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
【吴钩】“岳阳楼记”背后的一起腐败故事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赐稿
节选自 吴钩《宋仁宗:共治时代》
范仲淹《岳阳楼记》开篇即说:“庆历四年春,滕子京谪守巴陵郡”。滕子京为何会谪守巴陵郡,这里有一个比较有趣的故事。
大约庆历三年(1043)七八月,陕西四路马步军都部署郑戬给朝廷发来报告,检控前任知渭州张亢“在渭州过用公使钱”、知庆州滕宗谅(即滕子京)之前在知泾州任上,亦“枉费公用钱十六万缗”。随后,监察御史梁坚对张亢、滕宗谅发起弹劾:张亢“出库银给牙吏往成都市易,以利自入”;滕宗谅“用过官钱十六万贯,有数万贯不明,必是侵欺入己”。
这里我们需要先弄明白一个概念:什么是“公用钱”、“公使钱”。
简单地说,公使钱是朝廷拨给领有节度使兼使相、节度使、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等荣衔的长官的个人津贴,“皆随月给受,如禄奉焉”。公使钱的数额,依长官的官阶分为若干等,从五百贯至二万贯不等。长官可以自由支配属于他的公使钱:“旧制,刺史以上所赐公使钱得私入”;“方镇别赐公使钱,例私以自奉,去则尽入其余”;“(公使钱)不隶州府,(长官)自以亲吏领之,岁杪上计则入其余”。
公用钱则是朝廷拨给中央机构与地方政府的特别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出于公务需要的宴请、招待、馈赠、捐赠、补助。公用钱的数额,“随州郡大小立等,岁自二百贯至五千贯止”,如宋真宗年间,朝廷拨给广州的公用钱为“五十万”钱(500贯)。公用钱必须由知州与通判联署签字才可以领用,“皆长吏与通判署籍连署以给用”,每一笔支出都要在账籍上登记清楚,接受审计。
不过宋朝人经常将“公用钱”也写成“公使钱”,以至于读史的人也常常将公用钱与公使钱的性质弄混淆了。
我们也可以说,宋朝的公用钱与公使钱相当于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特别费”。今日台湾地区的“特别费”其实也分为两块:其中二分之一需要用票据报销,并接受审查,类似于宋代的公用钱;另外二分之一则由行政长官按月签字领取,自由支配,无须记账、结算,类似于宋代的公使钱。大家应该记得,2007年马英九曾被检察官检控在台北市长任内涉嫌贪污“特别费”。但法官最后裁定,行政长官签字领取的那一半“特别费”,为“法定薪资外之实质补贴”,马英九不存在贪污“特别费”的行为。
时光倒流回到一千年前,张亢与滕宗谅面临的指控,跟马英九差不多。不过,有一点我们应该先说明:张亢、滕宗谅涉嫌滥用的,是属于地方政府公务经费性质的公用钱,而不是属于长官个人津贴性质的公使钱。
庆历年间,战争造成的沉重财政负担已将朝廷搞得焦头烂额,连仁宗皇帝与后宫嫔妃都要节衣缩食,以裁减浮费,守边的将领竟然大手大脚滥用公用钱,甚至侵吞公款,孰可忍孰不可忍?所以,仁宗见到御史的弹章,震怒,派太常博士燕度前往邠州(今陕西彬县)成立一个临时法庭,“鞫其事”,调查张亢、滕宗谅究竟有没有贪污公款。
