方略
五权宪法与三民主义在孙中山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是相同且并列的,但两者的内容或主题却又互不相同。三民主义是建国立业的主旨精神与行动原理,五权宪法则是对国家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正如西方国家的个人(自由)主义寄于三权分立的宪法制度而得以推行一样,孙中山为中华民族实现救亡图存、构建现代民主国家而提出的三民主义,也同样需要将其落实为五权宪法制度才能得以实施。
孙中山论道:“我们国民党要革命的道理,是要改革中国政治,实行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五权宪法是根据三民主义的思想来组建国家的。好像一个蜂窝一样,全窝内的觅食、采花、看门等等任务,都要所有的蜜蜂分别担任,各司其事。总而言之,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都是建国的方略。”可见,五权宪法与三民主义相互结合,同为孙中山的革命建国理想而创。五权宪法的创立不仅使三民主义从主义学说得以转化为可行制度,更使三民主义的政治理论愈加丰富和完善,成为近代中国改革政治的纲领指南。中国国民党在1923年元旦发表的宣言中指出:“本党总理孙文,内审中国的情势,外察世界的潮流,兼收众长,益以新创,乃以三民主义为立国之本原,五权宪法为制度之纲领。”可见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前者为立国的本原,后者为制度的纲领,两者在建国与治国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孙中山曾告诫全党同志:“民国虽成立了十年,亦没有看见什么精神,比前清更觉得腐败。这个缘故,我们就可以知道,兄弟细说必以五权宪法为建设国家底基础。我们有了良好底宪法,终能建立一个真正底共和国家。”国民党在《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中说道:“总理三民主义必与五权宪法并举,……三民主义乃救国的宗旨,五权宪法乃建国的制度。若以总理的用语说明之,即三民主义乃五权宪法的目的,五权宪法乃三民主义的实行。不经由五权宪法的制度,三民主义即无由而整理实现。”从理论体系形成到领袖演讲及政党文件考察来看,五权宪法是作为“制度的纲领”“建国的制度”“三民主义的实行”或“三民主义实行的方法和工具”而创设和发展的。孙中山认为只有以三民主义为体,以五权宪法为用,两者结合才能完成国家的建构,五权宪法即是他为实现革命理想而精心设计的建国方案。
(三)以五权宪法作为完善国家制度的根据
孙中山认为,近代中国要想彻底摆脱西方列强的瓜分和奴役,必须通过革命推翻帝制,重建现代国家制度;只有构建强大、完善的国家制度,国家才能独立和富强。十九世纪以前的民主思想家,大多强调民主或人权,而对政府则要求管的越少越好。但是他们并未注意、更未预料到政府无能的后果,无能的政府不仅不能给人民带来幸福,更为严重的是会造成混乱而愈加危害人民。孙中山创立五权宪法,就是要扬中国传统制度国家统一、人民安定的利,避三权分立、制衡牵制不能协调的弊,既要坚定主张民权保障,又要力求政府万能,构建鱼与熊掌兼得的完善国家制度。他从中国古代的政治实践中得到了启示,他说:“阿斗知道自己无能,把国家全权托到诸葛亮,要诸葛亮替他去治理。所以,诸葛亮上出师表,便献议阿斗,把宫中和府中的事要分开清楚,宫中的事,阿斗可以去做,府中的事,阿斗自己不能去做。府中的事是什么事呢?就是政府的事,诸葛亮把宫中府中的事分开,就是把权和能分开,所以我们治理国家,权和能一定是要分开的。”孙中山借此分析道,人民有权,便可以管理政府,不必担心政府有能而对自己取而代之;政府有能,才能在人民权力的控制下为人民做事业、谋幸福。推行五权宪法,将权能区分归属于人民和政府分别享有,那么西方三权分立的代议政治所无法根除的政治流弊——人民权利保障与万能政府的矛盾便可以化解。孙中山创设五权宪法并不断思考完善其理论体系,目的就是要为革命建国提供制度构建的基本依据,通过完善制度来实现国家强盛,恢复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的应有地位。构建一个人民幸福、政府有为、国家强大的现代化国家,是孙中山所领导的民主革命的基本目标,为此革命成功后国家建立所推行的宪法制度必须能够矫正代议政治的弊端,实现对国家政治、社会秩序的完美规划。他认为,人民实际上需要一个能为自己谋取更多福利的政府,越是政府万能人民权利的实现才能越充分。对于这个“爱”与“恨”并存的复杂难题,只能依靠创立一个完善的宪法制度来予以解决。
