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
古代杖刑究竟怎么个杖法?你在电视剧中看到的都是假的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赐稿
首发于《南方周末》
自隋唐至清末,传统的“五刑”体系一直保留着笞杖之刑,分别是笞刑:笞一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刑: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笞杖刑轻于徒刑、流刑与死刑,适用于轻微刑事犯罪。
那么这笞杖刑到底是怎么行刑的呢?我们从古装影视作品中看到的情况:行刑的杖是一根胳臂粗的棍子,受刑的犯人被摁倒在地,衙役抡起那根大棍,狠狠击打犯人的臀部。
如果是这么个打法,我相信没有一个人能捱下六十大棍;就算是一只老虎,也可以打死。然而,如果“杖六十”就足以致人于死地,那杖刑作为次轻的刑罚(最轻为笞刑),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古人不可能愚蠢到将屡屡打死人的杖刑列为轻于死刑、流刑、徒刑的刑罚。因此,一定是表演古代杖刑的古装影视作品弄错了。
实际上,古时用于招待杖刑的法杖并不是一根粗棍子。唐朝时,用于杖刑的法杖为荆条制成,“长三尺五寸,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宋代的法杖尺寸略大:“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得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重量不得超过十五两,且“不得以筋、胶及诸物装钉”;元代的法杖改为柳条,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长度还是三尺五寸;明代的法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长三尺五寸;清代的法杖改用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长五尺五寸,重不过二斤。
可以看出来,唐朝法杖的尺寸最小,粗细如同树枝,就算是“杖一百”,也不可能将人打死。清代法杖的尺寸最大,不过,我们不能据此认为清代的杖刑重于前朝,因为清代从康熙朝开始,对笞杖刑实行“四折除零”的折杖制,即笞杖刑在执行时,将法定的笞杖数打四折,再减去不足五或十的零头,按五或十的整数责打,比如,按《大清律例》的规定,“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所摊在场之财物入官。”执行时,“杖八十”打四折,即杖三十二,再去掉零头,实际只执行“杖三十”。
宋代法杖的尺寸仅次于清代,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说宋朝杖刑重于唐朝、元朝与明朝,因为宋王朝这一刑具尺寸的变化,是为了因应“折杖法”的推行——宋朝将所有的刑罚,除了死刑,都折成笞杖刑执行。折杖法创设于宋太祖建隆年间,宋徽宗大观与政和年间又作了更加轻刑化的改革,其后延续至南宋。
按政和改革后的折杖法,仅次于绞刑的“加役流”在执行时,折成“脊杖二十”加服役三年;“流三千里”折成“脊杖二十”加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折成“脊杖十八”加服役一年;“流二千里”折成“脊杖十八”加服役一年;“徒三年”折“脊杖二十”;“徒三年”折“脊杖二十”;“徒二年半”折“脊杖十七”;“徒二年”折“脊杖十五”;“徒一年半”折“脊杖十三”;“徒一年”折“脊杖十二”;“杖一百”只执行“臀杖二十”;“杖九十”折成“臀杖十七”;“杖八十”折成“臀杖十五”;“杖七十”折成“臀杖十三”;“杖六十”折成“臀杖十二”;“笞五十”只执行“笞一十”;“笞四十”折“笞八”;“笞三十”折“笞七”;“笞二十”折“笞六”;“笞一十”折“笞五”。
宋代执行笞刑的刑具为小杖,北宋初,小杖长“不过四尺五寸,大头径六分,小头径五分”;南宋时,改为“长止四尺,上阔六分,厚四分,下径四分”。长短与粗细不会比一根拐杖更大。笞刑的最高刑为“笞五十”,但执行时只笞打臀部十下,可谓是“薄惩”。
不过宋代的流刑与徒刑在折成杖刑时,是“脊杖”,而非“臀杖”。众所周知,脊背靠近人体器脏,“脊杖”肯定比“臀杖”更容易打死人。我们不能排除有死于“脊杖”的犯人,不过,一般情况下,正常的“脊杖”是不至于致命的,因为宋代的笞杖刑行刑方式跟我们想象的又有不同。
宋末元初有个文人叫做方回,他记录说:“近世笞刑十至九十,小木杖;杖刑六十至百,大木杖,立而杖臀;……徒刑五、流刑三,坐而杖。”意思是说,宋朝的法定笞刑与杖刑,在执行时,犯人站着,以臀部受杖;徒刑与流刑折成“脊杖”执行时,犯人则是坐着以背部受杖。都不是如后世那样摁倒在地打一顿。站着或者坐着受杖,身体受力时候会有缓冲,可以消解掉一部分力道,因而受到的创伤也会轻一些。
而且,按宋时立法,犯人若应决杖,却患有疮病,那么这时便不可执行杖刑,得候其痊愈再决;孕妇亦不可决杖;妇人产后未满百日也不可决杖;在执行杖刑的过程中,行刑人不得停下休息一下再打,也不可中途换人。——想想明代的廷杖,每决五杖换一个行刑人,以保证行刑人有足够的气力打人,孰重孰轻?
因此,尽管宋代的法杖尺寸大于唐元明之杖,但其推行的折杖法,却并非是刑罚趋重的表现,恰恰相反,宋人认为,折杖法一洗五代时期刑法之苛严,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而省刑之意,遂冠百王”。
元朝人将法杖的尺寸改小,但我们也不能说元代杖刑更轻,因为宋时的折杖法也被废除了。而且,从元朝开始,犯人受杖时须俯伏在地,文科生方回以为“伏而决臀视前代轻”,显然是因为他不具备基本的力学知识。元时笞杖刑还有一个特色:尾数都是七,据传是“元世祖定天下之刑,……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按这官方的标榜,是各减三杖,但实际上是各增七杖,如唐宋时的杖刑,最高为“杖一百”,元时则是“杖一百七”。
当然,笞杖之刑属于肉刑,肯定不合现代司法文明,但我们也不要受古装剧的误导,以为杖刑是用致命的大棍抡打。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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