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维新运动中的精英分化和政治冲突
作者:黄锦辉(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
来源:《原道》第40辑,陈明、朱汉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21年8月
内容摘要:由于士绅群体从合作走向分化,晚清湖南维新运动发生了“新旧之争”的政治冲突并走向失败。通过对事件过程的梳理和对群体属性的比较分析,本文对前述“新旧之争”的起因提出了两种解释:权力分配失衡与儒家知识体系冲突。
本文认为:一方面,政治冲突是在掌握社会权力的保守派本土中上层士绅与缺乏社会合法性的激进派外来中下层士绅之间展开的,社会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分配失衡是冲突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权力冲突的背后蕴含了深层的思想与价值冲突。
“新旧之争”展现了政治意识形态更浓厚的湖湘儒学传统与理性化色彩更重的岭南儒学传统的冲突。此外,针对两种解释的关联,文章进一步提出:在古代中国的政治体制下,儒家知识体系既体现了文化价值,又是权力和秩序的基础和象征,两种解释是相互补充的,知识对抗解释更具时代性。
关键词:湖南维新运动;士绅群体;精英分化;政治冲突
一、引 言
“迄今为止,各民族的编年史中还没有过这样的先例:在牵涉到牺牲切身利益时,还能保持明智的态度”。任何改革都是一项相当困难的政治工程,尤其当改革处于现代化剧烈变迁的时代背景中。仅当改革通过一个各派势力博弈、妥协进而保持政治均势的过程,改革才不至于流产。
因此,在一个势力复杂的帝制国家中,如果没有社会特权阶层的支持,自上而下的地方变革是很难成功的。让人困惑的是,日本的下层武士成为了明治维新中推翻幕府体制的领导力量,“这个群体中少数具有影响力的人为日本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很大一部分动力”;然而,士绅群体也曾在中国晚清维新运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却最终没能改变其失败的结局。
通常而言,我们会更加关注在京城浩浩荡荡的百日维新,却忽略了“公车上书”以后实践更早、更成功的改革是在湖南督抚陈宝箴领导下开展的。湖南维新新政中,官绅合作办了《湘报》、《湘学报》、时务学堂、南学会等媒体和机构,在当时大开湖南地方风气,在全国也是轰动一时,使湖南成为“最富朝气的一省”。
因此,湖南维新运动的改革经验在晚清的现代化历程中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研究价值。然而,湖南维新运动在“旧派”士绅们的诘难下最终失败,维新变法的中心也从湖南转向京城。“19世纪后期的许多时间内,湖南绅士和其他地方的绅士一样,仍然是保守的和向心的社会力量。”
事实上,湖南士绅群体并非“铁板一块”,参与新政的地方精英经历了从合作到分化的过程,“湖南真维新人士固多,真守旧之人也多,而且无论维新和守旧,都把事情做到极致”。
比如,谭嗣同、唐才常等人都是在湖南当地相当有影响力的湘绅,而他们恰恰是支持比较激进的维新变法路径的;王先谦、叶德辉等湖南士绅则反对激进变法。因而,我们并不能以偏概全,应该分析不同士绅群体之间的差异。在湖南维新运动中,我们难以将地方社会精英笼统地归纳为一个整体。他们都要求变革,却在对变革路径的看法上有较大差异,正是这些差异塑造了地方政治冲突的过程与结果。
本文的研究问题是基于湖南新政中两个士绅群体表现出的政治行为差异提出的:地方士绅为何在具体的政治冲突形势下走向分化?针对这个问题,一些专注于地方史研究的学者尝试做出阐释,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从意识形态之争出发,认为“新旧之争”是在资本主义的激进思想与坚守封建纲常伦理的封建主义之间展开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新旧之争”是权力斗争的产物。在新政改革过程中,新精英与旧精英在权力资源上分配的失衡最终导致冲新旧精英在忧患意识上侧重点不同,变法思路的差异引发冲突。
然而,无论是权力冲突说,抑或变法思路说,都只是抓住了新旧两派士绅之间的冲突的一部分,未能更深入地解释湖南新政精英冲突的特殊性。本研究则试图从政治社会学分析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士绅群体背后的结构性因素(如社会地位、知识背景等)可以解释他们的政治选择差异。
