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江 著《〈周官〉与周制:东亚早期的疆域国家》出版暨序言
书名:《〈周官〉与周制:东亚早期的疆域国家》
作者::俞江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年9月
【作者简介】
俞江,1972年7月生于重庆,祖籍浙江省诸暨市。北京大学法学博士(1999—2002年)。曾任教于华东政法大学(2005—2008年),现为华中科技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基础理论。在《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著有《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2008年)。主编《清代徽州合同文书》(2017年)。 2003年被评为“中国十大法治人物”。曾获上海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2006年)。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本以《周官》为基础文献,以夏商周三代时期的国家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历史学学术著作。通过剥离窜入的注文,首次完整呈现《周官》职文的原貌,溯清《周官》的出身、特点、历史位置,给予《周官》客观评价。同时,结合考古资料,对先秦时期东亚疆域国家的发展变迁及其制度规范进行了考订,并系统、深入地描述了官制、赋役制度、城邑制度等周制的方方面面,展现了夏、商、周三代文明的诸多细节。本书的研究成果,不仅挑战了传统关于《周官》的误解,更促使我们重新审视东亚早期的疆域与华夏文明的起源,为中国历史的源头部分提供了新的视角。
【序言】
癸卯第一天(公历2023年1月22日),早晨五点刚过,手机声响把我惊醒。拿起手机一看,是俞江发来的拜年短信。十多分钟后,又接到他的短信,告诉我《〈周官〉与周制》已经杀青,正在联系出版。同时把该书的目录和前言发了过来,要我看完书稿作序。
看了他的微信,我很兴奋,但不惊怪。
不惊怪,是因为我有预感。前几年我读王夫之《读通鉴论》,读到他论西汉赵广汉说:“小民之无知也,贫疾富,弱疾强,忌人之盈而乐其祸,古者谓之罢民。”据此,“罢民”应非罪人而是老百姓。但是《周礼·秋官》有“以圜土聚教罢民”。“罢民”若为老百姓,那“圜土” 是什么呢,是狱吗?为此我用微信与他商讨。他在几小时之内,反复向我发来经典中的说法 。因此我就猜测他已把研究重心转向先秦。不然无法那么快回复。而且研究的应该是礼类题目。去年二月他发微信说,初稿大体已经形成,完稿还要半年到一年。一年到了,看到这样的书名,我当然不奇怪了!
兴奋,那就要说到本师张国华教授。他就读于西南联大,是国内公认的先秦政治法律思想史权威。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招收博士生起,他就物色研究先秦三礼的青年才俊。未能如愿即驾鹤西去。本书杀青,本师之愿偿矣!他代我完成本师之愿,怎么能不兴奋呢!
《周官》(又称《周礼》)自西汉起就有真伪之争。近代以来,笃信《周官》为真书者非沈家本先生莫属。俞江在本书《后记》说,他写作这本书,源起于他对沈氏《历代刑法考》的研读。这是大实话。早在十九周岁(1859年)的青年时期,沈氏写出的第一本书,就叫《周官书名考古偶纂》。稍后的《日南读书记》还有专门的读《周官》笔记。《汉律摭遗》是他死前的最后之作 ,他在自序中认为,李悝之法中仍存有“三代先王之法”,而李悝之法到商鞅秦法再到汉法,一脉相承。“汉法亦本于李悝而参之以秦法,非取秦法而全袭之也。今试以《周官》考之:先请原于八议,决事本于八成,受狱即士师之受中,案比即司徒之大比,…… 其他之合于周法者,难偻指数。”可以说,他一生都在推誉《周官》。
