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晓康 王斯诗】理欲的对立与统合——基于阳明心学的考察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31 17:20:22
标签:王阳明
龚晓康

作者简介:龚晓康,男,西元一九七二年生,四川邻水人。现任贵州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王阳明年谱辑存》《四书蕅益解译评》《融会与贯通——蕅益智旭思想研究》等。

理欲的对立与统合——基于阳明心学的考察

作者:龚晓康 王斯诗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原载《贵州社会科学》2021年第6



摘要:理欲关系为中国哲学最为重要的论题之一,主要有“理欲对立”“理欲同体”“理存于欲”等观点。王阳明认为,“理”为本心流行的条理,天然如此者为“天理”,流行于事物者为“物理”,前者为先天的道德法则,后者为后天的伦理规范。“欲”为本心流行的动力,顺于本心之流行者,为“心之所欲”;逆于本心之流行者,为“私欲”。实言之,理、欲皆出于本心的流行,两者为同一本体之关系。天理与人欲之间的对立,并非道德法则与感性欲望的直接对立,而是“有执”与“无执”之间的对立。故而,“灭人欲”非指禁绝一切欲望,而是指破除欲望中的自私执着。阳明心学基于理欲的二重区分,澄清了理欲之间既对立又统合的关系。

 

关键词:阳明心学;天理;人欲;执着


作者简介龚晓康,博士,贵州大学哲学与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 中国哲学、中国佛教; 王斯诗, 贵州大学哲学与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 中国哲学。

 


理欲之间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为中西哲学所共同关注。西方哲学的理欲之辨表现为理性与欲望之间的关系。柏拉图认为欲望虽可以存在于理性之中,但应服从于理性的规则。中世纪神学以情欲为罪恶的诱因,表现出强烈的禁欲主义倾向。近现代哲学在非理性主义思潮推动下,强调爱欲为人的存在本质。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欲望逐渐摆脱理性的强制而获得解放的过程。其实,中国哲学亦有着相似的发展进路。《礼记·乐记》中首先将天理与人欲对举,谓人之所以有淫泆作乱之事,皆因“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宋代以降,则出现了“理欲对立”“理欲同体”“理存于欲”三种观点。“理欲对立”说主要为程朱所倡导,朱熹谓:“天理人欲,不容并立。”[1] 天理与人欲之间完全对立,存在着此消彼长之关系。“理欲同体”说主要来自湖湘学派的代表胡宏,意谓人之好恶皆源于先天本性,故天理与人欲“同体”,然小人与君子之好恶有公私之别,故天理与人欲“异用”。[2]329“理存于欲”之说则流行于明中叶以后,为陈确、王夫之、戴震等人所主张,强调天理寓存于人欲之中,而人欲的恰当处即是天理。王夫之甚至认为:“私欲之中,天理所寓。”[3]在这里,传统的理欲关系产生了颠倒,“理”不再是“欲”的主宰,“欲”反成了“理”之根本。可见,中国哲学中理欲关系的发展,也大致呈现出“欲”逐渐摆脱“理”之束缚而获得解放的过程。

 

目前学界对朱熹、王夫之、戴震等人理欲观的研究非常充分,而阳明心学理欲观的研究较为薄弱。张立文认为王阳明“天理人欲不并立”的观点,是以“牺牲人的情感欲望”为代价。[4]岛田虔次认为,王阳明肯定了“作为本来就存在于其自身之完全善美的东西”的人性,故而也就有“肯定欲望”的理论。[5]李培挺分析了阳明天理人欲之辨的前提问题:“天理在前”,故为逻辑前提;“人欲在先”,故为“事实前提”。[6]吴庆前指出,阳明所言之理欲存在着“一体两面”的关系。[7]乐爱国认为王阳明“去人欲而存天理”的主张来自于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只是两者在天理的界定、格物的进路、工夫的次第上存在着差异。[8]本文拟基于王阳明的文本,主要关注以下问题:第一,阳明对于“理”“欲”的内涵有着怎样的规定?第二,“理”“欲”在何种意义上是对立的?第三,“理”“欲”是否具有统合的可能?并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澄清“理欲对立”“理欲同体”“理存于欲”三种观点的得失,进而呈现阳明心学理欲观的思想史意义。

 

一、“理也者,心之条理也”


