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远】儒家“刑中”观念与实践诠解

栏目:《原道》第41辑
发布时间:2023-04-03 20:30:29
标签:刑中

儒家“刑中”观念与实践诠解

作者:陈子远(郑州大学直聘副教授)

来源:《原道》第41辑(陈明、朱汉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21年12月)


摘    要:中华传统文化中有诸多优秀的元概念“中” “平” “正” “直”“和”等其统摄力及于为政致治的全时空自然也贯穿缘法致治的全过程。“刑中”即用刑施罚中正允当是中正治国理念在司法等以法治理领域的投射。“刑中”与否如同一把标尺既可以衡量“司法”能否也能够评价“法治”善否它甚至是历代得失的主要因由。本文从经典音义、决策意志、政绩比较、省思应对、超越法治等层面尝试经、史、法结合理解“刑中”观念与实践作为知所先后而近道之探索。“刑中”之“中”意味着刚刚好无过无不及不轻不重恰到好处。“刑中之意”反映了最高决策意志中的法与治忧思。“刑中于郑”彰显了 “刑中”观念的典型实践。君臣皆可能因“刑罚不中”而面临执政危机或个人困境。“刑中”观念还具有彰明治道、辨明夷夏等超越法治的意涵。

 

中华传统文化中有诸多优秀的元概念,如“中”“平”“正”“直”“和”等,其统摄力及于为政致治的全时空,自然也贯穿缘法致治的全过程。古人认为“礼乐刑政”皆有教化功能,都是为了“同民心而出治道”。【1】虔诚依循中正之道而治理,就是治国传心秘诀,谓如“允执厥中”“允执其中”。“刑中”即用刑施罚中正允当,是治国理念在司法等领域的投射。“刑中”与否如同一把标尺,既可以衡量“司法”能否,也能够评价“法治”善否,甚至是历代得失的主要因由。刑罚的运用应当酌中制宜,这一观念不只是学理辩难,更是治理实践凝结的智慧。当此治理能力提升需求旺盛之际,阐发“刑中”观念的经典义理,既有助于了解其在决策意志和治理实践中的表达,也是知所先后则近道之义。

 

一、刑罚中不:经典音义层面

 

有关“刑罚中”与“刑罚不中”的经典言论,是儒家“刑中”观念的母体。两段经文正反立论,其节文一曰“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一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2】

 

先有必要正音。郑玄注“刑罚中”“刑罚不中”“士师受中”,皆以“中”音“丁仲反”。【3】颜师古注:“中音竹仲反。”【4】孙希旦引《释文》:“中,丁仲反。”【5】朱熹注《论语》:“中,去声。”【6】参考古汉语音韵学,反切注音法以两字注一字居多,其前字声母和后字韵母组合发声。反切“丁仲”与“竹仲”同,故“中”音近似汉语拼音zhong。说同系因古汉语“丁”另音近似zheng,象声词“丁丁”读音近似zhengzheng。《辞海》载:“《诗·小雅·伐木》:‘伐木丁丁。’毛传:‘丁丁,伐木声也。’后亦用来形容下棋和弹奏琵琶等的声音。”【7】又,“去声”是古汉语“平上去入”四声第三调,近似拼音第四声。如此,“刑罚中”等,其“中”似乎读如zhòng。习焉不察者想来不少。

 

然而,古汉语音韵毕竟与汉语拼音有别,切音只是参考,辨音还须结合方言和语义。朱子留有辨音史料:“《哀公问》中‘访’字,去声读,只是‘方’字。山东人呼‘方’字去声。”【8】这启示我们,方言有助于辨正经典文字读音。“中”的“去声”读法也很有可能保存于同期北方语言,甚至极有可能从当今河南方言“中”的读法玩味其古音。朱子答问“上帝降衷”:“衷,只是中也。”又:“是恰好处。如折衷,是折两者之半而取中之义。”又:“衷,只是中;今人言‘折衷’者,以‘中’为准则而取正也。”【9】朱熹认为“衷”“中”通用且为“去声”,基本含义是“恰好”“刚刚好”“无过无不及”。字典释“中”为“半”“成”“满”者,皆注“中”音“陟弓切”“陟隆切”等。“又俚语以不可为不中”,仔细推敲为何以“不可”为“不中”,概因处事不够妥当,这与“中”之释“正”“当”相通。在刑罚“中”或“不中”这里,“中”的读音似更接近zhōng。但这还不是结论。“刑中”观念相关的“中”,极有可能读如当今河南方言中的“中”。

