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东海作者简介:余东海,本名余樟法,男,属龙,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丽水,现居广西南宁。自号东海老人,曾用笔名萧瑶,网名“东海一枭”等。著有《大良知学》《儒家文化实践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论语点睛》《春秋精神》《四书要义》《大人启蒙读本》《儒家法眼》等。 |
批判反儒的言论,尊重反儒的自由
——东海客厅论自由
作者:余东海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自由人权是儒家和自由主义两家的共法。
对于自由,有则维护,无则追求,这是正常人的一种本能,即孟子所说的不虑而知、不学而能的良知良能,也是维护人格尊严的必须。对于文化人、君子人来说,追求自由人权尤其是言论权,不仅是本能,更是一种责任。
王道政府自当尊重人民的言论自由和人格自主。庶民只要守住法律底线既可,只要不逾刑法之矩,就可以从心所欲。欲为官为师,欲荣华富贵,上升的渠道畅通无阻;欲无所作为虚度一生,放浪形骸纵情恣意,做一个酒徒狂客,那也是庶民的自由。在个人道德和发展领域,政府只能千方百计引导鼓励,无权强制干涉。
很认同吕朴先生这段话:
“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因素是社会形态,开放与自治是发展的核心机制。国民的完整福祉和民族的真正复兴大业就取决于社会转型能否实现!无视这种发展观,一味强调政治(权力主导)正确,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发展观,只能是自设陷阱、发展大业半途而废!”
开放与自治是发展的核心机制,也是自由社会的两个基本特征。儒家社会同样是自由社会,不同在于,特别重视文化引导、道德教化和人格建设,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注意,礼制规范对于民众不具有强制性,不会侵犯民众和社会的自由。
自治一词有二义,一指个体自治,即道德自律;二指社会自治,尽量减少政府和政治权力对社会非必要的管制。例如,将一些非政治性问题、非法律性纠纷、非刑事性案件等等,交给各种社会组织及基层自治组织去解决。有句老话说,皇权不下乡,这就是传统儒家王朝对乡村社会自由的一种尊重和维护。
对于庶民的自由,国法不能干涉,然家规家法和乡规民约会形成一定的制约,那就是民间自治行为。当然,家规家法和乡规民约不能违反国法。
在认知上,儒群和自由派各有所缺。自由派普遍缺乏文化、道德常识,不知道道德的根本性,眼里只有制度,多是唯制度论和制度决定论者;儒群不少人缺乏政治、制度常识,分不清制度的好坏,不知道自由的重要。儒家东林斗士说:
“自由是相对的,正当合理的言论,自然予其自由权,包容之,邪说歪理,误导人之言论,岂可自由乎!包容,乃包容善良君子,则为善,包容小人匪类,非善也,恶也。但曰自由,不辨是非,但曰包容,不分善恶,乡愿圣母也。”
东海曰:不小心看到这段话,不由得失笑。如此混扯,如此浑人,焉敢妄称儒家、东林和斗士?特此强调一句:言论自由包容的就是邪说歪理的自由。
关于言论自由,说明三点如下:一、这是政治概念,有其基本义,不能自由解;
二、尊重邪说的言论自由并非尊重邪说本身,尊重邪说的言论自由与批判邪说的错误毫无矛盾,而且往往是必要的,王道政治,意识形态独尊儒术与社会文化百家争鸣,相反相成,毫无矛盾;三、对于文化人和思想界来说,政治上需不需要、应不应该尊重和维护言论自由,是个太常识的问题,不值得讨论。
儒家为政,既会直言批判反孔反儒的言论,又应坚决维护反儒派的言论自由。未来儒宪必须为言论自由提供刚性的法律保障。任何歪理邪说都享有言论权,任何人绝不会因为思想言论而受到政治迫害和法律惩罚!这一条当悬为儒家厉禁,不允许任何儒生违反。违者视为违宪,严惩不贷!
注意两点。其一、为政为师者反孔反儒,将会受到一定的纪律处罚,轻则警告寄过,重则降职或留职察看,削职为民是最重处罚。那是礼制规定,并非政治迫害。
其二,政府和政治权力才会侵犯、剥夺言论自由。不同的媒体和群体,有不同的取舍标准和言论要求。对于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言论,媒体有不予刊发的自由,群主有予以警告和踢出的权限,这些行为并不构成对言论自由的侵犯。
是人类就离不开人权自由。爱好和追求自由是人之天性和本能。然在极权社会,一般人不敢追求,可以理解。害怕犯特权之忌,招无妄之灾,这是世俗之常情。何况国人饱经政治恐怖,天性本能深受抑制戕残,大多已经鼠兔化或成了惊弓之鸟。即使是文化人乃至儒生,如果保持沉默,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文化人和儒生公开反对自由,特别可悲可耻,令人莫名惊诧。我思来想去,它们之所以如此表现,或许有如下三种原因:
一是愚蠢过度,认为人权自由不是好东西,自己和国人都不需要,这是脑子坏掉了,猪彘化;二是奴性深重,总想帮帮忙,这是心地坏掉了,鹰犬化;三是恶性深重,希望有机会挤入特权阶级队伍,这是心地彻彻底底坏掉了,豺狼化。这三化的文化人和儒生,还不如鼠兔化的懦夫呢。
余东海于邕城青秀山下独乐斋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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