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秦制的社会控制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2-08-1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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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二千多年前,秦国依据法家的精密设计,建立了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控制体系。在严格的秦制之下,是不允许存在什么“社会力量”的,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有什么“自治”了。法家设计的专制权力体系,涵盖了在国家治理层面的君王“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以及在社会治理层面的“制民”之术,用商鞅的话来说,就是“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
    
    秦制(法家)的“制民”之术,概括之主要有三:
    
    其一,消灭、削弱社会的自生力量与自发组织,包括:
    
    1、穷民、愚民、弱民。商鞅认为,“民有私荣,则贱列卑官,富则轻赏”,“贫则重赏”, 意思是说,臣民有了财产,就会不在乎国家的赏赐,不那么听国家的话;商鞅又说,“民愚则易治也”;“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总而言之,又防止臣民获得抵御国家权力的力量。
    
    2、压制“五民”。五民为《诗》《书》谈说之士(儒生)、处士(隐逸)、勇士、技艺之士(手工业者)与商贾之士。这五类人是秦制社会的异己分子与不安定因素,如果受到器重,则会导致臣民“轻其君”、“非其上”、“轻其禁”、“议其上”,挑战国家权威,所以他们必须列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后来的韩非子也将儒家、游士、游侠、依附贵族私门之人及商人归纳为国家必除之而后快的“五蠹”,因为五蠹之民不容易控制。
    
    3、排斥良民,任用奸人。商鞅说,“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是不是有些不可理喻?原来商鞅敏锐地观察到,“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意思是说,如果任用良民,则社会将产生和睦之家庭,成为妨碍国家权力进入的小堡垒,而任用奸民,民间的亲缘纽带就会被消解掉,人们会觉得爹亲娘亲,不如秦制亲。
    
    4、限制贵族势力。商鞅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贵族无军功不授爵;又“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贵族丧失了对地方之控制权。后世论者多认为这是进步,体现了某种平等的精神。其实我们更应该注意,贵族恰恰是当时制约王权的最重要力量,贵族势力的弱化与消失,等于推倒了通往皇权专制路上的最大挡路石。
    
    5、瓦解宗法组织。秦国强制推行分户析居的政策:臣民“不得族居”;“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父子兄弟同室共息者为禁”。国家只允许小型家庭存在,其目的是摧毁周制下的宗法与家族,使社会高度原子化,个人直接暴露于国家权力控制网络之中。灭六国后,又“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将六国残余贵族与富商置于皇权的近距离监视之下。
    
    其二,给臣民设定单一、划一的社会生活程序——“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凡不利于农战的社会生活尽可能删除掉,包括:
    
    1、“声服无通于百县”。什么意思?就是说,禁止奇装异服与靡靡之音在各个郡县流行,这样,农民就不会受到诱惑,从而一心一意为国家种田。
    
    2、“废逆旅”。即取缔私营旅店业,这样,“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衣食,则必农”,即老老实实呆在土地上为国家生产,不制造麻烦。
    
    3、“无得取庸”。意思是说,臣民不准雇用佣工,这样,懒惰之人就无法偷懒,佣工也将找不到混饭的地方,于是他们就会去务农。
    
    4、“贵酒肉之价”、“重关市之赋”、“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即提高酒肉的价钱,对商业课重税,取消粮食交易市场,这样,商人就会对前途失去信心,农人就不敢经商。
    
    5、“壹山泽”。国家垄断矿产、铸铁、煮盐等工业,这样,不仅可以断了游手好闲之民除了务农之外的谋生路,而且国家也能坐收山泽之税。
    
    其三,强化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国家权力无孔不入,包括:
    
    1、废礼治,立“法治”,令“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有论者以为这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进步,未免有自作多情之嫌,法家的“法治”,其目的是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将全体吏民纳入法网的控制之中;其实质是以严密的成文法取代“三代”以来的判例法与礼俗(习惯法)之治,如果说判例法与习惯法天然地有利于形成独立于王权的司法体系,法家推动的国家立法则摧毁了司法独立的可能性。
    
    2、编户齐民。“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即全体臣民必须登记户口,生了孩子或死了人,都必须向官府报告。
    
    3、什伍连坐。“伍”指五家,“什”为五十家,什内“相牧司(举发)连坐”,人人有告奸之义务,“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4、“舍人无验者坐之”。人民不得已外出住店,必须持官方开具的介绍信,否则客人与店家一块治罪。这里顺便一提,商鞅后人被秦国通缉,逃亡至关下,欲投宿,店家不知他是商君,说:“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长叹:“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这就是成语“作法自毙”的来历。
    
    5、设里亭制。郡县之下,“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这是一个可怕的社会控制系统: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伸入社会最底层——里,里是五十户家庭的编制单位,跟什伍制的“什”重合,换言之,在国家行政末端——里的下面,又以什伍连坐、编户齐民将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置于国家法网的监视与控制之下。即使是个别脱离了户籍地控制网络的旅人,也将受到“投宿实名制”的监管。这种国家权力无孔不入的体制,我们不妨称之为“类极权”体制。
    
    要维持这个严厉的社会控制体系,必然是成本非常之高。秦制就像是一个开足马力的高功率机器,它力大无穷,但需要投入超量的燃油提供能源。这个“燃油”就是民脂民膏。秦制老百姓的税负,大约是先秦的二十倍——“既收田租,又出口赋(人头税),而官更夺盐铁之利,率计今人一岁之中,失其资产,二十倍于古也。”如此高强度的压榨,又进一步强化了人民对秦制的离心离德。
    
    于是,在看起来似乎平静、稳定的大秦帝国的地表下,地火涌动,等着从最薄弱的地方喷薄而出。这暗涌的地火,主要由两股力量组成,一是被秦制逼上绝路的平民,一是与秦国有亡国之仇的六国残余贵族。秦王朝在这两支反秦势力的挑战下,二世而亡。
    
    
    来源:2012-07-16《南方都市报》历史评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