 

再看两段经文之义理。

 

就“刑罚中”而言,因在“爱百姓”,果在“庶民安”。据《礼记·大传》的直观推理,“尊祖”“敬宗”“收族”“宗庙严”“重社稷”“爱百姓”“刑罚中”“庶民安”“财用足”“百志成”“礼俗刑”“然后乐”,十余环节因果有序,基本逻辑是把治国理政根基建筑于遵循人道上,以“亲亲”为人道根本。【10】孙希旦曰:“愚谓此篇之义,言先王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篇中言祭法,言服制,言宗法,皆所以发明人道之重,而篇末尤归重于亲亲。盖人道虽有四者,而莫不由亲亲推之,所谓‘孝弟为仁之本’也。”【11】须知“爱百姓”之“百姓”指百官。“臣能重社稷而效忠于君,则君亦爱百姓而体恤其臣矣。君臣交相忠爱,则无事乎操切督责之政而刑罚中矣。刑罚中而和气洽,庶民之所以安也。”孙氏又引顾炎武“宗法立而刑清”之论,顾氏认为君主独治天下势必刑繁而乱治,明智选择是向下授权与宗族合作共治。“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如此则“人君所治者约矣”,“刑罚焉得而不中乎”?【12】

 

就“刑罚不中”而言,因在“礼乐不兴”,果在“民无所错手足”。孔子答子路问,为政应以正名为先。他揭示了名正、言顺、事成、礼乐兴、刑罚中、民有所错手足之间的前后因果联系。其中“错”或作“厝”“措”,可以理解为放置、安置。孔子认为政在正名,这是包括礼乐兴、刑罚中在内诸多治理预期得以达成的先决条件。【13】其“礼乐”指“事得其序”而“物得其和”,基本可以理解为事物之间的和谐秩序。治国理政如不能回应这样的和谐秩序诉求,“则施之政事皆失其道”。政事动辄得咎,势必“刑罚不中”。【14】这还可以结合孔子言“政者,正也”去理解。【15】政治本应是使人按规则各取其正的事业。

 

“刑中”的基本含义是刑罚中正,轻重得宜。这从先秦经典论刑罚“中”与“不中”可知。以“刑之中”为例,《尚书·吕刑》假周穆王口言“刑之中”,“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常被后世援引。参考汉、唐经学家注疏,孔安国以为“皋陶作士,制百官于刑之中,助成道化,以教民为敬德”。然而,孔传未明确“刑之中”究系何指?孔安国在注释别处时增字,把“刑之中”解作“刑之中正”,即“中”作“中正”解。虽仍简略,已通其意,唐人解经径采此说。另据孔颖达疏“士制百姓于刑之中”,其“百姓”亦非庶民,仍指“百官之姓”,可径称“百官”。皋陶作士非但垂范如何决平狱讼,更注重“令百官用刑,皆得中正,使不僭不滥,不轻不重,助成道化,以教民为敬德”。诸司百官用刑施罚中正,则辅弼教化功莫大焉。而“不僭不滥,不轻不重”可视为“中正”的扩展理解。又,《周易》“噬嗑”卦表明“所刑中当”“刑中其理”之内涵。【16】“丰”卦注疏突出“中”之轻重得宜内涵。“断决狱讼,须得虚实之情;致用刑罚,必得轻重之中。”【17】《尚书·舜典》孔安国传曰:“言得轻重之中正。”孔颖达疏:“人心服罪是顺从之义,故为从也。所以服者,言得轻重之中正也。”【18】可见决狱量刑轻重得宜是人心服罪顺从的因由,判决中正则犯人服判。当帝舜有意择贤者继承其位之际,禹谦让于皋陶,舜因而表扬皋陶治绩:“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孔安国注曰:“刑期于无所刑,民皆命于大中之道。”孔颖达疏曰:“用刑期于无刑,以杀止杀,使民合于中正之道,令人每事得中。”【19】又注“当于治体”,以为“言皋陶用刑,轻重得中,于治体与正相当也”。【20】综合而言,除了孔颖达的一贯书法,即以量刑轻重得宜解释“刑之中”,他还把刑罚中正与治理体制的兴正紧密关联,又言刑罚的示范和教育意义,认为量刑中正可以辅助教化民众行事中正。

