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逸】情理之辨——论宋代家礼中的墓祭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23 13:55:21
标签:祭祀

情理之辨——论宋代家礼中的墓祭

作者:杨逸

来源:中国文化研究2020 年夏之卷


 

    要:墓祭风行于宋代并展现祭祀时令多样化、墓上建筑多层次性的新特点。墓祭习俗的盛行与宋人对坟墓的认知有关展现出宋代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的世界。对此儒者态度十分严谨多以经典文献为据展开对墓祭起源的历史考证与鬼神魂魄之理的思辨。朱熹与张栻虽有重“情”与重“理”的差别却都同意将墓祭融入理学系统编入新时代家礼。从“以礼论俗”到“缘情制礼”宋儒将原本不合古礼的民间俚俗转化为有礼可依、合乎义理的新礼对后代家礼民俗影响深远。另外宋儒对具有佛教色彩的坟庵、坟寺作功能化解读将其转化为儒家孝道的守护者。在这些诠释与转化的过程中儒学展现出强大的阐释力与广博的包容性为当代儒学的复兴树立了典范。

 

关键词:宋代 墓祭 人情 家礼 朱熹

 

作者简介: 杨逸(1988—),男,安徽怀远人,历史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思想史、宋代四礼



宋代士庶人的祭祀活动主要有庙祭与墓祭两种形式。经过五代乱世,家庙祭祀制度已近乎崩坏。至宋代,由于庙制经久未定,立庙数量不多,庙祭对士庶的影响十分有限。[1]与庙祭在唐宋之间出现的断裂不同,墓祭源远流长、绵亘唐宋,是宋代一般士庶所普遍遵用的祭祀方式。对此,不少学者已有关注,并从社会经济史、家族史、民俗学、宗教学等角度展开研究,成果颇丰。[2]不过,如果考虑到当时儒学复兴的时代背景,墓祭便不应仅被视作寖而成俗的社会现象,更是引发儒者热议的思想文化课题。惟有从思想史角度重新考察宋代墓祭,才能更加真实地展现它在儒家礼教中的尴尬地位,及其纳入宋代家礼的曲折历程。

 

在宋代,无论是祭祀仪式的行为本身,还是其背后含蕴的思想与信仰,墓祭习俗都与传统儒家祭礼存在冲突之处。这意味着,如欲重建儒家礼乐制度,恢复其在日常生活中的指导作用,儒家士大夫就必须对墓祭现象有所回应,并对其在祭礼中的位置进行妥善安置。在对这一问题的探索与争鸣中,宋儒逐步从“古不墓祭”的礼学考证转为对人情、义理的思辨,最终“缘情制礼”,为墓祭习俗制定详尽的仪式方案,将其纳入新时代的家礼文本。宋儒不但将不合古礼的俚俗转化为有礼可依、不害义理、顺于人情的新礼,还对具有佛教色彩的坟庵、坟寺作工具性解读,从而将这一原本不合古礼、杂于佛老的民间习俗转化为服务于儒家孝道的新时代祭礼。在这一过程中,“义理”与“人情”始终纠缠在一起,构成了宋代家礼中极具特色的一个面相。

 

一 宋代的墓祭习俗与信仰世界

 

墓祭起源于先秦,[3]并在秦汉时进入国家祀典。魏晋时薄葬之风大兴,但墓祭现象却不绝如缕,在民间显示出强大生命力。至唐代,从高宗开始规范墓祭时的娱乐行为,到玄宗以诏令肯定士庶寒食上墓的孝道价值,墓祭已然寖成风俗,只可规制而不可禁绝。宋代墓祭习俗虽继承唐代而来,却具备时代特色。这不但体现为上墓时间因素的多样化,还表现为行礼空间的多层次性,其中含蕴的士庶人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的世界值得探究。

 

(一)墓祭时令的多样化

 

“寒食上墓”是风行于唐代,并得到官方认可的墓祭习俗。与前代相似,宋代墓祭最为盛大者也是在寒食期间。在宋代,寒食是历时一月之久的重要节日。在这一个月里,“人家出修墓祭祀,如是经月不绝”,故又称“一月节”。[4]据《东京梦华录》记载,宋代的寒食节是冬至后第一百零五日,清明节在此后第三天。清明多用于拜扫新坟,而寒食则是老坟拜扫最为集中的一天。在“两节”期间,士人庶民纷纷涌出都市前往郊区祭扫,以致郊野之地喧闹如市井。[5]从《梦梁录》对南宋杭州城的类似记载可知,两宋间“寒食上墓”风俗保持了很大程度的连续性。

 

所谓“每逢佳节倍思亲”,在正月、中元等重大节日诣墓祭扫,也是宋人表达思怀的常见方式。如莆田方氏在祖先坟墓附近建立祠堂,“每岁中元祀于祠,六房子孙预拜者数千人,香火三百年如一日”。[6]琅溪余氏在家族墓地建立坟庵,除“春秋设馔外,每岁孟春,则轮差子孙,同院僧遍诣余氏之先茔”。[7]由于正月、寒食与中元三个节日均有墓祭活动,宋人便有“春秋展省”“春秋祭祀”之说。如陈氏在其父墓前作“永慕亭”,以“为春秋祭祀之所”。[8]宣溪王氏葬父之后在墓前营建“春雨亭”,“春秋率子弟展省,竣事则休焉”。[9]

