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国法律的历史传统——评《儒者论法》
作者:闫强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原道》第39辑(陈明、朱汉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20年11月)
内容摘要:儒家立场与儒学传统是认识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视角,儒者的主导使得中国古代法律的构建与演变始终符合儒家对于人性与法律的基本判断,在整体上有利于国家、民族、社会、家庭、个人的综合性存续与发展。《儒者论法》一书是朱勇教授基于儒者立场对于中国法律传统的思考,梳理中国古代法律“忠君”“治官”“约民”等历史传统,总结中国古代法律“德法共治”“权利换和谐”“则天立法”等基本特征,发掘中国古代国家治理“官法同构”的制度逻辑,明确“祖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发挥的国家根本法作用,阐释宗族法在中国古代基层社会中的有效治理作用,以祖制、六事法、宗族法全面建构了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总体而言,《儒者论法》秉持儒家基本立场,深入中国文化语境,贴合中国历史观念,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鲜明特征与国家治理制度的中国特色。
关键词:儒者;古代法律;历史传统;基本特征;国家治理
朱勇著《儒者论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1月
近代百年以降,欧风美雨、西法东渐,中国法学研究始终面临着不借助西方语词便无法表达,但借助西方语词又不能准确表达的困境,使得“原本井然有序的传统中国法律的知识秩序,经由作为异质文化类型的西方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的解读以及重构,终于割裂了传统中国法律的知识秩序,也遮蔽了我们对传统中国法律知识秩序的认知;进一步来讲,这种研究范式还扭曲了我们对通过固有法律知识体系反映出来的传统中国的社会生活秩序的认知”。反思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历程,中国法律史学一直都在西方法学理论与概念的遮蔽之下,西方社会历史类型、法学学科分类体系、法学概念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学术基础,我们一直以西方的法学术语、法律价值取向和法律思维方式来解读中国古代法,以至出现了“外国法律史就是中国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反倒成了外国法律史”的局面。面对这样的局面,不仅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需要学者超越西方中心主义,创造一种从中国经验出发,以回答中国问题为鹄的,尊重中国特点、中国文化、中国传统的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国范式,作为最具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之一的中国法律史学,更需要摆脱近似西方学术投影的存在形态,踏上一条艰苦的原创之路。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条原创之路的该怎么走出来?
朱勇教授新作《儒者论法》,为我们认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经验,踏上学术研究的中国范式之路,呈现了颇具启发意义的尝试样本。《儒者论法》是朱勇教授的论文集,但不是简单的论文汇集,而是收录着作者多年来学术研究的代表性论文17篇。该书有着观察中国传统法律的独特视角和极具魅力的个人风格,从不同角度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历程进行学术思考,尝试建构中国古代法律的体系框架与基本特征,能够为法律史研究提供诸多有益的帮助和启发。因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图在本文中勾勒该书宏旨,籍以共享同好。
一、基于儒者视角的中国法律传统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儒家立场与儒学传统是彰显中华文明特性的重要视角,“从儒学入手去努力发现和建构我们民族文化生命的内在性和一贯性”,是认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路径。《儒者论法》最大的思想特点,正是作者基于儒者的立场,对中国法律传统进行的阐释与思考。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大一统中央集权制国家逐渐建立起一整套内部逻辑自恰的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系统。通过中国历代政治家的理论与实践,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历代王朝的国家意识形态,历代相沿,“儒学”终成“国教”,从国家治理到科举教育,从君相言行到百姓日常,儒学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世界。与此同时,儒学对中国古代法律也产生了重大影响。纵观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发展,以儒者为主体的政治家群体主导立法,以儒者为主体的思想家群体解读律典,以儒者为主体的官僚群体执行司法,儒家思想成为立法、注律、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形成了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等历史传统。这正如朱勇所指出的,“一部中国法制的历史就是由儒者所主导的儒法结合的历史”。儒者的主导使得中国古代法律的构建与演变始终符合儒家对于人性与法律的基本判断,在整体上有利于国家、民族、社会、家庭、个人的综合性存续与发展。《儒者论法》最主要的内容特色,正是作者基于儒者的立场,系统总结中国古代法律“忠君”“治官”“约民”的历史传统。
(一)“忠君”的历史传统
