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如何理解“王安石变法”的历史意义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21-11-09 02:00:32
标签:王安石变法
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如何理解“王安石变法”的历史意义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七一年岁次辛丑十月初三日己未

          耶稣2021年11月7日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王安石变法的历史意义?这个问题也可以换个问法:“王安石变法”是一场什么运动?

 

我们当然可以说它是一场旨在“富国强兵”与“使民养生丧死无憾”的政治、军事、经济制度改良运动。这没有错。但是,如此仅仅是这样,那王安石变法与其他王朝的“中兴”又有什么分别?能说它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吗?

 

黄仁宇向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王安石变法之历史意义的视角:“公元十一世纪后期宋朝的第六个皇帝神宗赵顼引用王安石,置三司条例司(财政税收设计委员会),创行新法,是中国历史上一桩大事。这事情的真意义,也只有我们今日在二十世纪末期,有了中国近代史的纵深,再加以西欧国家现代化的经验,才比以前的人看得更清楚。”换言之,我们看王安石变法,应当超越一朝一代的尺度,拉宽历史的视界。

 

如此,我们会发现,王安石变法是一场自发的、主动的、积极的近代化运动。宫崎市定便宣称“王安石是近代文化的体现者”,而王安石不得行其志,“不只是宋朝一代的不幸,也是后世亿万中国人民的不幸”。

 

 

从国家财税形态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社会,不论东方、西方,当它从传统向近代演进时,税的形态总是会发生若干类似的变迁:

 

1)从人身支配的役折算成非人身支配的税;

 

2)从人头税为主转换为以财产税为主;

 

3)从以农业税为主发展至以工商税为主;

 

4)从以直接税(如人头税、土地税、房屋税)为主转化为以间接税(如关税、消费税)为主;

 

5)从以实物税为主转化为以货币税为主;

 

6)征税的重心从农村转移到城市;

 

7)从低税率转变为高税率——因为近代政府要处理的事务远比古典政府复杂得多。

 

国家财税形态的这几项变迁,全都在宋代出现,尤以王安石变法时期最为明显:王安石时代推行了以钱代役的“募役法”;而役钱的征收则遵循财产税原则;熙宁年间,宋政府设于各州县、市镇的商税务多达1060处、处于扩张过程中;在熙宁十年6200余万贯财政收入中,以工商税、征榷为主的间接税收入占了三分之二,以货币形式征收的税额更是占财政岁入的75%以上,显然,间接税、货币税已经成为宋王朝最重要的赋税;熙宁政府设立的1800余处官酒务,绝大部分都集中在城市,少数分布在市镇,至于农村,则基本不置官酒务,可见宋政府的征税重心也是在城市,而非农村。

 

在汉学家对王安石变法与宋代财税制度的介绍与评价中,有两个概念不仅一次被提及:“重商主义”与“财政国家”。这是我们理解王安石变法作为一场近代化运动的关键词。

 

比如万志英教授在《剑桥中国经济史》中说:“年轻的宋神宗(1067—1085年在位)继位,并在1070年任命王安石为相。雄心勃勃、才华横溢的王安石旋即推行名为‘新法’的全面制度改革(吴按:变法其实在1069年王安石任参知政事时已经开始)。此时的宋朝,劳役快速货币化,大量货币被投放到经济之中,而王安石变法的首要举措,就是推出影响深远的财政政策改革,以释放生产力,使之适应这种经济新形势。变法顺应了财政体系货币化的潮流,又与安史之乱后国家对经济干预不断增强的趋势相一致。但在此之外,恢复汉武帝时期财政重商主义原则,也是王安石变法的目标所在。”

 

刘光临教授则认为,“宋朝国家财政制度以间接税为主要收入来源,摆脱了对土地税的依赖。安史之乱以后战争市场化与经济货币化两种趋势的高度结合,是这种新型财政体制的来源。其在当时出现及以后的飞跃式发展,无疑印证了宋朝在近代欧洲之前就走上了熊彼特所说的税收(财政)国家道路。”

 

关于“财政国家”,刘光临作过界定:“所谓财政国家,就是指一种国家体制能够从市场源源不断地大量汲取财政资源”,“要发展成为财政国家,必定以可持续性增长为前提,并且符合以下五项条件:(1)国家财政收入必须高度货币化;(2)间接税(包括消费税、通过税、坑冶矿课)在税收结构中占主要份额;(3)具流通性的债务票据在公共财政中扮演重要角色;(4)财政管理体制高度集权化和专业化;(5)政府公共开支足以支持国家政策对市场(如通货膨胀、投资和实质工资)发挥直接显著的任用。”

 

