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书】儒家示范伦理学的系统性理论价值之反思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27 20: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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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书

作者简介:李明书,男,台湾大学哲学博士。曾任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讲师,现任浙江大学哲学学院特聘研究员,兼职《鹅湖月刊》常务编委。著有《论心之所向──〈论语〉与〈杂阿含经〉比较研究》等。

儒家示范伦理学的系统性理论价值之反思

作者:李明书(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特聘研究员)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原载《鹅湖》第47卷第2期(总号第554期)



当前已有许多儒家伦理学理论,有的从西方伦理视角建构儒家义务论、德行伦理、关怀伦理等,有的则是从儒家内在资源建构有别于西方的伦理系统,如儒家角色伦理、儒家德性伦理等。王庆节教授的《道德感动与儒家示范伦理学》一书则是以道德感动为道德行为的动力和基础,重新建构了儒家伦理学系统。如果从中西哲学的定位而言,儒家示范伦理学(Confucian Exemplary Ethics of Virtue)较像是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西方的话语系统,但避免将儒家伦理学倾向西方的某个理论,因此透过人之常情的道德感动,向具有示范意义与价值的圣贤投以学习的态度,于是产生了道德判断与行为。由于感动的行为不需要诉诸超越的存有者而得到保证,是故以道德感动做为道德行为的动力时,即解消了儒家超越性的解释,并且支持情境式、相对式的道德判断。[1]为了避免因此而陷入相对主义的缺点,王庆节在第九章中详细地分析道理、真理、道、理等概念的意义,指出传统意义上单一的绝对真理是不可能的,真理的意义建立于一群人所认可的标准,通过理解、谅解和沟通等行为而得到暂时的、有限的承认。[2]所以这样的真理观虽然是相对的,但却是永远处于变化之中,和传统上固定的真理相对主义有别。


此书的篇幅虽然不长,但内涵的哲学问题很多,例如道德金律[3]、身体观[4]、自我[5]等重大的哲学问题,是故难以在有限的篇幅中逐一探讨。此外,以道德感动为动力而产生道德行为的主要难题其实显而易见,就是人若不能产生道德感动时,就不会发生道德行为,因此感动和行为之间并无必然性,如此将导致儒家的道德行为亦无必然性。一旦取消了必然性,则儒家也没有所谓的道德规范可言,道德规范对于儒家伦理并不适用,儒家重视的是如何在各种情境中采取最适合的行为,而不是用一个普遍且整齐划一的行为或原则应对所有情境。有别于早期以规范伦理的进路解释儒家的观点,有些学者尝试以这种非规范的、灵活的、依具体情况而定的说法解释儒家伦理,例如安乐哲提出的儒家角色伦理学[6]、李晨阳从关怀伦理学建构的儒家关怀伦理学[7],都有类似的理论倾向。儒家思想本身的内涵和开放性,足以经受这些不同理论的引入,而不断有新意产生。基于这一层理解,本文不拟从质疑的角度向作者请教儒家示范伦理学的理论困难应如何回应,因为可以想见,儒家思想资源必定可以回应这些困难,而是想指出这一理论的系统性建构之价值,再从此价值中请教作者如何看待儒家不断被各种系统性建构之后的结果。


如王庆节所言,以往从规范的视角试图寻找儒家伦理的行为准则是有问题的,依据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论语‧述而》)儒家的「伦理学乃从人间而来。从古人、今人、自己、旁人所经历的生活事件,以及由这些生活事件而设定的『范例』中,我们引伸出道德、伦理、价值的要求。」[8]由此可知,先圣先贤和周遭的人的行为、事迹所带给后人的意义,是起到示范性作用,只要人对于圣贤和他人有所感动,将或多或少受其影响,试著学习、效法,使自己也做出好的行为。据此可以说,王庆节是以示范做为儒家整个理论系统的核心,以此一反以往规范式的儒家伦理;也就是说,儒家谈再多的道德行为,皆不是提出道德原则,而是一种参考,至于能够依著做到几分,需要视许多不同的条件而定。


如上所述,非规范式的儒家伦理系统都有这种相似的理论倾向,例如安乐哲认为儒家的重点在于透过社会角色的建立,教导人们身处于不同的角色时,应该如何行为。由于各种角色的灵活性,所以角色和角色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具体的行为,不同情境下,具体的行为也不相同。[9]李晨阳认为儒家更接近关怀伦理学也与非规范式的儒家伦理系统相似,关怀伦理学就是在批判规范伦理学和后设伦理学的背景下所产生。[10]关怀伦理重视具体情境中的关系,在不同关系中须做出不同的行为,才能确实回应道德情境、解决道德问题。从这两种儒家伦理学中已经可以看到相似之处,亦即儒家角色伦理学和关怀伦理学均重视关系式的人。儒家示范伦理学所强调的感动之所以能够产生,其实也是感动人者(包括人、事、物)和被感动者之间的关系发生连结,依据关系的强弱与各种主客观因素,衍伸出的具体行为则千差万别。


