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唐宋的罢市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2-08-1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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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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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以为“罢市”之类的剧烈抗争,是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之后才出现的新鲜事物。实则是,中国早在先秦,《管子》中已有“罢市”的记录,不过这里的“罢市”乃是指停止经营,并未包含商民以此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意义。但商民出于抗争之目的而发起的罢市,至迟在唐代后期就开始出现了。
“安史之乱”后,唐德宗年间,朝廷由于长年与藩镇交兵,国库日渐空虚,以致连军费都快掏不出来了。怎么办?当时的宰相卢杞与度支使(财政部长)赵赞等人一合计,觉得“货泉所聚,在于富商”,那些富商太有钱了,现在国家有难,不找他们找谁?于是乎,大唐的官府派出京兆尹、长安尉等官,带人去找长安的商人,名义上叫做“借钱”,实际上就是抢劫。史书便是将这次“借钱”比拟为“抢劫”:“京师嚣然,如被盗贼”。大唐官员公然“搜人财货”,哪个敢说半个“不”,便抓起来拷打,有人因为“不胜鞭笞,乃至自缢”。一番搜刮下来,官府总共才“借”到八十八万贯,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可见唐时长安的商人实在不怎么富有——官府又要求凡典当交易、粟麦粜卖,必须缴纳税率为25%的附加税。却不知卖牙签的小贩如果出示不了“森林砍伐证”之类,会不会被罚款。
面对官府的这般盘剥,自缢自然是没有什么用的,长安的商家终于作出了集体性的抗争——全城罢市,还“相率千万众邀宰相于道诉之”,将宰相卢杞卢大人请到路上控诉,卢杞控制不住局面,只好“疾驱而归”。事情最后惊动了皇帝,德宗迫于民间压力,不得不下诏制止官府的“借钱”、加税。
北宋初年,京师汴梁也发生过一次罢市,罢市的原因还是官府的勒索。宋时,官府要向商铺采购“官物”,有些商人因为贪图官钱,便在跟官府交易的时候报高价钱,当然,这个虚报的价钱也不可能高到诸如“一盏吊灯1200万”的天价,但毕竟违反了当时的法规。有个叫做史珪的马步军都军头(类似于刑警队长),品性“粗暴无识,妄恣威福”,暗中叫人到市场上调查,记下那些跟官府有过交易的商铺,然后上门抓人,说他们“欺罔官钱”,要么接受罚款,要么送上衙门。汴梁商人忍无可忍,发起罢市,“廛市之间,列肆尽闭”。宋太祖得悉此事,下了一道诏书,表明朝廷对之前曾有虚报价钱行为的商家,将既往不咎,“特与免罪,不许论讼,如是有人更敢言告,以其罪罪之”。总算堵住了史珪之流的生财之道。
北宋末年的徽宗朝,这是宋代比较昏暗的时期,长安也罢市了。其时得宠的宦官童贯宣抚陕西,有“便宜行事”之权,他看到长安物价腾贵、钱币贬值,便有心要平抑物价,“欲力平之”——以我们的经验,大概可以判断童贯这么做是为了捞取政绩。下面掌管财政、赋税、贸易的官员(计司)“承望风旨”,觉得这是讨好童大人的大好机会,于是主动出来降服物价。但他们又没有学过经济学,只知道迷信权力的力量,想出来的招数是出台规定,要求各商铺“取市价率减什四”,即一律降价40%,“违者重置于法”。结果,“民至罢市”。
作为商民表达利益诉求之行动的罢市出现在唐宋之际,我不认为是偶然的历史现象,从中我们可以找出一正一反两大历史成因。
“正”的因素是市民阶层的形成、商人力量的增长。唐代在“安史之乱”以后,束缚市场发育的坊市制逐渐瓦解,开始生成市民阶层。到了宋代,市民——“坊郭户”列为法定户名,预示着市民阶层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群体亮相历史舞台,而且,商品经济的发达也促使宋代的商人力量不断成长,作为商人组织的行会便是出现于唐而壮大于宋。唐宋时期的行会又叫做“团行”,“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上面几次罢市的具体动员、组织过程,史料语焉不清,不过我想,团行应该在其中发挥了发起或联结的作用。
“反”的因素是官府或官员对商民的压迫。不管是中唐的长安罢市,还是北宋初年的汴梁罢市、北宋末年的长安罢市,其直接的诱因都是因为商人不堪忍受权力的勒索或压制。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在传统社会,尽管已经出现了相当活跃的商品经济、不断壮大的商人群体、涵盖各行业的行会组织,不过社会结构还是表现为国家权力独大的结构,商人许多时候难免沦为权力盘剥的对象。倘若商民力量弱小而分散,也就罢了,受了盘剥大概只能忍气吞声;但唐宋之际,市民阶层、商人群体毕竟已经成长起来,并且有了联合彼此的行会组织,当他们受到难以容忍的压迫时,就容易采取一致的集体行动相抗争,包括罢市。
所以,对于唐宋之际的罢市,从乐观的角度,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进步的因素,那就是商民组织能力与利益表达意识的成长。但如果换一个稍为悲观的角度,则会看到那些阻碍社会进步的因素——权力的独大与官府的强制。从这个思路出发,官府对付罢市现象,大概也有两种法子:
一种是,无视社会进步的因素,迷信权力的力量,立法严禁商民罢市。比如清代,对“借事聚众、罢市、罢考、殴官等事”,都立法严禁、严惩,按照《大清律例》,“纠众罢市辱官者”,“俱照光棍例治罪”。但有清一代,罢市、罢工都时有发生,禁而不绝。
另一种法子是,正视社会进步的因素,给予已经成长起来的商人组织、市民组织更加理性的利益表达、利益谈判渠道。毕竟,对于商民而言,罢市虽说是为了维护商人群体的利益,但罢市的过程却是自我损失的过程,若非万不得已,谁愿意跟自己过不去?
来源:2012-08-12《南方都市报》历史评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