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理”之内涵。《说文》释之曰:“理,治玉也。顺玉之文而剖析之。”可见,“理”具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玉石的自然纹理,二是指顺其纹理而剖析;前者表明“理”具有先天的性质,后者表明其呈现不离后天工夫。至宋明理学,“理”之概念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并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二程以“天理”为宇宙万物的本体,朱熹承继二程之说,谓理既为“形而上之道”,亦为“生物之本”。但是,朱熹又视“理”位于洁净空阔的世界,“无情意,无计度,无造作”[9]3,为“存有而不活动”者。与之不同,王阳明则赋予“理”以本体的性质,并认为性、心、意、知、物等只是“理”的不同面向。其有言云:

 

理一而已。以其理之凝聚而言,则谓之性;以其凝聚之主宰而言,则谓之心;以其主宰之发动而言,则谓之意;以其发动之明觉而言,则谓之知;以其明觉之感应而言,则谓之物。[10]83

 

依阳明之见,性、心、意、知、物等皆是“理”之展开:“性”为理之凝聚,“心”为性之主宰,“意”为心之发动,“知”为意之明觉,“物”为知之感应。我们可以看到,阳明所论之“理”,虽可视为绝对的精神本体,但却非为虚寂的抽象概念,而是具有凝聚、主宰、发动、明觉、感应的功用,可说为一创生实体。就此而言,“理”为“即存有即活动”者。

 

当然,阳明主要从“心”而言“理”,“理也者,心之条理也”[10]294。在他看来,本心的流行虽是浑沦无间,却也存在着自然的条理。其举例云:禽兽与草木虽是人同所爱的,但把草木去养禽兽,“心又忍得”;人与禽兽虽是人同所爱的,但宰禽兽以养亲祭祀,“心又忍得”;至亲与路人虽是人同所爱的,但宁救至亲而不救路人,“心又忍得”,皆是因为“道理合该如此”。[10]118-119此即是谓,本心的流行虽是弥漫周遍,却有着渐次上的分别,表现出自然的条理,依之而有仁义礼智信等。无论如何,“理”并非外在于“心”,而是“心”之当体呈现,故而,“心外无理”“心即理”。这种本心流行之条理,天然如此,无须造作,即是所谓的“天理”。

 

阳明依于本心之自然流行而言“天理”,无非是要表明,天理并非外在于本心的客观理则,亦非抽象化了的神圣的道德教条。正因为天理不离于本心,故能为人所自然明觉。阳明有谓:“顺天地万物之理则心安,不顺天地万物之理则心有不安,安与不安之际,其名曰‘知’。”[10]1633在他看来,心之“安”与“不安”,在于是否随顺天理。换言之,“天理”即是先天道德法则,而应为人人所遵循。

 

除了本心流行之“天理”外,阳明亦论及事物之理——“物理”。依阳明之见,本心绝非凝然不动之本体,而是处于生生不已之中,需要不断地将自身实现出来。当本心流行贯注于事物时,事物便具有了自身之理。就“物”而言,“心之发动便是意”,“意之所在便是物”,[10]6意识指向的对象即是“物”,故“物”不能外于本心;就“理”而言,“此心在物则为理”[10]133,本心流行于事物,便有事物之理。故而,阳明所谓的“物理”,并非指事物所具有的外在于本心的客观之理,而是指本心流行于事物而呈现出来的条理。

 

当然,阳明所说的“物理”并非仅指事物所具有的客观规则,而更多地指仁义礼智信等伦理准则。这是因为,阳明涵事以论物,“物即事也”[10]52,故“物理”即是“事理”,既体现为事物的客观规律,亦体现为人伦之实体实事,可称之为“伦理”[10]52。他说:“是理也,发之于亲则为孝,发之于君则为忠,发之于朋友则为信,千变万化,至不可穷竭,而莫非发于吾之一心。”[10]294人之所以有孝悌忠信之德,皆是源于本心的流行发用。究言之,“物理”既然源自于本心的流行,那它就不能外于“本心”,两者实为一体相即之关系:“夫物理不外于吾心,外吾心而求物理,无物理矣;遗物理而求吾心,吾心又何物邪?”[10]47在阳明看来,既不能外于本心而求事物之理,因为事物之理终究源于本心;亦不能离开事物之理而求本心,因为本心毕竟要依于事物而得以流行。前者表明道德法则的根源在于本心,后者表明道德践履不离事上磨炼。

 

