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学”共融:清末民国乡村庙宇改建学校研究
——以山西为例
作者:魏春羊
来源:《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8期
毁庙兴学并非清末民国庙宇改建学校的全部景象。山西乡村多将庙宇部分建筑改建为学校,即使庙内学校扩修,也给神灵预留空间。乡村学校的创修带动了庙宇的修葺,而庙宇的修葺也时常兼顾乡村学校的创修。在这种背景下,山西乡村社会最终呈现出“庙”“学”共融的景象。这一景象的出现实质上与山西乡村的社会经济、乡民兴学热情的高涨、乡村知识分子的神灵观念以及庙宇兴学的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山西乡村庙宇改建学校的研究为重新审视近代中国的教育转型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区域视角。
魏春羊,男,1991年生,山西晋城人,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明清社会史、中国近代史研究等。目前已在《史林》《历史档案》《近代中国》《江西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参与国家级、省级课题6项。
郝平,男,1968年生,山西大同人,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山西大学副校长。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等人才项目。主要从事中国社会史、中国近现代史、灾害史、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
“庙”“学”共融:清末民国乡村庙宇改建学校研究——以山西为例
清末民国的庙产兴学运动是近代中国转型发展过程中的一场重要社会变革,“不但为各地广兴学堂、振兴实业、建立巡警系统、推行地方自治等项社会改革事业提供了部分场地和巨额资金,而且还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文化基础,有力地促进了社会风气的进步,其进步意义是不容否定的。但是,持续发展的庙产兴学运动也是对普通民众公共财富的肆意掠夺和精神信仰的严重伤害,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尖锐复杂”。庙宇改建学校作为庙产兴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有驱逐僧道、强占庙宇办学的暴力方式,也有与庙宇所有者和平交涉的温和办学模式。以往学界关于庙宇改建学校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矛盾冲突的一面,佛道等宗教庙宇改建学校的冲突纠纷更是研究的重点,而对于庙宇改建学校过程中的温和一面鲜有提及。这其中,乡村庙宇所引发的庙产冲突“只是一个个的孤立事件,是百姓的自发行为,这类问题尽管涉及的人员较多,但处理的难度并不大”。庙宇改建学校过程中甚至呈现出“庙”“学”共融的景象,这是以往研究中很少关注到的历史现象。
山西乡村社会中的庙宇改建学校极具典型性。民国时期,山西一度被称为模范省,“所成就亦以教育之功绩为尤最”。乡村学校创建尤为广泛,“山西全省,无论大小村庄,类皆设有初级小学校,乡镇多设有高级小学”。早在1921年,时任山西省教育厅长的虞何钦就强调山西3.5万所国民学校中,至少有7/10的校址是乡村庙宇改建的。有鉴于此,本文以山西作为个案,通过探讨乡村庙宇改建学校的具体方式,以及乡村学校与庙宇“修葺与共”的特殊形式来解读“庙”“学”共融现象,并深入剖析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以期进一步认识近代中国教育转型过程中的这场特殊运动及其区域特点。
