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嘉】从孔子“无讼”真相看儒家的司法智慧

栏目:思想评论
发布时间:2022-07-21 11:34:04
标签:无讼
李德嘉

作者简介:李德嘉,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著有《“德主刑辅”说之检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从孔子“无讼”真相看儒家的司法智慧

作者:李德嘉

来源:《文史天地》2022年第7期


 

“无讼”二字,出自《论语》中孔子所说的一句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字面意思很简单,就是说孔子认为自己处理诉讼和其他人没有什么不同,也是要追求无讼的司法效果。可是什么是“无讼”,如何才能做到“无讼”呢?孔子语焉不详。关于“无讼”的理解,人们历来众说纷纭。

 

文献中最早对这句话进行解读的是《大学》,其中认为孔子所说“无讼”,并不是真正没有诉讼,而是使“无情者不得尽其辞”。这里的“情”,应该理解为“实情”。所谓“无情者”,就是指在诉讼中没有说实话的一方,意思就是要让不诚实的诉讼方不能去滥用诉讼的权利。关于诉讼求实或求真,也一直是我们国家传统司法文化中的一个特色,同时也是古代司法官员从事调解活动的一个前提。这样讲可能有点抽象,下面我们来讲一个小故事。

 

《南史》中记载了傅琰所判的一则“争鸡案”。傅琰,字季珪,是南齐时候有名的循吏,因为判案如神,被百姓称之为“傅圣”。“争鸡案”正发生于傅琰治理山阴县期间。据史料记载,山阴县好讼之风盛行,导致官府“狱讼烦积”,积压了很多讼案。于是,齐高帝就命傅琰去治理山阴县,希望能够改变那里诉讼繁多的现象。结果,傅琰上任之后,就遇到了这起“争鸡案”。有一天早上,两个老头拿着一只鸡来找傅琰,各自争夺不下,都说这鸡是自己家的。傅琰升堂以后,就问这俩老头。早上给鸡喂的什么啊?一人说是粟子,一人说是豆子。于是,傅琰就命人杀鸡取嗉,结果打开鸡嗉子一看,里面全都是粟米。于是,傅琰认为那个说喂豆子的人说了谎,对他进行了处罚。

 

傅琰的处理方式在现代人看来很难理解。人家两个人明明争夺的是活鸡的所有权,死鸡人家还要不要呢?傅琰也没问。他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呢?杀鸡取嗉!所有权的标的都灭失了,活鸡变成了死鸡,这官司打的还有什么意义呢?傅琰在这个案子中,并没有把它作为所有权争议来处理,当然,那个时候也没有所有权的概念。法官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呢?主要是为了发现,在诉讼中,谁是那个撒谎的人。所以,民国时代的法学家吴经熊就认为这是以道德的问题掩盖了法律的争议。

 

与近代学者的匪夷所思不同,这个“争鸡案”在中国历史上的评价却很高。史书上说当时“县内称神明,无敢为偷”,老百姓都觉得傅琰断案如神,于是不再有人敢做小偷小摸的事情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小红认为,这个案件反映了传统法惩恶扬善的特点,对于纠纷中诚实的一方予以保护,对说谎者予以惩罚,本身是传统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让我们回到《大学》中关于“无讼”的理解,如果法官可以做到明辨是非,在案件中去保护诚实守信的一方,自然可以做到人们对于诉讼结果的信服,从而实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争端和矛盾。因此,对于古代的法官来说,解决纠纷的前提条件应该是明辨是非,这里的是非一方面体现为求真,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天理。古人常说:天理、国法、人情。这三者无疑是古代社会在纠纷解决中非常重要的三个要素,就个案而言,实现情、理、法三者在案件中的平衡自然是最佳的结果。而就一个同时兼具治理一方社会百姓的州县官员而言,处理案件解决纠纷只是其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更重要的问题是,如果能使百姓明天理、顺人情,自然可以遵守国法,从而实现社会和谐。这其实也是儒家的社会理想,通过德礼教化使百姓知廉耻明礼让,然后实现无讼的社会效果。孔子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仅仅依靠法律的力量,只能让百姓因惧怕受罚而守法,只有通过德礼教化,才能让百姓真正地从内心接受法律的约束。也只有通过教化,人与人之间依照礼的要求和睦相处,社会自然和谐,许多争讼也可以因此被化解。