要言之,阳明对于“理”之规定,有“天理”与“物理”的两重区分。如果说“天理”为源初的道德直觉的话,那“物理”就表现为现实的道德规范;前者乃是就主观处论之,为本心流行之条绪;后者乃是就客观处而言,为本心于事物处的显现。质言之,“天理”是指本心流行的天然条理,“物理”是指显现于事物上的条理,两者之间存在着二而一、一而二的关系。一方面,两者皆出于本心的流行,为“理”之不同表现形态,“天理”并不能抽离客观事物而成为一空无依傍者,“物理”亦可反溯至于本心流行之地。另一方面,两者的存在形态有所差异:“天理”为本心流行之条绪,为良知所自然明觉,故为感应形态之理,这就是所谓的道德直觉;“物理”为外在事物的客观理则,为意识所收摄认知,故为知识形态之理,是为一般的伦理规范。

 

事实上,“天理”只是本心流行的天然条理,“物理”只是本心流行的现实呈现,无论如何,两者皆源于本心的流行,并且具有自足性、活动性、普遍性三个特征。首先,就“理”之自足性而言,作为先天道德法则的“天理”,与作为后天伦理规范的“物理”,皆不能外于人之本心,这既非一种理论上的设定,亦非一种外在化的规定。其次,就“理”之活动性而言,其只有在本心的流行中才能得以显现。原因在于,“理”并非抽象化的无情意、无计度、无造作的不动者,而是能活泼泼地在现实生活中发用流行。最后,就“理”之普遍性而言,无论是天理还是物理,皆具有客观普遍的性质。何以如此?“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仁义礼智出于本心之流行,当其成为人所共同遵循的准则时,也就超出了个体的内在性,从而具有了普遍的性质。

 

故而,无论是“天理”还是“物理”,皆具有客观普遍的性质。但是,正因为两者具有的客观普遍性质,“天理”极易被视为神圣的道德教条,“物理”则易被视为僵化的伦理规范。比如,朱熹以“理”为存有而不活动者,当这种“理”成为社会性的公共规范之后,极易被教条化而带来道德上的强制。阳明将“天理”与“物理”归结为本心之流行,也就避免了这种危险。

 

质言之,在阳明这里,本心流行之条理即是天理,流行贯注于事物则为物理。他将“天理”与“物理”区分开来,自有其理论与实践上的意义:若只论天理而不论物理,则作为先天道德法则的天理难以在经验世界中呈现;若只论物理而不论天理,作为道德准则的物理也难以有本体上的保障。阳明将“天理”与“物理”统一于本心,既保证了先天道德法则(天理)的现实发用,也保证了后天伦理规范(物理)的本体来源。

 

二、“七情有着,俱谓之欲”

 

与“理”之自足性相反,“欲”则表示某种缺失性。《说文解字》有云:“欲,贪欲也。”欲望之意,在于贪婪地获取。《说文解字注》则从字形入手,作了进一步的阐释:“欲从欠者、取慕液之意。从谷者、取虚受之意。”后引申为:一方面,欲字“从欠”,有欠缺意,指欲望主体自身的不圆满性而为一有限的存有;另一方面,欲字“从谷”,有容受意,指欲望主体需是攫取外物以求得自我满足。由此而言,欲望为个体生命在世的根本存在方式,在追逐他物的过程以满足有限的自我。

 

其实,以“欠缺”“容受”来说明欲望,这是基于个体感性生命而言。在阳明这里,情况并不完全如此。欲望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感性生命,因为其有本体性的根源。何以如此?阳明区分了“真己”与“躯壳的己”两种不同的生命形态:

 

所谓汝心,却是那能视听言动的,这个便是性,便是天理。有这个性才能生。这性之生理便谓之仁。这性之生理,发在目便会视,发在耳便会听,发在口便会言,发在四肢便会动,都只是那天理发生,以其主宰一身,故谓之心。这心之本体,原只是个天理,原无非礼,这个便是汝之真己。这个真己是躯壳的主宰。若无真己,便无躯壳,真是有之即生,无之即死。汝若真为那个躯壳的己,必须用着这个真己,便须常常保守着这个真己的本体,戒慎不睹,恐惧不闻,惟恐亏损了他一些。[10]39-40

 

所谓的“真己”,即是“性之生理”,亦即“心之本体”,实为人之宇宙性生命:“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莫非己也。”[10]289这种宇宙性生命,具有生生不已之动能,实为欲望之根源。阳明有诗云:“莫谓天机非嗜欲,须知万物是吾身。”[10]822天地之大化流行,即是宇宙生命之嗜欲。天机不离于这种嗜欲,并在这种嗜欲中显现。