1、乡村学校与神灵的庙宇共存
关于庙宇改建学校的方式,早在清末就有不同的观点。康有为主张全部改建,认为“祀典昭垂者外,所有淫祠,乞命所在有司,立行罢废,皆以改充孔庙,或作学校,以省妄费,而正教俗,所关至大”。张之洞则持相反的意见,主张“大率每一县之寺观,取什之七以改学堂,留什之三以处僧道”。戊戌变法期间,清廷颁发的兴学上谕主张全部改建学校,“其有不在祀典者,即著由地方官晓谕民间,一律改为学堂”。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兴学上谕的改革措施也未得到贯彻落实。清末新政时期,庙宇改建学校的主张调整为“可借公所寺观等处为之”,但具体改建标准并未讲明。民国年间,历次颁布的学制中已不见庙宇改建学校的相关表述。不过,在乡村社会中,这一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从现今各地留存的碑刻史料来看,清末民国山西乡村庙宇改建学校过程中,庙宇全部改建学校极为少见,多为庙宇部分建筑改建学校。
(一)廊庑、配殿改建学校
在乡村庙宇改建学校过程中,廊庑、配殿往往成为改建学校的首选对象。光绪三十三年,定襄县师家湾村公立初等小学堂借村中寺庙东西配房,改建为自修室三间、讲堂两间,以及休息室三间。归化官立初等小学堂在西乡毕克齐镇关帝庙街,以庙中禅房改建。民国八年,绛县北步康村将关帝庙改为关岳合祠,并创建“东西两庑,以作校室之用”。民国十二年,高平县康营村将成汤庙的“两廊看台,建为学校”。襄垣县桥头村王氏祠堂“设学延师,即以祠中东西庑廊为之教室”。即使一些乡村庙宇规模较小,但必须改建为学校时,乡民也会采取一些折中的办法,如阳曲县第五区东社村高等小学校由龙王庙改建,但“并不除掉泥像,仅仅在泥像之面前向天棚砌一堵墙,把一个庙堂横分为两半。前面是教员同学生的领域,后半是泥像的领域”。这样,神灵与学校在庙宇中巧妙地实现了共存。
(二)偏院、别院改建学校
一些乡村庙宇规模较大,可能创建有一个甚至多个偏院或别院。这些正院外的院落亦是改建学校的重点对象。光绪三十年,崞县南关初等官小学堂以泰山庙东偏院改建讲堂三间,操场一个。光绪三十二年,孝义县东关公立初等小学堂以龙王庙后院改建讲堂一座、教习室一间,以及自习室三间。萨拉齐民立初等小学堂在西乡鄂尔圪逊二道街,以关帝庙公行院所改建讲堂一所。光绪三十三年,汾阳县尽善村官立初等小学堂以村内太符观西院改设讲堂一座,冀村镇公立初等小学堂以圣母庙东院改充讲堂一座,贾家庄公立初等小学堂以龙王庙北院改设讲堂一座。庙宇偏院或别院改建为学校,则为正院的神灵祭祀预留了充足的祭祀空间。
(三)庙宇空地创建学校
一些乡村庙宇的院落内外通常还会留有空地,而这些闲散的空间也经常被用来创建学校。光绪三十二年,萨拉齐民立初等小学堂在土合气村龙王庙旁空地添修讲室两所。民国八年,乡宁县黄华峪村除改捉马庙中义学为学校外,又在庙中空地新建“楼房十间,可住学生五十名”。民国十九年,榆次县上营村重修灵真观时,在庙中空地新筑学校一处。庙宇内外空地创建的学校显然并未侵占神灵祭祀的空间,很好地实现了学校与神灵的和谐共存。
(四)庙内学校的扩修多给神灵预留空间
庙宇改建的学校多存在规模狭小等问题,扩建重修就成为常有之事。民国八年,洪洞县后泉村设于庙宇中的国民学校自修室不敷使用,后经村长以及乡民的合力扩建,“将献亭两偏创建自修室五□(间)”。孝义县高阳村国民学校设在村中关帝庙内,由于学童日渐增多,“所建宿舍,隘莫能容”。民国十一年,乡民募得资金后,“遂于第一教室左右增建耳房两间,正殿后东边建斋舍二间”。民国十二年,又在“正殿后西边配建斋舍二间”。浮山县土岭村初级小学设于庙内,校址狭隘。民国十九年,社首、学董召开村民会议,募集资金,在“庙内左右共建楼房十六间,修作学校教室、厨房、学生自修室”。民国二十年,由于“新学生来校肄业者更形繁增,以致仍艰校址”,学董、社首与村民再行商议,“复由舞亭东西两头创建平房二间,作为教员室、学生寝室,以安学子后来之地步”。可见,即使在学校扩建过程中,乡民也未完全侵蚀神灵的空间,而是有效地协调了二者的空间布局。