 

除上述节日外,宋代尚有忌日拜墓的习俗。如李吕(11221198)与族人修葺先祖墓亭,并筹集“忌日斋享、清明拜扫之费”。[10]万竹王氏“置田若干亩归之寺”,[11],以为其祖考忌日修梵事之费。有的甚至将忌日拜扫作为世代相传的家法,如四明大族汪氏“奉坟墓尤谨,遇忌日必躬至墓下,为荐羞之礼,遂为汪氏家法”。[12]

 

最后,作为一种家族荣耀,宋代官员的祖先考妣受到追封,按例应亲诣先人墓前拜扫,并焚黄以告。现存宋人文集中保存有大量名为“焚黄”“焚告”的祭文,多属此类情况。

 

(二)墓上建筑的多层次性

 

墓祭习俗的盛行要求坟墓周边具备相应的行礼场所,以供陈设祭品、焚化冥物、休憩饮馔之用。对此,宋末舒岳祥(12191298)曾有细致梳理:

 

古不墓祭,故庵庐之制未之闻也。后世以庐墓为孝,于隧外作飨亭,为岁时拜扫一席地。其后,有力者又为庵于飨亭之左。近使僧徒守之,以供焚修洒扫之役。又其后,仕宦至将相勋阀,在宗社者得请赐寺院,为镫香之奉,其事侈矣。[13]

 

按此,宋代的墓祭建筑可被划分为三个层次:

 

1.墓亭、墓庐。这是结构最为简单、造价最为低廉的墓祭建筑,一般士庶皆可营造。宋人认为,侍奉先人坟墓不可“祭不亭,守无庐”,[14]则这类建筑实为宋墓的最基本设施。从宋人文集中的大量记载看,这类建筑多以亭、庐、室、舍为号,名称中往往带有芝、应(表感召祥瑞),安、宁(表祈求安息),望、思、怀、感、慕、追远、思终(表缅怀之情),种德、慈教(表追念德行)等字样。其营造者既有知名士人(如苏洵)、地方大族(如四明汪氏),又有普通庶民,在宋墓中十分普遍。

 

2.祠堂、庵舍。这种建筑往往具备房屋架构,由多间组成,位于墓前或墓侧。如北宋石介(10051045)所建“拜扫堂”位于墓前十四步,共有堂屋三楹,“一以覆石,一以陈祭,因谓之拜扫堂”。[15]南宋浦城徐氏在墓前建陟思庵,“前后各五间,虚其中三间以酌献酢饮,而止客于东西房”。[16]从宋墓的考古发掘情况来看,墓祠往往位于墓道正前方,或三开间或五开间的中小型建筑,进一步印证了文献的相关记载。[17]为了尽孝致哀,宋人营造的祠堂、庵舍往往“极其工力,而不计其费”,[18]极尽奢华。正所谓:“延之而宇之,翼之而榭之。缭之而港之,规之而湖之。千嶂所环,岚暝喷薄。迩青远碧,萦幽逗深。吾所不能言者,工所不能画也。”[19]显然,这样的茔园是普通士庶无法营办的。

 

3.坟庵、坟寺。这是极具宋代特色的墓祭建筑,一般由僧道主持。尽管有学者指出,士大夫请赐坟寺的行为有着攫取经济利益的动机,[20]但是,利益因素却无法很好解释一般士庶“其爵算有不得命为寺,则亦自筑精舍,选择一二(僧人)而处焉”[21]的事实。实际上,无论是向朝廷请赐坟寺,还是自建坟庵,其重要目的都是令僧人“日谨焚修,以资冥福”,[22]延续丧礼大作佛事的超度、祈福仪式。这也正是坟寺引起儒者密切关注的重要原因(详后)。

 

(三)墓祭背后的信仰世界

 

墓祭在宋代的流行与时人对坟墓的认知有关。虽然传统儒家理论认为神主是先人灵魂所在,但是,宋代士庶更倾向于将坟墓当作灵魂安居之所。从宋墓考古情况看,宋人不但在墓中置有麦穗形的魂瓶,[23]还往往凿有魂道以便合葬墓主的魂灵相通[24]。如果死者未被及时安葬,那么灵魂将四处游荡、不得安息。南宋李石(生卒年不详)《方舟集》中有一则《冯氏三鬼求葬》的传说,记载了冯氏夫妻三人死后因无人安葬而暴棺于野,最后通过托梦求告儒者杨深得以俱礼而葬的故事。对此,作者评说道:

 

死而欲葬,鬼之情也;欲葬不得而巧自讬以说其情,鬼之急也。……冯氏三丧不举,不记年,而举于吾友杨伯远之手,则鬼之用廋尤其巧者。[25]

 

故事里的冯氏三鬼为了求得入土的安宁,可谓用心良苦。为避免出现死者灵魂无所皈依的情况,宋人常对无法正常安葬的死者实行招魂葬。招魂葬的对象除阵亡将士外,还有坟墓无所追踪的先祖。如淳熙五年(1178),史浩(11061194)获赐家庙,得祀五世祖先。然而由于其五世祖系火葬而无坟墓,“遂诹吉壤,以图安措”,[26]置办棺椁衣冠、肖像灵柩,对其进行了招魂葬。其祝文中有这段话:

 

迎致英灵,归欤安处。祈招之辞,载之别楮。灵其来兮,旌旗掀与。既宅斯藏,妥宁千古。祐我后人,益昌厥绪。蠲洁致告,奠兹有醑。惟灵歆之,悉如辞语。[27]

 

这一案例说明,即便立有供奉神主的家庙,史浩仍然坚信坟墓在安顿祖先灵魂上的作用,认为其祖先灵魂将借由招魂仪式而在墓庐中享受千古安宁。

 

宋代相似的现象尚有冥婚。据《昨梦录》所记北方风俗,“男女年嫁娶,未婚而死者,两家命媒互求”,[28]从而结成冥婚。冥婚仪式在男性死者墓前举行,墓前设两座椅,各立一小幡作为灵魂依附之物,类似当时丧礼中的魂帛。“奠毕,祝请男女相就,若合卺焉。其喜者,则二幡微动,以致相合。若一不喜者,幡不为动且合也。”[29]若冥婚礼成,死者双方往往会被合葬,两家随之皆为亲家。当然,如果仪式进展的不顺利,死者便极可能化为祟鬼(“男祥女祥”),危害家人。可见,举办冥婚的重要目的是安顿亡魂、驱除鬼祟。

 

上述例证说明,在宋人的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中,亡魂依附于坟墓,其安宁与否与坟墓的状况密切相关。一方面,妥善安葬死者、营造并维护坟墓才能为死者灵魂提供住所;另一方面,关乎死者灵魂安宁的仪式活动必须在墓上举行才被认为有效。正是在这种语境下,宋人不但重视坟墓及茔园的营建与维护,坚持重大节日的墓祭活动,还将许多本应在家庙进行的参告、祭拜活动转移至坟墓。显然,这些思想与行为与传统儒家产生了冲突。[30]

 

二 宋儒墓祭观及其家礼实践

 

面对当时盛行的墓祭风俗与信仰,宋儒的首要关切是辨析墓祭是否符合古礼。这不但需要礼学考证与历史梳理,还需要格致鬼神之理,以辨明墓祭是否违背古礼之义。这一学术工作始于程颐(10331107),而集成于胡寅(10981156)、张栻(11331180)所代表的湖湘学派。不过在朱熹(11301200)看来,这种学术研究对家礼的传播与实践并无益处,恢复儒家三代礼治社会需要重视“人情”的因素,讲求策略,循序渐进。围绕“礼”(“理”)与“情”,双方反复辩难,最终以不同理由认可墓祭的合理性,并将其纳入家礼仪文。

 

(一)古不墓祭:从礼学考证到理学思辨

 

自东汉蔡邕(133192)提出“古不墓祭”的说法以来,魏晋学者杨泉(生卒年未详)、隋朝大儒王通(584617)、唐代儒者韩愈(768824)、李翱(772841)等纷纷附会,都曾明确表达过赞同该说的意见。到宋代,这一说法虽仍是学者思考墓祭问题的起点,但思维范式已发生根本变化。面对墓祭习俗,宋儒所持态度十分严谨,或可称作“以礼论俗”。其特点是以经典为据,通过文献考证爬梳墓祭起源问题,以期论定该习俗合礼与否。在这方面,程颐堪为表率,其议论道:

 

嘉礼不野合,野合则秕稗也。故生不野合,则死不墓祭。盖燕飨祭祀,乃宫室中事。后世习俗废礼,有踏青,藉草饮食,故墓亦有祭。如《礼》望墓为坛,并墓人为墓祭之尸,亦有时为之,非经礼也。[31]

 

所谓“嘉礼不野合”,出自杜预对《左传》庄公二十三年经文“公及齐侯遇于穀,萧叔朝公”的注解,意在讽刺附属国在郊野之地行朝会之礼的行为。程颐认为,古礼的燕飨、祭祀等仪式活动都是在宫室中举行,否则便是亵渎(秕稗即表轻贱之义)大礼。由于后来有踏青、野餐等风俗,所以才开始有在野外坟冢行墓祭的现象。他坚持说,即便《礼记》《周礼》之中都有墓祭的相关记载,也绝非古礼,仅是后世流俗罢了。在这里,其裁断墓祭现象是否合礼的终极依据乃是《仪礼》(“经礼”“礼经”)。因此,程颐斩钉截铁地说:“礼经中既不说墓祭,即是无墓祭之文也。”[32]

 

此后,宋儒围绕“古不墓祭”的命题展开了考证与争论。刘恕(10321078)与胡宏(11021161)从“舜禹南巡,崩不返葬”的历史记载出发,认为上古并无对坟墓的特殊尊崇,墓祭是秦汉以下才出现的鄙俚民俗,其“违经弃礼,远事尸柩,难以语乎理矣”。[33]赵彦卫(生卒年不详)从《左传》“嘉礼不野合”的考证出发,批判程颐曲解经传,以《周礼》冢人之文证明墓祭合乎古礼的事实。[34]其他反对“古不墓祭”说的学者亦多以《周礼》为据。由于正反两方都能够从经典中找到依据,墓祭起源问题成为学者聚讼之处,绵宕至今。