这五项条件,全部出现在宋代,除第(3)项外,其余四项财政国家的特征在王安石变法时期尤其显著。刘光临指出,“熙宁十年赋税收入里,两税(农业税)收入仅约占国家赋税收入三分之一。除了两税以外,大部分赋税收入税额都是以货币交纳。即使就两税而言,当中也有三分之一至一半的税额以货币交纳,这意味着北宋财政结构在熙宁十年时已经高度货币化。与此同时,间接税占国家赋税收入达三分之二,其中消费税收入更占国家赋税收入逾三成,是间接税的主要内容。总括而言,11世纪的宋朝中央所掌握的财政收入已经高度且主要来自间接税,符合西方学界所定义的税收国家”;而到了南宋时期,“随着12世纪公共债务的不断增长,宋朝迅速由税收国家过渡至财政国家”。

 

 

 

关于“重商主义”,我们须明白,它的要旨不仅是其字面所显示的“重商”,更是表现为国家对工商业的积极干预、介入,以国家力量开拓市场、扶持商业、发展海外贸易,正如“重农主义”的要旨不仅是“重农”,更体现为国家对商业、市场、金融的漠不关心,采取无为而治的消极态度。

 

今天的自由主义者显然更加心仪重农主义,而对重商主义嗤之以鼻,比如秦晖教授认为,17世纪英国的重商主义时代,“‘重商主义’不是民间工商业受到尊重,而是政府‘重’视对工‘商’活动的管制与垄断,甚至重视自己入市牟利”,“那个时代的官办经济,无论是国家(皇家)企业还是国家(皇家)特许垄断公司(如东印度公司),都既不是自由经济中与民企具有平等民法地位和交易权利的市场法人,也不是福利制度下公共服务的财政承担者,而就是‘公权私用’的聚敛机器。”

 

秦晖对英国重商主义的批判,几乎都适用于批评王安石变法。王安石仿佛试图将宋朝政府改造成为一个超级公司、贪婪的巨商(亦即秦晖所说的“聚敛机器”),与民间商贩竞逐于市场。苏轼反对“青苗法”的一个原因,便是他发现地方官府俵散青苗钱,“于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子,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苏轼此言当不虚,因为另一名宋人也记述说:州县“散青苗钱于设厅,而置酒肆于谯门,民持钱而出者,诱之使饮,十费其二三矣。又恐其不顾也,则命娼女坐肆作乐以蛊惑之”。宋政府为掊敛民财,绞尽脑汁。这也是王安石变法最受诟病的地方。

 

然而,从大历史的眼光来看,宋政府表现在财政上的“贪婪”,却有着深远的意义。刘光临提出:“财政国家这种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新型政治权力就应运而生,中央政府因为要维持大量的、直接统辖的军队,不得不广开财源,无所不用其极(按:即朱熹所云‘古者刻薄之法,本朝皆备’)。也因此,宋代政府由竞逐财货,进而关注市场经济发展,以致推行重商主义政策来鼓励私人贸易、矿业,保护私有财产和人身自由。”“募役法”体现的便是宋政府对人身自由的重视。

 

我们展开来说,迫于巨大的财政压力,政府势必要将征税的重点从总额有限而征收成本高企的农业税转移到商业税;而为了征收到更多的商业税,政府又势必要积极发展工商业、维护市场繁荣;为了发展工商业,政府需要积极修筑运河,以服务于长途贸易;需要投资水磨作坊,以产出更多的商品茶;需要开放港口,以鼓励海外贸易;需要鼓励开发矿业,以冶炼出更多的铁和铜;需要铸造更多的铜钱、发行信用货币与有价证券,建设金融网络,以方便商品交易的达成;需要完善民商法,以对付日益复杂的利益纠纷;需要保护个人财产权,因为有恒产者方有恒心;需要创新市场机制,使商业机构更加适应市场,创造更大利润……

 

——上述提到的一切,并不是我们的逻辑推论,而是宋代出现的历史事实。这便是重商主义与财政国家的连锁反应,最后极有可能促成近代资本主义体系的建立。

 

 

 

此外,我们还要引入另一个概念“国家福利”,由香港中文大学历史学讲座教授梁其姿提出:“北宋的福利政策发展至南渡前夕已出现浪费的弊端,所引起的抱怨犹如现代一些福利国家所经常面对的批评:蔡京的居养安济坊被批评为‘州县奉行过当……’。政府对贫人的照顾,除了引起富人的抱怨,还有军方的指谪,认为过分的济贫严重地减少了军饷的供给……这些言论可反映出北宋时代官方所推动的社会福利政策的确有相当的规模,以致在整个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上有深远的影响,同时也牵涉统治原则的重要争辩:以富人所缴之税来办社会福利应到哪个程度才合理?解决社会贫穷问题与国防问题孰重孰轻?……(宋代)济贫政策所引起的关注及批评,已有类似近代国家福利政策之处。”

