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时转则治:陈启天“新法家”思想析论
作者:刘昕杰(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作者主持四川大学创新火花项目“后法典时代的法律实践”(2018HHS-60)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原道》第39辑,陈明、朱汉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20年11月出版
(陈启天:《中国法家概论》,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
内容摘要:作为新法家的代表人物,陈启天将近代中国所处的世界称之为“一个大的新战国时代”,他认为应当发扬在战国时代最具竞争力的法家思想,才能适应新战国时代激烈的国际竞争。
陈启天所谓的新法家,并不是将传统法家思想原封不动的继承于当代,而是通过融合传统与西方,开创出能够救国图存、富国强兵的新学问。他一方面以考据的方式梳理传统法家人物的学术著述;另一方面又以西方法政学说重述了传统法家的国家论、法律论、政府论和霸政论,使新法家成为民主法治的法家,而不能是君主专制的法家。
陈启天融合中西的新法家思想,集中体现了近代中国法政学人在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竞争中延续中华文化的焦灼感和责任感。在对待中西文化冲突时,陈启天主张对新与旧都保持独立思考而非一味因袭,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仍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陈启天;新法家;法家;时;治
陈启天(1893-1984),字修平,湖北黄陂人。1919年入国立南京高等师范及国立东南大学,获教育学学士学位。期间加入少年中国会。1924年受聘中华书局为编辑,主编《中华教育界》杂志,同时与曾琦、李璜、左舜生等襄办中国青年党之机关报《醒狮》周报。
1925年加入中国青年党,即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1928年任国立四川大学教授,讲授中国教育史、社会学等课程。1930年任上海知行学院院长。九一八事变之后即在沪办《民声周报》,主张停止内争,一致抗日,并曾亲自策动抗日义勇军活动。
1936年在上海主编《国论月刊》,宣传抗战和民主。在抗战期中,“供职国民参政会,坚持抗战到底,始终未离重庆一步,虽生活困苦至卖衣买书,亦不动摇抗战意志”,“于公余致力著书,藉以补助家计,自戏称为‘绞脑报国’”。
陈启天一生共有著作二十余部,政法方面的代表作有《民主宪政论》《新社会哲学论》《政治学》《中国法家概论》《韩非及其政治哲学》,以及《商鞅评传》《张居正评传》等,由这些著述名称大略可见其法律思想的中西交融和其“新法家”代表人物的基本知识理路。
与其他学者相比,陈启天的新法家论述最成体系,也最具代表性,因此,探寻陈启天的新法家思想,对于同处文化交接和制度转型的当下中国不无裨益。
一、新法家的背景:“新战国时代”
近代以来,中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世界格局,在“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艰危时局下,这样一种新的世界局势如何判断和应对,成为中华民族保国续种的重大问题。
甲午海战后,有人比附春秋战国时期的列国争雄局面,将当时的国际竞争看做是又一个战国时期,以概括其时复杂的国际形势,如俞樾在《墨子闲话》的序言中称“今天下一大战国也”。陈启天认为此时的战国与旧时的战国尚不一样,故称“现在整个世界,是一个大的新战国时代。”
他详细解释了战国的含义:“‘战国’两字合为一个名词,不惟可以表示某一时代的特殊精神,而且可以指明战争与国家的密切关系。国家的本质,是具有战争性的。一切国家的最初建立,大多由于战争的胜利。
(长平之战)
国家既经建立以后,能否继续生产发展,又大多决于战争的结果。能战争的国家,始能生存发展,否则便只有削弱,甚至灭亡。‘兼弱攻昧,取乱侮亡’,是国家对国家的铁则。”