 

所谓“礼者,理也”,在宋儒看来,“古不墓祭”不但是一个历史事实的考证问题,还是一个涉及鬼神观念的理学问题。以理学思辨立论者,如大儒胡寅:

 

予考诸礼,庙以存神,墓藏体魄,神伸魄死,圣人达之。故古者有庙享,无墓祭。而后世道晦礼失,以寒食拜扫为达孝之典常。先儒因谓礼虽未之有,亦同乎俗,而不害于理。此说将以诱夫不知追远者耳,非经礼也。[35]

 

这段引文明确指出,墓祭之所以与古礼相违,根本原因是有违传统儒家的魂魄二元论。这种理论认为,人死后魂魄发生了分化,灵魂依附于神主而安顿在家庙,体魄则藏乎坟墓。由于“神伸魄死”,祭祀安藏体魄的坟墓并无感格灵魂以致歆享的可能。于是,胡寅进一步批判了以二程为代表的“墓祭不害义理”的说法,要求对这一俚俗彻底加以禁断。从上古是否墓祭的历史考证转向墓祭是否合理的理学思辨,宋儒关于“古不墓祭”的争论趋于多元化、理论化,其中折射出的汉宋学脉变迁耐人寻味。

 

(二)情理交织:朱熹的观点与张栻的转变

 

作为理学大师,朱熹对墓祭自有一番见解。他认为,《周礼》冢人之职所说“墓祭为尸”并非指墓祭而言,更可能是祭后土之礼。[36]因此,他倾向于肯定“古不墓祭”之说。但是,朱熹并未因历史事实的考证而主张废除墓祭之礼。事实上,朱熹不但随俗墓祭,[37]还屡次肯定弟子的墓祭行为38。乾道四年(1168),朱熹编成《祭仪》,将墓祭之礼纳入书中[39]。不过,当他以书稿寄给好友张栻时,遭到后者的激烈反对。张栻说:

 

古者不墓祭,非有所略也。盖知鬼神之情状,不可以墓祭也。神主在庙,而墓以藏体魄。体魄之藏而祭也,于义何居,而乌乎飨乎?若知其理之不可行,而徇私情以强为之,是以伪事其先也。若不知其不可行,则不知也。人主飨陵之礼始于汉明帝,蔡邕盖称之,以为盛事。某则以为,与原庙何异?情非不笃也,而不知礼。不知礼而徒徇乎情,则隳废天则,非孝子所以事其先者也。某谓时节展省,当俯伏拜跪,号哭洒扫。省视而设席,陈馔以祭后土于墓左可也。[40]

 

这段议论继承胡寅而来,行文激切。在张栻看来,由于缺乏“理”的基础,墓祭祖先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如果不明鬼神魂魄之理而随俗墓祭,则未谙先圣大道,是不智;如果徇于私情而逆理为之,则是“伪事其先”,是不诚。不智不诚,岂是儒者作为?在此,“理”(“礼”)与“情”之间产生了激烈矛盾。墓祭不但被斥为溺于情欲的非礼行为,还是“隳废天则”的不孝行径。

 

对此,朱熹的答复轻描淡写:“此二事初亦致疑,但见二先生皆有随俗墓祭、不害义理之说,故不敢轻废。”[41]面对激烈质疑,朱熹托二程之见作答,言辞简略,似有回避之意。但若将该信笺所示问题(墓祭与节祠)综合考虑,便不难发现朱熹的思考已超越既往的考据与思辨,进入到一种讲求礼仪复兴策略的新境界:

 

世俗之情,至于是日不能不思其祖考,而复以其物享之。虽非礼之正,然亦人情之不能已者,但不当专用此而废四时之正礼耳。故前日之意,以为既有正祭,则存此似亦无害。今承诲谕以为黩而不敬,此诚中其病。然欲遂废之,则恐感时触物,思慕之心,又无以自止,殊觉不易处。且古人不祭则不敢以燕,况今于此俗节既已据经而废祭,而生者则饮食宴乐随俗自如,殆非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之意也。必尽废之然后可,又恐初无害于义理,而特然废之,不惟徒骇俗听,亦恐不能行远。则是已废之祭,拘于定制,不复能举,而燕饮节物渐于流俗,有时而自如也。此于天理亦岂得为安乎?[42]

 

在此,朱熹诚挚道出了自己的困惑与为难,并委婉表达了意见:其一,于寒食、时节感念先人属于人的自然情感,沛然如水,莫之能御,禁断废除将有违人情;其二,墓祭、节祠虽非古礼之文,却合乎古礼“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礼义;其三,从制礼角度看,只要存有古礼四时正祭,那么墓祭、节祠便无大害处;最后,“据经而废祭”将影响《祭仪》的传播流行,非但不合于“理”,亦无助于“礼”。可见,面对墓祭问题,朱熹的思考已然超越事实层面的考证与观念层次的思辨,而是进入了如何实现儒家礼乐文明全面复兴的理想与实践中。在他看来,如果完全不考虑“人情”的因素,不但有失圣人制礼之本意,还将不利于礼的复兴与实践。因此,朱熹才自信满满地说:“正使圣人复起,其于今日之议亦必有所处矣。”[43]