 

与“真己”相对的“躯壳的己”,则为经验世界中的个体生命,依之而言人之感性欲望。个体生命包括身体(生理基础)与意识(心理活动)两个方面,阳明认为两者皆源于本心。他说:“何谓身?心之形体运用之谓也。”[10]1018“心之所发便是意。”依阳明所说,人之现实感性生命,非是那“一团血肉”,而是本心的流行运用。换言之,本心的流行浑沦充塞,需是依于形体躯壳,方能在经验世界中呈现。故而,“躯壳的己”是本心在现实世界中的形体运用,表现为具有生命动能的感性存有。当这种动能体现于个体生命之上,则表现为人之种种感性的欲望。

 

实言之,“躯壳的己”所发动之欲望,也是源于本心流行的动能,并依于个体生命而发动。欲望通过现实的个体生命而发动出来,是个体生命理解和把握世界的方式。其实,将欲望视为生命的积极动能,而不是将其视为纯然消极者,乃是儒家既有的观念。孔子“我欲仁,斯仁至矣”“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说法,即表明欲望并非纯然负面的东西。【1】至宋代,胡宏指出:“人以欲为不善也,圣人不绝欲。”[2]333圣人非是禁绝了欲望,而是圣人之欲望发而中节。张栻亦有言云:“君子亦岂无欲乎?而莫非天命之流行,不可以人欲言也。”[11]君子并非完全没有欲望,只是其欲望出于天命流行,故非常人所言之“人欲”。显然,儒家并没有完全否定感性欲望,而只是说欲望应回归于天命的流行。

 

前已指出,“理”为本心流行之条理,具有自足性、活动性与普遍性。如果把“欲”看作本心流行的动力,那它也具有本源性、活动性与普遍性三种特征。首先,就本源性而言,欲望虽然需要通过感性生命而显现,但根本上也是源于本心,为人人所本来具足者。其次,就活动性而言,本心处于生生不已的发用流行之中,故能为欲望提供不竭的动力。最后,就普遍性而言,人之感官作用具有共通的性质,依之而有之欲望也就具有普遍性,“吾一人之视,其色若是矣,凡天下之有目者,同是明也;一人之听,其声若是矣,凡天下之有耳者,同是聪也”[10]1352。既然目能同明、耳能同聪,人之欲望也就具有普遍的性质。

 

欲望乃是本心依于感性生命而发动,呈现为生命的动能与意志的力量。但是,欲望的发动有着不同的方向:或是顺于本心的流行,或是逆于本心的流行。由此,阳明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欲望。

 

喜怒哀惧爱恶欲,谓之七情。七者俱是人心合有的,但要认得良知明白。比如日光,亦不可指着方所;一隙通明,皆是日光所在,虽云雾四塞,太虚中色象可辨,亦是日光不灭处,不可以云能蔽日,教天不要生云。七情顺其自然之流行,皆是良知之用,不可分别善恶,但不可有所着;七情有着,俱谓之欲,俱为良知之蔽;然才有着时,良知亦自会觉,觉即蔽去,复其体矣![10]122

 

基于欲望发动的不同方向,阳明对其作出了两重区分。一方面,“欲”作为七情之一,是“人心合有的”,即:欲望本身也是出于本心,若其发动能顺于本心“自然之流行”,则为“良知之用”。另一方面,如果七情上有所执着,则“俱谓之欲”,以致成为“良知之蔽”。欲望的发动有着不同的方向,这一点亦为劳思光所赞同:“‘心’欲如何如何,即是意志能力之显现,而意志能力又可以或欲此或不欲此;于是方有‘心’是否得‘正’一义现也”[12]。

 

故而,阳明并没有把欲望视为纯然消极的东西。欲望若是出于本心的自然流行,则为良知发用于现实世界,能为道德践履提供根本动力。阳明在论及“仁”与“恕”时云:“夫加诸我者,我所不欲也,无加诸人;我所欲也,出乎其心之所欲,皆自然而然,非有所强,勿施于人,则勉而后能:此仁恕之别也。”[10]161此中,己所“不欲”,勿加于人,是为“仁”;心之“所欲”,勿施于人,是为“恕”。无论“仁”还是“恕”,皆关联着人之欲望,非但未流于“恶”,反而促进了“善”。同时,阳明还指出,声色货利固然可能让人堕入欲望的险坑,但人若能致得良知,则声色货利之交,“无非天则流行矣”[10]134。唐君毅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认为人之饮食男女之欲,乃至声色货利之好,“初皆本于人与物感通之良知良能,而未尝有不善也”[13]。对此,杨国荣亦持赞同之意见,他认为生命的完成首先以感性需要的满足为条件,“人欲不再是自我实现的道德障碍,而是人的生命力量的确证”[14]。也正因为这样,作为欲望发动者的身体,乃是“扎根于‘天地人’的生活世界之中的‘世代生成的身体’”[15],终究而成为修行之对象。