由上可知,山西乡村庙宇改建学校过程中,不论是庙宇部分建筑改建学校,还是庙宇空地创建学校,甚至庙内学校再行扩修,都会给神灵预留了空间。这种乡村学校与神灵庙宇共存的局面在山西各地尤为多见,如霍县北泉村关帝庙改建学校时,乡民“将东西地基移出,西厦改作砖窑两孔,东边创立讲堂三间,补修正殿厦舍,灰泥封面戏楼,金妆殿内神像”。平顺县掌里村在关帝庙内东侧空地创建学堂后,“正殿为汉室精忠,偏殿各有神位存焉”。乡村学校与神灵的庙宇共存无疑为乡村社会中的“庙”“学”共融奠定了坚实基础。
2、乡村学校和庙宇的“修葺与共”
山西乡村庙宇改建学校除了给神灵预留空间外,还有一个重要表现,即是乡村学校与庙宇在修葺时往往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修葺与共”的独特历史现象。
一方面,乡村学校的创修兼顾庙宇的修葺。由于附设于庙宇建筑中,乡村学校在创修之际往往会兼修庙宇。光绪末年,榆次县李墕村兴教寺关帝庙东隅敞棚改建蒙养学堂时,乡民还“添地藏王圣像于西廊,移龙王行宫于东廊,暨伽蓝、财神、圣母庙、岩□峒兼下处社房等处重成轮奂之美”。孝义县黄文村三清庙院宇残毁,台榭崩颓,厅阁凋零。本村学校移于三清庙后,县署屡催整顿。民国八年,乡民筹集资金后,遂将“庙宇、学校一齐整顿”。民国九年,和顺县大佛头村香山寺左禅院改建国民学校,内建教室、斋舍。同时,乡民还将“神圣古佛殿宇并钟鼓乐楼,皆加藻绘”。民国十年,泽州县府城村改建关帝庙部分建筑为高小学校之余,又在庙内下院创建“东西角楼各两楹,东西厦楼各两楹,舞楼五楹;外院站台花墙一所,舞楼九楹,东西碑亭各三楹”。民国十二年,长子县贾村玄帝庙国民学校重修之际,乡民又将玄帝大殿补修,“从(重)新点缀”。民国十三年,安泽县花车村乡民将村南龙王庙改建学校时,顺便补修庙宇“东西耳房,□正殿、戏台”。民国二十年,大宁县坦达村乡民重修庙中学校之际,并给庙宇“另修僧舍两间”。民国二十三年,绛县陈村重修九龙观内的学校时,还“翻修列圣宫,翻修东厢房,改建洋式南门楼三间,重建西厢房六间,舞楼、奎星楼、东西两廊及各处剥蚀者,均以此修补”。乡村学校在创修的同时翻修乡村庙宇,无疑有助于前者更好地融入乡村社会。
民国教育学者吴可曾指出:“乡村小学是设施在乡村中的,他的一切推进是要依赖乡村社会的。假若乡村社会与乡村小学教育不相调和,便会使乡村小学教育无法推进。”乡村学校创修的同时,往往连带庙宇一起修葺,不仅能使乡村学校融入乡村社会,同时亦有助于乡村学校创修前的资金募集。事实上,这种现象并不是乡村独有,县城中的学校亦是如此。宣统二年,乡宁县重修县城孔子庙后,将所余之资用来修葺关帝庙。时人吴庚就称:“学与庙不类,孔子之庙可矣,其他何与学校而及之乎?则应之曰:募人之财者,顺人之情,乡人吝于饷学,而乐于施神,恒情也,不如是,则财不能致,学校无成日,可以权轻重矣。”修葺学校同时惠及庙宇,对于推动学校教育在乡村的普及可以说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庙宇的修葺也时常会兼顾乡村学校的创修。乡村庙宇倾颓修葺之际,乡民往往也会一同兴修庙中之学校。孝义县后庄村观音堂年深日久,“墙垣坍塌,金像尘封”。宣统二年,乡民捐资重修时,还增修“东西二厦房以为学舍”。民国十八年,黎城县风子驼村“庙廊厩厦,益形颓塌,神像既无以保全,学校亦无所容设”,乡民遂着手重修,“无所措置之学校,而今竟成安如磐石之殿楼”。大宁县阿龙村旧有阿龙老庙,乡村学校也建在庙中,“惟代远年湮,墙垣殿宇不无倾圮之处,学校斋舍亦不敷应用”。民国十二年,阿龙庙适有重修之举,“举向日之塌坏缺陷者一一更新之,并创建斋舍三间,以备学校之用”。时人称赞斯举“修补废墜,以妥神灵,义举也;扩充校舍,以兴学务,盛事也。是有大功于名教,乌可以湮没弗彰乎”!民国十五年,高平县庞村重修村庄庙宇时,还在庙中“创修东西学舍内外八间……并足以借此设学而造后生焉”。乡村学校在庙宇修葺时得到重修甚至创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学校建筑的长久运行。