在这个新战国时代中,决定各国间关系变化的基本要素,第一是“国家性”,即国际动态无一不是以本国利益为前提;第二是“实力性”,国际关系就是实力关系,一个国家“在国际的地位是依据他的实力决定的”,一个国家如果实力不够,就不易在国际中生存,“所谓正义人道,只是少数理想家的呼声”;
第三是“策略性”,“国家对国家,都是策略对策略”;第四是“错综性”。因此,“国家治强,是解决一切国际问题的锁钥”:“一切国际问题的重心,不在国际,而在国内;不在空悬世界理想,而在力求国家治强,国家能治能强,对于一切国际问题,都易有办法。
国家不治不强,对于任何国际问题,都难有办法。国家已治已强,不妨高谈世界理想,国家未治未强,难有世界理想,也无救于自己,的灭亡。所以韩非子说,治强易为谋,弱乱难为计,治强不可责于外,内政之有也。”
“新战国时代”中,“强国努力争霸,弱国努力争存”,中国“被迫由闭关而开关,列强环伺,外力深入”,中国在此国际环境变迁下谋求内部的改良,此中国已不同于其他历史上任何一时期的中国,相较于之前的“旧”,百年来的中国可称为“新中国”。
在陈启天所处的时代“新中国”,救亡图存已成社会思潮的主轴,各种救国思想层出不穷,每派学人都认为自己掌握了治世救国之良方,从而形成又一个百家争鸣的时期。在陈启天看来,战国时代的基点是各国的竞争力,所以他尤为重视“国家”的重要性。
他认为,“现在欲救中国,不必空谈什么主义,什么理想,总先要找出中国现在所患的是什么病,抓住了病根,然后对症下药,自然收效,不致枉费气力”。他认为中国所患的病主要有两个,第一就是“混乱”;第二就是“不能独立”。
因此要解决中国的问题“一是对内可以免去不重要的纷歧,使全国人民得以安居乐业。简言之:就是“统一”。二是对外要使中国的政治经济教育完全自主独立。我们固不欲去侵略他人,但要防备他人侵略我们,使中国在国际上有平等的地位,简言之:就是“自主”。
他比较了个人主义、国际主义、平民主义、共产主义后认为“国家主义”是最符合中国现实需求的,但为了和法西斯的帝国主义混淆,称之为“新国家主义”。
陈启天的新国家主义推崇国家利益,以国家富强为核心价值,但并未一味固守传统形态。他提出,此时的中国要在弱肉强食的国际环境中存活下来,必须进行以现代国家为目标的根本改造,而国家化、国防化、科学化、工业化、法治化、民主化,是现代国家的必要条件。
(日军侵华)
“新战国之所以为新战国者,不外以其具备以上所说:组织的国家化,政治的宪政化,军事的国防化,经济交通的机械化,教育的革命化以及学术的科学化。”
所以,陈启天认为,新国家主义的理论基础下,新中国的知识界尤需要创造出一种新的社会科学,以呼应时代的需要。这种新的社会科学“既不能完全取之于古人,又不能取之于外人”,而应当由中国人根据现代中国的需要,建立一种合用于中国的新的社会哲学体系。
在这个新的哲学体系中,陈启天将“新法家”作为立论和阐述的重要内容。在他看来,相较于传统中国的其他思想资源,法家之所以应当受到格外的重视,是由于历史已经证明,在“战国”时代,唯法家的学说能够富国强兵。
陈启天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局势,反思中国积弱之因,认为“重儒轻法”导致国家丧失竞争力,而在与当前“新战国”相类似的,是先秦的战国时期,彼时韩赵魏楚燕齐各国之间的合纵连横,与时下的欧美日俄的弱肉强食何其相似。
既然在战国时期秦国因为重用法家,最终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了胜利,那么在同样的国际环境下,重新在法家思想中找到合理策略,不失为一个简易而有效的方法。
二、新法家的“法家”:传统法家思想的再认识
陈启天既认为“旧战国时代所恃以为国际竞争之具者,厥为法家思想,此不可争之事实”,又着眼于“近百年来,我国既已入于新战国时代之大变局中”,于是思考着“将何所恃以为国际竞争之具乎”,“新战国时代列强最有力的思想,如‘国家观念’,‘法治观念’,‘军国观念’和‘国家经济观念’等等,
与旧日法家思想有几分相近之处”,“重思之,亦惟有参考近代学说,酌采法家思想以应时代之需求而已”,“因发愤研讨法家之历史与理论。已先后成《中国法家概论》、《商君书校译》、《商鞅评传》、《张居正评传》等”。
在这些对传统法家的校译或评传中,陈启天首先对法家作出了一个简单的定义:“法家是‘务为治’的,是‘一断于法’的,是‘明分职不得相逾越’的。