基于前述研究问题,下文将如此展开:首先,二、三部分将依次梳理湖南维新运动的背景、过程和关键节点;进而,四、五部分将分别讨论两种对于“新旧之争”中士绅群体冲突的解释;最后,第六部分将对本文主要观点做出总结,并强化两种解释之间的关联。
二、湖南维新运动的政治社会背景
瞿同祖先生将士绅阶层定义为“地方精英”,“意指一种凭借非正式权力控制地方事务的力量集团”。本文的分析对象正是作为地方精英的士绅群体。湖南维新运动的发起有三个重要背景:一是全国维新运动的大背景。京城“公车上书”运动的失败让维新派的运动中心转移到了地方层面,其中一个中心就是湖南。
维新派试图从地方变革发起变法,效仿日本的强藩经验。梁启超就提到,“当国权丧失时,不妨寄希望于地方,改革可以从‘一省一府一县’开始。”二是湖南的地方背景。太平天国运动失败后,湘军声名大振,士气旺盛。
然而,湘军却在甲午战争中遭遇大败,这让追求血性和德性相结合的血性人格的湖湘人士大受打击。加之,湖湘文化具有保守性,湖南督抚陈宝箴决定变革以开湖南之风气。三是运动发起的政治权力基础。“皇权不下县”或曰“士绅治县”是古代王朝的核心地方治理体制和理念。
在地方社会的治理中,士绅以非正式的身份参与公共事务的运转,并与地方官共同治理地方事务。“官僚是和绅士共治地方的”,“与其说绅士和地方官合作,不如说地方官得和绅士合作”。
同时,晚清地方权力伴随着太平天国动乱而不断增长,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地方官员(如督抚)在地方治理的角色更重要,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士绅的权力也得到了增长,他们开始更多参与到地方公共事务中。
地方权力的增长塑造了官绅合作且相互制约的行政体制,这个现象在湖南尤其突出。湖南士绅对地方官员的权力构成了强约束,甚至会要挟地方官员。晚清湘中“绅权”盛行,湘中耆绅的守旧势力很强大,这是近代湖南地方政治的显著特点之一。
“绅亦忘其分际,动辄挟持”,在湖南甚至有“绅权大于官权”的流言,士绅甚至会在具体事务上要挟地方官。湘军集团兴起之后,湘人在官场中势力不小,许多士绅凭借其官场关系影响地方政务,也令“绅权”与“官权”之间不时产生摩擦。
这种士绅与地方官员的权力关系特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政中政治冲突的走势。新政在种种形势下开展了。在改变现实的改革目标上,地方精英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并构成了不同的精英派别。湖南新政的士绅主要分为以谭嗣同、梁启超为代表的激进派士绅和以王先谦、叶德辉为代表的保守派士绅。下面进行对地方精英分化的过程分析。
三、湖南维新运动发展过程及关键节点
讨论精英分化之前有必要梳理运动的发展过程以及从合作到分化的关键节点。大致上,湖南维新运动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兴起、兴盛、冲突到式微。
运动之初,湖南的士绅群体之间、官绅之间的合作呈现一片和谐景象。王先谦等保守派士绅对新政采取相当支持的态度,愿意与陈宝箴、江标等改革派官员合作。王先谦创办了“和丰火柴公司”,展现出从士绅到绅商的身份转变,在文化之外对地区经济也展现影响力。
官绅群体在“开利源、塞漏厄、益民生”这些民生议题的变革上持一致态度。在1895年到1897年11月间的第一阶段,新政总体上稳步发展。然而,以梁启超入湘为关键节点,新政迈入高速发展阶段,变革重点也渐渐从民生议题变为更根本的政治与文化议题。
地方官员开始重用新派人士,以“兴民权、兴绅权、兴学堂”为目标推行更加深入、激进的变革,陆续兴办了时务学堂、湘报、南学会和保卫局等机构。最后,运动进入了士绅群体相互冲突的斗争阶段,以地方主政官员陈宝箴调阅时务学堂学生札记为高潮。
在旧派士绅群起攻之的背景下,新派士绅大批出走湖南,各项新政措施也渐渐式微,或撤销或调整。简言之,湖南维新运动经历了两个明显的趋势:一、政治激进化的过程。新政内容从体现洋务运动特征的民生议题转变为政治维新性质更明确的制度议题;二、群体矛盾激化的过程。绅士之间、官绅之间从合作走向冲突与新政从平稳发展到式微的过程密不可分。
那么,从合作到冲突的关键节点是什么?“大约是光绪二十四年的农历四月份以后,情况开始发生大的变化”,刘梦溪对引起新政危机的十件大事的概括较好地展示了“新旧之争”的关键点。
公开争论源于激进派人士发给学生的批语以及公开发表在报刊上的激进言论,具体包括梁启超给学生札记写的批语、樊锥的《开诚篇》、易鼐的《中国宜以弱为强说》。可以看出,转折是在受到地方官员重用的维新士绅利用其掌握的学会和学报传播新兴思想与言论的时候发生的。两派士绅从起初的学术论争渐渐转化为政治上的权力斗争。