 

汉唐经学家对“刑中”观念的理解堪称宏富。除了从量刑轻重的角度解释刑罚中正,强调“无失”“无滥”,还把决狱量刑轻重得宜视为犯人服判的重要因由。而在以刑去刑进而期于无刑的理想意义上,刑罚中正的示范教育意义得以凸显。刑官中正断决具有辅弼教化的功能,教育庶民行事中正;甚而至于,刑罚中正与治理体制的兴正密切相关。尤其是在类似《诗经》的讽谏文风中,“刑罚不中”常被解读为君主无道的典型表现,在端正君臣相处之道的意义上,可以作为臣下舍弃君上的正当理由。而在总称为“礼”的规范体系下,刑罚中正观念与《周礼》建邦三典的论说也不无关系。“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的价值诉求,要求百官“明刑”而刑罚中正,这是教化庶民行事皆得中正的先决条件,进而与治理期待相匹配。刑罚中正更是儒家念兹在兹的“正名”主义的重要环节,是沟通天理、人伦的重要媒介。由汉、唐而下两宋,经学家对刑罚中正观念的解释传承,看似芜杂且不够系统,实则终归于教人做人当行人道。

 

二、刑中之意:决策意志层面

 

古代中国最高决策意志多由诏令承载。“刑中之意”即为典型诏令用语,出自汉元帝即位初的一道诏令。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21】元帝诏于反诘中尽现其对当时法与治的忧思。这则诏令的发布有其特定背景。汉宣帝反省武帝以来法吏深文周纳、决狱不当之弊,于廷尉下设“廷平”四员,“与郡鞫狱”。宣帝还常在每年秋末刑狱“请谳”时到宣室“斋居而决事”,史称“狱刑号为平矣”。后来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事,认为设廷平乃至君主亲决狱并非决平狱讼之本,“删定律令”才是。郑疏曰:“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22】郑昌所言揭示了中国古代一种有广泛共识的治道观念,法律治理并非治道之根本,不过是挽救衰乱的有力举措。他建议删定律令,宣帝时未及修正,元帝初元诏遂明确此事。

 

宋、明儒多属意此诏,林虑、梅鼎祚皆名之《议律令诏》,邱濬解之尤详。邱濬先论立法目的,谓立法是为了使人知所畏避而不轻易犯法,并非存心陷人于网罗。次言造成法律施行弊病的原因。接着,邱濬指出,立法初衷多良善,后来法令逐渐烦苛,文字艰深而语义晦涩,比附条款过多,执法官吏无所适从,这等于是给主观随意解释预留了制度缺口,一些奸猾法吏得以玩弄文字而轻重量刑。邱濬接着展衍诏文之义,指出用法吏都难理解的律令治理平民百姓何其荒谬。诏令斥责用法之弊,称“欲罗元元之不逮”,邱濬对此良有感触。且不说百姓不可能都有能力读律令,即使读了的也未必晓畅其义,依然不免陷于法网,“岂非上之人之过哉”?可见他认为立法不明完全是居上位者的责任。邱濬进而提出若干立法原则,谓如“浅易其语,显明其义,使人易晓,知所避而不犯”。这些原则主要是从文字层面对立法技术的要求。他认为“后世有制律者”当如是。最后,邱濬从解读这段汉代历史回到他所处的现实,指出明代律文多为“蒙唐之旧文”,时代的变迁造成理解之困难,读者未必完全理解律文之义。为了避免“欲罗元元之不逮”这样的用法弊病,邱濬建议朝廷拣选通法意的儒臣,对律文进行权威解释,让读者从字面理解就能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真实意义,如此则民知守法,法吏也无从“容情卖法”,实属当世亿万生民之大幸。【23】

 

