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往中应该遵循的价值原则
作者:韩震(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二年岁次壬寅八月初十日辛酉
耶稣2022年9月5日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社会也在发生着深刻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日益融入世界发展总体进程,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二大消费市场,在世界产业链和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前国际交往对中国人而言是一种选择,那么在今天国际交往已经成为一种日常或常态性必然。中国越来越离不开世界,世界也越来越离不开中国。
在国际交往中,不同主体之间需要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作为人类的共同生存基础的社会实践能力、自主自觉的思想意识、理性理解力等,都是国际交往能够开展且可以实现的前提。同时,人是有思想的存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是由相互认同的人群构成的,因而也有自身特殊的观念世界。这就是说,在与他者交往之前,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都已经历史性地具有独特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每个国家的人民都有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历史性“境遇”,即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自然条件、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国际环境、不同的生活方式,这些都决定了国际交往必定建立在差异性理解的基础上。国际之间的交往,是一个从差异中寻求相互沟通、相互理解,进而达成共识的过程。国际交往应该遵循什么样的价值原则呢?
首先,国际交往应该遵循“同情地理解”的价值原则,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交往的根据和基础。同情地理解,也被称为“共情”。不同主体不能自说自话,造成“鸡同鸭讲”的状态,更不能因相互误解而有意无意地激化差异性矛盾,破坏对话的氛围。那么,怎么样才算得上是同情地理解呢?
一是交往的各方应该寻求能够实现相互理解的共同基础。人类通过生产活动才能生存发展,因而人类生活本身即通过各种劳动满足生活所需就是人类的共同基础。所以,必须回到人类基本的生活现象本身,才能找到共同的基点。从日常生活出发,从吃穿住行等基本活动中,从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共同追求中,更容易找到人类交往、对话和理解的共同基础。
二是要相互尊重对方的特殊关注和特殊表达,尽量理解对方特殊关注和特殊表达的历史原因。在交往过程中,各方要意识到这是一个缺乏绝对同一性、一致性的领域,尝试跳出自我的既定思维模式,通过换位思考来理解对方观点的历史性原因、理由和根据。
三是探索能够让自我与他者在对话中相互适应的包容性价值表达话语框架。在这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训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在国际的文化差异性背景下,有的时候,己所欲也不能随意施于人,因为自己喜欢的也可能会冒犯他人。
一言以蔽之,我们在国际交往中,要加强同情地理解,多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他者的利益,更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侵犯他人的利益;不能只顾自我的尊严而轻视忽略他者的尊严,更不能为了自己的尊严而侵犯他人的尊严。
其次,国际交往应该遵循“和而不同”的价值原则,唯有如此才有平等交往的可能性,否则相互之间的交往不是控制就是冲突。实际上,和而不同不仅是一种交往策略,而且是交往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一是从存在论的意义上,如果按照海德格尔的话说,每个人都是一个“此在”,那么每个不同的社会文化传统也是具有特殊境遇的历史性存在。实际上,差异性是具有基础性和本质意义的状态,“不同”或差异是任何存在的命定状态,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自然而然或天赋的权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人类文明多样性是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进步的源泉。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2500多个民族、多种宗教。不同历史和国情,不同民族和习俗,孕育了不同文明,使世界更加丰富多彩。”“每一种文明都扎根于自己的生存土壤,凝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非凡智慧和精神追求,都有自己存在的价值。”事实上,不仅人类文明如此,自然界的生机勃勃也来自多样性和差异性。差异的实体性存在,没有什么高低之分。人们生活在不同的时空体系中,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面对不同的挑战,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在世界上存在许多不同的语言、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价值观,承认差异性和多元性是民主价值的前提,也是自由价值的前提,更是人权价值的前提。每个作为个体的人、每个有特殊文化传统的国家,都应该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生活方式和文化模式。
