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杰】作为纯粹道德文明的儒家

栏目:散思随札
发布时间:2022-04-28 21:01:04
标签:纯粹道德文明

作为纯粹道德文明的儒家

作者:李林杰(四川大学政治系研究生)

来源:作者赐稿

 

何为道德?道德立基于本能的克制,构成人独具的社会性之产物,是对于自然性的超越。从辩证逻辑而言,社会范畴是与自然范畴对立的,道德领域是与自然领域对立的,因而道德性殊异于本能性,而本能可欲的范畴,则成为道德不可欲之领域,道德意味着对于本能的克制与忍耐,由此才能形成道德领域对自然领域、社会范畴对自然范畴的超越。从历史生成而言,人类社会共同体何以超越其他生物共同体的形式,在于社会共同体达到了对于自然界更好的贴近与适应所在,而演化适应的关键在于,人类社会共同体之演进克服了自然资源稀缺性的自然铁律,资源的给定是有限的,唯有克制物种类别的本能诉求方能构成对这一铁律更好之适应,而自觉于本能克制,决定了人类社会共同体由一般生物共同体的脱胎与蜕变。

 

生物最大的本能在于“生物主体性”本身,类似于“主体性”的概念,其强调一种“为我之心”:我饿则需进食,我累则需睡眠,这些都是“生物主体性”的粗浅表征。生物本能的克制诉求,则在于超越“生物主体性”,树立“人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与生物的主体性,最大不同在于“为我之心”的逻辑不同:动物是我为了我,所以“我要”;而人则独有为了我,所以“我不能”,“为我之心”的逻辑不同,识别出两种不同意义的“主体性”,而后者构成人乃至道德的基础。“人的主体性”之树立,或者说道德的树立,在社会共同体的场域中加以实现诉求一个条件,达到“我不能”之逻辑跃进,它诉求于对其他人的“主体性”加以承认,即为什么能做到“我不能”,皆因为他人“与我一样的地位与本质”,人人都有平等之主体性则诉求“因而我需克制”,达到“因而我不能”之逻辑跃进。把他人视作具有一样的主体性,承认他人与我在主体性上的根本平等,构成道德文明的前提,这就是所有文明社会均具有的“黄金法则”,这构成道德的第一要求。

 

主体性并不能将人与兽作区分,其“为我而我要”之逻辑,无人禽之辨。属人之主体性,当是“为我而我不能”,在克制与忍耐中,保存属人性,曰为人文意义之“爱”。而当将爱,视作一个概然的爱,而不是附着于具体。将我视作一个随时可以消解的我,而不是固有的主体的我,便是基督之语境。此种以“为我而我不能”加以诠释的人文之“爱”,构成道德之真谛所在。克制与忍耐,永远是任何道德文明的栖身之地。

 

儒家文明,一开始便具备道德的黄金法则,一如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箴言,由此进入早熟文明之行列,具备道德文明的特质。但自此之后,西方同样发端于黄金法则的文明进程,与儒家文明的东方演进开始殊途异路,前者逐步演化出“自由、民主、平等”之义,而后者逐渐失去原初的人文真义,无不令人唏嘘哀叹。但实质上,这是一种道德的纯化,标识着与西方相比,儒家文明构成更纯粹的道德文明性。

 

究其原因,或有人以为是儒生偏离先儒本意,选择与专制君主结盟,造致儒家学说沦为专制皇朝的驭世之术,这是政治力介入学说并造成学说扭曲之结果,而反观西方文明,则由于缺乏统一性的聚合性中央权威,学说能在权力之外生根与发展而不受宰制,最终造就民主理论的导出,这构成一种解释。但这种解释有其解释力之不足,即并非三代一下所有儒生均甘愿作皇朝之奴仆,为君主之装饰,但仍就不能从学说中开出类西方之义。原因在于儒家走向的是道德文明的纯粹化,标志着更纯粹的道德文明性。

 

儒家文明属于道德文明,此前文已述;但儒家文明作为道德文明,其走向了道德的自我纯化进程,造就学说的“过度道德化”,致使儒家道德学说最终沦为专制皇朝的伴生品与粉饰物。所谓道德纯化进程,或者“过度道德化”,指涉道德诉求的过分张扬,前文已述,道德本质在于生物本能的自我克制,在于通过“我不要”来证成“为我之心”。这种过分的自我克制如果自我纯化并不断加强,会诉求越来越多的“我不要”来诠释“人的主体性”所在,最终造就的是,太多的“我不要”实质上取消了人起码的“主体性”自身,人丧失了“主体性”而成为“奴仆”,进而“人”亦成为“君主”之“奴仆”,学说即成为“皇朝”之“学说”。这构成儒家文明演进的道德纯化逻辑,这一逻辑亦反映在道德律自黄金法则之后的标准流变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像你希望别人对待我那样去对待别人;开始纯化为“以德报怨,以直报屈”,我对待别人之方式开始与别人对待我的方式出现断裂;再到“三纲五常”,片面的道德义务凌驾于道德行为的等值回报预期上;最后进至“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生命”本身都构成“我不要”之内容以证成“我的主体性”,以至于取消了“主体性”,彻底沦为“君主”之“奴仆”。以上构成了道德纯化进程,可以解释儒家学说之流变原因。

 

儒家文明缺乏一套严格意义上的方法论,而后者构成西学历史演进的一个确切阶段。儒家所有的,只是“工夫论”,而没有“方法论”,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方法讨论。“工夫论”实质上缺乏中立的方法讨论,目的本身亦内涵于方法中,内容本身已自容于工夫上,例如“居敬集义”,“敬”与“义”本身则构成目的所在,构成内容所在,因此工夫论缺乏中立的方法讨论,而“方法论”诉求中立的、异质的方法探讨,证成“怎样才能达成善”。缺乏“怎样才能达成善”的探讨,导致的是道德学说汲汲于“善是如何”的坚持,造致道德或善的根本内容,即“本能的克制”、“不能如此而为我”,在历史演进中迈入纯化进程,克制与忍耐本身成为主题所在且日益深化,最终造就整个学说的“道德纯化”。

 

与此相反,西学在方法论探讨中强调互主体性对于真理的决定意义,最终从互为主体开出来“自由、民主、平等”之义,而非“克制”的“奴仆”之义,唏嘘哀哉。树立道德黄金法则的道德文明,是中国与西方等文明标志成熟的一步,但二者在方法论与工夫论的参照下,因中立方法的有无而导出殊途与歧路,西方在互为主体的方法讲究下,从道德黄金律的主体平等性最终开出“自由、民主、平等”,而儒学自黄金道德律的本能克制之内容开启纯化进程,最终陷于过度道德化而不能自拔。作为纯粹道德文明的儒家,既是儒家之幸,也是儒家之悲。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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