本文从群体属性的政治社会学分析出发,针对何以发生“新旧之争”的问题做出两个假设:假设一认为“新旧之争”乃是群体间权力分配失衡所致,而假设二认为“新旧之争”是群体间的儒家知识传统冲突所致。以下两个部分将分别深化两种解释以及指出二者之间的关联。
四、何以冲突:权力分配失衡的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当我们讨论权力分配失衡的时候,并非简单地以派系研究的角度去衡量孰强孰弱。从如此角度出发,下位者与上位者的冲突看似必然,这无疑扭曲了制度的稳定性。我们要结合当时的政治语境,分析权力分配的合法性来源与失衡的权力结构之间的关联。本文认为,权力分配失衡体现为传统地方治理中士绅赖以生存的社会合法性与现实政治权力结构之间的冲突。
为了更好地展现“新旧之争”的群体属性差异,本文统计了23名新旧两派的核心士绅的科举功名与籍贯情况。
其中,激进派包括了谭嗣同、梁启超、唐才常、樊锥、易鼐、毕永年、何来保、皮锡瑞、熊希龄等人,他们或在新政中会做出较激进的政治行为,或表达了激进的政治言论;保守派包含了署名《湘绅公呈》的十位士绅以及曾廉、苏舆、宾凤阳,他们均对维新派代表人物的激进和批判言论明确表达反对态度,并将反对付诸实践。
事实上,支持维新变法却并不直接主张激烈言论与行为的还包括一些省政官员以及幕僚,比如督抚陈宝箴、按察使黄遵宪、前后两任学政江标与徐仁铸等省政要员。
作为主政者,他们对新政态度是不断变化的,大部分在“新旧之争”之前比较支持各项维新变法,此后则至少与激进变法保持距离抑或离开了湖南的变法阵地。然而,这里主要以士绅地方精英为分析对象,并未对这个态度温和的精英群体进行统计。
首先,表1统计了两派士绅的科举功名情况,“绅士的地位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而获得的”。参与新政的两派士绅都取得了秀才及以上的功名,都是得到科举制所颁发“证书”的知识分子,具有某种社会特权。
同时,统计还发现激进派士绅中(除了充当陈宝箴幕僚的熊希龄)并没有获得进士功名的,都是获得举人及以下的功名,其中有几名士绅还是在湖南维新运动期间才成为举人。相对而言,大部分保守派士绅都获得了进士功名。换言之,保守派士绅在湖南地方的社会地位比激进派士绅要高很多。
《湘绅公呈》的署名士绅(前华容县教谕严家鼐除外)都拥有某种官员身份,或为在任官员、或为候补官员以及退休官员(见表3)。加之,这个群体涉足官场的年龄较长,相应官场人脉也相对丰富,因而能够与在京为官的湘籍官员结成同盟以对地方改革官员施加压力。
其次,从表3的籍贯统计可以发现,保守派中长沙籍贯的士绅比例远高于激进派,有5个保守派士绅籍贯为长沙。考虑到士绅的治理权力很大程度上基于他在当地的名望,常年居住在湖南中心长沙的保守派士绅也会有更强的影响力。
总结上述社会结构分析,可以得出:第一,激进派的代表士绅相对保守派的功名较低,即获得认可的社会地位较低,他们多为年轻士子;二、保守派代表士绅多为进士出身,有为官的经历,官场人脉也相对更广;三、保守派有相当人数的士绅常居长沙,当地的名望很高,多为颇有权威的资深官绅。
那么,这样的群体特征差异意味着什么呢?本文认为这反映了新旧两派士绅是处于帝国权力结构不同位置的两个群体,并在帝国的治理体制中发挥着不一样的功能。
旧派士绅是处于社会权力核心的地方精英,拥有本土治理的社会合法性。他们通过科举制得到制度化的社会认同,并在“士绅治县”的地方治理体制下发挥参与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这个群体是帝国秩序的地方政治代理人,也是帝国的中流砥柱。
太平天国运动后,这个群体的权力更大了,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他们可以发展更大的核心利益。他们代表的是“旧绅权”,某种程度上具有“官僚化”特性。相反,新派士绅处于社会权力结构的边缘,缺乏地方治理的社会合法性。
他们仍未获得科举制的最高功名认可,在地方公共事务与治理上没有充分的话语权。因此,他们在政治上受到的重用严重依赖实权地方主要官员的态度,缺乏自身的权力基础。
这批边缘士绅还没获得充分的政治施展空间,与王朝体制也没有那么强的利益关联。“显赫的地位、经济利益和权力犹如绳索围绕着帝国的政治中心把绅士绑在一起。”旧士绅群体依赖于儒家道德获得其社会统治的合法性,而血气方刚的新派士绅还没有通过制度化的科举制被完完全全地“捆绑”起来。因而,他们对旧士绅治理下的社会秩序发起冲击。
简言之,权力分配在掌握稳定的社会权力合法性的旧派士绅与掌握不稳定的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新派士绅之间失衡了。然而,这个解释有一个关键的限制——新政发展和地方官员对于新派士绅的重用已有一段时间,冲突为何只在那个关键节点爆发呢?