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每个人的认识都是特殊的,也是有限的,那么由人构成的任何社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也都应该是特殊的、有限的。如果某个人、某个民族、某个国家非要认定自己的认识和价值观就是普世价值,那么必定走向对其他人的否定或奴役。如果不承认他者的特殊性,那就是在否定他者,也是否定他者存在的意义。人与人肯定有差异,应该相互尊重;国家与国家之间也有不同的利益,应该和谐共处。相互尊重差异和不同就能够保持和谐的关系;相反,如果非要每个人都普遍一致,或者不承认其他国家的特殊关切,必然产生冲突。
三是从价值论的角度看,“和而不同”也是有利于全人类未来福祉的价值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早就懂得了‘和而不同’的道理。”理解了“和而不同”,就可以“从不同的文明中寻求智慧、汲取营养”,从而相互借鉴、相互促进,推动共同发展。《国语·郑语》有言:“和实生物,同则不继。”这就是说,不同的东西彼此建立和谐的关系,才能促进世界万物发展;如果都是同质性的东西,世界就很难发展了。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中华民族为什么能够创造绵延几千年而不绝的文明,正因为中国人讲究“和而不同”的价值原则,中华民族才能够融合为“多元一体”的命运共同体。另外,正因为遵循“和而不同”的价值原则,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广泛吸收借鉴世界文化的优秀成果,大大激发了中华文化的创造活力。
毋庸讳言,中国人有自己特殊的价值理想、价值追求和价值观念,其他国家和民族亦是如此。由于中国的价值观是基于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演化铸就的,反映着中华民族在中国大地上的生命体验、理性思考和精神追求,因此必然带有中华民族特有的形态、内涵和实质。从大禹治水可以理解中国这个以农耕社会为主体的民族对集体与合作的重视。面对自然的挑战,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获得生存的机会和力量。因此,中国人往往更多从整体优先于局部、集体优先于个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目的是在差异的前提下获得和谐的秩序。如,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这为解决社会冲突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又如,西方人更多从个人的角度去思考人权,而中国人更注重在群体中尊重每个个人的权利,而不是单纯从某个人的视角去看待这种“权利”,这就是中国人的“和谐价值观”。在中国人看来,如果以要求他者与自身保持一致的方法处理权利的冲突,会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更多、更大的冲突,那就是“同而不和”的价值原则;如果以相互尊重他者特殊性的方法处理权利冲突,各自遵守自身权利的边界,那就是“和而不同”的价值原则。
再次,国际交往应该遵循通过相互交往而实现视野融合的原则,形成更具共识的价值认识与价值理解。达成共识的起点应该是和而不同,在此基础上求同存异,而不是消弭差异,压制他者。寻求共识的过程是一个历史进步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沟通、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过程,从而实现不断超越当下的有限性而逐渐扩大共识的目的。作为人类,我们肯定有共同价值;但作为不同的个体或群体,我们对这些共同价值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我们可以通过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不断扩大价值共识的广度和深度。
因此,无论在世界观的层次上还是在方法论的层次上,都不能把中国的“和而不同”的价值观视为无原则的相互忍耐,更不能把这个原则看作对不公正现象的妥协;相反地,主张“和而不同”的原则,恰恰是为了抑制某些个人或特殊利益集团,以自身权利的诉求侵害他人利益的冲动,从而达成相互尊重的状态。老子说:“圣人之道,为而不争。”这就是说,人还是要做事,甚至要“竞”,但不能通过强力损害他人、打击他人。就国际关系而言,“和而不同”的价值原则才能抑制欺凌他国的“霸权”行为,因为和而不同的原则要求“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运用在国际关系中,“和而不同”的价值原则不仅是保持社会秩序的方法,也是维护国际公正和世界和平的路径。在现实世界中,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和解决矛盾关系。那么在人类社会中,如何解决矛盾呢?宋代哲学家张载指出:“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这就是说,社会许多现象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社会中人们就必然产生利益冲突,但是解决冲突的办法是通过和解达到共生。
最后,国际交往中不应该搞双重标准,这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原则。在当今世界,在仍然存在阶级的社会中,利益仍然是非常重要的现实。每个人都有自身的利益,每个民族、每个国家也都有自己的利益。但是,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必须遵循基本的、共同的规范,才能保持正常的秩序。某些国家从自身的利益和霸权的角度去看问题,采取的方法是要求别人按照自己说的去做,而不是按照自身正在做的去做。这就是说,我可以这样做,你不能这样做,你必须按照我的要求去做。这就是典型的“双重标准”。在国际交往中不能搞双重标准,因为双重标准不是同情地理解,也不是和而不同,更不是超越自身有限性而达成共识。按照同情地理解的原则,国际交往中应该相互尊重,应该正人先正己,应该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按照和而不同的原则,国际交往中相互尊重对方的特殊性是为了达成相互理解,实现和谐共处,而双重标准则必然造成相互指责,从而造成矛盾与冲突。按照超越自身有限性的原则,在国际交往中应该从共识的角度对所有利益攸关方一视同仁,而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通过双重标准把价值观作为打压他国的武器。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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