人民对万能政府的“恨”源于其权力无限将导致独裁专制,如果国家制度在总体设计上能够赋予并确保人民有权对政府进行有效控制,那么人民将不再恐惧反而受益于政府万能。孙中山反思中国历史与西方政治实践后指出:一个无能的政府虽然并未直接去危害人民,但因其无能而造成的混乱和不堪,却足以使人民无法生活、流离失所,政府无能有时比独裁更可怕。因此,必须坚持以五权宪法理论为基础来构建国家制度,根据权能区分、以权制能、主权在民、万能政府的制度方案去配置人民和政府的权利(力),只有制度完善强大国家才能强盛复兴。
三、孙中山国家建构思想的宗旨皈依
20世纪初的中国内受几千年封建帝制的腐朽奴役,外遭资本主义列强的剥削压迫,全国人民都期盼着国家强大、民族独立、生活幸福。孙中山等仁人志士倡行民主革命,希望未来建立起富强、独立的现代民族国家。
(一)以主权在民为宗旨
孙中山基于对三民主义理想的追求和对封建专制暴政限制自由的批判,他高举“政治革命”的旗帜,决心建立主权在民的共和国家。他说:“革命是以造成一个真正的中华民国为目的,就是人民都享幸福,国家政治的主权在人民,政府要听人民的话,这才叫中华民国。”以三民主义为毕生信念的孙中山看来,民国的最本质特征就是主权在民,只有真正落实人民主权原则,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民国”。风行于欧美的代议政治,在孙中山看来却并不完美。他指出,代议政治如要确保真正有效实行,其基本要求是代表需经由全体人民定期推选而来,代表是代全体人民行使权力,但必须确保人民享有完全地最终权力,并且当人民有自己亲自过问政事的意愿时,其能够享有这种真正主权人的事实。而看似更易操作的代议政治,各国的制度实践早已暴露出其潜藏的流弊。孙中山在《民权主义》演讲中剖析道:“所谓的代议政治,只是将人民赋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人民通过选举将权力交给议会代为其行使,即便是人民的意志但只要未能获得议会通过,便不能得到执行,故代议政治是无法确保民权的充分实现的。”从英国光荣革命制定《权利法案》,国会取得重大权力;到美国独立战争发表《独立宣言》,国会掌握实际大权;再到法国大革命制定宪法确立了国会制度,而事实是人民从法律上被宣告了主权在民,但在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选了议员之后,便不再过问国家政事,民权也就被潜藏得再也看不见了。
(《权利法案》)
孙中山认识到间接民主——代议政治具有现实虚幻性,虽然在其实行的最初阶段的确表现出了防止专制、保障自由的重大功能和进步价值,但却无法否认自十九世纪末期以来便开始越发暴露其自身的弱点和诸多流弊。孙中山认为西方的政治制度并没有真正实现民主,更不是他要建立的主权在民的三民主义国家,只有推行直接民主才能确保民权的充分实现。于是他在《建国方略》中对未来国家的民主模式进行了全新设计:“俟全国平定之后六年,各县之已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建国民大会,……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的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人民对与本县之政治,当有普遍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复决之权,罢免之权。而对一国政治,除选举权外,其余之同等权,则付托于国民大会的代表以行之。”孙中山对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进行了全新的建构和设计,按照他的构想,中华民国的政权应属于人民,由国民大会来行使,实行直接民主。国民大会并非西方代议政治下的议会,因为国民大会仅代表人民行使四种政权,而西方的议会除此以外还享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的权力,但这些内容则属于孙中山五权宪法制度下的政府权力。