换句话说,是一种政治家,是一种以法治国的政治家,是一种综核名实、信赏必罚的政治家。在理论上有明确的系统,在历史上有实际的建立,所以法家既是政治思想家,又是政治践行家。”
按照这个定义,汉以后所谓的“律家”“法吏”“刑幕”只能算是法家的支流,不能算是法家的正宗。因为陈启天总结了先秦法家的思想,认为法家对于“国家、政府、法律及政策各方面均有精要的理论”:
“(先秦法家)理论的中心在以新的君主政治代替旧的封建政治。立国的根本在‘力’,力的养成在实行军事的、经济的及文化的国家主义。治国的手段在任法、任术、与任势。信赏必罚只是任法的一种态度,循名责实只是任术的一种方法。
严刑重罚只是治乱国用重典的一种主张。法家之所以为法家者,在如此这般的全部理论。法家既有如此这般的全部理论,所以不仅是律家,更不仅是刑家吏,而确是一种政治思想家或政治学者。”
比较儒法两家的区别,陈启天认为儒家代表“人治”,即“有治人无治法”,法家代表“法治”,法治标准确定,遵守容易,不必因人的好坏而影响治乱,即“有治法无治人”。
先秦诸家虽均“务为治”,但唯有法家是“纯谈政治的”,因此他谓之法家为“一种纯粹政治学”,他认为韩非子“在中国学术上的价值不下于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在西洋学术上的地位”,故称韩非子的学说为“政治学”。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2013年版)
对于沈家本和梁启超所指称法家自汉以后就归于伏流,陈启天并不完全认同,他认为法家自汉以后发生了“演变”而非“衰灭”,原因有三:
第一,“法家关于制度的基本主张,例如君主制度,郡县制度及土地私有制度,在汉以后都没有根本变化,因此便无产生新理论的必要。换句话说,就是法家原有的理论,已在实际制度上支配了政治,无再多多发挥的必要。”
第二,“法家所主张治国的惟一标准,即法或刑,在汉以后也已成为一种国家制度,同时并获得各家的相当承认”。
第三,“汉后政制既多沿用秦制,因而法家的本身也不得不有所演变,即先秦法家的问题重在立法,汉后法家的问题重在行法。汉后法家并未衰减,不过多由立法的法家演变为行法的法家,如律家、刑吏及刑幕等”。
所以在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政治中,“儒家润色政治,法家支持政治,道家调剂政治”,“儒家独尊”只是表面现象,“在骨子里,法家仍然用事,不过不及战国时代那样显著了”。
“法家思想遂在中国学术界成为一种伏流,不甚居于显著的地位。这个学术界的伏流,虽有时因实际的需要,偶而跃起,然旋起旋伏,不甚为人所重视”,直至“近代中国已被迫走了世界的新战国时代,滋长在闭关的大一统帝国之内的儒家思想,便不足应付这个新战国时代的需要。”“于是法家遂有一种复兴的倾向。法家思想产生于战国时代,今又遇一个世界的新战国时代,自然而然要重行倾向于法家思想。”
陈启天对法家思想的“酌采”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以考据的方式梳理了法家人物的学术著述,他先后专门校释了《商君书》和《韩非子》,并对管子、申子、慎子、尹文子等法家人物的著作也做了考证;另一方面,陈启天借鉴西方的法学与政治学理论对传统法家思想进行了重新解读,颇有融“汉学”与“宋学”方法于一体的意味。
他重点重述了法家的国家论、法律论、政府论和霸政论。在国家论中,陈启天特别指出法家心目中的国家是以军国主义和重农主义做内容,以干涉主义做手段,以法治主义做标准完成富国强兵,成为“霸国”或“帝国”,
(商鞅变法)
并在法律论中,陈启天认为法家的法在内容上是明分止争、齐众使民的标准,在形式上是成文公布的标准,在精神上是因时制宜的标准,所以法律在法家的思想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可称之为“法治主义”。
在政府论中,陈启天着重介绍了法家的“综核之术”,即“因任授官循名责实”,就是让官位的“名”与官职的“实”相称,避免官吏尸位素餐。
在霸政论里,陈启天推崇“尚力”的政治,对内是权力,对外是实力。要实现霸政,必须“以富强做目标,以法令做教材,以官吏做教师,以养成同一理想的国民”,实施霸政必须“从外着眼,从内着手”,他指出,“国家要图生存和发展,必须认清国际的形势,国际是继续不断的斗争,斗争的胜负决于实力,这是国际上永远不变的实际形势”,“从内着手便是实行变法维新,富国强兵,俟有相当成效,再图向外发展”。