 

但是,当七情上有所执着时,则这种生命的动能翻转为消极的力量,人也就陷溺于私欲之中而有恶行的发生,这将导致对良知的深深遮蔽。那欲望之执着究竟源于何处呢?依阳明之意,这种执着实源于小我之自私,“欲也者,非必声色货利外诱也,有心之私皆欲也”[10]195。以小我为中心的自私意念,实质上是对小我情欲之执着,所谓:“七情有着,俱谓之欲。”[10]122七情若有小我之自私执着,则当体落入私欲之窠臼。质言之,“欲”本身并无所谓恶,恶源于“欲”之自私执着。

 

那人之自私执着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一言以蔽之,源于自我与他者的分化。阳明有言:“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莫非己也。”[10]289人与天地万物本为一体,却面临着自我陷溺的可能,“可知充天塞地中间,只有这个灵明,人只为形体自间隔了”[10]136。这就是说,人若为小我之形体所拘碍,则失却与物同体之“大体”,而沦为自他隔别之“小体”。而这种自我与他者的对立,又源于意识层面的主客分化:一方面,“心之所发谓之意”,本心的发动而有个体之意识;另一方面,意识的生起必有意向对象,所谓“意之所在便是物”。质言之,本心之浑然流行,本无自我与他者的分别;然其发动为意识时,则有自我与他者的对待,亦即主客的分化:意识活动自身被视为主体,而意识的对象则成为了客体。其实,意识不但具有对象化的作用,而且也具有执定的功能,即:将其对象视为真实的存有。这就意味着,不但“他者”被对象化,就是“自我”也被对象化。这种被对象化的“他者”与“自我”不再是一体性的存有,而成为了现实世界中有限的存有。“自我”既自觉自身之有限性,必追逐他者以求满足,这就是“私欲”产生的根源。

 

常人既为私欲所陷溺,故追逐万物以求满足,最终失却了本体。正如阳明所说:“心之本体无所不该,原是一个天。只为私欲障碍,则天之本体失了。心之理无穷尽,原是一个渊。只为私欲窒塞,则渊之本体失了。”[10]105私欲一方面障碍了本心之广大发用,另一方面窒塞了本心之天理流行。这也意味着私欲乃是一种颠倒,人不再以本心之天理作为行动的法则,而是服从于小我之感性偏好,并为本能冲动与主观任性所驱使。然而,声色货利毕竟为外在的无常者,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小我之欲望,反而会使人堕入痛苦的深渊。

 

故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欲望既有可能成为生命的积极动力,亦有可能成为生命的消极障碍,实应对之有明确的区分。阳明指出:“顺本体是善,逆本体是恶。”[10]1605欲望若源于本心之流行,利于复归一体之仁,是为善;欲望若源于小我之执着,于本心之流行有所阻滞,则为恶。欲望之善恶有着明确的判定标准,那就是其间是否杂有自私执着。这样,欲望的善恶之辨也就转向了公私之辨,并关联着自我与他者之关系:若以利他为中心,以满足众人的欲望为旨归,则为“民之所欲”,可谓为“公欲”【2】;若以利己为目的,只是追求自我欲望的满足,则为“私欲”;前者为为善之欲望,后者为为恶之欲望。质言之,合于本心之流行者,无有自他之分别,是为公欲;违于本心之流行者,落入自他之分别,是为私欲。

 

宋明诸儒所谓的人欲、物欲、贪欲等,大多是就小我之为恶倾向而论欲望,故而有“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法。其实,朱熹等人也注意到,饥食渴饮等欲望维持着生命的延续,并不能将其彻底去除。但是,如何区分正当与不正当之欲望,朱熹并未有清晰而明确的说明,他甚至亦言“人欲也未便是不好”[9]2010,显然与其“灭人欲”的说法相矛盾。

 