范仲淹站出来替两名老部下辩护:滕宗谅被指控挪用十六万贯公用钱,实是受了诬告,因为这十六万贯钱中,包含了十五万贯泾州诸军请用的钱数物料,“岂可诸军请受亦作宗谅使过”?滕宗谅“旧日疏散,又好荣进,所以招人谤议”。至于张亢,尽管“不能重慎,为事率易”,但“昨在渭州,亦无大段过犯”。
范仲淹建议:邠州的临时法庭可先勘鞫干连人,并取来钱帛文帐磨勘,如果发现滕宗谅与张亢“显有欺隐入己”的罪证,再逮捕他们勘鞫;如果二人并无“欺隐入己”,只“差人取问,分析缘由,入急递闻奏,别取进止”。范仲淹还说,“乞以臣此奏宣示台谏官,候勘得滕宗谅、张亢却有大段乖违过犯及欺隐入己,仰台谏官便更弹劾,臣甘与二人同行贬黜。”
但燕度在调查“公用钱案”时,却发现滕宗谅居然将登记“公用钱”的账簿销毁了,这是怎么回事?原来,滕宗谅为人豪迈,讲义气,不希望领取“公用钱”的人受到牵连,所以干脆“悉焚其籍,以灭姓名”,只承认自己花了三千贯“公用钱”,用于招待“诸部属羌之长千余人”。
张亢倒是爽快,供认自己曾“借公用钱买物”,但“事未发前,已还纳讫”;也曾“将公用钱回易到利息买马”,即以“公用钱”为本钱做生意,以获得的利润购买战马;还曾将一部分接待费赠送给“游索之人”,“自甘伏罪,乞不追究游索之人”。
负责调查“公用钱案”的燕度可不是省油的灯,将所有稍受牵连的人全都抓起来,“枝蔓勾追,直使尽邠州诸县枷杻”,“囚系满狱”。不审出滕宗谅与张亢的罪证决不罢休。另一位宋朝骁将狄青由于“曾随张亢入界”,也被“勾追照对”;燕度还发出文牒,劾问正在陕西巡边的枢密副使韩琦。
燕度的做法,受到谏官欧阳修的抗议:“今燕度本令只勘滕宗谅使过公用钱,因何劾问大臣议边事?显是节外生事,正违推勘敕条。况枢密副使是辅弼之任,宣抚使将君命而行,本藉重臣,特行镇抚。今若无故遭一狱吏侵欺,而陛下不与主张,则今后奉君命出使者,皆为边鄙所轻”;而狄青“本武人,不知法律,纵有使过公用钱,必非故意偷慢,不过失于检点,致误侵使而已。……谨备边防,正藉勇将,况如青者无三两人,可惜因些小公用钱,于此要人之际,自将青等为贼拘囚,使贼闻之,以为得计”。
欧阳修强烈建议:别选官员调查“公用钱案”,尽早“取勘结绝”,将燕度“别付所司,勘罪行遣”。不过仁宗没有同意这么做。
现任知渭州尹洙也替狄青辩解:“臣窃见自来武臣,将所赐公使钱,诸杂使用,便同己物。其狄青于公用钱物,即无毫分私用。……伏望圣慈垂察,特降朝旨,晓谕狄青,庶令安心,专虑边事。”仁宗同意了。
燕度在陕西调查了三四个月,就掌握的证词、证据而言,都未能证实张亢与滕宗谅将公用钱“侵欺入己”。平心而论,张亢与滕宗谅都不像是私吞公用钱的贪官,但这两个人花钱都十分大方,张亢“好施轻财,凡燕犒馈遗,类皆过厚”;滕宗谅“尚气,倜傥自任,好施与”,因此,若说他们“枉费公用钱”,应该是确凿无疑的。滕宗谅的犯罪情节尤其严重,因为他将账本烧掉了,公用钱是怎么花的,又是哪些人接受了馈赠,成了一笔糊涂账。
那么,应该如何处分张亢与滕宗谅呢?