陈启天对法家思想的这些诠释迎合了当时中国内政外交的时局,使作为法家思想较之于同为历史源流的儒释道显示出了较强的时代实用价值。
三、新法家的“新”:民主与法治
在运用西方政治学理论对传统法家思想的分析中,陈启天展现出较为成熟的西方政治学术积淀,这源于“新战国时代”的国际竞争环境下各种渠道的中西学术的广泛交流和对撞。
通过比较,陈启天将“近代西洋文化的精髓”总结为“国家本位的文化、科学的文化、工业的文化、国防的文化,和民主的法治的文化”。所以,在梳理中国法家思想的同时,陈启天也对中国传统所缺乏的近代西方民主法治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他多次归纳近代中国的政治进程,认为“我国政治历史演进到近代,受世界局势的影响,已发生一种大变化”,以“民主政治代替君主政治,以图国家的治理”,是“近代中国政治的总趋势”,“顺着这个历史历史趋势走的政治,必然成功。
逆着这个历史趋势走的政治,必然失败。”根据对这段历史的总结,陈启天将民主法治视为一种社会政治发展的历史必然,“现代中国既正处在由专制到民主的过渡时期,则中国民主亟待完成,自为必然的要求”,“用民主政治替代专制政治,是现代中国的历史使命,也是现代中国的政治趋势”。并以此展开了对民主法治的一系列研究。
陈启天对古今中外的几种主要政体特征进行了归类,一类为民主政治,一类为非民主政治,前者包括直接民主政治和间接民主政治(代议政治),后者包括神主政治(教会政治)、族主政治(贵族政治)、军主政治(军阀政治)、君主政治(一人政治)和党主政治(一党政治)。
民主政治和非民主政治的根本区别在于主权的最后源泉不同:民主政治的主权在全体人民,故政治主权是人民主权、国家统治是人民统治,非民主政治主权不在人民,更不在全体人民,所以非民主政治是专制政治和阶级统治。以此为界限,在许多问题的分析中,陈启天都特别注意进行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的区分。
(雅典民主政治)
在民主政治与道德问题上,陈启天归纳了中外政治理论对于政治与道德的关系无外于四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政治就是道德,所以政治必须道德,代表者是强调“政者正也”的中国儒家;
第二种认为政治是罪恶,不必问政治的道德与否,最好是不要政治,代表者是中国的道家;第三种则以中国法家和西方近代纯粹政治学为代表,认为政治不是道德的,也不是不道德的,是非道德的,二者不能混同;第四种是中国的鬼谷子学派和信仰的马凯维里的霸术学说,认为政治本无道德可言,应当不折手段。
陈启天认为要分析这一问题,需区分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由于一切专制政治本质上有特权阶层,手段是上充满暴力和阴谋,并假托神圣、法律或道德之名行伪神、伪法和伪善,所以专制政治是不道德的。
他引用孟子的说法,“唯仁者易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由于专制政治中仁者很难在高位,所以专制政治的人民道德感会异化,道德会畸形发展,变为“官样道德”即特权阶级对于一般人不讲道德却强求人民对于特权阶级守道德,“奴隶道德”即人民以奴隶身份安分守己,“畸人道德”即少数知识分子独善其身、不谴是非。
民主政治中,人人平等、个人价值得以肯定,对于人民的道德修养是一种“大鼓励力”。所以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是道德的政治,至少是比较合于道德的政治。
陈启天常常通过与专制政治的对比,论证并宣扬民主政治的优势。如在国家与政府的关系上,陈启天认为,非民主政治混同国家和政府的区别,统治者认为朕即国家,人民认为忠君就是爱国;民主政治中人民直接属于国家,人民在政府之上,而非属于政府,“政府不能冒充国家,也不能欺压人民”。
在权力与自由的关系上,“一切非民主的政治哲学,只有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即只认政府有绝对的权力,而不许人民有任何政治自由”,在民主政治中,权力虽是政治上必要的一种工具,但人民享有最高和最后的权力,即主权,“政治主权在人民,政府的权力隶属主权而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权力之所在,即人民自由之所在”。