 

 

调解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在息讼解纷方面独具特色的司法文化传统。在古代社会,不仅在乡里有里老、乡绅等所主持的民间调解活动,即使是在官府所进行的正式诉讼过程中,州县官员也往往更愿意选择以非正式的调解方式来使当事人双方自愿息讼。可是,古人为什么这么热衷于调解息讼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和儒家的“无讼”文化有关,在儒家眼中,法律并不能真正导人向善,唯有倡导德礼教化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故而,儒家的“无讼”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希望寓教化于纠纷的调解之中,绝不是单纯以平息诉讼为目标的和稀泥。

 

在孔子担任鲁国大司寇的时候,曾经处理过一起父子相讼的案件。有一对父子互相争执不下,最终诉讼到了孔子那里。俗话说,父子没有隔夜仇,可是俗话又说无仇不成父子。可见父子之间血缘亲情割舍不断,但是如果真正起了怨恨和矛盾,更是难以化解。父子之间因家庭纠纷而至于相讼的地步,不仅说明两人间的矛盾很深,而且在当时而言,把父亲告上官府的儿子更是忤逆不孝。对于这样的案子,作为法官该如何裁判呢?判罚儿子,恐怕老父亲虽一时解气,多年之后难免懊悔;判罚父亲,恐怕父子之间的仇怨更深。

 

孔子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方式特别有意思,不仅令今人难以理解,而且在当时也引起了很大的非议。孔子在接到案子之后,是既不审也不问,直接将父子二人关入了同一间牢房,对其不理不睬,假装没这回事。父子二人在牢里整天大眼瞪小眼。结果没想到,3个月之后,这个父亲主动向孔子提出撤诉。孔子就把两个人都放了。

 

那么孔子这样做的道理又在哪里呢?孔子认为,统治者平时不去教化百姓,让百姓知礼义、明孝悌,等到百姓犯罪的时候对其施以刑罚,这叫“不教而杀”,属于陷民于罪。如果百姓可以接受教化,人人遵守礼义,和睦相处,自然不需要法律的制裁就可以实现社会的和谐。所以,教化百姓,就应该是为政者的重要责任,百姓因缺乏教化而犯罪,这就是为政者的失职。孔子将相讼的父子二人共同关入牢房,使父子二人在牢里朝夕相对,可以唤起父子之间天然的血缘亲情,原来因一时意气而产生的矛盾和误解,自然在这3个月的生活中慢慢化解。古人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既是孔子化解父子矛盾的调解智慧,同时对父子二人也是一种无言的教育。

 

《汉书》中记载了一个韩延寿断兄弟争田案的故事。其中的主审法官韩延寿处理兄弟争讼的方法与孔子有异曲同工之妙。那么,韩延寿又是如何处理兄弟争田的案件呢?一次,韩延寿在巡视地方的时候,一对兄弟因为争夺田产,而将对方告到了韩延寿这里。结果,没想到韩延寿听罢两兄弟的陈述,既没有着急分析其中法律关系,也没有批评教育兄弟二人争讼的事情,而是表现得十分痛心。韩延寿自责地对满堂官吏说:“出现兄弟父子相讼的情形,主要是为官者的责任,他们没有教化好百姓。现在,在我治理的地方,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这一定是我治理无方,不能教化百姓,没有使他们了解礼义廉耻。我作为父母官啊,实在没脸坐在这里。”说完,韩延寿就退回后堂,从此称病在家,不再理政。

 