除了申明坚持“刑中之意”,更多诏令反思“刑罚不中”或“政刑失中”。如两汉诏令所谓“德不能绥,刑罚不中”,“礼乐不兴,刑罚不中”,“官职秏乱,刑罚不中”等。【24】晋愍帝因淳于伯冤案自责:“政刑失中,皆吾暗塞所由。”【25】宋代诏令论政刑“中”与“不中”更加密集,如:宋真宗“作文、武七条”约束官吏,其中适用于文官的七条之五为“明察”,“谓勤察民情,勿使赋役不均,刑罚不中”,可见不使治内出现刑罚不中的现象是“明察”应有之义;宋英宗鉴于国家幅员辽阔,施政治理水平不均衡,担心“刑罚之施,或罹于失中”,于是命令及时疏决“四京及诸道州府军监县等见禁罪人”;宋徽宗有“岂非教化未修,刑罚不中”等反省语。【26】宋孝宗多次颁降敕书“奖谕狱空”,言称“蔽罪折狱罔不迪刑之中”,或引经文“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等。【27】

 

帝制时代君主的相关言论自然也能体现类似的最高决策意志。明太祖《原刑论》曰:“有以谓刑中,我以谓刑中;有以谓刑平,我以谓刑当。盖听用中平,刑用中当。”【28】可见其对“刑中”的理解亦本于前代经典义理。“中”“平”“当”可以互训,这表明用刑施罚不应厚此薄彼或偏左倚右而应罚当其罪。明世宗嘉靖敕文“辅成刑中之化”“慎刑贵得其当”等语,表达了最高统治者对官吏尽职善治的期待。【29】可见“刑中”观念阅历千年而积淀丰厚。

 

三、刑中于郑:政绩比较层面

 

中国古代缘法求治的实践亦彰显“刑中”观念。“刑中”与否是评价治理绩效的主要依据,“刑中于郑”即其著例。“刑中于郑”语出西晋李兴奉命撰写的凭吊蜀相诸葛亮文,称亮治蜀“刑中于郑,教美于鲁”【30】。周代文教郁郁,孔子服膺景从。父子兄弟三圣,整理礼乐周公。收拾礼乐文明的周公被封邦建国于鲁,鲁国礼乐教化之美自然先天下。子产以法治郑,为政宽猛相济,三年之间国人大改观瞻,从畏法怀恨到感恩戴德,进而期望子产死后治道有继。【31】以诸葛治蜀与子产治郑、鲁国教化相较,嘉誉无匹。

 

“教美于鲁”且不论,“刑中于郑”可深思。诸葛亮治国并用“刑”“教”的效果极佳,“蜀民知耻”正是古人认为极高明的治理境界,如孔子所言“为政以德”才有望达成。【32】民众知耻必能自正其言行。此类德刑并举、礼法齐用的观念充盈于史籍,诸葛治蜀堪称其典范实践。缘法致治意味着治须用法,然而法不足以专恃,制度与人事配合无间方为治平之道。即以诸葛治蜀观之,其对“刑”的运用之所以极为后人推重,除却溢美之词,用刑施罚能够做到“刑中”无疑是最主要的因素。作为被比较的对象,子产以法治郑也堪称“刑中”,否则难言“刑中于郑”。既往对子产治郑的研究已然丰富,对诸葛治蜀“刑中于郑”的内在理解反而可以加深对子产治郑的认识,此所谓有比较有鉴别。因为具有司法评价乃至法治评价的意义,对“刑中”观念的实践理解更值得关注。

 

且看诸葛治蜀“中于”子产治郑的表现。亮传评曰:“诸葛亮之为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庶事精练,物理其本,循名责实,虚伪不齿;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可谓识治之良才,管、萧之亚匹矣。”【33】裴松之注引袁子曰:“及其受六尺之孤,摄一国之政,事凡庸之君,专权而不失礼,行君事而国人不疑,如此即以为君臣百姓之心欣戴之矣。行法严而国人悦服,用民尽其力而下不怨。”【34】袁子又论诸葛亮“勇而能斗”曰:“亮法令明,赏罚信,士卒用命,赴险而不顾,此所以能斗也。”【35】李兴“立碣表闾”之文将诸葛亮与皋陶、伊尹、泰颠、闳夭、管仲、臧文仲、晏婴、子产、许由、乐毅等相比,极言诸葛亮之治绩。【36】从以上引文大略可知,所称诸葛亮“刑中于郑”是指其在用刑施罚中正允当方面的表现比子产还好,这点尤其体现为信赏必罚,“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修史臣僚总结其“刑政虽峻而无怨者”的原因,主要是“用心平而劝戒明”。【37】