到底是因为旧派士绅出于权力斗争的目的对于冲突时机的机会主义把握,还是权力斗争服务于背后更深层次的价值冲突呢?这显然需要检验第二种解释——知识冲突的解释,以厘清冲突背后权力和知识的关系。
五、何以冲突:儒家知识对抗的解释
实际上,起初王先谦等旧派士绅十分支持聘请梁启超入湘作为时务学堂的总教习,他们也并不全然反对部分新派士绅掌握更多的实权。毋宁说,他们对于权力所有者的态度取决于权力的使用状况。
事实上,徐仁铸上任学政一职和接办《湘学报》后,的确给激进派人士更大的自由度。“徐思想素来倾向进步,他接手《湘学报》,使唐才常所受的约束大大减去”,而“《湘学报》日趋激进,呈现脱离陈宝珍等地方官员初衷的迹象”。
新政的激进化渐渐脱离了陈宝箴、黄遵宪等地方官员新政伊始的改革构想。陈宝箴的变革初衷是以“中体西用”的思想为基础,开拓湖南的闭塞风气:“鄙夷不屑之心,亦以湘人为最,近年闻见渐拓,风气日开,颇以讲求实学为当务之急”,“查泰西各学均有精微,而取彼之长补我之短,必以中学为根本。”
当我们详细比较争论漩涡中心两个群体的话语时,可以看到二者具有明显的价值冲突。这种价值冲突背后嵌入的是儒学地域化的近代形态,在冲突中表现为湖湘儒学知识体系与岭南儒学知识体系的激烈冲突,最终转化为玩弄权术的政治斗争。
新派士绅的言论十分激进,对于新思想和新价值的传播甚至触及到传统政治文化秩序的根基,勾画出绅权和民权并进的政治蓝图。樊锥在《开诚篇》中提出针对反对新政者应采取激进的措施,并提及激进的“平权”言论:“网罗净尽、聚之一室、幽而闭之,使其不见日月”,“行平等平权之义”,“人人平等,权权平等”。
易鼐也在《湘报》发表的《中国宜以弱为强说》中提出了平权话语:“西法与中法相参也”“西教与中教并行也”“民权与君权”。
梁启超在给时务学堂学生的批语中,也透露出了他的变革构想,即“君民同权之国”,也蕴含了平权思想:“中国现时,可谓上无权下无权之世。凡天下无论君权之国,君民同权之国,皆可以强,惟无权之国不能强”。
更甚的是,他的批语中似乎把君主看作是一个最高管理者,是一种职业,与大臣都是为民办事的人:“非特君择臣也,即君使臣以礼。夫臣也者,与君同办民事者也。如开一铺子,君则其铺之掌柜等也”。
这些语录是旧派士绅抨击维新派士绅最多的地方,也能比较好地反映激进维新派的变革思想,可以概括为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平权话语,倡导人人平等,君民共事;二是要学习“西教”与“西法”,在解释社会-文化秩序的话语上打破儒家意识形态垄断合法性的地位。这两个方面都超越了洋务派仅限于学习西方器物技术的层面,深入到了思想和政制上。
新派的激进言论显然超越了旧派士绅的底线。从作为旧派一员的岳麓书院院长宾凤阳呈给旧派领袖王先谦的信中语录以及《湘绅公呈》可以看到,旧派精英态度变化的转折点在徐仁铸接管学政一职。
他重用信奉“康学”的新派人士,严重冲击了当地的儒家社会-文化秩序,导致民心不稳,这是旧派人士十分不满的地方。
在他们看来,新派的政治改革思想是在冲击民众所信奉的秩序,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而不可取:“自徐研甫学使到,而多崇奉康学之人……我省民心顿为一变吾人舍名教纲常,别无立足之地;除忠孝节义,亦岂有教人之方”;“窃为政先定民志,立学首正人心,损益乃百世可知,纲常实千古不易……乃中学教习、广东举人梁启超,承其师康有为之学,倡为平等、平权之说,转相授收……学子胸无主宰,不知其阴行邪说,反以为时务实然,丧其本真,争相趋附,语言悖乱,有如中狂,始自会城,浸及旁郡”。
但旧派士绅并非顽固分子,也并非反对变革科举或变通中学。“晚年的王先谦自定年谱……从他自己的注来看,分别作于戊戌政变前后,均主张废除时文,改试策论,表明他的态度前后一贯”。他们只是反对针对以儒教为根本的中国社会-文化秩序的路径展开大刀阔斧的激进变革,而这正是新政推行中激进派士绅最骇人的话语。