此外,庙宇修缮的剩余资金有时也会转变为乡村学校的经费。民国九年,平遥县金庄村将乡村文庙重修后剩余资金改作学校经费,“除补修大成殿等,新建明伦堂一切费用外,会同父老公议,提出余款钱六百零七千有奇,陆续买得地四段,典得地三段,二种统共地六十一亩八分,每年得租价钱作为吾村学校经费,永远之补助”。民国二十四年,灵石县荀家圪垛村修葺完三官庙以及土桥后,“余洋四十余元,作为学校基金,日后动利不能遗本”。可见,在当时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乡村学校和庙宇兴修资金的灵活使用,对于教育普及和乡村社会关系的维系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学校与神灵的庙宇共存,以及学校与庙宇的“修葺与共”使得山西乡村社会最终呈现出“庙”“学”共融的景象。如民国十一年,孝义县东辛壁村北道场庙重修,庙内学校因之得以修葺。时人就曾注意到这种“庙”“学”共融的现象,“庄严宝相,金碧与古相争辉,清净禅堂,弦诵同学堂并立,固光而有耀也”。方山县杨家会村的“庙”“学”共融则展现出另一番场景。民国年间,杨家会村的庙宇“改献殿为学堂,两旁作学舍,中殿为讲堂,平时则登堂课徒,居然培养人材地;祭时则陈牲列鼎,仍是奉事鬼神场”。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庙”“学”共融的景象还得到了乡民的普遍认可。襄垣县桥头村王氏祠堂东西庑创建国民学校后,族人王缙云评价此举:“既崇其宗庙、尊重列祖,更就余款以作育子弟,是即管子百年树人之遗意。不惟绳其祖武,亦且贻厥孙谋,一举而二善咸备也欤!”泽州县府城村关帝庙部分建筑改建学校后,乡民认为“不惟庙貌振新,可以壮观瞻,将来学校发展,我附近各村人材丛出,实与未来之英俊子弟造福无量”。绛县北步康村在关岳祠两庑创建学校后,碑刻撰文者称赞:“开前人之未有,启后嗣之文明。设学于此,其岂无情。特以式瞻,则效以希贤而希圣。教学相长,各尽尔能,至将来卫国保种,欧亚称强,堂堂竞存于群雄角力之世,矫矫独立于智战学战之场,标名史册,媲美往圣。”可以说,山西乡村“庙”“学”共融局面的出现有着广泛的民众基础。
3、乡村“庙”“学”共融的原因分析
山西乡村庙宇改建学校过程中之所以呈现出“庙”“学”共融的景象,与以下几个因素有着密切关系。
(一)乡村社会经济的制约
晚清尤其是丁戊奇荒以后,山西乡村的社会经济并不景气。受此影响,一些乡村几无教育可言,如泽州县上庄村在“丁丑大祲之后,民户寥落,在家不足三十灶,在田不满九百亩。务农者十之八,服贾者十之二。汲汲焉生计为艰,何暇业子弟以儒术?……上下三十余年,竟无一列青衿者”。某些乡村即使有教育场所,也很难维持,“如村之东岳庙左,古有义塾一所,昔时墙垣竣整,斋舍厘然……因历年久远,风雨飘摇,墙角屋宇间有坍塌。彼时非无热心者思为修葺,祗以兵灾之变方息,大侵之祸旋来,皇皇谋食,未暇及此,以故数年之间一败涂地,过其旁者莫不伤心焉”。进入民国,情形并未有多大好转,“盖因辛亥革命以来,内争不息,民间负担奇重,以致农村经济破产。于此时欲于农村之中创一私立小学,谈何容易”?民国教育工作者刘伯英也曾指出:“教育与经济之关系,至为密切,教育上之一切设施与改进,虽不能完全受掣于经济条件之限制,但最低限度,要适合社会上之经济能力。”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对于大多并不富裕甚至贫穷落后的山西乡村来说,节省办学经费的有效途径即是将乡村庙宇改建为学校,同时,这可能也是不得不选择的办学之路。
