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庄族田: 我国古代宗族的慈善模式
作者:龚浩 王涛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二年岁次壬寅二月初二日丙辰
耶稣2022年3月4日
义庄之设遍天下
古代中国,“宗族”既是一种具有血源性的民间团体,又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基层组织,宗族组织“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宗族成员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按照一定规模结合起来,依托财产共有的族田义庄,为宗族成员提供包括衣食、教育、恤孤、养老、医疗、婚嫁和丧葬等各方面的保障,使族之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具有典型的慈善性质。
宗族慈善活动在中国由来已久,史书中亦多有记载。如《汉书》记载,东汉初年,宋弘将其所得俸禄收入,“分赡九族,家无资产,以清行致称”;再如《三国志》记载,河内人司马朗“收恤宗族,教训诸弟,不为衰世解业”。
北宋时期,范仲淹看到宗族中还有不少贫弱者,表示自己得到祖宗的庇佑才官至宰辅,如果再多享富贵而不恤宗族,将来无法面对祖宗。于是捐田十余顷设立义庄,以地租收入赡养宗族,并制定《义庄规矩》,详细规定了口粮、衣服、婚嫁、丧葬、科举、房屋、借贷等各方面的发放对象、数量、方式、监督等等事项。如口粮方面,“逐房计口给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再如衣服方面,“冬衣每口一匹,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各半匹”。同时,义庄的慈善并不仅局限于宗族之内,乡里、外姻亲戚如果遇到急难或灾荒,“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救济”。为了保障《义庄规矩》的有效性以维持义庄的长期经营,在范仲淹的请求下,朝廷颁布命令,如诸房子弟有违反规矩之人,“许令官司受理”,由政府直接背书《义庄规矩》的合法性。在此后的800多年间,范氏义庄虽然历经曲折,但却通过完善《义庄规矩》、增买义田、扩大义庄规模等方式不断向前发展,至清末宣统年间,义田已经扩大到5000余亩。
范氏义庄的成功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宗族慈善事业的发展,各地世家大族纷纷仿效,购置族田,创设义庄,兴办义学。如宋神宗时期的宰相吴奎,“买田为义庄,以周族党朋友”。再如南宋时期的余晦,“尝置义庄,以赡宗族”。据统计,宋元时期族田义庄约65例,明代增至233例,清代增至约500例;族田面积大幅增加,在清代200年间,苏州义庄就从康熙时期的3个增加到了宣统时期的165个,族田面积也从2000余亩增加到近8万亩。宗族义庄成为了传统中国最重要的慈善方式。
宗族义庄经久不衰的“四梁八柱”
族田是维系宗族义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族田往往由首创者捐献而得,其产权归宗族集体共有。族田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向佃农征收的田租,为了保证族田的共有性质,族田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不能私自买卖。如被朱元璋赐匾“江南第一家”的郑家,其家族自南宋至明代合食义居15世共约300余年,《郑氏规范》中规定“家中产业文券,既印‘义门公堂产业子孙永守’等字,仍书字号。置立《砧基簿》,书告官印押,续置当如此法。家长会众封藏,不可擅开。不论长幼,有敢言质鬻者,以不孝论”。
族田的管理或采用义庄专管,或是由宗祠代管,或是由各房轮管,基本都具有明显的共议特征。义庄专管是指建立独立的义庄管理体系,由各房共同推举庄正管理义庄族田;宗祠代管是指由宗祠统一管理包括义田、祭田、学田在内的族产;各房轮管是指由宗族内各房轮流管理宗族财产。除了主要负责人外,其他具体的办事人员也要受到各房的监督,包括提管、主计、典籍、塾师等在内的工作人员,只有通过了各房的考核,才能获得报酬。对于不称职者,则会断然予以撤换。
宗族利用族田收益进行慈善活动,或是给宗族内的人提供相同的经济资助,或是强调对贫弱家庭进行资助,都体现出共享的特征。就前者而言,《范氏规矩》中规定,口粮、衣服都是计口供给,婚丧嫁娶也都会提供相同的经济补偿,参加科举考试的族人也能得到经济赞助。此外,宗族还会捐建专门的祭田、学田、役田等,祭田所得收益主要用于祭祀祖先,学田所得收益主要在家族内兴办教育或支持学子参加科举考试等,役田所得主要用于代替族人差役。
共有、共议和共享保障了族田的可持续发展。共有保障了族田能为宗族提供持续性的经济支撑,共议保障了族田管理的长期有序和稳定,共享使得族田发挥其慈善救助的功能,这些使得族田在救助族人的同时也能从受益人那里取得更多的资助,促进族田规模的扩张。族田还通过族人的后续捐赠、族产孳息增值、分家析产提留祭产等方式不断获得增值。这其中既有自发性的,也有规定性的。如范氏义庄建成后,在明代有范仲淹17世孙范允临捐助地100亩、在清代有27世孙范瑶捐地1000亩;部分家族还规定入仕者需要捐助。再如分析家产提留祭产,即在子孙分配家产时,需要将一部分家产充入族产,成为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笃宗族以昭雍睦
传统中国推崇“以孝治天下”,孝在家庭之中便是尊敬长辈,继而延伸出尊族敬宗的含义,《礼记·大传》曰:“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个人捐建义庄族田,成为尊祖敬宗的具体表现。
在“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家族是家庭的扩大,国家则是家族的扩大和延伸。君主认为孝是善治的基础,一方面,家族成员因孝形成以义庄为依托的集体,另一方面,忠孝本是一体,“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家族成员因义庄而形成生活在一起的共同体。同时,义庄往往也将按时缴纳赋税、强调族人要遵纪守法、宣传扬善惩恶等内容,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家的治理。
亦因如此,传统时期国家多鼓励和提倡义庄族田,清代颁行《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强调“笃宗族以昭雍睦”,希望“置义田以赡贫乏”,命令各地官民要勤加学习。官府还会专门为保护义庄族田进行立法,《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及盗卖义田,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法律中还规定,如果购买之人明知其是义田仍进行购买,则与出卖之人同罪,房产收回给族长收管,卖价入官。这些法律制度,保障了义田运行的经久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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