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陈启天认同传统“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点,认为“政治离不了法,也离不了人”,政治是法和人两要素的结合,所以法治与人治在本质上应当合一,“法治是人治的准绳,人治是法治的实现”,“一切政治的公共准绳不是人,而是法”,“人需依法而治,法需待人而行”,所以“法治和人治是合一的”。但陈启天也认识到,这种人治和法治的结合只能是在民主制度之下。
陈启天在民主法治的研究中,还特别注重研究中国宪法的实施问题。他总结了辛亥以来的宪法运动,认为军阀问题是中国实施宪法的障碍,民主法治的成功实施需要从事政治活动者具备基本的“风度”,即“不以外援做背景”“不以武力做后盾”“不以阴谋做手段”“不以专利为目的”“应当尊重民意”“应当尊重公道”“应当尊重法纪”“应当尊重责任”。
(1946年国民大会)
他认为“长期抗战的教训,已多少养成一点互相宽容的政治风度”,如果将此新政治风度移用于民主法治,则可在战时建立起民主法治的基础。他呼吁不要轻易错过这种时机,否则“不惟影响抗战,而且影响建国”。
他认为宪法实施是逐步进行的,宜将“实施步骤与人民程度适切配合起来”,但这种逐步进行并不是消极的,不能“藉口百分之八十的人民尚未受教育而延缓”,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中央应当率先实施宪法,在城市和农村的关系中,城市应当先行自治,这是因为中央和城市实施宪法的条件更成熟,可以为地方或农村起到示范作用。
四、新与旧:一个文化冲突的老问题
一方面是对传统法家“旧”思想的再造,一方面是对西方“新”思想的引介。这可能是近代转型时期,学人共同的治学特点。
除了部分文化保守主义者外,此时的政法知识分子群体大都自视所学为“新”学术,并以彰显自己与这个革新时代的契合,如陈启天所一再宣扬的“新战国时代”“新国家主义”“新中国”“新政治学”“新法家”“新社会哲学论”等等。
陈启天自认承袭了中国传统法家的思想,却明确地将自己的学术理论同原有的旧政治体制下的旧政治学说划分开来,他的政治主张当然是新政治学说而非旧政治学说。
在他的论著中“旧政治”即专制政治,包括周以前的神主政治、春秋的族主政治、秦汉以来的君主政治兼军主政治。新旧的区别在于,“旧政治是私人政治、私法政治、私利政治、强权政治、官治政治和虚伪政治”,“新政治即民主政治与之相反,是公人政治、公法政治、公利政治、公理政治、民治政治和实践政治”。
(专制君主)
陈启天认为,中国的旧政治“既私且假”,积习甚深,是导致近代落后的重要原因。所以陈启天虽然推崇法家,但并未将法家视作不可更改的教义而搬到现实中应用,他充分的看到了法家的历史性,因此他承认,法家的理论是否应用于今后的中国,“须分别选择,不可一概而论。”
法家“着重国家,着重富国强兵”这一方面的理论,适合于当前新战国时代的情况,“在原则上多可采用,但在内容上,则尚待改进和充实”,而法家“着重君主,着重法治形名”这一方面的理论,则以我国已由君主政治,进到民主政治而不可完全袭用。
“在民主政治之下,固也需要民主的法治与民主的形名,却不需要君主的法治与君主的形名”。在他看来:“旧法家的理论,虽有一部分确实可供我们的参考,但不可依样葫芦的拿去应用。我们研究旧法家,是想借此推陈出新,以创建新法家的理论。旧法家的理论特征,是君主的政治学。新法家的理论特征,则须是民主的政治学。”
与“古已有之派”不同,陈启天认为,“我们不可因为儒家的贵民思想和法家的法治思想”,就说民主法治的“思想和制度都是中国固有的”,要承认“多是从外国输入的,这种从外国输入的思想与制度,与中国固有的传统的旧政治,如族主政治、君主政治及军主政治等,都截然不同,可以说是一种新政治”。
他清醒地认识到,“民主不仅是一种新政治,而且是一种新生活;不仅是一种新制度,而且是一种新风度,不仅是一种新知识,而且是一种新习惯”,“民主智识可从外国输入,民主制度也可以从外国模仿。
但是运用民主制度所必要的民主风度和民主习惯,却不能纯从外国输入,也不能纯从外国模仿。必要由本国从事政治活动的人们及一般人们自己实行学习。”
所以,新的政治制度离不开旧的文化背景和社会习惯,他在翻译《政治学》的译序中说道:“政治学是政治实际的指导或说明。中国对于政治学的研究,在往日虽有创造的专著,例如《韩非子》。然在近代,则以政治实际的大变化,旧的政治学已不能全用,新的政治学尚在翻译介绍时期。