事实上,阳明对欲望所作的两重区分,表明他并没有完全否定人之感性欲望,而只是认为需要辨别欲望究竟是出于“自然”还是出于“有着”。阳明后学刘元卿也有类似的区分,他认为有“不容不然之欲”,有“心所沉溺之欲”:就前者而言,不但“欲明明德之欲”不可去,“声色臭味之欲”也不可一日无;就后者而言,不但“声色臭味之欲”不可不去,“行仁义之欲”亦不可一日有。[16]如果欲望出于本心之自然,那它既是生命本体的现实显现,也是工夫践履的根本动力。阳明心学既然承认了欲望的积极面向,那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欲望。但是,如果欲望上有所执着,则将导致恶行的发生,并遮蔽人之本体。故而,践履工夫不在于禁绝欲望,而在于禁绝欲望上的执着。而要从根本上禁绝感性欲望的执着,这就涉及如何“存天理”以“灭人欲”的问题。

 

三、“心体不累于欲”

 

如前所述,理为本心自然之条理,欲为本心流行之动能,两者皆源于本心而有层次上的差别。就“理”而言,天理为本心发用流行之自然条理,能为良知所明觉;物理为本心流行于物而有之理则,能为意识所认知。“欲”也有两个层次:一是出于本心之自然,依于感性生命而发动,为本心流行之仁欲;二出于意识之执着,依于感性生命发动,而表现为人之私欲。究言之,理、欲皆出于本心的流行,但在发用上存在着差别。就天理与人欲而言,一方面,两者皆源于本心,故而存在着本体上的合一;另一方面,两者有公私之差别,存在着事实上的对立。

 

阳明关于理、欲皆出于本心的说法,亦为其后学所注意。王心斋谓:“天理者,天然自有之理也,才欲安排如何,便是人欲。”[17]此语中的“安排”,即是意识的功利考量,因而不免于小我之执着。刘宗周指出,理、欲皆出于生机之自然,故为一体两面之关系,“从凝处看是欲,从化处看是理”。[18]364“化”与“凝”之间,在于有无小我之执着。显然,他们皆注意到了理欲之间既统一又对立的关系。

 

因此,天理与人欲之间的对立,并非道德法则与感性欲望的对立,而是有执与无执之间的对立,亦即公与私之间的对立。阳明指出,本心之流行若能不为自私执着所夹杂,当下即是“天理之公”;但若为自私执着所夹杂,则翻转而为“人欲之私”。[10]278天理与人欲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这就是有无私欲执着之掺杂。若能去除人欲上的执着,则能复归本然之天理。故阳明谓:“心体不累于欲。” [10]203其意在于,人并非不能有种种欲望,只是说不要为欲望所系累。

 

职是之故,阳明所谓的“去得人欲,便识天理”[10]25,并非是指去除人的一切感性欲望,而是指去除感性欲望中的自私执着。即:不是要人去禁绝欲望,而是要人不为欲望所累,阳明谓之为“全”之工夫,“吾率吾灵而发之于目焉,自辨乎色而不引乎色,所以全明也;发之于耳焉,自辨乎声而不蔽乎声,所以全聪也;发之于口焉,自辨乎味而不爽乎味,所以全嗜也”[10]1353。只有不为色、声、味所牵缠,才能真正全目之明、全耳之聪,全口之嗜。故而,工夫的重点在于破除对欲望的执着,以回归本心的灵明感应。

 

当然,无论是何种工夫进路,皆需首先辨明欲望的性质,使之符合伦理规范的要求,是为省察克治的工夫。阳明主张学人即使在无事时,也应将好色好货好名等私搜寻出来,“定要拔去病根,永不复起,方始为快”[10]17。故工夫之初,需是时时检点自身的言行,反观意念以破除私欲的萌动。但是,伦理规范毕竟为共同体所约定俗成,依时空的转换而有相对的性质,如若不能考量具体的情境,则极易成为僵化的道德教条,非但不能破除人之私欲执着,反而会成为本心流行的障碍。因此,阳明认为对伦理规范的遵守,并非停留于仪节之得当与否,“即如今扮戏子,扮得许多温凊奉养的仪节是当,亦可谓之至善矣”[10]4。事实上,如果只是注重仪节等外在形式,极有可能导致内心的虚伪。故而,以伦理准则规范人之行为仅为工夫的基础,进一步的工夫则应以天理良知化解私欲之缠蔽。

 