(二)乡民兴学热情高涨的推动
清末民国时期,山西大力推行乡村学校的创办。宣统二年,山西提学使骆成骧就筹办乡村教育饬令全省:“各厅、州、县、城镇、乡,每三十户以上,设简易识字学塾一所;六十户以上,设初等小学堂一所;百户以上,设初等小学及简易识字学塾各一;百五十户以上,设初等小学二所,简易识字学塾一所;二百户以上,各设二所;至此以上,每增百户,各增一所。”民国成立后,尤其是阎锡山掌握山西军政大权后,更加注重乡村教育。民国七年,省政府出台《山西义务教育施行程序》,主张分区域、期限推进义务教育,以及施行“强迫就学”。民国十年后,山西还“一再申令各县政府及小学督学,迅速强迫各村设立女子小学,严查学龄儿童失学情事。于是是年山西各大小村庄,皆设有男女小学两处或男女合校一处”。这些乡村兴学政策极大地激发了乡村创办学校的热情。民国八年,岳阳县热留村改书院为学校,乡民张善运讲道:“自民国成立以来,学校文风大开,各处争先成立者不一而足,此也购材建筑,彼也捐资兴工。热留乃文风素著之村,亦岂能置若罔闻,甘落人后哉!”一些乡民甚至将创办学校上升到强国强种的高度。宣统二年,临汾县兰村创建学堂时,乡民苏兆斌指出:“二十世纪之世界,一种族开智之世界也,弱肉强食,优胜劣败。是以图生存者,必先注重国民教育,使子弟有独立性质,社会无腐败陋习,然后可免天演淘汰公例,而始能安国于竞争之舞台。是则学堂之设,诚为刻不容缓者矣。”民国六年,孝义县西北区创建初高小学校时,乡民常棣华强调:“在昔普之胜德、日之胜俄,当事者均归功于小学校。然则中国自强之根本,舍青年志士其谁与归。”基于当时乡村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乡民高涨的兴学热情无疑促进了乡村庙宇改建为学校的进程。
(三)乡村知识分子神灵观念的束缚
清末民国时期,新式教育开始在全国各地创办起来,然而,这并未完全扭转乡民的神灵观念,“祈神问卜,是乡村社会的一大陋端,乡村民众因日久相沿,习而不觉,即或有觉的,也不敢有所主张”。即使是接受过新式教育的乡村知识分子,同样对神灵怀有敬畏甚至迷恋之心。宣统三年,武乡县某村重修五龙庙时,该村高等小学堂教员虽指出“近来讲新学者多言无鬼神,且言并无龙神,谓天地风云雷雨皆由阴阳五行之气合散鼓荡而成,嘘而为风,蒸而为云,降而为雨,激而为雷电,非有神专司于其间也”,但转而又强调“孔子常谓:神之德其盛矣乎,体物而不可遗,能使人畏敬奉承,洋洋而如在”。民国十一年,山西大学堂毕业的襄垣县东北阳村乡民王维新在谈到神灵信仰时,认为“神灵之说,起自远古,未有纪(记)载,以前想为人群所共仰。洎乎后世物质文明,博学家分析研究,往往言及而□□其效,遂挟一毫之技贸毁神灵之说荒诞。虽凭各科学经数世纪勇猛演进,只能知其当然而难知其所以然之奥”,并强调“神灵之说,又为世界各科学之主宰”。对于乡村社会常有的修庙之举,乡村知识分子也多持赞成态度。民国三年,猗氏县太侯村重修后土庙时,“山西大学校中学专斋优等毕业、日本东洋大学校卒业”的乔褉亭认为:“近自欧风东渐,科学昌明,举凡迷信时代之禋祀,少年学者恒欲起而尽颓废之,以为是无益于民生也”,却不知“饱食煖衣逸居而无教,圣人所谓近于禽兽。神道设教,所以儆愚顽,先哲垂训宁未之闻耶?况有德有功于民者则祀之,一则崇德报功,亦以厚民之德”。可见,乡村学校与庙宇共融发展的模式是当时乡村各阶层有效整合利用地方资源赢得民心的最佳方式。
(四)庙宇兴学传统的影响
