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
苏东坡“乌台诗案”的另一面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一年岁次辛丑五月初一日己丑
耶稣2021年6月10日
说起北宋的“乌台诗案”,大家应该都很熟悉,介绍本案的文字随手一搜便出现:“乌台诗案发生于元丰二年(1079),时御史何正臣等上表弹劾苏轼,奏苏轼移知湖州到任后谢恩的上表中,用语暗藏讥刺朝政,随后又牵连出大量苏轼诗文为证。这案件先由监察御史告发,后在御史台狱受审。据《汉书·薛宣朱博传》记载,御史台中有柏树,野乌鸦数千栖居其上,故称御史台为‘乌台’,‘乌台诗案’由此得名。”
但我今天要说的是“乌台诗案”的另一面。
相信许多人都注意到:御史对苏轼的弹劾词是杀气腾腾的,似乎必欲置苏轼于死地,比如何正臣说,周成王时,“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不可不杀”;李定说,“昔者尧不诛四凶,而至舜则流放窜殛之,盖其恶始见于天下”,暗示苏轼可流放。舒亶亦检控苏轼“指斥乘舆,盖可谓大不恭矣”,这是非常严重的指控:“指斥乘舆,臣民之大禁,至死者斩,而旁知不告者,犹得徒一年半,所以申天子之尊于海内”。
不过,危言耸听、杀气腾腾也算是宋代台谏官的常见文风了,我们去找宋朝台谏官弹劾政府官员的奏疏来看,就会发现里面充斥着大量上纲上线、喊打喊杀的激切之词,这是宋朝政治弹劾的特点,是宋代台谏官说话的毛病,不可等同于司法起诉书的控罪。
而在立案之后,御史台推勘官的鞫问重点则是查清苏轼究竟写了哪些“讥讽朝廷及谤讪中外臣僚”的诗歌,并寄给了哪些人,“意图众人传看”。也就是说,“乌台诗案”进入制勘程序后,御史台诏狱对苏轼的司法控罪,跟杀气腾腾的政治弹劾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乌台诗案”在御史台审了三个多月,于十一月廿八日走完推勘的程序。于是,御史台以类似于公诉人的身份,将苏轼一案移送大理寺,由大理寺判罪。这里体现了宋代司法的一项原则:鞫谳分司。即一起刑事案的“鞫”(审讯推勘)与“谳”(检法定罪)由两个不同的法官或法司独立进行。宋政府建立这套“鞫谳分司”制度,目的自然是为了防范司法腐败与法官滥用权力:“狱司推鞠,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御史台在提交给大理寺的“乌台诗案”《根勘结按状》上,列出了已经查明的苏轼的四条罪状:
1)苏轼与驸马王诜存在不正当的钱物往来。
2)苏轼在上皇帝谢表中诋毁朝廷。
3)苏轼作诗赋等文字“讥讽朝廷及谤讪中外臣僚”,并寄送王诜等友人,甚至镂板印行。
4)苏轼到御史台狱后,在接受审问时,“累次虚妄不实供通”。
不过大理寺在检法定罪时,并没有认定苏轼的第一条罪状,也许大理寺认为苏轼与王诜之间的钱物往来属于正常范围内的人情交往,不是“入己赃罪”;也许大理寺是按“据状鞫狱”的司法原则拒绝了御史台的追加罪名,因为宋朝法律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御史台对苏轼的第二、第三与第四项控罪,则得到大理寺的认定。
大约十二月中旬,大理寺对苏轼案作出裁决:
1)“准敕,臣僚不得因上表称谢,妄有诋毁”,不过宋朝法律未对这一行为指定刑名,大理寺将其归为“不应为”,“准律不应为事理,重者杖八十断,合杖八十”。
2)苏轼“作诗赋及诸般文字寄送王诜等,致有镂板印行,各系讥讽朝廷及谤讪中外臣僚。准敕,作匿名文字,嘲讪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
3)苏轼“到台累次虚妄不实供通,准律,别制下问按推,报上不以实,徒一年;未奏减一等,合杖一百”。
