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杰】正义的悖论:一念之间

栏目:散思随札
发布时间:2022-04-07 01:45:13
标签:一念之间、正义

正义的悖论:一念之间

作者:李林杰(四川大学政治系研究生)

来源:作者赐稿

 

前言:笔者好饮茗。世言多言煮茗水质之分别,犹重江水、山水与井水之差别。笔者桑梓无高山,尝煮以江水与井水。后赴蜀求学,于茶馆得饮所谓雪水之茗,然并无至贵之觉。想是江水、山水与井水之细分,于我而言无多涉,所谓分而后之价格阶差,亦是于我无多感。遂有此“正义”之议论及其中水之例举。

 

正文:“正义”问题,向来是老生常谈,有人,即有正义。关于“正义”的定义,主流上呈现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殊异并存,前者指涉裁判过程的公平,即“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犹重机会之平等,后者指涉裁判结果的公平,即“正义的终极状态必须实现”,偏于结果之比较。“正义”的完满状态,称其为经过平等选择机会而呈现的结果之比较上的平等。

 

由此,“正义”是建立在两个要素之上的,一在于人的意志自由,即我有平等的选择机会,体现为我有自由的选择权利,二在于人的获得平等,即选择呈现的结果在比较上的平等的,前者立基于意志的平等,由此导出每一个人意志的合理自由,后者立基于获得的平等,由此实现整个过程的正义终极状态之实现。

 

貌似,意志自由与获得平等,分属主观与客观两个领域,但其实二者均依凭于意志要素。意志自由有赖于人的意志自决,而获得平等,也必须经过意义框架的衡量,而被加以定义为“平等”,遵从于意义赋予意义自,由此实际构成“平等”,也即“正义”的意志基石所在。即我在过程中能自由选择,而衍生的结果经过我的意志判断被认为是平等的,构成了“正义”的完满状态。

 

完满状态的“正义”诉求意志自决与意义赋予,而这两者就本质而言,是“正义裁判主体”的意志自决与意义赋予,是“主体”的,也即“属己”的。是“我”作出了“自由”的选择而没有受到限制,是“我”赋予了结果的意义,并在其中体认到了“平等”。“奴隶栖身于大理石与黄金屋顶之下,而自由人以茅屋为居室”,古罗马哲学家塞涅卡如是说,公民与奴隶之分决不在于财产之多寡,耽于物欲,恰是一种奴隶状态,而真正的自由在于内心的“自由感”所系;“莲之爱,同予者何人”,周敦颐并不以“世人甚爱”之“牡丹”为鹄的,而执着于“爱莲”之得,“结果”的满足与否,也在于每个人独特的意义赋予。意志自决与意义赋予,在本质上是“属己”的,是每一个独特之“我”作出选择,亦是每一个独特之“我”赋予其意义,而成其“自得与否”。是存在“属己”之意志自决,是存在“属己”之意义赋予。

 

“正义”问题是存在于社会之场域的。社会本质上是资源再分配系统,此种资源的分配归结到自我作为主体之满足,才产生了“正义”的问题。满足的状态,发生于社会之场域,因而成其为“社会性满足”;而社会又是立基并依托于自然之上,因而满足兼具“自然性满足”的特点。

 

自然性满足,是就满足的自然功用而言,本质上只存在量之差别:泉水采掘于西岭雪山之巅,抑或就取于立锥之下三尺,对于自然功用界定的满足而言,只存在量之差别,甚至不存在差别。

 

而“社会性满足”的衡量成其为差别,在于社会意义的赋予,由此遂有供求之波动并抬升价格之虚置,西岭雪山与就地之水,乃成对照与落差。是社会意义本身,决定了“属己”之意义自决与意义赋予状态,而主流的社会意义系统,更是经由社会化过程,内化为大部分人之日常生活逻辑而被体认与接纳,遂出现趋众与遂流,满足与渴求,乃至慕名与虚荣之产生,其本身的价值衡量系统,左右了资源的“社会性满足”之差别,构成了满足状态的“主要落差”所在,又是出现了“不正义”之状态:汝何德何能,能取饮西岭雪山之水,我有何至于此,屈饮就地,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不正义”由是产生。

 

试想,社会性满足成其为差别,在于社会意义的赋予,而社会意义之接纳与否,是在于个人之体认与否。正是个人之自主体认,构成了意义成立之前提。由此,自决自择耳,出于选择平等之公平,体认的结果平等与否,也在于适当意义框架的赋予与否。是“我”,作出了选择,接纳了这一意义系统,在此意义系统内,产生了“社会性满足落差”之导出,由是体认到“不正义”之存在。

 

倘若,作出真正不为“主流意义系统”社会化进程,所影响之真正自由之选择,不以水自西岭雪山山为贵,不以水自地下三尺掘为卑,何来此“社会性”之落差。在此处,释道二家之自足为贵、静心成福,立基生根。然而,对于主流社会意义系统的拒斥,意味着包含对于主流“正义意义系统”体认之拒绝,多数人之“正义”又不成其“正义”,此时,“正义状态”反而得到成全。而接纳这一主流社会意义系统,包含与接纳整个“正义意义系统”,亦意味着体认这一“社会性满足”之衡量存在,“不正义状态”难免又由是导出。

 

“正义”与“不正义”,本质在于人之意义的体认。但有正义之意识,却注定了“不正义状态”之呈现,而不接纳这一意义系统,不具备这一正义之意识,反而呈现的是“正义状态”,即抉择之自由感,与获得之平等感的存在。有“正义意识”而出现“不正义”,不具“正义意识”方成全“正义”之达成,莫不悖论。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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