 

虽然经过朱熹开释,张栻却并未立即放弃自己的主张。在与吕祖谦的信中,他仍不无犹豫地说:“但墓祭一段鄙意终不安,寻常到山间只是顿颡哭,洒扫而已。”[44]后来,张栻对墓祭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其《省墓祭文》揭示了这一转变的过程与原因:

 

某往者惟念古不墓祭之义,每来展省,号哭于前,不敢用世俗之礼。以行其所不安,而其中心终有所未满者。近读《周官》有“祭于墓为尸”之文,乃始悚然。深惟先王之意,存世俗之礼,所以缘人情之不忍。而使之立尸以享,所以明鬼神之义,盖其处之者精矣。今兹用是敬,体此意,为位于亭。具酒肴之荐,以写其追慕之诚。惟事之始,不敢不告。俯伏流涕,不知所云。惟考妣之神,实鉴临之。[45]

 

在朱熹编订的《南轩集》中,该篇祭文处于全书结尾,作者固有醒悟,而编者尤有深意。不过,从这篇祭文来看,张栻的转变并非朱熹说服的结果,而是出于自身的所学所思。对他来说,只有在经典中找到理据,才能随俗墓祭。否则,不论抗拒流俗带来的何种痛苦,也要忠于儒经、笃守师说。因此,当他发现《周礼》中有关墓祭的文字时不觉悚然开悟。对张栻而言,《周礼》经文不但证明成周盛时墓祭习俗的实然存在,还为墓祭提供了一种义理层面的说明。其关键在于对“立尸”的解读。张栻强调,“其必立之尸者,乃亦所以致其精神而示飨之者,非体魄之谓”。[46]这是说,因为坟墓并非神魂所在之处,所以唯有立尸以祭,才能保证祖先的来格与歆享。显然,这种解读既坚持了胡寅等人坚持的儒家鬼神观,又为墓祭提供了难得的理据,直接促成了张栻的转变。

 

如果说朱熹重“情”,超然于“古不墓祭”的考证与思辨,而更多着眼于儒家礼仪的复兴与实践,那么,张栻则重“理”,念念不忘对鬼神魂魄之理的格致与思辨。虽然进路不同,但两人的墓祭观却殊途同归。这说明,理学有能力在其理论与价值系统中妥善安措墓祭现象,以实现古礼与时俗的对接。

 

(三)缘情制礼:家礼中的墓祭仪式

 

解决了墓祭风俗的合理性问题,宋儒便可缘情制礼,将墓祭纳入新时代的家礼仪文。这项工作并非没有先例,《大唐开元礼》、郑正则《祠享仪》、周元阳《祭录》、徐润《家祭仪》等唐代礼典与私撰家礼著作中都载有墓祭之礼。在宋代家礼中,孙日用《孙氏仲享仪》与许洞《训俗书》是较早的载有墓祭仪式的著作。据说,前者有寒食“遣子弟亲仆奠献”47的仪文,后者则“撰述庙祭、冠笄之礼,而拜扫附于末”。[48]惜乎两部著作均已散佚,其仪式细节不得而知。尚可窥得一二者,惟有张载(10201077)《横渠张氏祭礼》、吕大防(10271097)《吕氏家祭礼》。程颐曾就两书墓祭之礼评论道:

 

张横渠于墓祭合一,分食而祭之,故告墓之文有曰“奔走荆棘,殽乱桮杯盘之列”之语,此亦未尽也。如献尸则可合而为一,鬼神如何可合而为一?[49]

 

横渠墓祭为一位,恐难推同几之义。同几唯设一位祭之,谓夫妇同牢而祭也。吕氏定一岁,疏数之节,有所不及,恐未合人情。一本作吕氏成时失之疏。雨露既濡,霜露既降,皆有所感。若四时之祭有所未及,则不得契感之意。一本作疏则不契感之情。[50]

 

由此可知,张载的墓祭活动特点是设席于一处而合祭诸坟。这种做法比《开元礼》所采取的分祭之礼更加简便。然而,程颐却认为其既缺乏义理基础,没有经典依据。至于《吕氏家祭礼》,程颐说其墓祭之法是一岁一祭,显得过于稀疏,不合孝子四时感念之心。

 

关于《吕氏家祭礼》,尚可辑得佚文一条。据陈元规《岁时广记》卷十六《遣奠献》条转引:“《吕氏家祭仪》云:‘凡寒食展墓,有荐一献,守官者遣其子弟行。'”[51]可见,该书一岁一次的墓祭活动是在寒食节进行,仪式仅行一献之礼,较《开元礼》的三献仪式要简略。

 

至南宋,吕祖谦《家范》虽然也有寒食上墓的相关仪文,但是颇为简略,只是提醒家众在十月时便要“检校墙围享亭,如有损阙,随事修整”。[52]相比之下,朱熹《家礼》的墓祭仪文更为详尽,其仪式过程大体可分为洒扫、墓祭、祭后土三个环节。

 

1.洒扫。

 