特别是他的《历代刑官考》,在考证三代先王之制时,唐、虞、夏和殷,都只有简单的几行字。唯独周,详引《周官》,并加上好几段长长的按语。如引“大司徒”后按语说:“先王之世,以教为先,而刑其后焉者也。大司徒十二教,而刑仅居其一,必教之不从而后刑之,则民之附于刑者而少矣。不教而诛,先王所不忍也。国家设官,本以教养斯民,而后世之官,皆不识教养二字。非无贤者勤求民隐,勉作循良,而权力之所限,往往无可展布。其余则漠视斯民者居其多数。下焉者则逞其刑威,肆其贪虐,而民生可知矣。教养云乎哉?!三复陈编,为之太息。居今日而治斯民,刑其后者也,其惟以教为先乎!”又引“山虞”后按云:“成周官制,政刑权分。……其职守不相侵越,故能各尽所长,政平讼理,风俗休美,夫岂偶然。后世政刑丛于一人之身,虽兼人之资,常有不及之势,况乎人各有能有不能。长于政教者未必能深通法律,长于治狱者未必为政事之才,一心兼营,转致两无成就。吏治之日下,固非一朝夕故也。近日欧洲制度,政刑分离,颇与周官相合。今人侈谈西政,辄谓旷古无畴,其墨守旧闻者则又极口菲薄,其亦即遗经而一考之乎!”再引“大司寇”后按云:“三代以前刑官之制,周室为详。以大司寇为之长,而小司寇掌禁以副之。乡士主六乡之狱,遂士主六遂之狱,县士主县之狱,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此主王畿以内之官也。讶士主四方诸侯之狱讼。此主王畿以外之官也。……前人谓用刑则掌戮居后,用禁则禁杀戮居先,圣人之意,欲申禁以止杀也。至冥氏诸官,其所以保卫民生,且无所不至。观于设官之次第,其旨微矣。自秦以后,密于用刑,而疏于用禁,卫生之事,并无专官,此治之所以不古若也。方今欧洲之政,严于警察而宽于刑罚,卫生之事尤为讲求,颇与古法相合。”不但肯定《周官》是真经典,而且拿它和欧制相比较,这是他区别过去经师之处。
陈寅恪先生在审核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史(下册)》的报告中说:“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 “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
我今老病交加,因之,俞江书稿发来后,断断续续读了两个多月,直至四月才读完。读完掩卷,不禁拍案叫绝。本人读书不多,对先秦经典,虽然读过一些,但是大多不求甚解。20世纪80年代初,购得书目文献出版社的林尹先生的《周礼今注今译》。即使这样的“今注今译”,当时也没有读懂。俞江之作,用“职文”和“注文”解读《周官》,还原《周官》,《周官》于是豁然开朗。一千多年来,皓首穷经的经师们谁都没有这样想过、做过。这是千年《周官》版本中的独创版。仅此创举,足使地下经师无法平静。依据这一还原本,加上考古发掘材料,作者继续对周制作了全方位描述,从而使读者对周制有了一个新认识,这就是本书价值。
甲骨、钟鼎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标志,但它只是单一个人或事的记录。而制度则不同,它是文明体组织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规则。三代是历代文人向往的时代,是中华文明的源头。夏代文明,我们所知的大多是传说,考古发现甚少,无法详说。商代有大量的甲骨文字、青铜铭文。文字的出现,使中华文明有了确切的记录。但无法详细了解当时社会国家的建构。周代不同,文字的成熟,加上《周官》和《左传》等著作的传世,使周代的制度有了文字留存和传递。但是由于传本《周官》难读费解,因而有真伪之争。本书对《周官》及相关经典进行了考查,用大量经现代技术鉴定的地下发掘物,与之交互论证,第一次比较完整地将周制呈现在世人面前。
姬周历时八百多年,在八百多年的岁月中,特别到春秋战国,社会巨变,制度虽然随之大变大革,但不可能完全消失。我赞同沈家本先生和陈寅恪先生的认知,《周官》遗意,一直存留于我国以后的国家社会生活之中。俞江继先贤之后,闭关四年,筑就这一前无古人的工程,其间或有需要商讨之处,但它一定是一本值得称许的传世之作。是为序。
七八老叟李贵连
二○二三年五月三日
【目录】
前言
序编:“第六经”之谜
——《周官》复原
第一章 经文与注文
第二章 《周官》出身辨
第三章 《周官》评价
上编 疆域国家
第四章 虞人与史前疆域国家
第五章 封国与中小型疆域国家
第六章 附庸与兆域
第七章 仆、庸与裔民
——兼论混淆附庸的身份
第八章 王畿(上):王畿非王土辨
第九章 王畿(下):周天子的疆域
下编 周制
第十章 中央官制(上):官等
第十一章 中央官制(中):公卿
第十二章 中央官制(下):大夫
第十三章 乡遂与都鄙(上):遂制
第十四章 乡遂与都鄙(中):县制
第十五章 乡遂与都鄙(下):州制
第十六章 庶民(一):民本思想
第十七章 庶民(二):籍田制
——兼论籍田非藉田
第十八章 庶民(三):赋役
结语:“七十子丧大义乖”
参考书目
全书图表名
附录:《周官》职文复原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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