那如何以天理良知化解私欲的缠蔽呢?阳明认为应回归本体的自然明觉与真诚恻怛:“良知只是一个天理,自然明觉发见处,只是一个真诚恻怛,便是他本体。”[10]92这既是本体的两重性质,也是工夫的两重进路。一方面,良知本体“自然明觉”,能对欲望之善恶做出感应与判断,“其善欤,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其不善欤,亦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是皆无所与于他人者也”[10]1019。良知对善恶之判断乃是一种直觉,故能为人提供先天的道德法则。另一方面,良知本体“真诚恻怛”,自有轻重厚薄,而不容毫发增减,即不能落入功利的算计,故阳明谓工夫在当下一念,“凡其发一念而善也,好之真如好好色;发一念而恶也,恶之真如恶恶臭”[10]1018。

 

回归本体之自然明觉与真诚恻怛,即是复归天理的发用流行。但是,复归天理也只是复归本心之自然,而不能杂有丝毫的滞碍执着,“虽是循天理,亦着不得一分意”[10]32。原因在于,若是执着于天理而将其视为抽象的理体,那将桎梏本心的活泼生机而障碍其流行,“尔却去心上寻个天理,此正所谓理障”[10]101。这一点,却不曾为朱熹等人所留意。朱熹强调天理的普遍性,以此来抑制欲望的冲动。但是,他所言之天理乃是抽象化了的道德法则,极有可能带来道德上的强制,从而障碍本心的流行。其实,欲望为生命的本然动能,并不能桎梏乃至禁绝之,而是应将其纯化为本心的流行。梁漱溟对此亦有所洞察,他认为“无欲”之工夫,“并非出于严酷的制裁,倒是顺其自然,把力量松开,使其自然的自己去流行” [19]456-457。

 

可见,阳明强调破除欲望之执着以回归本心之天理,既不意味着其否定了一般的伦理纲常的规范作用,也不意味着其否定了道德践履工夫而归于虚寂本体。他只是认为,“理”为本心流行的法则,“欲”为本心流行的动力,“存天理、灭人欲”只是说欲望不能溺于小我之好恶,而应随顺于本心之自然流行。故而,阳明并非将理、欲完全对立起来,而是注意到了两者的内在统一。由此,他认为天理处的“敬畏”与情感处的“洒落”并不矛盾。阳明指出:君子之“敬畏”,非是恐惧忧患,而是“戒慎不睹,恐惧不闻之谓耳”;君子之“洒落”,非是旷荡放逸,而是“心体不累于欲,无入而不自得之谓耳”;前者基于道德理性,强调无私欲之夹杂;后者基于道德情感,强调情感的自然流露。正因为时时戒慎恐惧,故无意必固我与歉馁愧作,“动容周旋而中礼,从心所欲而不逾”[10]203。质言之,“敬畏”是无私欲缠蔽的天理境界,“洒落”是天理流行的自然境界,两者实际上只是一回事情。关于这一点,陈来有着清晰的说明,儒学传统所肯定的洒落,不是指肆意放荡、无所顾忌,而是指心灵自由的一种特征,“是摆脱了一切对声色货利的占有欲和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而达到的超越限制、牵扰、束缚的解放境界”[20]。当然,这种“敬畏”与“洒落”乃是内外交修的结果。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德是君子人格的内在规定性,礼是君子行为的外在限定性”[21],内外之工夫只是一如。故而,阳明所谓的“存天理、灭人欲”,并非拘泥于流俗的道德教条,而是如何恢复本心的自然流行。

 

总之,阳明的“去得人欲,便识天理”,并非将天理与人欲完全对立起来,而是注意到理欲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统一,存理去欲并非以僵化的伦理规范去约束感性欲望,而是让感性欲望符合天理的自然流行,这既没有落入“禁欲”之窠臼,亦没有堕入“纵欲”的险坑。事实上,当欲望为天理所涵摄觉润时,也就不再是无尽的痛苦追逐,而成为生命实现的源初动力,并充满了神圣的德性光辉。

 

余论

 

透过本文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阳明对于“理”与“欲”实有不同层次的言说。本心之流行不已,其间所具有的条绪,即是“理”:天然如此者是为“天理”,贯注流行于事物者是为“物理”;前者为先验的道德法则,后者为现实的伦理规范。至于“欲”,亦是出于本心之流行,表现为生命的动能,合于本心流行者为“仁欲”,阻碍本心流行者为“私欲”。故而,理欲之间并非线性之对立或同一之关系,而是呈现出立体的多维的复杂图景,以此观照,则“理欲对立”“理欲同体”“理存于欲”诸说皆各有其得失。

