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唐朝女性与宋朝女性,哪个更容易改嫁?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24-07-11 22: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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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唐朝女性与宋朝女性,哪个更容易改嫁?

作者:吴钩

来源:《文史天地》2024年第5期

 

 

 

一种十分常见乃至有些流俗的观点认为,唐王朝社会风气自由奔放,唐人贞节观念淡薄,从不以再嫁为耻,改嫁、三嫁的女子极多;但到了宋朝,由于理学家鼓吹“一女不事二夫”、“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礼教才变得森严起来,再嫁的女性受到歧视,敢于改适的女子也就越来越少见了。

 

持这一观点者最喜欢引用来证明自己论点的数据,翻来覆去就那么一条:唐朝已婚公主130人,其中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合计30人,点全部已婚公主的比例高达23%;而宋代已婚公主41人,改嫁者不过区区2人而已,占比不足5%。公主尚不敢改嫁,何况平民?可见,唐朝女性改嫁极容易,宋朝女性改嫁极困难。

 

这样的论断其实是经不起推敲的。众所周知,唐朝公主是一个特权群体,其飞扬跋扈在历史上是出了名的,以致当时的士族人家视尚公主为畏途。唐朝公主多改嫁,只能说明皇室特权阶层的任性,决不能反映唐朝社会一般女性的改嫁自由。唐朝女性改嫁现象是不是很常见,需要论者提供更有说服力的数据。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未见到。

 

至于宋代的理学家,他们确实很喜欢唱“一女不事二夫”之类的道德高调。王安石因支持女子再嫁,便引来理学家张载的反驳:“王安石称女子可以再嫁,岂有这个道理?”另一位理学家程颐也认为改嫁等于失节,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这样的道德高调哪个朝代没有呢?汉代有,班昭撰写的《女诫》便宣称“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唐朝也有,唐人撰写的《女论语》这么训诫女性:“古来贤妇,九烈三贞。”所谓“九烈三贞”,便是指夫亡守节。为什么我们不会因此就认为唐朝人的贞节观念很强烈呢?

 

在宋代,王安石主张的“女子可再嫁”与理学家主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哪一个才是社会主流观念?许多人可能会以为是后者,但更多的证据却显示是前者。南宋大理学家朱熹的亲身经历可说明问题。

 

朱熹有一位好友,叫做郑鉴,娶了宰相陈俊卿次女、朱熹另一位朋友陈师中之妹陈氏为妻。淳熙九年(1182),郑鉴不幸英年早逝,一年后,坊间传出陈氏意欲再嫁的消息,朱熹很焦急,给陈师中写了一封信,希望陈师中能够劝说令妹不要改嫁,留在郑家“养老抚孤”。信中,朱熹引用了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语,却又不得不承认:若用世俗的眼光来看,我这么说确实很迂阔,可见当时社会并没有什么宁饿死也不改嫁的时代观念。

 

朱熹可能预感到这封信并不管用,又给陈师中的父亲陈俊卿写了一封信,意思还是恳请陈宰相劝说女儿不要改嫁。然而,陈氏最终还是改嫁了。据朱熹本人所作《陈俊卿行状》,陈俊卿次女先嫁,郑鉴,再适罗点。这位罗点并不是平民,而是士大夫,官至签书枢密院事。可见理学家那套高蹈的道德标准在宋朝士大夫群体中实在未能引来多么热烈的响应。

 

 

 

堂堂宰相的女儿都不愿意守节(守寡),更别说一般女子了。宋史学者张邦炜先生曾以南宋笔记小说《夷坚志》所载人物为样本,统计了改嫁女子的数目,结果发现:“《夷坚志》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竟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改嫁时间可考者凡41例,属于北宋的仅4例而已,属于南宋的多达37例。这当然属于管中窥豹,但也可想见其时社会风尚之一斑。”

 

作为对比,张邦炜先生又统计了另一部笔记小说《太平广记》记载的唐代女性改嫁事例——《太平广记》与《夷坚志》性质相近,而且部头更大,拿来比较是合理的。比较的结果是:“该书(《太平广记》)所载唐代妇女改嫁的事不过41例而已,其中再嫁者38人,三嫁者3人”。《太平广记》与《夷坚志》虽是笔记小说,所记之事多来自传闻,未必真实,但故事包含的风俗、观念必定是社会真实的写照。因此,张先生提供的这组数据,要比所谓的公主再嫁人次更能真实地反映唐宋女性的改嫁信息。(参见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

 

我们还可以来比较唐宋人墓志记载的女性改嫁情况。研究者统计了《唐代墓志汇编》所录3000多篇墓志提及的女性改嫁例子,发现“三千余位妇女的墓志中,改嫁、再嫁妇女仅有十例”,“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墓志中孀居妇女多达二三百例”。(参见苏士梅《唐人妇女观的几个问题——以墓志铭为中心》)

 

另一位研究者统计了《全宋文》所涉4802篇墓志中的女性改嫁情况,结果可以找到33例妇女再嫁的记载,其中11例妇女再嫁时已经生育了子女,且子女孤幼,“这样的情况提示我们,已育有前夫子女并不是守节的充分条件”。(参见郑丽萍《宋代妇女婚姻生活研究——以<全宋文>所涉4802篇墓志为例》)

 

可以说,就墓志记载而言,唐代女性改嫁的事例远少于宋代女性。为什么唐人墓志中关于改嫁的记录很少见呢?可能有两个原因:1)唐朝社会中,确实很少有女性改嫁;2)有些唐朝妇女虽然有改嫁的经历,但后人耻于记入其墓志。不管是哪一个原因,都与许多人心目中的“唐人贞节观念淡薄、女性改嫁十分常见”印象大相径庭。

 