 

完成于徽宗朝的宋代福利制度,其实也是近代化产生的压力所催化出来。许多汉学家都相信,唐宋之际发生了一场历史性的社会变迁:均田制解体、贵族门阀消亡、商品经济兴起、人口流动变得频繁、“不抑兼并”与“田制不立”的政策确立起来……此即“唐宋变革论”。王安石变法实际上就是对唐宋变革的顺应。社会变迁催生了大量的都市贫困人口,传统的由宗教团体负责的慈善救济已不足以应对都市贫困问题,政府需要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提供更周全的救济。

 

东西洋近代史的展开,正是这样一幅“重商主义”、“财政国家”与“国家福利”相交织的斑驳图景。16世纪,英国建立了皇家矿业公司,这一公司拥有在英国西部和北部开采贵金属和铜矿的独占权;发布法令禁止砍伐海岸和河岸周边的木材,以鼓励煤成为主要燃料;女王伊丽莎白向利凡特公司颁发海外贸易特许权,允许其垄断对奥斯曼土耳其的贸易,同时女王还向公司投资了4万英镑。皇室和政府对财富的贪婪,构成了英国大航海与资本主义兴起的强大动力。

 

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经济急剧变化,大量都市贫民被“制造”出来,成为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近代欧洲国家逐渐发展出来的福利政策,就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社会问题。英国政府制订“济贫法”之举,即始于近代化正在展开的16世纪下半叶,及至17世纪初,便诞生了完备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济贫法”的出现,意味着英国政府开始负担起救济贫民的责任,在此之前,英国的济贫工作主要是由教会承担的。

 

不妨这么说吧,16世纪英国的近代化轨迹,与唐宋变革、王安石变法的历史方向恰好是高度重合的。

 

日本在明治维新期间,国家精英奉行的也是李斯特的重商主义学说。1874年大藏卿大久保利通向明治政府提交《殖产兴业建议书》,确立了重商主义政策:“大凡国之强弱,在于人民贫富;人民之贫富,在于物产之多寡;物产之多寡,在于是否勉励人民之工业。归根结底,未尝不在于政府官员之诱导与奖励之力。”为此,明治政府兴办了大量“官立事业”、“模范工厂”(官营企业),诱导民间殖产兴业。也是在1874年,日本政府仿效英国《济贫法》颁布了《恤救规则》,在此之前,日本的社会救济基本由设于寺院的施乐院、悲田院、疗养院提供,跟中国的唐代一样。

 

 

 

不管是先发近代化的西洋,还是后发近代化的东洋,国家近代化转型的启动,都不是完全靠市场自发的“看不见的手”,而是由重商主义政府提供了第一推动力。财政压力、市场活力与国家能力,在一国的近代化进程中缺一不可。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会发现宋代在中国史乃至世界史上的特殊意义:它是财政国家与重商主义国家的最早实践,在财政国家、重商主义的驱动下,一个近代化的国家已经呼之欲出。

 

宋代中国也确实被一些汉学家描述为“近代初期”(early modern)。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我们无法回避:如果说宋代是“近代早期”,那么,为什么宋代之后,“近代后期并没有接蹱而至”?

 

刘子健将原因归结为两宋之际的“转向内在”。但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南宋的财税依然是积极的、扩张的、外向的,并没有内敛化。从长时段的历史来看,刘子健所说的这个“转向内在”的确发生了,只不过发生的时间点不是两宋之际,而是明初。朱元璋建立了一个与王安石变法完全相反的重农主义世界。

 

直至晚清,随着西洋近代思潮的传入,以及内忧外患之下巨大财政压力的出现,清政府才挣脱掉朱元璋建确立的“洪武型财政”,对兴办企业表现出巨大热情,行政系统内增设了大量经济部门,沿海口岸积极对外开放,国家将征税的重点从农业税转移到工商税,财政从紧缩转向扩张,国债等金融工具受到政府青睐。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梁启超回顾王安石变法,猛然发现“今世欧洲诸国,其所设施,往往与荆公不谋同符”。他对王安石变法不能不油然生出“似曾相识燕归来”的奇妙感觉。不独梁启超有这样的感觉,日本思想界对王安石变法的重新发现,也是始于明治维新时期。

 

近代化的历史就好像是一条时光燧道,西洋人打开了燧道的一扇门,晚清人与东洋人跑进去,跑着跑着,却发现前面居然有一位熟悉的先行者,那就是宋代的王安石。(为节省篇幅,注释部分略去)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