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义虎】“婚礼式颁证” 做法欠妥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1-04-2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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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义虎

作者简介:齐义虎,男,字宜之,居号四毋斋,西元一九七八年生于天津。先后任教于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乐山师范学院。主要研究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和儒家宪政问题,著有《经世三论》。



    最近,中国民政部拟推“婚礼式颁证”, 以期改变“轻登记、重婚宴”,初衷无非如下:婚姻属于法律关系,应以结婚登记为准,而不该以自家婚宴为重,且如今婚宴越来越奢侈攀比,也给亲戚朋友增加了礼金负担,所以要移风易俗;由于“轻登记、重婚宴”的习俗,夫妻双方对婚姻的严肃性认识不够,以至于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所以需以法律的形式强化夫妻对婚姻的神圣感。

 
  两个初衷看起来似乎不错,不过做法未必妥当。先来想想,一对男女是为谁而结婚?不把这个问题弄清楚,就不能明确国家与社会、法律与礼俗的各自职责和边界。
 

  这个问题的答案有三种:第一种是为父母、家族,这也是中国人传统的婚姻观。按照《礼记》的说法,所谓婚姻就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婚姻家庭的首要社会职能是繁衍子孙、养育后代。
 

  第二种是为自己、为爱情,这是现在普遍流行的婚姻观。这种婚姻观以个人主义为底版,以浪漫主义为色彩,以婚姻自主为原则,以爱情至上为口号。中国现行《婚姻法》也是以感情为首要标准来判断一桩婚姻是否还具备延续之必要性。
 

  第三种是为国家、民族,这种婚姻观不太常见,但在法理上有依据。现代国家将个人从家庭、家族、部族中解放出来,使之不再是私民,而成为公民。既然个人是国家的公民,那么公民便没有私事,婚姻便是其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俄罗斯为了应对人口锐减的危机,准备对适龄却无子女的公民征收“单身税”,可以说是这种婚姻观的最好体现。
 

  第三种婚姻观理论上看是第一种婚姻观从家到国的放大,其目的是要保证民族的延续、实现国家的强大。这在面临人口负增长危机的国家和地区已成了一种现实。大陆目前占主流的婚姻观还是前两种,尤其是第二种,这是民政机构制定相关政策的事实基础。
 

  以此来看,前述两条初衷便皆不可取。先看第一条,婚姻既是法律关系但更是伦理关系,婚姻登记只不过履行一个法律确认的程序,并不是婚姻得以成立的本质基础。既然婚姻是个人的家事、私事,人们“轻登记、重婚宴”又有何不可?
 

  关于亲友的礼金负担问题,也是只见其一未见其二。城市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离,婚礼中的“随份子”恰成人际交往的一种弥补。再者,随礼也是相互的,它实际上成为一种长期的变相储蓄。有本社会学著作叫《礼物的流动》,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条理由更是荒谬,离婚率高难道是法律不独尊的结果吗?古代的婚姻完全是民间的自主行为,无需官府的确认,那时可有今天的高离婚率?至于婚姻的神圣、双方的责任,靠的又岂是法律的震慑?婚姻的基础既不在感情也不再法律,而在伦理。今天之离婚率居高不下恰是第二种婚姻观的结果。此前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份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大谈个人财产制,既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家产制,更削弱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与婚前夫妻财产公证一样,是导致婚姻解体的法律隐患。
 

  夫妻关系为人伦之首,《周易》曰:“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想为婚姻关系奠定牢固的基础,关键是要反思爱情至上婚姻观,进而在法律上予以修正,而不是变相地鼓励婚姻解体。作为政府管理机构,民政部首先要履行好自己婚姻登记的职能,对于社会自治的领域应该予以必要的尊重,对于礼俗更是不可轻言移易,避免权力扩张,如此或许更能“我无为而民自正”。
 

       发表于《侨报》2011年4月21日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