古代中国尽管是君主制中央集权体制,以皇帝为核心的皇亲国戚和天子近臣是具有政治法律特权的特殊存在,但在两千余年的帝制历史中,儒家士大夫始终坚持以道统规制君主的政治理想。《儒者论法》深入发掘了“祖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发挥的国家根本法作用,明确了“祖制”的概念、内容、主体、性质、作用。作者强调指出,所谓“祖制是本朝开国皇帝以及先代皇帝构建的关于国家治理根本制度的规范体系,其内容涉及国家权力分配与制衡、朝廷运行机制、重大事件决策、重要职官任免、朝贡外交以及对于特定群体的规制、对于特殊事件的处理等。祖制的适用主体,包括皇帝及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的朝廷百官、封疆大吏等统治集团上层成员,也包括宗室、外戚、宦官等皇帝近身群体。就性质而言,祖制属于普通律令体系的上位法,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
基于中国古代宗法立国、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儒家士大夫将“孝亲”与“忠君”相联系,“孝亲尊祖”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在这样的思想影响下,“使得孝亲尊祖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且上升到一种政治原则”。儒者基于“孝亲尊祖”的思想基础,儒者政治家、思想家设计了“祖制”对于皇权及其附属权力的制约机制,以约束皇权、限制近臣的方式,体现儒者的“忠君”意识,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秩序稳定提供了有效地治理方案。
(二)“治官”的历史传统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自有其特点与问题。自秦汉帝制伊始,中国便建立了颇具规模的政府体制,形成了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官僚制度。中华帝国自秦汉创立的官僚体制有着“超稳定结构”,是按照官僚脉络组织起来的高度集权化的等级制政府;至于法典,则是皇帝告诫官吏如何准确运用刑罚手段对公共职能的行使加以控制的指示。美国学者昂格尔所谓的“官僚制的法”、罗威廉所谓的“中华法律制度的官僚特征”、中国学者李贵连所谓的“治吏的法治宗旨”,都富有洞见地从学理层面阐释了中华法系作为“行政化”法体系的鲜明特征,为超越西方中心主义进而认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学术参考。《儒者论法》以古代官僚体制建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系统阐释了中国古代国家治理“官法同构”的制度逻辑,沿着“因事设官、依官制法”的大国治理之路,创造性地提出了中国古代的“六事法体系”,从而展现中国古代治国理政方式的“中国特色”。
申言之,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体系、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基于中国自有的历史传统、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具有独立于其他文明的“中国性”,“从秦汉至明清,中国历史的主流是中央集权、统一管理的大国体制。大国的政治格局、大国的民族情怀、大国的文化土壤,必然孕育出符合大国治理的制度与法律”。“六事法体系”理论解构了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帝国逻辑——官法同构,认为“通过直接‘治官’,推动间接‘治民’,古代法律实现了‘官民兼治’的双重目标。国家法律将普通社会主体概括为君、官、民三大类别,并对由其产生的君官、官官、官民三大涉官关系实行重点调整。重点调整涉官关系,重点规制官吏行为,推动法律对于文武百官实施紧逼式“贴身”规制,促成了‘官法同构’的制度体系建构模式”。在中国古代“官法同构”的制度体系之下,履行管理职责的官僚体系得到法律强制力量的有效支撑,以皇权为核心的国家统治意志通过官僚体系逐级延伸,遍及版图疆域每一角落。同样体现皇权、统治集团整体利益的法律,则通过复杂的官僚体系网络,覆盖社会生活各领域,实施于州县地方,有效促进了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的秩序与效率。“官法同构”的国家治理结构,基于官本位的社会关系,使中国古代国家与百姓之间通过官僚体制,达成统一的社会结构。
(三)“约民”的历史传统
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自成体系。费孝通早已指出,“从基层上去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当代学者秦晖进一步将其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传统中国基层秩序的建立、社会控制的实现,均充分考虑并依托家庭、家族、宗族、族规的共同体规范作用,宗族自治对于维系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儒者论法》收录的宗族法研究论文,摘录自作者久负盛名的博士论文《清代宗族法研究》。通过分析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官民“爱民如子”的统治方式、经济生活中的“同居共财”“亲族先买权”的交易习惯,以及思维层面“孝”观念的社会性等三个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社会现象,作者引论出中华民族独具风格的文化类型——宗法文化。认为“宗法文化”强调伦常秩序,注重血缘身份,并使这种宗法因素渗透于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各种社会关系中,进而从总体上影响民族意识、民族性格、民族习惯的形成。在此基础上,作者系统论述了宗族法的特色与维持社会稳定秩序的价值,用帝制中国传统的统治视角,分析清代宗族法的学理价值,建构了宗族法的法理概念、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实施机构与执行程序等意义体系。认为“宗族法是古代传统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宗族权贵为维持宗族社会的安定,同时也为保护自己的特殊利益,以国家法律、民间习惯及纲常礼教为原型,删减增补,加工整理,使其成为宗族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宗族法,并以宗族自身力量和国家力量作为其强制执行保证”。作者认为,清代宗族法基于儒家文化的宗法传统,其主要内容包括维护血缘、经济、政治关系三重标准的等级身份制,调整宗法性财产关系,保护宗法性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维持宗法性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推行遵祖教等六个方面。清代宗族法以理学为指导思想,特别重视在实际生活中约束族人的行为方式,使其符合理学家的思想主张。