中国要求一种新政治学,以为建立新政治制度的指导和说明。但中国有中国特殊的历史、现状和国民性。所以翻译的政治学,无论说法如何,都只可作参考,不能作蓝本。”
“只可作参考,不能作蓝本”,说明了陈启天力主求“新”,却又对“新”保持必要的警觉,尤其对西方学说能否真正适合中国保持着必要的怀疑。他力图在新与旧之间、传统与现代之间、中国与西方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的寻找主导着陈启天对待中西或新旧问题的基本态度。
陈启天著述的字里行间渗透出的,是他对国际竞争环境的敏锐感知和对国家前途的焦灼与责任。在他的“新国家主义”论述中,他反复强调要“站在国家的立场,以国家为中心,用国家作本位”,也即是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思索中国要如何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所以他面临的实际上是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面对竞争,一是如何延续中国。他的所有研究也就从这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研究韩非子到商鞅到张居正等传统法家的著作,一方面是翻译西方的政治学著作,然后希冀经过中西的互补,达成一种新的政治理论来实现中国的发展。所以,陈启天众多的“新”系列论述,从根本上讲还是在中西新旧问题交织下的一种重建中华文化的理想诉求。
陈启天在《文化问题的反省与努力》一文中,充分表达了这种清醒的文化重建思路。
他认为,当时国人的思想倾向有两种相反的“因袭”,“守旧的人,以古先圣贤的言论当做圣旨”,而“维新的人,以外国人的言论当做圣旨”,“中国好比是一个病人,药师痊愈,必须由医生诊断病症,慎下药方。如果不问中国病症如何,只是乱投本国的古方,或外国的新方,都是促中国之死。”
所以“既不可完全因袭古方,也不可完全因袭外方,换句话说,要以独立思想,代替一切因袭思想。”那么对待中西文化应当如何“独立思考”呢。在对待本国文化的问题上,陈启天认为传统的“儒家文化,只是适于闭关的农业的太平的一种社会文化,而不是适于国际的工业的竞争的一种社会文化”,近代中国“儒家文化不够适用”。
“与儒家文化有一部分合流的阴阳家、道家、和佛教文化”也不适于国际竞争,固有文化的“伏流”,即法家文化“确有一部分精神与西洋近代文化相通,而极适于国际竞争之用”。“如能整理固有法家文化,吸收近代西洋文化,融化为一,以改造国家,便不难形成一种新文化”。
而在“吸收近代西洋文化”的过程中,对待外国文化也应当具有清醒的认识,虽然“我国一切新改革和新运动,都含有吸收西洋文化的成分在内。不过吸收西洋文化,多不得要领,而又未能始终贯彻,以故迄犹未能取得积极的切实大效”,陈启天认为:
“原来西洋文化,是一个极广泛的名词。在这个名词之下,古代的、中世的、和近代的西洋文化,都包含在内。……近代的西洋文化,因各国的历史环境和民族性的不同,而有多少差异。
……换句话说,我国所谓输入欧化,不是要中国完全英国化,不是要中国完全美国化,不是要中国完全德国化、法国化、意国化,更不是要中国完全俄国化,而是要各国所共同的西洋文化中国化,使成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
兼采中西,汇通新旧是陈启天对中国未来政治设计的文化取向,而这种“为我所用”的“中国化”心态大概也是法家实用思想在近世的再现。
陈启天在论述国家进化的说法时,引用韩非的说法,“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一个时代都有一个时代的特殊情况,在哪个时代就得用合乎于该时代特殊情况的办法,不可拘守不变”。
“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从这个意义上讲,陈启天倒是无愧其“新法家”之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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