各位恐怕觉得这位老爷太过任性,案子难办也不能称病回家吧?或者感觉韩延寿有点作秀,老百姓之间发生纠纷太正常不过,兄弟争产和官员有什么关系呢?实际上,这是韩延寿作出的一种姿态。韩延寿当时任左冯翊,也就是京畿地区的行政长官,那么他带头作出自我检讨,对下级官吏而言,无疑具有导向作用。果然,其他官吏看到韩延寿如此自责,也都纷纷开始自我反省,纷纷向韩延寿作检讨。这是韩延寿在借机整顿官风,强化官员的教化职责。所以,韩延寿闭门自省,一方面是表示姿态,另外一方面也确实是在自我反省。这一点,是今天在讲到教化的时候所常常忽略的,其实教化的前提是树立良好的官风、政风,儒家的教化是建立在对统治者提出约束和警示前提之上的。

 

这个时候,所有地方官员都在自省,进行自我批评。大家可以想见,此时纠纷的当事人是什么心情。两兄弟看到官员都这么自责,心里啊懊恼、羞愧极了。宗族里面的老人们也都批评兄弟俩不懂事,给当事人无形中施加了很多的社会压力。于是,兄弟俩就主动来到韩延寿面前负荆请罪,说情愿将田产让给对方,再也不会兄弟相讼了。韩延寿见到兄弟和好,非常高兴,与父老乡亲摆下酒席,庆祝两兄弟能够悔过自新、和好如初。韩延寿处理兄弟争田案和孔子断父子相讼案的方法如出一辙,都体现了儒家倡导教化为先的理念,对于发生在父子兄弟之间的争讼,运用教化等柔性手段来处理,其实是一种寓教化于调解之中的纠纷化解方式。

 

 

传统司法官员运用教化解决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司法功能不仅在于息讼解纷,同时被赋予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义。古代基层政权中,司法与行政不分,负责州县治理的行政官员同时兼理司法,因此古代的基层法官被赋予了社会管理者和教育者的双重角色。在儒家的政治文化中,州县官员也往往被称为“父母官”。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作为“父母官”的州县官员犹如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对治下百姓是具有教化之责的。从上述的故事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调解文化与孔子“无讼”的思想有着深远的联系。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于什么是“无讼”却有着误会。孔子“无讼”的原意并不是要消灭诉讼,更不会有“耻讼”或“厌讼”的意思。孔子只是希望通过教化的方式,使百姓知荣辱、明礼乐,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纠纷自然被消解于无形。儒家关于“父母官”的吏治文化深刻影响了古代官员的自我修养和官员的奖惩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司法其实发挥了重要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父母官在诉讼的过程中渗透了儒家的人伦精神和道德价值,运用司法的场景以活生生的案例向基层社会提供了儒家人伦教育。

 

美国法律史学家伯尔曼曾经这样分析教育之于法律的意义:“法律不应只图方便,它应当致力于培养所有有关人员——当事人,旁观者和公众——的法律情感。”伯尔曼认为,只有当公众在法律程序当中唤起了他们对整个生活的意识和对终极目的的意识的时候,法律才能真正地为公众所尊重。因此,司法应当起到教育公众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的作用。在传统法官的心中,司法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对被破坏的人伦秩序、情感关系的修复,在司法过程中运用调解的方式修复矛盾中受损的人伦秩序,从根本上说就是对传统法律价值的维护。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寓教化于纠纷调解过程之中的做法其实颇能反映儒家“无讼”的社会理想,与孔子处理父子相讼案的背后逻辑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现在,引起学界热议的“枫桥经验”其实就与传统司法通过儒家人伦教化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有关。所谓“枫桥经验”,其中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强调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传统儒家官员运用教化方式解决纠纷,在息讼解纷的过程中为乡村社会塑造儒家的人伦秩序,同时为乡村社会培育乡绅,作为官民沟通、辅助教化的纽带,最终期待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实现百姓的自我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