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
明清倒退之一例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一年岁次辛丑三月廿五日甲寅
耶稣2021年5月6日
我们从张择端《清明上河图》看到的北宋东京街市繁华——“邑屋之繁,舟车之盛,商贾财货之充羡盈溢”,当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唐宋变革”背景下,商业文明与市民力量经过百年博弈,突破了坊市制、夜禁制与过所制的三重压抑才得以实现的。
但令人喟叹的是,宋亡之后,中世纪式的坊市制、夜禁制与过所制又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回潮。
虽然被推倒的坊墙没有重建,北魏—隋唐式的坊市结构不可能完全恢复,但明清时期的官府找到了坊墙的替代品,那就是栅栏,在城市的各个巷口设置栅栏。明代弘治元年(1488),朝廷开始在“京城内外小巷路口置立栅栏,夜间关闭”,但由于财政没有拨款,工程未完成就停止了,已建好的栅拦,质量也很差,“其已修完栅栏亦不如法,不久损坏”;正德十一年(1516),京城再次修建栅栏,“除宽街大路不必置立外,但系小街巷口相应设门去处,各置立门栅,遇夜关闭”。到明末,来到中国的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发现,中国各个城市的“街道上都有铁栅,并且上锁”。
清代的城市也是如此。京师内城先建了栅栏,随后“城外各巷口,照城内设立栅栏,定更后,官员军民等不许行走,犯者照例惩治”。同治年间,北京内城已有“栅栏一千一百余道”,外城栅栏莫知其数。其他城市也是栅栏遍布,如江宁府“每夜升放号炮,闻炮之后,栅栏齐闭,违禁行走者,即行拿惩,仍不时委员明查暗缉”。
正如盛唐之时,坊市制与夜禁制是相配套的制度,明清时期的栅栏也是为配合夜禁而诞生的城市设置,入夜,夜禁开始,即关闭栅栏,并上锁,禁止行人出入:“内外城夜禁,均于起更后关闭栅栏,王公以下官民人等皆禁行走。”栅栏的功能,跟坊墙差不多。
宋时已经松懈了的夜禁制度,入元之后也得到强化。元朝法律规定:“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夜禁时间从“一更三点”(大约是晚上8:10)开始,比宋时提前了三个小时;犯夜之人,“笞二十七”,比唐宋时增加了七下。忽必烈时代,朝廷还一度取缔了元宵“放夜”的惯例:“世祖临御三十余年,每值元夕,闾阎之间,灯火亦禁。”
明承元制,清又承明制,《大明律》与《大清律》均规定了夜禁制度:“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之后,五更三点,钟声未动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都是从“一更三点”开始禁夜行,而且对二更至四更时段的犯夜,惩罚更重。
清代有些地方,定更之后,不但“大街小巷鐍固栅门,不许人行走”,还不准居民“于门外坐卧乘凉”,只有每年的五六七月,盛夏炎暑,才“不禁居民开门纳凉”。太不可思议。
我们知道,唐时夜禁开始后,居民若有紧急事外出,可以向本坊的坊正申请公验。清朝时,“居民昏夜有生产急病、请稳延医者”,也允许夜行,但需要先向保甲长申领一块“夜行牌”。夜行牌“长五寸、阔三寸”,由州县衙门核发,盖有官押,并涂上一层桐油,“付第几保第几甲长收执”。出行人申领夜行牌,例由保甲长“验明本人面目、其家产病果真”,若属实,“许给此牌,守栅人问明所至地方,开栅放行;回时即缴;如无此牌者,一概不许放行”。
清朝人发明的这个民用夜行牌(元朝时亦有“夜行象牙圆牌”,供“公务急速”的官吏夜间出行使用),功能相当于唐代的过所。实际上,元明清三朝都恢复了汉唐时期的过所制度,只不过将“过所”的名称改成了“文引”、“路引”。
元朝中统五年(1264),中书省钦奉忽必烈圣旨:“诸斡脱商贾,凡行路之人,先于见住处司县官司具状招保,给公凭,方许他处勾当,若公引限满,其公事未毕,依所在倒给。如管民官、军官并其余诸投下人员,若无上司文面勾当,欲往他处勾当,亦听以次人于本处官司告给文引,经过关津渡口,验此放行,经司县呈押,如无司县,于尉司或巡检呈押。无公引者,并不得安下遇宿止,店户亦验引,明附店历,每上下半月,违者,止理见发之家,笞二十七下。”依此法令,凡商人、管民官、军官及诸投下人员,如果出远门,都需要办理文引,连住店都必须勘验文引。
至元二十三年(1286),由于“腹里州城诸投下官司信从人户,以江南等处作买卖为由,滥放文引”,元廷又规定:“今后,诸人若因事或为商贾,前去他所勾当,经由有司衙门陈告,取问邻佑是实,令人保管,别无违碍,方许出给差引,明置文簿销照。”可以看出来,元朝的文引制,与《唐律疏议》确立的过所制是大同小异的。
明朝的路引制度更加苛严:“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者即验文引”;“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出行路程百里以上,即需要办理路引,这是前所未有的人口流动管制。如果居民不带路引、擅自出远门呢?后果很严重,被官方发现、抓获的话,轻则打板子,重则充军、处死。惩罚之重,也是史无前例。
洪武六年(1373),常州府有一名居民,因“祖母病笃,远出求医急”,来不及申请路引,结果途中被“吕城巡检司盘获”,“送法司论罪”。还是洪武年间,一名被朝廷征集到南京开胭脂河的工役,因“工满将辞归,偶失去路引”,竟然“分该死,莫为谋”,后幸亏有督工百户向朱元璋求情,才免一死。成化末年,由于“京师多盗”,兵部尚书派官兵“分投街巷,望门审验”流动人口,“凡遇寄居无引者,辄以为盗,悉送系兵司马。一二日间,监房不能容,都市店肆佣工,皆闻风匿避,至闭门罢市者累日”。没有携带路引的流动人口,都被当成强盗抓了起来。
当过刑部侍郎、御史官、巡抚、知县的晚明大学者吕坤,曾设计了一款路引,叫做“远行丁引”。这款路引登记的个人信息,绝对比今天的户口簿都要详尽:“照得本州县卫所某百户某人,年若干岁,身长几尺,无须微须,方面瓜子面,白色黑色紫棠色,有无麻疤。今由某处,前至某处,何项生理,家有父某人,母某氏,子某人某人,兄某人,弟某人。……右给付某处某人,准此。州押印,县押印”。凡出远门之人,都需向户籍所在州县的衙门申请远行丁引;回乡之日再将丁引缴还原发衙门注销。若无丁引擅自出行,或者虽有丁引而“脚色不对”,则“所至店家邻佑,或在官各色人等,(将其)拿赴所在衙门,即以奸盗押回原籍查究”。
清代的行政指南书《未信编》亦收录有一份“路引式”,不过其券面登记的信息却不如吕坤丁引之周详,就不赘引了。
总而言之,当历史发展到宋代时,随着“唐宋变革”的完成,坊市制、夜禁制、过所制所代表的社会管制已经日益松动、逐渐消亡,可是到了元明清时期,这三项中世纪制度又都死灰复燃了。不能不说,这是历史的倒退。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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