这既是墓祭的准备环节,又是颇为程式化独立仪式。《家礼》并未采用寒食作为行礼时间,而是要求在三月上旬择日行礼。行礼的前一日,家众须斋戒以存诚敬。用于墓祭的祭品与时祭相同,另须鱼、肉、米、面食各一大盘以祭祀后土。洒扫仪式于清晨举行,主人穿深衣帅执事者至坟上参拜。再拜之后环绕坟茔瞻省三周,拔除杂草荆棘,而后回到原位再拜。

 

2.墓祭。

 

洒扫之后,在墓前布置新席一张,按家祭次序陈设馔食。参神、降神、初献都仿照家祭进行,只是祝辞有所变化:“某亲某官府君之墓,气序流易,雨露既濡。瞻扫封茔,不胜感慕。”[53]亚献、终献之后,辞神乃徹。

 

3.祭后土。

 

此礼虽在最后,却极为重要。朱熹曾特别叮嘱儿子说:“比见墓祭土神之礼全然灭裂,吾甚惧焉。既为先公托体山林,而祀其主者岂可如此。今后可与墓前一样,菜果、鲊脯、饭、茶汤各一器,以尽吾宁亲事神之意,勿令其有隆杀。”[54]《家礼》中的祭后土仪节与此相似:将鱼、肉、米、面四个大盘置于席子南端,设盘盏匙筋于其北。降神、参神之后行三献之礼。祝辞须调整为:“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后土氏之神。某恭修岁事于某亲某官府君之墓,惟时保佑,实赖神休,敢以酒馔,敬伸奠献,尚饗!”[55]

 

《家礼》的墓祭仪式与《开元礼》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哀省三周、三献之礼等。不过,朱熹似乎并未研读过载有唐礼的《开元礼》《通典》等文献。据《语类》卷九十:

 

问:“墓祭有仪否?”曰:“也无仪,大概略如家祭。唐人亦不见有祭,但是拜扫而已。”林择之云:“唐有墓祭,《通典》载得在。”曰:“却不曾考。”或问:“墓祭,祭后土否?”曰:“就墓外设位而祭。”[56]

 

可见,《家礼》的墓祭仪文并非源于对礼学文献的爬梳与考证,它更可能是朱熹模仿四时家祭,并修剪、转化墓祭习俗的结果。这些仪式设计不但成为《家礼仪节》《家礼集说》等后代家礼著作中墓祭仪式的基本框架,还对民间墓祭风俗有一定形塑作用,其影响力至今未衰。

 

三 余论:宋代家礼中的礼/理与情

 

“礼”与“情”是礼学中的基本范畴。为了肯定“礼”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建构合乎儒家伦理的社会秩序,儒家一方面将制礼过程视为圣王对于人情的体察、安置过程,所谓“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荀子·礼论》);另一方面肯定礼教对于人情的节制作用,所谓“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礼记·礼运》)。于是,“礼”与“情”之间始终含有一种张力,并化作礼制变革的内在动力。每当改革者指摘当前礼乐制度弊病时,往往以“不合人情”为据;每当守礼者为维护古礼而力争时,常常以“溺于人情”为说。

 

至宋代,这种观念被新的学术话语重构。由于视“礼”为“天理之节文”,[57]宋儒视域下的“礼”与“情”的关系已经转化为“理”与“情”的矛盾,著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在朱熹等道学家看来,“存天理,灭人欲”是修养功夫的大节目,对于不合于理的情欲应当时刻保持警醒(“常惺惺”)。因此,宋儒在撰述家礼过程中对“人情”的肯定绝非无原则、无边界,惟有符合儒家伦理价值规范的人情才可能被包容,否则或遭反对、批判,或被有意忽略,或被创造性转化。

 

如前所述,宋代墓祭建筑中不乏以僧人主持的坟庵、坟寺,其修造、请赐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礼佛奉先,以全孝子思亲之情。由于染有异端色彩,这一现象引起了儒家士大夫的警惕,有些儒者明确表达了反对意见,如欧阳修(10071072)。按例,官至两府者都有向朝廷请赐坟寺的特权,但是他却因“素恶释氏,久而不请”,[58]后在韩琦(10081075)的劝说下才请赐一座道观作为本家坟寺。比起欧阳修的情绪化反应,司马光(10191086)的分析更为理性:

 

凡臣僚之家无人守坟,乃于坟侧置寺,以微利,使之守护种植而巳。至于国家守卫山陵,有司备具,置寺之处何较近远。若云资荐求福,则死生之际,人不能知,释氏所言,虚实难验。使亡者冥然无知,则资荐之事有何所益。果然有知,如释氏所言,则仁宗皇帝宽慈恭俭,好生恶杀,恩浃四海,泽被万物,岂待别置一寺,更度数僧,然后得生天堂乐处也。[59]

 

引文指出坟寺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是守护坟墓、种花植树的工具性作用,另一方面是超度亡魂、广求冥福的信仰性功能。对崩逝的仁宗皇帝来说,陵墓已有守陵人守护固不待言,至于所谓冥福,司马光认为即便实有,以仁宗的仁德作风也不需凭借超度才可升天。

 