其实,在传统社会,不管是哪一个朝代,女性离婚、改嫁都不可能像现代社会一样寻常。宋代女性的改嫁几率也不应该高估,但若说宋人改嫁不如唐朝常见,则是毫无依据的想当然而已。元朝人感叹说,江南这地方,风俗真是浇薄,夫亡不嫁的妇人绝无仅有。说的便是南宋遗风,虽然有些夸大其词,但唐朝社会恐怕还不能让人产生出这样的感慨。

 

从主流社会对女性改嫁的态度来看,宋人与唐人是差不多的,都不会觉得女性改嫁是难以接受的事情。范仲淹订立《义庄规矩》,族中女性初嫁与二嫁都给予资助:女儿出嫁资助30贯钱,再嫁20贯;娶媳妇资助20贯,再娶则不予资助。陆游之妻唐琬离婚后,嫁给了赵宋宗室,显然,宋朝的宗室子弟不会以娶二婚女性为耻。

 

宋真宗的皇后刘娥、宋仁宗的皇后曹氏,都结过婚,但离婚再适的经历并没有妨碍她们改嫁入皇室并被册封为皇后。宋哲宗的生母钦成皇后(钦成为死后谥号,因我们不知她闺名,且称她为钦成),父亲叫崔杰,早逝,母亲李氏带着小钦成改嫁朱家,之后又将钦成托给任家抚养,所以钦成有三位父亲。之后钦成被选入宫中,成为神宗皇帝的妃嫔,并生下哲宗,她的崔、任、朱三位父亲都获得了赠封。皇室都这么豁达,民间更不会计较什么了。

 

 

 

而从国家立法的角度来看,宋政府对女性改嫁的态度比唐王朝还要宽容。唐宋政府均没有颁发过压制民间女性改嫁权利的法令,只是禁止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这些行为在任何时代都是应该予以限制的。按传统礼法,居丧期为三年,实际是二十五个月,对于贫家孀妇来说,这么长的日子够难捱了,所以北宋元祐年间,宋政府发布了一条新的法律:女子在父母或丈夫的丧期内,倘若贫乏不能自存,只守孝一百日即可嫁娶。也就是说,较之唐代及北宋前期,元祐之后对贫家孀妇居丧改嫁的限制更宽松了。

 

唐承隋制,禁止五品以上官员的妻妾改嫁;宋朝则无此法禁。唐朝女性改嫁后,虽可母凭子贵获得“诰命夫人”的封赠,但成为命妇之后却不许改嫁,宋朝则无此限制,诰命夫人同样可以再嫁。唐前期,公主改嫁的情况确实比较多见,但唐宣宗时,便严格限制公主再嫁了:公主若生有子女而守寡,即不得再嫁;宋朝则前期禁止宗妇改嫁,到宋仁宗时,汝南郡王认为这一禁令没有人情味,奏请废除宗妇改嫁之禁,自此宗妇亦可改嫁。可见在宋人的观念中,不准孀妇改适是违背人情的。

 

即便是非常反感女性再适的南宋理学家,也不能剥夺孀妇改嫁的合法权利。南宋后期,有一个叫阿区的妇人,在丈夫李孝标去世后,先后改嫁李从龙、梁肃。李孝标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叛了他的兄长,审判这个案子的法官叫胡颖,是一位理学家,他认为,阿区作为妇人,嫁了三次,确实是失节;但胡颖又不能不承认,丈夫既死,那么阿区或嫁或不嫁,都是她的合法权利,关你李孝德啥事?因此,胡颖作出了维护阿区改嫁自由的判决,并斥责李孝德不守本分,不务正业,将他打了一百板子。你看,道德与法律,法官分得清清楚楚。

 

对女性改嫁的设限与政策性歧视始于元王朝。至大四年(1311),元廷立法,剥夺了命妇的改嫁权利;延祐四年(1317),又剥夺了再嫁女性受封诰命的权利。这样的歧视延续至明清,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定下规矩:官员的妻子,如果有过婚史,或者娼优、婢妾出身,则不许申请诰命,将再嫁之妇与娼优、婢妾并列;大清律也明确宣称:再嫁之妇不得受封。这是朝廷传递出来的信号,明确宣告改嫁的女性低人一等。这应该跟理学被元明清三朝确立为国家正统,在政治、司法与社会诸层面的影响力越来越显著有关。

 

特别在明清时期,理学的影响力达至鼎盛,一位生活在清初的文人说道:不管是乡村老农,还是市井小民,都知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道理,凡是男子,都以妇人失节为羞耻,对失节的女子厌恶之、轻贱之。如此风气,理学真是“功莫大焉”。

 

但在两宋时期,理学的“黄金时代”尚未来临,影响力有限,理学家自己也大致还能保持克制,因此,再醮的女性并未受到侮辱性的歧视,甚至还很受欢迎。我举两个例子:1)北宋时,大臣薛惟吉去世,妻子柴氏新寡,很快便有两位宰相争着要聘娶柴氏。2)南宋时,理学家魏了翁的女儿初嫁安丙,安丙去世后,魏氏欲再嫁,士人闻讯,争相求婚,最后花落刘震孙之手,而未能娶到魏氏的人都很嫉妒刘震孙。

 

为什么宰相要争娶柴寡妇、士人要争聘魏寡妇?除了因为宋代还未形成明清时那种歧视再嫁女的观念,还有一个绝不可忽略的因素,那就是女子的奁产。柴氏囊中有十万嫁资,魏氏手里也有一大笔来自娘家与夫家的财产作为嫁妆,很有吸引力。说到底,女性的社会地位跟她有没有财产权是息息相关的。宋朝女子不惮于离婚、改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她拥有比较坚实的财产权,当她离婚或者改嫁时,可以随身携带着属于她所有的丰厚奁产。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