作者关于清代宗族法的研究,肯定了宗族法规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推动作用,不仅系统总结了中国古代法律“约民”的历史传统,还开创了国内学者法律人类学研究的统绪。改革开放以来,西方人类学思潮对中国法律史研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以梁治平为代表的学者借鉴西方人类学概念、理论与方法,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再阐释,提出了“用文化阐释法律”的学术命题。《清代宗族法研究》最早地回应了西方人类学“大传统和小传统”理论的中国认知,基于清代宗法族规的实证研究,对比分析西欧庄园法、印度村社法、中国宗族法的异同。在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格局框架中,超越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西方中心主义,重新理解传统中国法律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着重分析了宗族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着对立与统一的张力,为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建构出“国家·宗族”二元的法律图景,为之后法律人类学研究、民间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学术参考。
二、重建中国传统法律的体系框架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博大庞杂,自成体系。法律文本方面,律、令、例等多种法律文本并存;法律部门方面,宪法、民法、刑法、诉讼、行政等多方面法律部门并存;法律空间方面,中央立法与地区立法并存,由此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多重学术图景,并以西方部门法律体系为基本的分析框架。事实上,自梁启超、杨鸿烈开启“大陆法系视野中的中国法制史”之滥觞,中国法律史学界就逐渐建立起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西方部门法镜像。这些研究无疑受到了“挑战—回应”范式的影响,进而主观建构式地形成了中西法律文明的冲突。
但众所周知,西方法律制度只是在17世纪以后才开始逐渐在欧洲核心区域形成,其中具有典型代表的部门法概念与制度体系,甚至直至拿破仑时代才创建完整的“六法体系”。换言之,1799-1810年拿破仑的法典编撰事业确立了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基本模式,而这距今只有短短的两百多年。吊诡的是,此种近200年才逐渐形成的东西,被19世纪以来的政治家、哲学家、法学家、历史学家想当然的当作东西方社会永久的鸿沟,由此催生的“部门法学视野下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范式,成为百年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主流范式,从而整体抹杀数千年来中国本土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因此,面对以西方部门标准建构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我们需要深刻反思这种划分标准的合理性与妥适性。或许可以做这样一种假设,当我们穿越中国古代任意一个历史时段,跨时空地与古人进行对话,诸如民法、行政法的知识认知,必定难以与古人做到有效的价值沟通。
《儒者论法》所提出的“六事法体系”理论,一改部门法体系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法律属性,以中国古代职官部门的设置为划分依据,按照中国古代法律调整对象所属社会事项的类型或者领域分类,“理解之同情”,“贴近感悟与静默体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进行部门分类,形成了以吏事法、户事法、礼事法、兵事法、刑事法、工事法为主体的“六事法体系”。“六事法体系”按照中国古代法律对象所属的法律类别,适应当时的政府官僚管理体制,覆盖中国古代文武百官、士农工商全部社会主体,调整了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家庭、婚姻、基层、各类社会关系,基本实现对于中国古代主要法律关系的全面调整与全面覆盖,从而提高了国家治理和法律应用的效率。
《儒者论法》基于中国古代“忠君、治官、约民”的法律传统,以祖制、六事法、宗族法全面建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祖制重在规制国家统治最高层,宗族法重在规制社会最基层,六事法重在体现国家制定法的法律规制作用。这种基于儒家立场的理论建构模式,发明了中国古代国家“官法同构”治理逻辑,更加符合中国古代法律的真实状态,也展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鲜明特色。
三、总结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特征
《儒者论法》还基于儒者的立场,系统总结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首先,《儒者论法》深入总结了中国古代法律“德法共治”的基本特征,认为在国家治理模式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崇尚人文精神,在国家治理中坚持以人类自身的力量与智慧来解决人类所面临的问题。同时期的其他一些国家则通过法律与宗教的结合使法律获得正当性、权威性,乃至神圣性,不同于西方法律与宗教的共融,中国正统儒家法律思想在人文精神的指导下,关注人类自身的核心问题,否认超自然力的治理,强调依靠人类自身来解决问题,由此构建了一个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官吏制约与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张晋藩先生指出,“德法互补,互相促进,共同治国在中国由来已久,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精髓”。作者进一步认为,“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维护了国家统一、社会稳定与文化绵延,总结了中国古代法律治理的政治传统与民族智慧,展示了中华文化的人文情怀,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