 

汉唐以降,古人对“刑中”观念的理解,层次更加丰富。“刑中”仍是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重要目标,也继续作为评价官吏治绩的主要指标。杨万里撰王淮神道碑曰:“公自掌帝制,训词深厚,有西汉风。”【38】这位南宋名相曾被宋孝宗称赞:“治尚忠厚,诸路奏谳多所平反,政刑中和,一时气象蔼如也。”【39】上至宰执大臣,下到州县官吏,皆务求“刑中”。《恤民亭记》曰:“至若法行而令一,刑中而赋均,吏肃而民节,奸亡而冤理,贤进而谗退,暴息而善兴,固百里之事也。”【40】史称明代获嘉知县吴实治绩,亦有“政和刑中,民用少裕”之语。【41】

 

四、刑罚失中:省思应对层面

 

先秦时期以法为治尤重赏罚,认为赏罚失中常因是非不明,进而有亡国败家之患。汉人对“刑中”观念的理解,也常通过反思“刑罚不中”的后果来表达。董仲舒在战国阴阳家等思想基础上强调天人感应,以为“刑罚不中,则生邪气”,是为发生灾异的重要原因。【42】孔安国认为,礼乐不被奉行,“淫刑滥罚”继之。【43】“淫刑滥罚”是“刑罚不中”的主要表现;动辄牵连入罪是“淫刑滥罚”的典型。崔篆不得已接受王莽任命的建新太守,但消极怠工以示抗议,“称疾不视事,三年不行县”,后在下属劝说下“强起班春”,开始巡视属县治理状况。“所至之县,狱犴填满”的现状让他痛心不已,垂涕叹息曰:“嗟乎!刑罚不中,乃陷人于阱。此皆何罪,而至于是!”于是从速平理狱讼,除罪释放二千余人。识时务的掾吏力劝,谓新朝正指望地方长吏以严刑峻法立威,崔太守怀仁心而特立独行恐为朝廷不容。崔篆回应成为千古名言:“如杀一大尹赎二千人,盖所愿也。”【44】表达了宁肯牺牲自己也不冤枉众人的卓越政治品格。虽然,从史书所载“遂称疾去”看,当时政治环境显然不允许崔篆那样的仁心实现,所以他只能称病辞官保全名节。汉末东郡太守臧洪在《报陈琳书》中指责袁绍对张景明、吕奉先、刘子璜三人不公:“窃度主人之心,岂谓三子宜死,罚当刑中哉?”【45】

 

政刑有失中正,无论君臣都将面临负面评价乃至惩罚。魏明帝毒杀公孙晃,引起纷纷物议,裴松之注称“失正刑之中”。公孙晃是汉末割据辽东的公孙度孙辈,反叛曹魏的公孙渊之兄。辽东平定后,公孙氏归附魏国。当公孙渊未叛时,晃曾多次向魏廷报告其弟治下的辽东可能有变,所以“及渊谋逆,帝不忍市斩,欲就狱杀之”。按说公孙晃效忠魏室并预警有功不致被戮,高柔因此引经据典替他向魏明帝求情,“帝不听,竟遣使赍金屑饮晃及其妻子,赐以棺衣,殡敛于宅”。【46】孙盛评高柔谏魏明帝不杀公孙晃,认为他不懂帝王心。裴松之倾向于支持高柔的观点,也提出公孙晃有不该死的理由,并引“昔赵括之母,以先请获免;钟会之兄,以密言全子”的故事为据,指出魏明帝杀公孙晃是用刑有失中正。【47】

 

官吏用刑施罚失中将面临严厉惩罚。《刘元长降官制》曰:“宣义郎、大理评事刘元长:禁卫立法,所以致严宸极之奉也。迩者伎术小臣,辄干大宪。尔职当论议,曾不是思。失刑之中,迺从轻比。议法如此,罪将曷惩?褫秩二阶,往其循省。可特降授承奉郎,差遣如故。”【48】另据当时尚书省言:“大理寺断洋州宗永案,元断该赦外杖六十,因问难改断处死,系评事刘元长。又断德州张道案,元断杖八十,因问难改断杖一百,系评事康公裕。”【49】时任大理评事刘元长、康公裕皆因复审案件而在原判基础上加重量刑而被降职。此即前称“失刑之中”的因由。“中”仍指量刑轻重得宜,罚当其罪。