在实践中,儒家士大夫往往有意忽略坟庵、坟寺的信仰功能,倾向于从“守护种植”的工具性角度表彰孝子之情,将其化为儒家孝道的表现。这种事例在其为新造坟庵、坟寺所写的记文中不胜枚举。儒者或是引《诗经·蓼莪》之诗以表达对于父母养育之恩的追怀,或是以《孟子》“大孝终身慕父母”之说强调追思先人的正当性,文字中充溢着理学意味的说教。有趣的是,在这类文章中,守庵僧人不是被刻画为“颇知书,识理道”[60]的得道高士,就是被书写为“身在曹营心在汉”,不忘父母养育之恩的至孝僧侣。许多明显带有佛教色彩的行为也被曲折解读为孝行,从而整合入儒家价值系统。例如,琅溪余氏建立“思堂”作为家族墓地的祭祀之所,请僧人主持。为求取冥福,余氏家族不但以诵佛经替代俎豆、展省之礼,还准许子孙在坟庵中出家。对此,方逢辰(12211291)评说道:

 

是举也,余氏有孙曰振玉者,出家于本院,实纲维是,此报本反始之心欤。厥孙洙请余记其本末。余惟义理之教,行于尧舜三代之时;祸福之说,兴于石姚之世。天下治少乱多,家之贫富不常,子孙之贤不肖不斋。是以尧舜三代之所宗主者有兴有废,而石姚之所兴起者则有兴而无废。于是孝子顺孙欲报其先者,悉讬诸石姚之所教者焉。盖祸福之说可行于乱世。庶彼之教不废,则吾之祠堂亦可托之而不坠焉尔。若振玉为浮屠氏,而有孝弟心,此则尤可书者。[61]

 

吊诡的是,身为理学名家的方逢辰并未对上述佞佛现象大加鞑伐,而是讲出一套精致理论,试图将佞佛行为转化为一种合乎儒家孝道的做法。在这套理论中,“义理之教”指儒家纲常伦理的教化方法,“祸福之说”指佛教因果报应的宗教信仰。前者盛行于尧舜之时,后者兴起于衰乱之世。由于历史上总是治世少、乱世多,赖于治世才能推行的“义理之教”往往无法保持连贯性。一旦遇到家景炎凉之时、子孙不肖之事,祖先坟墓的维护与祭祀将无法维持。因此,子孙的奉先愿景唯有托付佛教方能庶乎久远。在这里,佛教被视为子孙侍奉先人坟墓、祭祀的工具,最终服务于儒家孜孜以求的孝道精神。

 

这个例子说明,宋儒的家礼实践对“不害义理”的人情具有高度包容性。即便这些民间仪式杂有异端成分,只要顺于孝子的爱敬之情,合于儒家的孝悌之理,也可以被接受乃至褒奖。或许这就是朱熹在母丧中大作佛事的原因吧。

 

注释
 
1相关研究如杨建宏《宋代家庙制度文本与运作考论》,《求索》2005年第11期;王鹤鸣《宋代家祠研究》,《安徽史学》2013 年第3期。
 
2如竺沙雅章《宋代坟寺考》,《东洋学报》第61卷第12号,1979年;刘德谦《扫墓探源》,《社会科学战线》1986年第3期;宋三平《试论宋代墓祭》,《江西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黄敏枝《宋代的功德坟寺》,《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9年,第241300页;常建华《宗族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8152页;王善军《宋代的宗族祭祀和祖先崇拜》,《世界宗教研究》1999年第3期;周赟《庙祭还是墓祭——传统祭祖观念之争论及其现时代之价值》,《鹅湖月刊》“446期”,2012年。李旭《宋代家祭礼及家祭形态研究》,《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4年第2期。
 
3自东汉蔡邕(133192)提出“古不墓祭”的说法以来,墓祭的起源问题便一直是学界聚讼的重要话题。学者或忙于爬梳文献,以精审的礼学考证立论辨说(如顾炎武、赵翼、皮锡瑞、阎若璩、孙诒让、钱玄、吕思勉等);或穷乎碧落黄泉,用最新之出土文物往复驳难(如杨宽、杨鸿勋等)。虽然学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却基本认同墓祭在春秋战国实际存在与传播流行的事实。
 
4(宋)金盈之撰,周晓薇校点:《新编醉翁谈录》卷3《二月》,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2页。
 
5(宋)孟元老撰,伊永文笺注:《东京梦华录笺注》卷7《清明节》,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626页。
 
6(宋)林希逸:《竹溪鬳斋十一稿续集》卷11《莆田方氏灵隐本庵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5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67页。
 
7(宋)方逢辰:《蛟峰文集》卷5《思堂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43页。
 
8(宋)胡寅撰,容肇祖点校:《斐然集》卷20《陈氏永慕亭记》,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426页。
 
9(宋)杨万里:《诚斋集》卷71《春雨亭记》,《宋集珍本丛刊》第54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795页。
 
10(宋)李吕:《澹轩集》卷6《孝友亭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39页。
 
11(宋)陈著:《本堂集》卷50《王氏舍田入定明寺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5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42页。
 