值得强调的是,《儒者论法》关于“德法共治”理论对于中国当代法治建设推动作用的研究,还高度彰显了作者作为儒者的经世致用学术情怀。古代社会,儒家士大夫无论居庙堂之高,参政议政,抑或处江湖之远,著书立说,均以儒者的姿态践行经世致用的为学理念。朱勇教授的学术研究历程很好地体现这一学术传统。朱勇教授认为,“从事法律史研究,既需要在学术研究上具有史学与法学的双重知识结构,也需要在学术生涯中兼具史学家、法学家的双重学术品格:浓郁的学术情怀,坚定的社会责任。没有浓郁的学术情怀,没有厚重的文化底蕴,没有‘板凳要坐十年冷’的学术韧劲,对于法制史的研究难以深入;没有坚定的社会责任感,没有对于国家、民族、社会鞠躬尽瘁的赤子之心,在法学研究方面,也难以形成有助于法制进步、国家发展的优秀学术成果”。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朱勇教授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2017年以来,朱勇教授先后在上海、四川、广东、辽宁、湖北、宁夏进行调研,全面了解各地法治建设方面的成就和经验、问题与困难、思考与对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系统学术建议。可以说,朱勇教授包括《儒者论法》在内的学术研究,始终保持了史学家浓郁的学术情怀与法学家坚定的社会责任,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咨政建言作用。
其次,《儒者论法》系统总结中国古代法律“权利换和谐”的基本特征。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是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深刻影响民众的人格养成以及人际关系,重点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修外治之道。在这种思想文化影响之下,古代社会秩序控制与国家治理的主要手段直接通过对于人的管理,以法律形式划分人的身份、等级,确定相应的差异性权利义务关系,通过限制个体的方式来强化共同体的作用,个体放弃或让渡部分权利而获得共同体的身份与资格,因此享受共同体提供的利益,从而置换共同体的整体和谐。立基于此,作者认为“权利换和谐是中国古代实现社会控制与国家统治的主要路径”,这种治理方式符合中国的国情民俗,是古代儒家政治家、思想家、法律家深刻思考与精致设计的制度产物,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追求,为中国古代“超稳定社会结构”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与思想的支撑。
第三,《儒者论法》基于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天人合一”的天道自然观念,全面总结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作者认为“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遵循‘则天立法’原则,以“天”为制定法律的最终根据;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实行‘刑狱时令’、‘灾异赦宥’制度;对于人命案件的处理,适用‘以命抵命’制度”,“自然主义”这一特征使中国古代法律自身披上了一件先天合理的外衣,也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使法律具有较强的灵活随意性和自然神秘的色彩,从而塑造了具有中国传统儒家特色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
最后,《儒者论法》以法律与亲情的关系为对象,深入考察了中国古代情法关系以及解决模式,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情法关系解决模式对于法律观念、法律传统的影响。情与法的关系是一种人剪不断、理还乱的特殊存在,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难题。中国古代社会重视宗法伦理,“以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为纽带联结而成的亲属团体内部,自然形成包括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伦理亲情关系”。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伦理规范主要在维持血缘、婚姻关系的伦理秩序方面起到规制作用,而国家法律则专注于人的社会性,调整普遍存在的一般性社会关系。每一个社会的个体必须同时履行基于家庭伦理关系而形成的亲情义务和以国家统治为基础的法律义务,两者之间的冲突往往不可避免,这种冲突集中体现在亲情与法律的关系上,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所面临的治理难题。作者认为,“在主宗法、重伦理的东方社会,为化解亲情与法律的冲突,传统的中国文明确立了一条复杂的、具有典型东方色彩的情法关系原则:情法并立、互为轻重,既不以法伤情,又不以情淹法,情法并重,共同为治。其具体方法是,伦理入于法,亲情义务法律化;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法就于情、情让于法、或情法互避的解决模式”。中国古代社会以儒者为主导的立法者所确立的解决亲情与法律的冲突解决模式,符合儒家主流思想的礼法并用原则,符合中国的国情民俗,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治理的历史经验。
总之,朱勇教授以正道直行的儒者视角,几十年如一日深入探索中国法律的历史传统。《儒者论法》展现了作者一以贯之的学术关怀,从中国古代法律“忠君、治官、约民”的历史传统的总结,到“德法共治”“权利换和谐”“则天立法”“官法同构”等原创学术概念的提出,再到重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总结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中国法律的历史传统在作者的全方位论述中愈益清晰近切。当前,世界历史进入中国时刻,中国时刻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需要创建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和中国特色的学术范式。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几代学者的艰辛努力,一定能成功锻铸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国范式,这既是《儒者论法》的核心旨趣,也是中国法律史学人共同的时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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