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王安石的“青苗法”是不是高利贷?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23-10-02 21: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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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王安石的“青苗法”是不是高利贷?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赐稿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四年岁次癸卯七月廿八日癸酉

          耶稣2023年9月12日

 

 

 

又收到一则公众号读者的留言,针对王安石“青苗法”的贷款利率提出质问:“贷款是人人都喜欢的吗?半年利息2成,一年四成,这已达上引(饮)鸠止喝的地方(步),那(哪)有人人喜欢的道理,李定之言(变法派的李定称青苗钱贷款在东南很受欢迎),是不要(用)证明的慌言,还在为不知辱耻的李定辩污(诬)。请问,你愿意贷年息四成的货款吗?你要多少?我给。”(括号内文字为我所标注)

 

我发现批判王安石变法的网友都有点道德感爆棚的样子,喜欢一上来就骂对方“不知辱耻”,很有宋代保守派士大夫的遗风。另外,错别字有点多了,可能是打字时特别激愤的原因。不过,这位网友所质疑的问题是值得辨析一番的。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其一,“青苗法”贷款的年利率究竟是多少?是不是“一年四成”?其二,“青苗法”贷款的利息到底高不高?

 

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项面向农民的官营小额贷款。按“青苗法”的设计方案,试点时“只收一二分息之时”,“若遇物价极贵,亦不得过二分”,之后基本上固定为“出息二分”,即年利率20%。但今天不少研究者以及更多的网友(包括上面那位留言的网友)都认为“青苗法”的年利率是40%,当时反对变法的韩琦与司马光也曾指称官放青苗钱“岁收其什四之息”。这又是怎么回事?

 

原来,青苗钱一开始是每年发放两次的,“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即每年正月、五月发放青苗钱贷款,收回贷款的本息也在这两个月份。因此,二分之息被认为是半年利率,一年利率则是40%。

 

然而,青苗钱分两次俵散,目的是“使仓储不空,以备非常”,并不是为了收两次利息。宋史学者魏天安先生曾考证说,青苗法所说的“半为夏料,半为秋料”,“是把一次借贷分两批发放,“取息二分”与一次借贷相对应,是年利率。(参见魏天安论文《宋代青苗钱利率考实》,《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

 

“青苗法”试行一个多月后,又改为“只作一料支俵”,即一年只放贷一次;熙宁七年朝廷又依吕惠卿之议,规定青苗钱“于民阙乏时月作一料给散,陆田多处以二月、水田多处以三月为限。随秋税起催,限年终纳足,入十二月不纳者,依欠税法。”可见青苗钱的贷款偿还期大致是一年,利息为二分。

 

从统计数字来看,“青苗法”的年息也是20%,而非40%。熙宁九年,判应天府张方平向神宗报告了应天府的税钱与青苗钱息钱岁入:“今乃岁纳役钱七万五千三百有零贯,又散青苗钱八万三千六百余贯,累计息钱一万六千六百有零贯,此乃岁输实钱九万三千余贯。”张方平的本意是想说明应天府民众负担繁重,但他提供的数字却可证明青苗钱的利率正是年息二分——来计算一下:应天府每年俵散青苗钱8.36万贯,一年收息1.366万贯,即利率约为20%。

 

 

 

那么一年20%的利率,究竟是不是非常高,高到“引(饮)鸠止喝”的地步呢?这个问题必须用历史的目光来看。今天我们会觉得20%的年利率是毫无疑问的高利贷,但古代社会的利率总是远远高于现代,不独宋代中国如此,汉代王莽“令市官收贱卖贵,赊贷予民,收息百月三”,月息3%,换算成年息,即36%;在12世纪之后的欧洲,担保借贷的年息为43%,抵押借贷的年息为20—25%。换言之,在一千年前,20%的年利率属于正常范围。

 

宋朝时期,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又是多少呢?一名反对“青苗法”、为民间借贷辩护的宋朝地方官说:“伏见民间出举财物,其以信好相结之人,月所取息不过一分半至二分,其间亦有乘人危急,以邀一时之幸,虽取息至重,然犹不过一倍。”意思是说,宋时民间,关系信好的熟人间的借贷,利息为每月1.5~2%(按宋人语言习惯,“月息二分”指月利息2%;“年息二分”则指年利率20%);其中也有放高利贷的,年息100%(宋人称为“倍称之息”)。可见宋代民间借贷的利率极高。

 

也就是说,未有“青苗法”之前,农民若日用匮乏,可向富家或民间放贷机构借钱,但利息一般都非常高,属于高利贷。相对而言,年息20%的“青苗法”可谓是一种低息贷款。当然,这里的“低息”是相对而言的。

 

总而言之,从设计初衷来看,“青苗法”是官民两利的,一方面,民户可通过支借青苗钱度过难关,而免受民间高利贷之盘剥;另一方面,官府也可通过俵散青苗钱获得利息收入。但不可思议的是,这个宋朝地方官对民间“取息至重”的行为毫无责怪之意,反而轻飘飘地说“然犹不过一倍”,对年息20%的“青苗法”却是百般责难。

 

贷款肯定不可能“人人都喜欢”,我也没有说过人人都喜欢“青苗法”的意思。除了企业老板,谁都不喜欢贷款,但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年息20%的青苗钱贷款与“倍称之息”的民间借贷相比,肯定更能够接受。李定说青苗钱贷款在东南很受欢迎,未必就不可信。指出这个事实,难道就是“为不知辱耻的李定辩污(诬)”?

 

前面那位网友还问我:“请问,你愿意贷年息四成的货款吗?你要多少?我给。”这个问题我现在可以正面回答:1、青苗钱贷款的年息是20%,不是40%,即使是40%的年息,也要比当时民间的“倍称之息”要低得多;2、不知这位网友有没有统计过今天各个网贷平台的年利率,通常都是20%,高者达36%,如果要批高利贷,与其挑几百年前的“青苗法”,何不挑近在身边的网贷平台?岂不是更有现实意义?3、我不需要贷款。谢谢。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