由上可知,旧派士绅尤以梁启超追随康学开展变革这一点批判得最为激烈。因而,我们不能简单以意识形态的激进与保守二分法,或者历史进化论的进步与落后二分法去理解“新旧之争”,而应更深层次地将其界定为“康学与否”之争。
杨念群先生敏锐地指出了“儒学地域化的近代形态”这一议题。“新旧之争“乃是具有很强的政治思维与政治行动能力的湖湘儒学传统与具有神秘主义且倾向重构“政治神话”的岭南儒学传统之间的激烈冲突。
湖湘儒学利于培养出一个具有行动力与凝聚力的知识群体,其特别注重与政治运作的联系效果。“‘就行动结构’而言,具有更严密的群体取向性,而不会限于个人的经验范围。”岭南儒学则恰恰相反,“岭南学人尤喜把治学当作一种相当纯粹的个人体验”,“他们恰恰是运用‘舆论’作为变革的主要手段”。
在湖南新政中,新派士绅通过报纸、学堂批语等媒介进行思想传播,十分零散而缺乏广泛的社会效应。湖湘书院“带有太强烈的政治功利目的”,其训练出来的知识分子多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换言之,这个群体更强烈地意识形态化了。
一方面,湖湘士绅知识分子具有更强的意识形态倾向,易于形成一股体制的向心力量;另一方面,湖湘士绅独有的儒学传统也让他们具有极强的、保守的群体凝聚力,从湖南新政后期旧派士绅联合打击激进派士子可见如此。简言之,儒家知识体系的价值冲突对于“新旧之争”提供了一个更深刻和更有说服力的解释。
六、结 语
总而言之,本文详细梳理了湖南维新运动的发展过程,指出了运动初期展开合作的新旧士绅走向冲突的关键节点,并提出了权力分配失衡与儒家知识体系冲突两种对“新旧之争”的解释。
一方面,处于帝国权力结构的不同位置以及发挥功能的差异某种程度上可以解释新旧两派士绅的不同政治行为;另一方面,士绅群体所持有的不同儒学地域知识体系也可以解释“新旧之争”为何从若明若暗的学术论争转化为权力斗争。那么,权力分配失衡与知识体系冲突这两种解释的关联是什么呢?这里从两个角度进行拓展性的思考。
首先,在古代中国的政治体制下,儒学体系是高度意识形态化的,对于儒学知识的吸收和应用经由科举制深刻地嵌入到地方士绅治理体系之中。传统士绅经由儒学知识获取科举功名,反过来也以此获得在地方发挥治理角色的社会合法性。
可以说,儒学知识既是士绅和政权的纽带,也是其社会权力的基础。因此,主流的儒学价值就是权力和秩序本身。本文的两种解释实际上是都是在回应和探讨士绅阶层在传统中国地方治理体系中的权力和合法性问题。其中,儒学知识体系冲突的解释更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反映了社会变迁对于知识群体的近代影响。
其次,从运动冲突爆发的关键节点看,两个解释是相互补充的,只有权力大小与权力使用的有机结合才会导致冲突的爆发。从籍贯统计以及对于传统士绅制度的理解出发,新派士绅首先是作为外来士绅加入到当地的权力场域的。
本文以外地士绅所掌握的权力和知识体系为标准建构了一个类型学,以阐明冲突发生的关键节点所需满足的条件。从表5可见,湖湘的旧派士绅会根据外地士绅所拥有的相对权力和所持有的儒学价值体系采取行动。
一方面,当外来士绅持有较传统的儒学体系时,旧派士绅可能会采取拉拢、合作、纳入等手段;另一方面,当外来士绅持有更激进的岭南儒学体系时,旧派士绅会在其掌握政治权力较小之时选择利用和拉拢,而在其权力足够大并开始扩张文化和社会权力之时,选择斗争和构陷。
简言之,本文突破了以往对于“新旧之争”的单一维度解释,以一种更有层次的综合性解释指出——“新旧之争”乃是权力结构失衡和儒家知识体系价值冲突的组合所致。此外,由于篇幅所限,对于士绅行为的不同类型和组合的探讨和检验尚需更多的深度案例做出补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