中国迟至宋代已出现乡村庙宇与学校的结合,“义学始于有宋,若衡阳侯氏、建昌洪氏、婺源王氏、莆田林氏,而范文正公特建于姑苏之太平山,立斋庙,祀孔子,由是兴起,四方学者归焉”。其后,乡村社会中经常出现利用乡村庙宇创办学校的现象。王庆成考察晚清直隶省局部县域后发现:乡村社会举办义学时多利用乡间庙宇。清代深州“有多村利用寺庙空地举办义学或乡塾,颇为突出”。事实上,明清时期山西乡村社会利用庙宇创设学校也是常有之事,如隆庆五年时,泽州县五门村孔子庙中设立社学久矣,乡民观庙中社学“如此倾败,使不重修之,则教无所施,学无所自”,遂募集资金进行重修。乾隆五十六年,高平县响水坡村重修大圣殿时创建学堂五间,“以为启迪幼学之所”。同治十一年,陵川县瑞马村乡民在玉皇观内设立义学,“凡□子弟而愿读书之家,□以入学读书”。有研究者曾进行统计,“清代山西义学建立大约在634所左右,除去城乡不明的31所,在城镇共建192所,乡村共建412所,乡村所建义学远远多于城镇”。这其中,“基本60%左右的义学建设在道观与寺庙中,这是山西义学普遍存在的情况”。可知,清末民国山西乡村的“庙”“学”共融,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传统的延续与发展。
4、结语
清末民国山西乡村庙宇改建学校过程中确实出现过毁庙兴学的现象,如民国六年冬,临汾县刘大令曾忧虑“庙”“学”共存恐滋迷信,“吾历视各乡,虽皆设有童校,名之而已,且强半以寺观作学舍,其中偶像罗列,俾脑海纯洁之青年日与接触,恐滋迷信念”。当时临汾县城的城隍庙香火旺盛,刘大令以为“不首先除之,无以为民倡”,遂率领吏役前去将神像捣毁,“攘袂登坛,碎其冠,撕其袍,拔须抉眼,左右推之……复索系神项,力肩之前,崩然下,置畚,弃诸河”。刘大令的做法在当时一度取得成效,“众于是渐不神之信。公知民可令从也,乃传谕踵行,有不如令者罪之,不旬余,而有庙皆空”。但是乡村仍有不少掩墙以护神像者,而且随着刘大令的升迁,这些“搪塞者得以幸免”。深究其中缘由,主要在于“村人信仰过笃,把学校设在庙上,他们就有点不敢,若是把泥佛爷去掉,他们是抵死不肯承认”。可见,毁庙兴学在清末民国山西乡村社会中并未深入人心,因而难以久存。
庙宇兴学作为近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遍及全国的一场教育革新运动,尤要注意区域之间的不同特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关注到这种差异,“在其他一些地方,特别是江南,庙产兴学的过程中,曾引起过一系列的毁学事件,而四川尽管有上述的持续纠纷,却基本未见这样的事情发生”。上海的情况也极具地域特征,“当乡村庙宇遭到侵占时,乡民和僧道很少寻求地方官员的保护,而是在宗教社团的支持下,聘请律师向地方审判庭提起司法诉讼,甚至上海市政厅也会成为被告,而且乡民和寺僧胜诉的例子屡见不鲜”。山西乡村庙宇改建学校的研究则给我们重新审视这场社会变革提供了一个与既有观念不同的景象。以往一些学者认为“庙宇是农村民众的生活重心,庙产兴学破坏了农民的传统信仰系统,兴学遭到了民众的激烈反对,毁学民变风潮迭起”。在山西乡村庙宇改建学校的同时,乡民往往给神像预留了空间,乡村学校与庙宇神灵甚至呈现出“庙”“学”共融的景象。这种景象的出现是当时山西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及庙宇兴学传统的推动使然。
当前,随着“眼光向下”渐成史学研究的学术转向之一,加之各区域地方档案、期刊报纸以及碑刻、契约等民间文献的大量涌现,为进一步探讨各地庙宇兴学以及区域比较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在这种背景下,“清末至民国这场社会变革的广度和深度将得以更加清晰而全面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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