 

首先,阳明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同意程朱“理欲对立”的观点,故有言曰:“去得人欲,便识天理。”但是,在阳明这里,“天理”与“人欲”之间的对立,并非简单的道德法则与感性欲望之间的对立,而是天理之“公”与人欲之“私”之间的对立。朱熹虽然没有完全抽空感性欲望,但却没有明确天理与人欲之间的确切界限,“天理人欲,无硬定底界,此是两界分上功夫”[9]224。因此,他也就无法透彻地说明存天理灭人欲工夫的入手处。

 

其次,阳明也应该同意胡宏“天理人欲同体而异用,同行而异情”的见解。这是因为,“理”为本心流行之条理,“欲”为本心流行之动能,两者皆出于本心之流行,故为同一本体之关系,只是在发用上存在着差别。但是,胡宏此处所言的“人欲”,应该是“仁欲”而非“私欲”。“私欲”既然是自私之意欲,那就不可能具有本体的性质。此中的细微处,胡宏未能有充分的辨析,故而带来朱熹“天理人欲,混为一区”[2]330之批评。

 

最后,本心的流行不但具有条理,而且具有不已之动能,因此,“理”也需要在“欲”上呈现,就此而言,阳明也能同意“理存乎欲”的说法。但是,他只是认为理与欲有“同体”“同行”之关系,而不会认为“理”根源于“欲”。后世王夫之、戴震所说的“理存乎欲”,则是以“欲”为“理”之根本。比如,戴震以人欲为“血气之自然”,天理只是人欲“自然之分理”。[22]质言之,“欲”具有了比“理”更为根本的地位。既然如此,“理”又如何能具有超越的意义进而对“欲”起到规范的作用呢?有学者指出,戴震既然否定了心性的基础而只剩下外在的规范,那将带来更为严重的问题,“东原斥宋明儒以理杀人,但恐怕他自己才真的下开了一以礼杀人的传统”[23]。

 

综言之,阳明对于理欲既对立又统合关系的辨析,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理、欲皆是出于本心之流行,其对立不在于有无欲望的夹杂,而在于有无对欲望的执着。对执着的破除也就意味着人欲向天理的回归,天人不再有所阻隔而趋于统合。故而,理与欲之间存在着平衡的关系,既不能将“理”视为外在的道德规范而变成对“欲”的强制,亦不能失却“理”的现实指导作用而让“欲”泛滥无归。阳明所倡导的“去得人欲,便识天理”,并非去除作为生命力量的欲望本身,而是说欲望应合于天理的流行,在良知的指引下回归一体之仁的广大场域。如此,理欲之间的紧张才能得以化解,人之本真生命也能得以彻底开显,是为“从心所欲不逾矩”之真义。

 

在某种层面上,阳明对于理欲关系的讨论,也具有世界哲学的价值。近代以降,西方注意到了欲望的正面意义。在弗洛伊德看来,爱欲为人格的转移与升华提供了力量。德勒兹则将身体比喻为“欲望机器”,能够不断地创造出新的欲望形式。马尔库塞甚至把爱欲视作人的本质,劳动促进了爱欲的解放。列维纳斯认为爱欲保护了他人的相异性,为自我走向他者提供了伦理上的可能。但是,当下西方所面临的迫切问题,其实不在于促进欲望的解放,而在于如何遏制欲望的贪婪。传统西方对于欲望的遏制,或是诉诸外在的神圣上帝,或是诉诸内在的纯粹理性。在当今西方社会,一方面,随着上帝的隐遁乃至死亡,最高价值亦自行贬黜;另一方面,理性法则由于排除了感性幸福,并不能有效地为人提供行动准则。反观阳明对于理欲关系的澄清,不但能为道德法则提供本体论的承诺,而且能为欲望的遏制提供切实的路径,这对于当今社会的伦理重建仍然具有启发的意义。

 

 注释:
【1】有学者将这种欲望称为“仁欲”,以区别于趋向于恶之“私欲”。参见吴先伍:《原始儒家“仁欲”的形上之思》,《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2 期。
 
【2】“公欲”可谓为公众共有之欲望,为胡宏、张栻等人所倡说。阳明虽然没有此概念,但他对“民之所欲”持赞同态度。(参见: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编校,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8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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