(国民大会代表留影)
孙中山对中华民国的理论建构是将国家大权分为政权与治权两个纵的系统,国民大会处于整个纵向系统的顶端,是管理中央治权的国家政权机关。政权为主权的表形形式之一,但并不是主权的全部,主权乃国家最高的权力,其只能归属于全体人民自有。这即是孙中山所言“各县之已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建国民大会,在中央以行使政权。”可见,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国家建构理论,是从西方代议政治的民权实现不充分中吸取了教训并进行了反思和重构,以求新建的中华民国主权在民宗旨的真正实现。
(二)以国家强盛为目标
随着西方世界的掠夺霸权与文明示范,中国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目标日渐强烈和明确。为回应时代对国家建设提出的崭新命题,孙中山领导民主革命,推翻清朝专制统治,创建民主共和国。孙中山在对西方文明进行考察时发现,欧美国家普遍以三权分立为思想基础推行议会政治,这虽然确立了在一个国家任何人和机关都不能超越法律或支配法律的先进观念,但却因立法权的重要地位而异化为议会独裁。议会权力膨胀会使其他两权受到一定限制,最终导致行政权的行使处处掣肘,造成政府不能有所作为,乃至社会动荡、民权不实。西方代议制度运行暴露的种种问题与弊害激发孙中山笃思并着力创新一种真正符合中国自身历史文化和现实国情的国家建构模式。通过比较考察古今中外国家政治实践,他发现西方的监察权原本归属于立法机关,而由于政党政治的关系,使监察、弹劾常与政党竞争相混淆,根本无法发挥其真正的制度功效。代议政治下的议会作为立法机关,本就享有较为优势的权力,如再行使监察权便会因其权重太强,极易形成专制。我国传统的监察制度却有其优良因素,如将其独立出来并纳入宪法理论体系,不仅能够削弱议会权力而避免独裁,也能更好地发挥监督官吏、整顿政治风气、弥补行政系统自身监督不足的中国封建传统体制问题。孙中山创造性地将西方思想资源与中国传统菁华相结合,构建了一种旨在实现政府有为、人民幸福的国家强盛思想理论制度体系。在孙中山看来,现代国家建设的目标旨在摆脱落后实现国家强大,而国家的强盛却离不开国家公务人员的才德和能力。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满清帝制,但是民国建设的目的并未实际达成。他考察西方的选举制度指出“单凭选举来任命国家公仆,从表面来看似乎公平,其实不然。因为单纯通过选举来录用人才而完全不用考试的办法,就往往会使那些有口才的人在选民中间运动,以占有其地位,而那些无口才但有学问思想的人却会被闲置”,而且选举以财产为限制来确定资格,这让现代平等、自由的宪法思想彻底落空。为解决西方选举政治的运行缺陷,他对中国的传统制度精华予以吸收,将“考试权”独立并纳入宪法理论体系,进一步丰富完善了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国家建构思想。孙中山既能客观理性地对待西方国家的思想成果和制度实践,取其所长补己之短;又不盲目效仿西方,能够对中国优良的法政思想和制度精华予以传承和发扬。正是因为他对国家建构所做的思考与探究,始终围绕着如何振兴国家而展开,才使整个理论体系体现了更多中国特性。
(三)以民族复兴为使命
孙中山为改变中华民族的屈辱命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第一个响亮地喊出了“振兴中华”的口号,可谓是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奠基人。1906年11月,他在写给西方友人的函件中称“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国家的复兴,将是全人类的福音”。孙中山在民国建成后,对国家建构思想的阐述也有了新的变化,从早期的针对“满清”要求“还我主权”,更新为针对外国列强主张中华民族自由解放,确立了实现“五族共和”“民族之统一”的民族复兴观念。他指出:“夫汉族光复,满清倾覆,不过只达到民族主义之一消极目的而已,从此当努力猛进,以达民族主义之积极目的也。积极目的为何?即汉族当牺牲其血统、历史与夫自尊自大之名称,而与满、蒙、回、藏之人民相见于诚,合为一炉而冶之,以成一中华民族之新主义,如美利坚之合黑白数十种之人民,而冶成一世界之冠之美利坚民族主义,斯为积极之目的也。”他在提出国家建构理论思想时,始终强调“恢复民族精神”、“恢复我们民族的地位”等内容,如在演讲《民族主义》时指出:“中国从前是很强盛很文明的国家,在世界中是头一个强国……今天要恢复民族的地位……恢复到头一个地位……把我们民族自由平等的地位恢复起来”。“民族复兴”作为其革命建国的毕生使命和思想主线,成为贯穿三民主义思想的核心精髓。