(范仲淹画像)
范仲淹提出,张亢、滕宗谅薄惩即可,因为他们都没有侵吞公款,只是滥用公用钱,张亢虽然存在借公用钱回易的情节,但根据编敕,“若将公使钱回易到别物公用,但不入己,更不坐罪”,至于滕宗谅以公用钱“馈遗游士故人”,也是本朝惯例。
范仲淹还告诉仁宗皇帝:“臣昨与韩琦在泾州,同使公用钱,曾为庆州签判、秘书丞马倩身亡,本人家贫亲老,与钱一百贯文;又泾州保定知县、大理寺丞刘袭礼丁父忧,家贫起发不得,与钱一百贯文;又虢州推官、监环州入中陈叔度丁父忧,家贫无依,与钱五十贯文;又进士黄通来泾州相看,与钱五十贯文。并是一面将公使库钱回易到利息相兼使用,即不曾侵使系省官钱。”如果这么做有罪,那么“臣与韩琦亦有上件与人钱物罪状,须至自劾”,请皇上也“将臣与韩琦用钱事状,一处定断,以正典刑”。
枢密使杜衍却“欲深罪滕宗谅”。杜衍的意见也不是没有道理,因为滕宗谅烧掉账本的行为,显然是对国法的挑战,性质可比张亢恶劣多了。
仁宗经再三权衡,决定听从范仲淹之言,对张亢、滕宗谅都从轻发落,于庆历四年(1044)正月,将张亢降为四方馆使、本路钤辖;滕宗谅降一级官阶,保留天章阁待制的荣衔,贬知虢州(今河南灵宝市)。
但是,仁宗对滕宗谅的从轻发落受到御史台的强烈反对。御史中丞王拱辰上书说:“赏罚者,朝廷之所以令天下也。此柄一失,则善恶不足以惩劝。今滕宗谅在边,盗用公使钱,不俟具狱,止削一官,皆以谓所坐太轻,未合至公。张亢本列武臣,不知朝廷大意,不欲以督过之,臣不复言。宗谅则不然,事既发,乃将所支文历,悉皆焚去。原心揣情,慢忽朝廷,非亢之比。”又说,如果不对滕宗谅严肃处理,他就辞职不干了:“臣所以不避而固争者,诚恐来者相效,而陛下之法遂废矣。臣明日更不敢入朝,乞赐责降一小郡,以戒妄言。”
监察御史里行李京也上章弹奏:“滕宗谅在庆州所为不法,而朝廷止降一官,移知虢州。近闻兴元府西县又奏,宗谅差兵士百八十七人,以驴车四十两,载茶三百余笼出引,逐处不得收税。宗谅职在近侍,而乱法太甚,仍虑昨来推劾状中,犹未及贩茶之事,宜夺天章阁待制,以惩贪墨之人。”
最后,仁宗不得不“用御史中丞王拱辰之言”,在二月份重新下诏,将滕宗谅贬到蛮荒之地岳州(今湖南岳阳)。诏书发布后,仁宗宣王拱辰赴御史台上班,并安慰他:“言事官第自振职,勿以朝廷未行为沮己,而辄请解去以取直名。自今有当言者,宜力陈无避。”
被贬知岳州的滕宗谅却不怎么计较穷山恶水,上任不久,便决定重新修葺岳州的岳阳楼。这一次,滕宗谅不敢动用公款,而是采用了类似“众筹”的办法——岳州有不少“老赖”,欠债不还。滕宗谅便发布一个通告:“民间有宿债不肯偿者,献以助官,官为督之”,意思是说,凡是讨不回债款的债主,如果愿意将他们的一部分债权捐献给政府修建岳阳楼,政府将协助他们追债。于是“民负债者争献之,所得近万缗”。
滕宗谅自己掌管这笔巨款,“自掌之,不设主典案籍。楼成,极雄丽,所费甚广”。按王拱辰的说法,滕宗谅从中捞到了不少油水,“自入者亦不鲜焉”,可是“州人不以为非,皆称其能”。但王拱辰的说法并无证据,我不相信滕宗谅是贪赃之徒,因为他去世时,身无长物,“及卒,无余财”。
岳阳楼建成,滕宗谅请老朋友范仲淹写了那篇千古传诵的《岳阳楼记》;又请大书法家苏舜钦手书《岳阳楼记》,刻于石碑;再请著名篆书家邵觫为《岳阳楼记》石碑“篆额”,时人将滕楼、范记、苏书、邵篆合称为“天下四绝”。
责任编辑:近复
儒家网
青春儒学
民间儒行
儒家网
青春儒学
民间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