 

五、夷夏奚若:超越法治层面

 

理解“刑中”观念须结合具体语境,既要注意其缘法致治意义,也要关注其超越法治的意涵。南宋理学家真德秀曰:“是非之不可易者,天理也;轻重之不可踰者,国法也。”【50】天理亦理,国法亦法。理的功能本质是明辨是非,法的功能本质是衡量轻重。古人对“刑中”之“中”的理解,多聚焦于用法轻重,强调用刑施罚中正允当,不轻不重,恰当得宜。东汉梁统认为,“刑罚在衷,无取于轻”,“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51】刘宝楠云:“‘衷’与‘中’古字通。”【52】宋高宗以为“古者用刑贵情法相当”【53】。定罪量刑“不轻不重”或“情法相当”即恰到好处,既不过分也无不及。这与先秦经典对“刑中”的理解一脉相承。史称“究心庶狱”“未尝以私废法”的宋孝宗,强调“罚必当罪,用迪于刑之中”“敬于刑,惟当为贵”,从中亦见对“刑中”观念的原则性理解。【54】

 

“刑中”观念并不总是面目可憎的说教,宋人就不掩饰其诗意表达。黄庭坚诗《送朱贶中允宰宋城》云:“绿槐阴阴门对街,唯我知君少闲暇。”又:“期会簿书可半功,区别枉直教刑中。”【55】朱贶以太子中允出知宋城县,黄庭坚赠诗送别,言及县治不易,半数政务与阅览案牍决断狱讼有关,明辨是非曲直才能做到刑罚中正允当,罪责相当可以彰显刑罚的教化功能,使人迁于善而远乎罪。陆游诗教其子,也蕴含了对司法职官伦理的深刻认识。《送子龙赴吉州掾》曰:“汝行犯胥涛,次第过彭蠡。波横吞舟鱼,林啸独脚鬼。”又云:“判司比唐时,犹幸免笞箠;庭参亦何辱,负职乃可耻。汝为吉州吏,但饮吉州水;一钱亦分明,谁能肆谗毁?”复云:“又若杨诚斋,清介世莫比,一闻俗人言,三日归洗耳……相从勉讲学,事业在积累。仁义本何常,蹈之则君子。”【56】陆诗“犯胥涛”是说其子陆龙赴任吉州曹掾官将遇到很多困难,“吞舟鱼”“独脚鬼”表明其子即将从事吉州司法事务,辅佐州长官定罪量刑等,事关民命自当慎之。宁被“庭参”也不“负职”云云,表明陆游期望其子能恪尽职守,不辱没职任。他还教导陆龙廉洁为政,不贪占一分钱财,勉励他做到诚斋先生杨万里那样清介无比。继而又嘱咐其子与人相处以交流学问为主,提醒他日积月累而有所事业。最后表明“仁义”知易行难,践行方为君子。放翁教子,诚有方矣。

 

然而,要内在理解“刑中”观念,还应超越法治视角,以更广阔的人文化成视野去察考。“刑中”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重要表征,借以辨别诸夏和蛮夷。宋李觏《敌患》开篇即论“夷夏奚若”,即“夷”“夏”之辨。他认为区分二者的标准不在于外貌服饰,而在于声教文明。曰:“所谓夷者,岂被发衣皮之谓哉?所谓夏者,岂衣冠裳履之谓哉?以德刑政事为差耳!德勉刑中,政修事举,虽夷曰夏可也。反是则谓之夏,可乎?”【57】可见李觏注重从文明教化深层区分蛮夷和诸夏,“刑中”与“德勉”“政修”“事举”等,同为诸夏声威教化的主要表现。难怪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治国理政也须继承中华传统法治文化。孛术鲁翀称古昔圣人治理务要“使民畏罪迁善”,“鞭笞斧钺,礼乐教化,相为表里。及其至也,民协于中,刑措不用”。所以他主张遵循“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之古制。【58】既“不能去刑法以为治”,也不能“专务黩刑任法以为治”,刑以辅治,不能“昧于本末轻重之义”。【59】治理必须倚重法律,然而德义为治世所本,本末轻重不可倒置。即使不得已而用刑,也要尽量做到刑罚中正。在明代臣僚奏议中,“刑中”仍被视为德政的主要体现。如徐文通所言“任德之意溢于任刑”,“仰体德意,用协刑中”等。【60】治国当以“任德”为本体而以“任刑”为末用。体与用、本与末,焉能不辨?何景明曰:“夫法清则政宽而人威,法乱则政烦而人玩。威者刑中而不可逭,玩者刑不中而可幸也。”【61】治理者有威信才能做到定罪量刑中正允当,而这又需要以法令清明和政治宽仁为前提。《清史稿》认为“刑中”与否为“盛衰治乱”的主要因由。谓曰:“君子上下数千年间,观其教化之昏明,与夫刑罚之中不中,而盛衰治乱之故,綦可睹矣。”【62】