(《民族主义》)
孙中山在国家建构思想中所追求的民族复兴,一方面是要要守护、恢复中华民族从前所拥有的辉煌地位,另一方面更是要吸收近代文明成果,创造中华民族新的现代繁荣和兴盛。孙中山所追求的民族复兴,是一种发扬中华优秀传统与推进现代化文明发展相统一的民族复兴。他认为,新的国家不是要重构“以君主为主体,人民皆其奴隶”的专制国家,而是要“再造一庄严华丽之新民国,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建立“五族平等”,“以人民为主体,则国家为人人共有之国家”,“使中国成为一个统一、完整的国家”。要完成民族复兴的伟大使命,只有通过推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构建现代文明的国家制度,以“促进中国之国际地位平等、政治地位平等、经济地位平等,使中国永久适存于世界”。1921年,他在广州当选非常大总统后,更加注重国家整体结构的设置和人民与政府关系的处理等国家发展问题。他分析指出:“政治里头有两个力量:一个是自由的力量,一个是维持秩序的力量。政治中有这两个力量,好比物理学里头有离心力和向心力一样。离心力是要把物体里头的分子离开向外的,向心力是要把物体里头的分子吸收向内的。如果离心力过大,物体便到处分散,没有归宿;向心力过大,物体愈缩愈小,拥挤不堪。总要两力平衡,物体才能够保持平常的状态。政治里头的自由太过,便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便成了专制。”此时的孙中山已深刻认识到,宪法所要着重处理的就是人民的自由权利和国家政府权力的关系问题,一个国家只有以宪法为纲,通过宪法制度规范解决两个权利(力)的间的力量对比问题,社会才能健康发展、国家才能团结强大,民族才能振兴。孙中山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思想体系为指导对国家建构和制度完善进行了愿景规划,他希望通过推进国家制度建设再现中华民族的辉煌,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的历史使命。
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在国民革命和理想建国的实践推进中不断发展与完善的理论体系。他提出的独特建国方略与制度设计,是经过对西方政治制度得失的深刻反思和在国人革命建国经历数次失败而总结教训后艰苦形成的思想成果。然而他的国家建构理论虽然在当时的特定历史阶段鼓舞了革命斗志和人民士气,但作为资产阶级代表的他却无法深刻理解中国的政治现实、人民的权利需要和民族国家的实质。他所构想的五权宪法国家制度虽然从理论分析可以实现人民有权与政府万能的兼得,但中华民国建立后的现实运行已充分证明了国民大会的制度构想根本无法真正确保主权在民;掌握政权的国民政府更是只心追逐利益而根本无所作为;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建国理论最终彻底化为泡影。孙中山为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而创设的国家建构理论,存在着理论瑕疵和现实推行的缺陷,但他能在当时历史阶段提出建立民主共和国家的思想体系和制度方案却是值得肯定的。他不断探索振兴中华的强国方案,始终与时俱进地丰富完善民族复兴的实现路径,对独立、统一、民主、富强的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思考,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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