12(宋)楼钥:《攻媿集》卷60《汪氏报本庵记》,《四部丛刊初编》第187册,上海:上海书店,1989年。
 
13(宋)舒岳祥:《阆风集》卷11《广孝庵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36页。
 
14(宋) 叶适撰,刘公纯等点校:《叶适集》卷11《宋吏部侍郎邹公墓亭记》,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189页。
 
15(宋)石介撰,陈植锷点校:《徂徕石先生文集》卷19《拜扫堂记》,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36页。
 
16(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90《陟思庵》,《四部丛刊初编》第213册,上海:上海书店,1989年。
 
17(宋)郑嘉励:《南宋的墓前祠堂》,《浙江宋墓》,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64171页。
 
18(宋)王十朋:《梅溪集》卷17《追远亭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1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68页。
 
19(宋)方岳:《秋崖集》卷36《在庵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86页。
 
20黄敏枝:《宋代的功德坟寺》,《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第241300页。
 
21(宋)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15《崇福庵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5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21页。
 
22(宋)李纲:《李纲全集》卷132《报德庵芝草记》,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1275页。
 
23江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江西永新北宋刘沆墓发掘报告》,《考古》1964年第11期。
 
24(宋)张合荣:《黔北宋墓反映的丧葬心理与习俗》,《贵州文史丛刊》1998年第6期。
 
25(宋)李石:《方舟集》卷18《冯氏三鬼求葬》,《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52页。
 
26(宋)史浩:《鄮峰真隐漫录》卷42《葬五祖衣冠招魂祝文》,《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1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61页。
 
27同上。
 
28(宋)康与之:《昨梦录》,《丛书集成新编》第86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第656页。
 
29同上。
 
30宋儒普遍主张以神主、家庙为中心的祭祀模式,《家礼》是这种主张的明确表达。但是,影、坟墓在一般士庶的知识与信仰世界中意义更为突出。相关研究见陆敏珍《重写世界:宋人从家庙到祠堂的构想》,《浙江学刊》2017年第3期;杨逸《朱熹的鬼神观及其〈家礼〉实践》,《宋史研究论丛》2016年第18辑;杨逸《自造圣物:十一至十三世纪中国的木主制度变革》,《浙江学刊》2018年第5期;杨逸《是一是二:宋元祖先画像的绘制、仪式与信仰》,《中国美术研究》第25辑,2018年。
 
31(宋)程颢、程颐著,王孝鱼点校:《二程集》,第6页。又见(宋)卫湜:《礼记集说》卷49,《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6页。文字稍异。
 
32(宋)程颢、程颐著,王孝鱼点校:《二程集》,第6页。
 
33(宋)胡宏:《五峰集》卷4《舜禹崩葬》,《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96页。文字稍异。
 
34(宋)赵彦卫撰,傅根清点校:《云麓漫钞》卷6,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03104页。
 
35(宋)胡寅撰,容肇祖点校:《斐然集》卷21《会享亭记》,第445页。
 
36(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卷90《礼七·祭》,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321页。
 
37(宋)朱熹撰,刘永翔、朱幼文校点:《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86《墓祭文》《又墓祭文》,朱杰人主编:《朱子全书》第2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4058页。
 
38(宋)朱熹撰,刘永翔、朱幼文校点:《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57《答李尧卿》、卷62《答王晋辅》,《朱子全书》第23册,第27052999页。
 
39陈来:《朱子书信编年考证》,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49页。
 
40(宋)张栻撰,(宋)朱熹编:《南轩集》卷20《答朱元晦秘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85586页。
 
41(宋)朱熹撰,刘永翔、朱幼文校点:《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30《答张钦夫》,《朱子全书》第21册,第1325页。
 
42同上。
 
43同上。
 
44(宋)张栻撰、(宋)朱熹编:《南轩集》卷25《寄吕伯恭》,第624页。
 
45(宋)张栻撰、(宋)朱熹编:《南轩集》卷44《省墓祭文》,第777778页。
 
46(宋)张栻撰、(宋)朱熹编:《南轩集》卷13《思终堂记》,第553页。
 
47(元)陈元规:《岁时广记》卷16《遣奠献》,《续修四库全书》第88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66页。
 
48(元)脱脱:《宋史》卷204《艺文志》,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5133页。
 
49(宋)程颢、程颐著,王孝鱼点校:《二程集》,第6页。
 
50同上,第51页。
 
51(元)陈元规:《岁时广记》卷16《遣奠献》,第266页。
 
52(宋)吕祖谦撰,黄灵庚、吴占垒点校:《东莱吕太史别集》卷1《家范一》,《吕祖谦全集》第1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00页。
 
53(宋)朱熹:《家礼》卷5《祭礼》,《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78页。
 
54(明)胡广编:《性理大全书》卷21《祭礼·墓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10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69页。
 
55同上。
 
56(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卷90《礼七·祭》,第2322页。
 
57(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33页。
 
58(宋)曾敏行撰,朱杰人点校:《独醒杂志》卷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2页。
 
59(宋)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28《永昭陵寺劄子》,《四部丛刊初编》第139册,上海:上海书店,1989年。
 
60(宋)刘宰:《漫塘集》卷23《白云精舍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0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10页。
 
61(宋)方逢辰:《蛟峰文集》卷5《思堂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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