 

回溯往昔,自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中国就逐渐形成“以礼教治天下”的传统,对法律功用的基本定位是辅助教化。【63】《尚书》“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和“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二句,概括了中国古代法与治的精义,“刑中”观念是其主要分子。基于古昔法与治的言与文,拙文从经典音义、决策意志、政绩比较、省思应对、超越法治等层面对“刑中”观念与实践的理解,或许只能体悟刑罚中正观念之万一。诚以愚管就正览者。

 

注释
 
1 参见潘萍:《平:传统中国的核心司法理念》,《原道》 2019年第2期;朱建华、谷超:《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中的儒家观念借鉴》,《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3期;张晶:《中华优秀传统刑罚执行文化的初步求证》,《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6期。
 
2 《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8-1509、2506页。
 
3 《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92、876、1509页。
 
4 《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00页。
 
5 《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17页。
 
6 《宋本论语集注》第三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6年版,第107页。
 
7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8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286页。
 
9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392-1395页。
 
10 《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8-1509页。
 
11《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02页。
 
12《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16-918页。
 
13《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506页。
 
14《宋本论语集注》第三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6年版,第107-108页。
 
15《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1页。
 
16《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17《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18《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
 
19《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20《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136页。“与正”疑为“兴正”之误。
 
21 《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03页。
 
22 《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02页。
 
23 邱濬:《大学衍义补》,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567-4570页。
 
24《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15页;《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9、133、140页。
 
25《晋书》,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36-1837页。
 
26司义祖整理:《宋大诏令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80、701、740-751、770、823页。
 
27 《(咸淳)临安志》,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278-280页。
 
28 《明太祖文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64页。
 
29《乐安县志》,清康熙六年(1667)重修本,第113页。
 
30 《三国志》,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34-937页。
 
31 《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4页。
 
32 《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461页;《宋本论语集注》第一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6年版,第52-54、56-58页;《论语正义》,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7-38、41-42页。
 
33 《三国志》,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34页。
 
34  《三国志》,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34页。
 
35 《三国志》,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34页。
 
36 《三国志》,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36-937页。
 
37 《三国志》,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34-937页。
 
36 杨万里:《诚斋集》,上海涵芬楼1919年影印,第4283-4284页。
 
39 杨万里:《诚斋集》,上海涵芬楼1919年影印,第4281-4284页。
 
40 《成都文类》,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908-1909页。
 
41 《获嘉县志》,清乾隆二十一年(1756)刻本,第109页。
 
42 《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00-2501页。
 
43 《史记》,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329-2330页。
 
44 《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704页。
 
45 梅鼎祚编:《东汉文纪》,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2152页。
 
46 《三国志》,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87页。
 
47 《三国志》,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88页。
 
48 司义祖整理:《宋大诏令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95页。
 
49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刘琳等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3663页。
 
50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页。
 
51 《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66-1167页。
 
52 《论语正义》,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21-523页。
 
53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9164页。
 
54 《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994页。
 
55 黄庭坚:《山谷外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92页。
 
56 陆游:《剑南诗稿》,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2898页。
 
57 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上海涵芬楼1919年影印,第650页。
 
58 苏天爵:《国朝文类》,上海涵芬楼藏元至正二年(1342)大字本,第1500页。
 
59 《元史》,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603页。
 
60《永康县志》,清光绪十八年(1892)刻本,第876-877页。
 
61 何景明:《大复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23页。
 
62 《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181页。
 
63 姚建宗、金星:《“法治”与“德治”在当代中国的定位与归位》,《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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