4)从八月三十日开始,苏轼“便具因依招通”,属于“按问欲举自首”,可减刑:“准《刑统》,犯罪按问欲举而自首,减二等。合比附。”苏轼作匿名文字谤讪朝政及中外臣僚,本当徒二年(即上述第2点),比附减等后,只徒一年。
5)综上合计,苏轼应处“徒二年”之刑。
6)士大夫有以官抵刑的特权:“准律,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苏轼可用“夺官”的方式抵换刑罚,合追二官,勒停(即停职)。
7)苏轼所犯各事的时间均逢神宗大赦,“会赦当原”,苏轼应该免罪释放。
这便是大理寺对苏轼案作出的裁决意见。换言之,御史台抓了苏轼,辛辛苦苦审了三四个月,移送大理寺定罪时,大理寺却裁定:苏轼之罪“当徒二年”,以官换刑,“合追二官”,又“会赦当原”,可“原免释放”。
御史们当然不服大理寺的判决,提出强烈抗议。案子又按程序送审刑院复核,审刑院顶住御史台的压力,维持了大理寺的判决。
元丰二年十二月廿六日,神宗发出御批:“某人(即苏轼)依断,特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团练副使本为唐时设立的军职,宋代沿置,改为无职掌的闲职,一般用于安置贬谪的官员。复旦大学教授朱刚先生分析说:出自神宗旨意的这一最终裁决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依断’表明皇帝认可司法机构对苏轼‘当徒二年,会赦当原’的判决,本应‘原免释放’”;其次,“特责”又显示神宗皇帝“也许考虑到此案的政治影响,或者御史台的不满情绪”,乃运用君主的合法特权,对苏轼酌情作出处分(参见朱刚《“乌台诗案”的审与判——从审刑院本<乌台诗案>说起》)。
“乌台诗案”是“文字狱”吗?如果是,它又跟明清时期的“文字狱”有什么不同?可能有人会说,“乌台诗案”毕竟没有杀人,而明清“文字狱”却动辄杀头、灭族;也有人会说,“乌台诗案”是偶发的个例,而明清“文字狱”却遍地开花,清乾隆时期更是形成了“文字狱”的一座历史高峰。
这些当然都是值得注意的差异。不过,我还想指出北宋“乌台诗案”与明清“文字狱”的另一个重大差别:“乌台诗案”尽管也有“政治案”的成分,但它至少在形式上,是当成一个“普通法律案”来处理的。不管御史们的弹劾多么危言耸听,但当“乌台诗案”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御史台对苏轼的司法控罪要比之前的政治弹劾克制得多,不再上纲上线、喊打喊杀,而是在彼时法律框架下劾治苏轼的违法行为,司法上对于苏轼的指控只是普通罪名;而且,推勘官并没有捏造事实构陷苏轼,提交大理寺的苏轼“罪状”都有确证而非深文周纳;整个制勘的过程亦严格遵守宋朝司法的程序;大理寺更是严格依照法律对苏轼作出免罪的判决。
反观明清时期的“文字狱”,情况恰恰相反:哪怕是鸡毛蒜皮的事情,也要无限政治化,上不封顶,下无底线,寻常的文学修辞可以上升为“大逆不道”的政治重罪。你去看清代“文字狱”档案,便会发现清廷使用最多的罪名便是“谋反大逆”。
我这么说,当然不是想给“乌台诗案”洗白,因为宽仁的政治,应该如张方平所言:“诗人之作,其甚者以至指斥当世之事,语涉谤黩不恭,亦未闻见收而下狱也”。“乌台诗案”显然违背了这样的历史惯例。不过从宋朝司法系统对“乌台诗案”的审判,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宋朝政治与司法制度的一抹文明底色,正是这文明底色,使得“乌台诗案”毕竟不同于明清时期的“文字狱”。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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