分析以上三种儒家伦理学后,本文粗略地将相关的理论分成原则和非原则两大伦理类型,[11]也可说是规范或非规范两种类型。上述的三种可视为非原则的儒家伦理,原则类的儒家伦理则如儒家义务论、德行伦理学等。这两种类型势必无法兼容,因为只要接受了儒家有一个最终的行为标准或原则,则不论衍生出何种具体行为,都属于某一标准或原则下的产物;若是承认儒家面对任何情境都有不同的行为,则无法从中归纳或演绎出单一的原则。就此而论,当我们在定位儒家伦理系统时,已经受到了一种非此即彼的二分,最终要回应的理论问题已经不是能否实践、感动如何产生或感动如何推出行为等,而是儒家是否接受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原则?如果接受,则整个方向仍在于寻找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借鉴西方的道德法则、德行伦理等仍是重要的方向;如果不接受,则儒家的系统范围不仅不可靠,而且可能是一种漫无边际的情况。


接著非原则式的儒家伦理类型论述,以儒家示范伦理学来看,至少有两项重要的价值:第一,理论与实践上的积极意义,这一理论告诉我们儒家伦理的核心价值,也告诉我们彷徨无助时,效法圣贤的行为总是一个正确的方向。第二,对于儒家进行了系统性的把握,示范就是儒家系统的核心价值,这一概念保证了整个系统的灵活性,而不被既定的原则、行为所限定。这两项价值相当于是说,儒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有其思想的内在核心价值或整体的理论倾向,但是这个核心价值是无限的、变动的、灵活的,示范是以圣贤做为参考的对象,圣贤的言行都是后人参考的一种示范。


若如上述,如何看待示范伦理的两个核心问题:第一,通常被视为儒家核心概念的仁、义、礼、智只具有示范价值,圣贤也只具有示范价值,那么示范的边际究竟在哪里?第二,接续第一点,圣贤可以广泛地被理解为某方面或全方面善的人和行为,因此只要直觉上是和善有关的,都很容易宣称是儒家概念衍伸出来的行为,儒家似乎是一种无所不包的学说,因为不能在任何一个既定的原则或行为上规范只能怎么做,一旦规范了,就不是儒家意义下善的行为,不规范反而是儒家意义下善的行为。若是如此,儒家的系统似乎相当宽泛,只要和儒家的概念、行为稍微相关,都会成为儒家思想衍伸之下,可供示范的对象。


回到本文所关注的重点来看,以示范伦理解释儒家,造成了一种和其它理论冲突的情形,亦即儒家可被解读成原则和非原则两种类型,而儒家示范伦理属于后者。然而,示范的范围若可无限延伸,那么原则是否也可以作为示范的对象而为人学习、效法呢?如果是,是否儒家仍是原则优先的理论?如果不是,是否又会回到示范的边际不明、范围过大的情况?这些疑虑即是前文提到的,对于儒家系统性建构的结果,一旦试图以系统性的方式把握儒家时,将可能导致难以顾及许多方面,以及理论内外难以调和的情况。


本文并非反对示范伦理学是一个关于儒家系统的可能性建构,反而是认同示范在儒家所代表的意义,也认同这对于儒家内涵的展开具有重要的贡献,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在既有的众多理论之中,再提出一个系统性地理解儒家的概念与方法。《道德感动与儒家示范伦理学》以示范做为儒家核心价值的定位非常明确,但是初步看来较似在草创的阶段,在回应其它儒家伦理理论和伦理问题的方面还有不足之感,令人读来意犹未尽。是故笔者以为可以进一步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方面是似乎未能免俗地须回应其它儒家伦理理论的缺失,第二方面则是凸出儒家示范伦理有别于其它非原则类儒家伦理理论的特殊之处。笔者除了期待作者给予晚辈指点之外,也更期待儒家示范伦理学的体系能建构得更加完备。

                     

注释:
[1] 王庆节《道德感动与儒家示范伦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二O一六年,页四五─四六、七九。
[2] 同上注,页二O六─二三O。
[3] 王庆节《道德感动与儒家示范伦理学‧第二章 恕道》,页四七─七O。
[4] 王庆节《道德感动与儒家示范伦理学‧第四章 身体》,页九一─一O二。
[5] 王庆节《道德感动与儒家示范伦理学‧第五章 自我》,页一O三─一三三。
[6] Roger T. Ames, Confucian Role Ethics: A Vocabulary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2011)。安乐哲著,孟巍隆译,田辰山等校译《儒家角色伦理学──一套特色伦理学词汇》,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二O一七年。
[7] Chenyang Li, “The Confucian Concept of Jen and the Feminist Ethics of Care: A Comparative Study”, (Hypatia, Vol. 9, No. 1, 1994), pp. 71-79.
[8] 王庆节《道德感动与儒家示范伦理学》,页七九。
[9] 安乐哲《儒家角色伦理学──一套特色伦理学词汇》,页一九四。
[10] Carol Gilligan, In a Different Voice: Psychological Theory and Women’s Developmen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11]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暂不详细介绍儒家义务论、儒家德行伦理等规范型理论。这些理论发展已久,可参阅牟宗三及其后学,以及黄勇等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